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劳动者异常维权名录公布?

回答
关于“劳动者异常维权名录公布”这件事,咱们就好好唠唠,别搞得像官方文件似的,就当街坊邻里聊闲天儿,把咱老百姓心里那点事儿说说透。

这事儿一出来,第一感觉是啥?“哎哟,这不是把咱老百姓的事儿给‘公开处刑’了吗?” 好像咱农民工大哥、工地上的小王、办公室里受了委屈的小李,辛辛苦苦维权,结果名儿还上榜了,搞得跟个“问题人物”似的。这心里肯定是不舒坦的,是吧?

你想啊,咱老百姓跟资本家、跟公司打交道,本来就是弱势。人家有律师,有钱,有势。咱呢?就凭一腔热血,凭着一口气,去找领导,找工会,最后实在不行了才去劳动仲裁、打官司。这个过程本身就够折腾人的了,耽误工夫,也耗费精力。结果呢?一不小心触碰了什么“规定”,名字就跟犯人似的,被晾出来,让大伙儿都瞅瞅,说你“异常维权”。这不就是给人脸上抹泥吗?

往好处想,官方出这个名录,可能是想“规范”一下维权行为?

你说,万一真有那么一小撮人,把维权当成“职业”,天天没事找事,搞点“碰瓷”啊,或者利用法律的某些漏洞去勒索,这肯定也不是好事儿。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劳动关系,也给其他真正受委屈的老百姓添堵,让大家对维权这件事的印象也变差了。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公布这个名录,也许是想把那些“害群之马”给揪出来,让正常的维权秩序回归。就像街上抓小偷一样,总得有个谱。

但问题是,这“异常”的标准是谁定的?咋就这么模糊呢?

咱不知道这个名录是怎么弄出来的。是工会说了算?是劳动监察部门说了算?还是法院说了算?而且啥叫“异常维权”?是去了好几次劳动局?是联合了好多人一起维权?还是说话嗓门有点大?这标准太不明确了。

你想,一个工人被公司欠薪,跑了三次去劳动局咨询,第四次才提交申请,这算不算“异常”?一群工人联合起来,一起去找老板谈话,希望解决问题,这算不算“异常”?很多时候,老百姓维权,就是因为单打独斗没用,才需要抱团取暖。如果“抱团”就成了“异常”,那以后谁还敢组织起来?

更让人担心的是,这个名录会不会被滥用?

你想啊,万一哪个老板或者哪个部门,跟劳动监察部门有点“关系”,就随便给某个爱较真的员工,或者某个敢于反映问题的工人,安个“异常维权”的帽子,然后把人名给“录入”了。这下好了,这工人以后找工作可能都难了,人家一看你“有不良记录”,谁敢用你?这不就成了一种变相的“封杀”吗?这比直接辞退还狠,因为它影响的是人一辈子的职业生涯。

咱老百姓维权,说到底是为了啥?就是为了公平和尊严。

公司有义务按时发工资,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做不到,工人去找,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儿。为什么要把维权者变成“被审视”的对象?难道我们不能要求老板好好履行合同义务吗?

而且,我总觉得,与其去公布什么“名录”,不如把那些不守法的企业、不负责任的老板给严惩了。把那些恶意欠薪、克扣工资、不给加班费的企业,一次罚到它怕,让它知道疼。这样,才能从根源上减少不必要的维权。当企业都懂法,都守法,都愿意善待员工的时候,自然也就没什么“异常维权”了。

所以,怎么看这事儿?

