问题

为什么法律没有规定成“婚姻双方的任意一方申请离婚,就准予离婚”?

回答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它触及了婚姻制度的核心价值和法律设计的初衷。法律之所以没有简单地规定“婚姻双方的任意一方申请离婚,就准予离婚”,背后有多重考量,绝不仅仅是想要“阻碍”离婚,而是试图在个体自由、家庭稳定、社会责任等多方面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首先,我们要明白婚姻的法律意义和其所承载的社会功能。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情感结合,它在法律上也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效力和社会关系的契约。它赋予了双方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比如抚养子女、共同财产、相互扶助等。如果法律将离婚门槛降到如此之低,几乎相当于婚姻可以随时被一方任意解除,那么这种契约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就会大打折扣。

想象一下,如果婚姻可以如此随意地结束,那么那些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结构、子女的成长环境、甚至财产的分割和继承都会变得极不稳定。法律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如果个人可以毫无顾忌地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解散家庭,那么由此产生的社会动荡、孤儿抚养问题、以及财产纠纷的激增,将会给社会治理带来巨大的负担。

其次,法律需要保护婚姻关系中相对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往往存在力量不对等的情况。比如,一方可能因为经济原因、家庭责任或者情感依赖而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离婚可以仅仅由强势一方随意提出并立即生效,那么弱势一方的利益将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例如,如果一方仅仅因为“感情不好”就提出离婚,而另一方却对此毫无准备,甚至因此失去了经济来源或生活依靠,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法律通过规定一定的程序和条件,比如分居期、调解机制,或者需要证明婚姻已无可挽回的特定情形,就是为了给可能被动离婚的一方一个缓冲期,让他们有时间为自己的未来做打算,也给予了双方一个挽回婚姻的可能性。这种设计,也是为了避免一方的任性行为对另一方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再者,法律也承载着一定的价值导向,鼓励对婚姻的珍惜和维护。 尽管现代社会对离婚的接受度越来越高,但法律的设计依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婚姻这种制度的肯定。它并不是简单地认为离婚是一件好事,而是认为如果婚姻确实走到了尽头,那么也应该有一个合理且尊重的过程。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离婚法律中存在“过错离婚”或“无过错离婚”等不同情形的规定,这背后也反映了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对婚姻破裂原因的关注。虽然很多地方已经转向了更宽松的无过错离婚原则,但其出发点仍然是为了区分不同情况,并为那些因对方严重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一方提供一定程度的法律救济。

此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现实的复杂性。 人的情感是复杂的,婚姻的走向也充满了变数。仅仅凭一句“感情破裂”就断定婚姻无法继续,有时候过于片面。法律需要为那些可能只是暂时遇到困难,但仍有修复可能性的婚姻留有余地。

比如,通过离婚的诉讼程序,法院可以有机会了解双方的真实情况,进行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甚至可以建议进行婚姻咨询或调解。这并不是说法律要强迫人在一起,而是说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程序性的介入,有助于双方更冷静地思考,也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如果法律允许一方随意离婚,那么很多问题可能就无法得到充分的讨论和处理。

举个例子来说明法律设计的初衷。 如果法律规定“一方想离婚就可以离婚”,那么一个男人可能仅仅因为厌倦了朝夕相处的妻子,或者被更年轻的女性吸引,就可以立刻提出离婚,而妻子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成为了被抛弃者。她可能为了家庭放弃了自己的事业,也可能为丈夫牺牲了很多。如果这种离婚可以随意发生,那么女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独立性将面临更大的挑战。法律通过一定的程序,比如要求分居一段时间,或者需要证明对方存在重大过错(如家暴、重婚等),就是为了保护这位妻子的权益,让她有准备的时间,也让她有机会在法律上获得公正的处理。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的门槛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确实是在不断降低的,更加强调个人的自主选择和幸福权。例如,“无过错离婚”的原则越来越被广泛接受,即任何一方都可以以“婚姻已经破裂,无法继续”为由申请离婚,而无需证明对方有过错。这种转变反映了社会对个体自由的更加重视。

但是,即便是在最宽松的离婚制度下,通常也会有一些基本程序和考量,比如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的处理。这些程序的设计,是为了确保即使婚姻关系解除了,双方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子女的健康成长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而不是让离婚变成一场混乱的散场。

所以,法律没有规定成“任意一方申请就准予离婚”,是出于对婚姻制度稳定性的维护、对弱势一方权益的保护、对社会责任的考量以及对现实复杂情况的审慎处理。这是一个在个体自由和集体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的复杂决策。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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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想问一个问题,如果我去蛋糕店订了一个蛋糕、付了款并约定好5月1日去取。到了5月1日,我通知蛋糕店我不需要那块蛋糕了,要求蛋糕店把钱退给我。行不行?我想大部分朋友都会认为,这样是不行的,因为蛋糕店已经按照约定把蛋糕给做好了,如果我这个时候可以单方面让我们之间的约定失效,就会给蛋糕店造成损失。为了保护上面这种关系,国家制定了合同法。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同时对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均有约定,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事由时,才可以解除合同。

  我不能够随意取消我与蛋糕店之间的约定,这正是法律约束力发挥作用的体现。法律无时无刻不在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挥着影响,指引我们去实施合法的行为,制裁违法的行为,让我们可以依据法律预测其他人的行为,让人们对于他人、对于这个社会建立一定的信赖。这种法律约束力体现在我们民法中的各个方面。《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婚姻法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部分,自然也不例外。人们的婚姻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离婚。《婚姻法》也是这么规定的,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的离婚)和诉讼离婚(一方向法院提出的离婚)。也许有人会认为,婚姻毕竟跟蛋糕不一样,婚姻涉及人的感情,正如问题描述里所说的“有一方要求离婚,想必这日子就已经是过不下去了”。但是,婚姻作为一项社会制度,它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感情关系,它更是一个与财产、子女、其它家庭成员等有关的法律关系。当两个人确立了婚姻关系,就受到了这一法律关系的约束,夫妻双方信赖这一关系,其他人也信赖这一关系。许多行为正是基于这样的信赖才得以发生。试想一下,人们努力赚钱,愿意把自己的劳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正是基于对夫妻关系存续下去具有信赖吗?父母出资为子女的家庭购置房产车辆,不正是基于对夫妻关系存续下去具有信赖吗?如果夫妻之间没有法律约束力,许多生活方式都会发生改变。法律正是要保护这种生活方式、维持这种生活秩序,才将婚姻纳入它的约束范围之中。更何况,婚姻法并不是逼你必须要过这种“过不下去”的日子,婚姻法并不要求你必须与这个过不下去的人住在一起,你可以与其分居。而且法律还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

  纵观婚姻制度的历史,从古代的男权主义或者绝对禁止离婚(只有丈夫才能决定离婚或者中世纪欧洲的禁止离婚),到后来的有责主义(只有通奸、遗弃、虐待、侮辱等可以归责于配偶一方的原因才能离婚),到现在越来越趋向无责主义(分居一段时间即可离婚),对于离婚的限制其实是越来越宽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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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关于蛋糕的例子,有一些朋友提出:“我既不要蛋糕,也不要钱,可不可以?”答案是可以的。这可能有两种情形,第一,你压根就没有去取蛋糕;第二,你跟蛋糕店说,你不要蛋糕也不要钱了,蛋糕店说OK没问题。(蛋糕店肯定不会强求你拿走蛋糕,特别是他还没有开始做这个蛋糕的时候)。如果是第一种情形,那就是你抛弃了你领取蛋糕的权利,但是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然存在。如果是第二种情形,那就是你们协商一致解除了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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