我个人的感受是,这个名录的公布,就像一把双刃剑。

正面来看, 也许是为了净化维权环境,打击那些钻法律空子的人。

但更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忽视它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对弱势劳动者的潜在威慑: 让本就弱势的劳动者,因为害怕“上榜”而不敢去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
标准模糊,易于被滥用: “异常”的定义不清,可能导致不公平对待,甚至成为打击异见的工具。
治标不治本: 真正的源头是那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和不完善的监管,公布名录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在我看来,真正应该做的是,把那些恶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让它们在市场中寸步难行。同时,要畅通和简化劳动者的维权渠道,提供更便捷、更有效的法律援助,让那些真正受委屈的劳动者,能够有尊严、有力量地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不是把“维权”这事儿本身,搞得像个需要被“管理”甚至“惩罚”的罪状一样。咱们希望看到的是一个更公平、更公正的社会,而不是一个让普通人感到畏惧和无力的社会。这事儿,得细琢磨,得听听老百姓的心声。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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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起一个问题,就问:“可是呢,一只蜜蜂能活多久?”
老梁回答说:“蜂王可以活三年,一只工蜂最多能活六个月。”
我说:“原来寿命这样短。你不是总得往蜂房外边打扫死蜜蜂么?”
老梁摇一摇头说:“从来不用。蜜蜂是很懂事的,活到限数,自己就悄悄死在外边,再也不回来了。”
我的心不禁一颤:多可爱的小生灵啊!对人无所求,给人的却是极好的东西。蜜蜂是在酿蜜,又是在酿造生活;不是为自己,而是在为人类酿造最甜的生活。蜜蜂是渺小的;蜜蜂却又多么高尚啊!
透过荔枝树林,我沉吟地望着远远的田野,那儿正有农民立在水田里,辛辛勤勤地分秧插秧。他们正用劳力建设自己的生活,实际也是在酿蜜——为自己,为别人,也为后世子孙酿造着生活的蜜。
这黑夜,我做了个奇怪的梦,梦见自己变成一只小蜜蜂……酿造着未来……

——杨朔《荔枝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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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遇到类似的问题,总有人会说什么原意是为了"防止xxx滥用""防止不合理的xxx".

其实都是扯淡的,所谓的"恶意xx""异常xx"本质就是为了剥夺xx权利,而不是所谓的滥用,防止不合理.


举个例子,打假人以前就有被重点打击过所谓的"恶意打假",那么举出来的"恶意打假"案例是什么呢?

是偷梁换柱或者指鹿为马地把自己准备的假货说成是商家卖的,然后要求赔偿.

这跟"打假"除了挂个名头以外还有半毛钱关系吗?甚至实施者可能自己都没挂上打假名头,说自己在打假.


为什么非要以"恶意打假"为名?

因为"打假""维权"这样的词语含义本身就带有价值判定标准,即天然正义.

而如果可以加上"恶意"前缀的话,那就意味着这个"判定标准"被使用者掌控,我说你善意就善意,我说你恶意就恶意.

能让自己掌握主动权当然稳赚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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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有个县级市,我就不点名是哪个市了,他们的劳动局搞了一个神奇的东西,叫做异常维权。

按照劳动者去劳保监察部门投诉、去劳动仲裁院深泉仲裁、去人民法院提请劳动争议诉讼和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四个档次,做了个账。

三年内在同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10次以上,或者是不同的劳保监察部门投诉15次以上,就要记账。申请仲裁市一地5件或者异地8件,提请劳动争议诉讼是一地3件或者异地5件。

至于讨薪,则是一年内一地3次或者异地5次。

该县级市还讲,要是情节恶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就算是未达到前述标准,要是该地法院、劳动认识争议仲裁院和劳保行政执法队协商一致,也可以纳入异常名录。

纳入名录的影响是什么呢?

是在网站、微博、微信上发布该人信息,并且要通报到辖区的劳动中介、人才市场和行业协会。

看起来影响不大,就是公示一下谁维权次数多,然后告知该人所在行业协会和该人所在地区的人才市场,但是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行政程序是否合理的问题。

劳动者维权比较困难,往往如此,工程款能不能结算,结算的痛快不痛快,这件事劳动者自己决定不了,甲方什么时候打款,分包什么时候结算,小包什么时候领钱,这几个环节劳动者控制不了。

要知道,在我国劳动者有其特殊的用工环境,零散的劳动者往往来自五湖四海,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或者是亚非拉发展中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我国的劳动者并不以地域或者血缘等形成自发的组织。

劳动者的一个突出特性就是原子化,彼此之间不认识,认识也顶多是老乡介绍老乡来打工,三个五个最多。这就导致劳动者势单力薄。

但是,我国的企业家之间有一个自发的组织,要么还是地域,要么还是血缘,商会比较发达,定期或者不定期都有聚会。

企业家之间彼此有一定联络。

劳动者势单力薄,企业家彼此联络,问题就会变成原子化的劳动者和组织起来的企业家之间的矛盾,打工的时候听到的是你不干有的是人干,招工的时候听到的就不是你不招有的是人招,而是我们步调一致,节奏要差不多。

那么,劳动者的难就不是纸面上的难,而是维权真的难,劳动者能求助的只有公权力,只有人民政府,对我们政府行政程序没了解的劳动者搞不好要求求助公安局,有了解的劳动者自然要求助劳动局。

要不到劳动所得,往往是个突出的困难,而且劳动者的文化程度一般不高,所以劳动者会自发在实践中自组织,推举出来一个比较专业的劳动者,帮大家进行维权。

比如说外卖小哥会自发产生领袖,卡车司机会自发组织协会。

表现突出的劳动者会不自觉的成为一个积极维权的人,因为他一般不是在给自己维权,维权成功一次,他就出名了,接下来出于对同一个产业工友的共情,他也乐意帮大家,大家因为他有成功的经验,也乐意去找他。

这个时候我们的工会干什么去了?该县级市的工会干什么去了?

劳动者中自发产生了一个领导,不赶紧吸收进工会来,不赶紧找他了解工友的诉求,反而把人往对立面上推,我就不得不问问该县级市的领导,平时是去工商联的办公室多一点,还是去工会的办公室多一点。

要知道,不管是劳动局也好,还是劳动仲裁院也罢,在日常的工作中往往因为接触对象的原因,天然偏向劳动者。

很多地方的老板都在抱怨,劳动者只要提请仲裁,或者是去劳动局告,必然输。这是因为劳动局和仲裁院的同志保持了共产党人的本色,天然亲近劳动者。

任由事情发展,一定是行会自发形成,工会扩大影响,劳动局仗义执法,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但是该县级市没有这样的情况,很明显是出了一点什么问题。

我国要搞共同富裕,这是大气候,浙江省是个示范区,这是小气候,大小气候都在这里摆着,该县级市的领导搞这种事情,不太合适。

就在嘉兴的南湖有条船,是什么船,我想不用多说,今年有个纪录片叫《零容忍》上映了,我想也不用重提。


——转载自叶立华公众号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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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下和小管家讲道理的过程:




假装这是一条分割线





起来,饥寒交迫的奴隶!

起来,全世界受苦的人!

满腔的热血已经沸腾!

要为真理而斗争!

旧世界打个落花流水,奴隶们起来,起来!

不要说我们一无所有,我们要做天下的主人!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

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

我们要夺回劳动果实,让思想冲破牢笼!

快把那炉火烧得通红,趁热打铁才会成功!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是谁创造了人类世界?

是我们劳动群众!

一切归劳动者所有!

哪能容得寄生虫!

最可恨那些毒蛇猛兽!

吃尽了我们的血肉!

一旦把他们消灭干净!

鲜红的太阳照遍全球!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既然小管家删了我打了几个小时的回答!

那我只有给你发这个了!

不会这个也能给我建议修改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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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魔幻的是这是嘉兴公布的名录,

颇有一种从这里开始,从这里结束的意思。

有始有终?

……那种勃勃生机万物竟发的境界犹在眼前,短短几十年后这里竟至于一变而为我的葬身之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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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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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业角度聊聊这个事。

直白点说,他们一直都是这么做的,但万万没想到,他们居然还敢广而告之了。

“黑名单”是圈内公开的秘密,一旦榜上有名,申请劳动仲裁极难立案,立案了也很难胜诉。

当然,一切事物都有因果,只是输出情绪也无济于事。追本溯源,“黑名单”的原始用意是杜绝滥诉。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诉讼的成本如下:

劳动仲裁阶段:不问仲裁标的多少,申请费用一律300,由申请方预交,败诉方承担。

法院一审、二审阶段:诉讼费用一律10元,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易言之,走完全部劳动诉讼流程,哪怕一输到底,诉讼成本就是320元。

故而,彼时劳动诉讼会瞎吹气球,反正不按诉讼标的收费,清洁工要个加班费都能要出个一二百万。当然,也就图个吸引眼球,对于诉讼本身并没有什么负面影响。

然而,就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久,某个天庭的神仙估计为了政绩搞创新,一拍脑袋:咋能给劳动者申请仲裁增加成本呢?于是乎,大笔一挥,劳动仲裁费用全免!

什么意思?

走完全套劳动诉讼程序,稀里哗啦加一块儿才20!如果只仲裁,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干脆就是免费!

这就搞笑了。知道劳动诉讼有多少项目么?遇上真·恶意缠讼的,有理没理,把一个案子能拆成七、八个。

单就工资部分:拖欠工资来一个、克扣工资来一个、加班工资来一个、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来一个、年终奖来一个、年休假工资来一个。甚至加班工资还能拆成平时加班、双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

反正缠讼者有的是时间,既然是无本买卖,耗着呗?

公司就麻烦了,再无厘头的庭也得应付不是?请律师?律师费怎么说?派员工应诉?白白浪费人力。更头疼的是劳动仲裁委员会,混账的诉请也得按照仲裁程序走完全程,碰上缠讼的一个神经案子就能折腾半天。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本就超负荷运行,哪里还有闲空应付这号破事?

司法资源也是社会公共资源,如何禁得起这么打水漂?

海精专,精确算,比你懂,比我懂——但只要涉及到本专业就发现,呃,敢情P都不懂。

可是,老爷的脸比天大,言出法随不带往里咽的,咋办?只能土法炼钢,搞“黑名单”,把恶意缠讼的给挂上了。

这种潜规则的口子一开,那就收不住了。本就是歪经,遇上歪嘴和尚一念,更不知伊于胡底。哪怕现下造成社会舆论,浙江把这烂事给匿了,也不妨碍继续干不是?

怎么办?别搞猫哭耗子假慈悲,老老实实把仲裁费给恢复了,捎带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譬如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拖欠、克扣工资150%的惩罚条款落实了,比鼓捣什么诉讼费减免都管用。

当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无根本作用,但好歹能舒服个头或脚不是?

末了一说,各位也别光顾着看浙江的哈哈笑,这可是天字第一号的模范生。

自己体会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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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这么搞,那就索性全部透明公开,再加一个结果就行了

A某,仲裁企业25次,胜诉25次

孰是孰非,一清二楚


1个人1年投诉25次火锅店

和1个火锅店1年被投诉25次

都应该被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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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一件事,在老家做上一份工的时候,有个干了几年的老员工同事离职闹得很难看,因为当初她入职的时候没签劳动合同,所以老板扣了她一部分社保的钱没给她交,还骗她交了,结果姑娘一查余额没有交款记录,越想越气,就以没签劳动合同为由去劳动局劳动仲裁告老板。

那段时间老板可以说是战战兢兢,毕竟小公司没碰过这种情况,他自己年纪也不大,没经历过这种事,又是给所有老员工补签合同,统一对口供做假证,又是找人托关系,反正给他吓得不轻,一副黑心资本家马上要受制裁的丧气样。

有一说一,平常老板跟我们关系处的还不错 年纪接近,平常称兄道弟的,该给的福利该休的假全都有,我们看他这么焦灼甚至隐隐有些心疼他。

劳动仲裁那天,他带着人去劳动局,负责这个事的劳动局的人私底下跟他说这个姑娘一看就是故意讹钱的,他们一年碰到不少个呢,让他不用操心,结果他带去做好了假口供的俩同事都没得到发言机会,所谓劳动仲裁不过是走了个过场,那姑娘果不其然的失败了。

仲裁完当天下午,老板就坐在我旁边,跟我春风得意的讲这个事,一副小人得志的样子和之前战战兢兢的模样却是天差地别,风轻云淡的说出来隐隐有敲打我们的意思,说实话,那一刻我顿时明白了屁股该坐哪头,平常再怎么称兄道弟处哥们,涉及利益,劳动者和资本家的斗争永远是最难看的,他那副嘴脸我看了真的忍不住的犯恶心。

半个月后,处理完我手头的事情,找了个借口我就离职了。

我离职之后不到两个月,我们那个分部的同事就被老板故意安排双倍工作量的活,没事就谈话私底下各种威逼胁迫暗示纷纷离职,他们整个部门也被全部裁撤掉,就连当月工资都拖了仨月才发完,当时他们都说我有先见之明跑路的早。

我有时候想,是不是那次劳动仲裁让我前老板明白了一个道理,就是劳动局其实并不站在劳动者这一边的,有钱纳税就是可以为所欲为,所以他才敢在后来玩那些手段恶意裁员?

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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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简单解释,劳动者是主体的话,维权是其行为。

顾名思义“维权”是维护其“权益”,我们一般认为需要维护的“权益”都是“合法”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能以次数来判定其是否异常吗?如果判定其行为是违法,例如恶意仲裁,不应当用“维权”应该用“侵权”才对,毕竟侵犯了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那你完全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甚至《刑法》的敲诈勒索罪,诽谤罪来治罪。

怎么能弄出一个“异常维权”呢?而且判定标准好像除了仲裁次数外,没看到以仲裁结果为判定标准吧?难道仲裁胜诉十次,也要算“异常维权”?

如果次数可以判定其异常,那是否以后还要设置“行政复议”异常名录?“行政诉讼”异常名录?

没见到“企业侵权名录”倒是见到了“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确实是新鲜。 ​​​

劳动者认为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不公对待,提起劳动仲裁是《劳动法》赋予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以下规定: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中,即赋予了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权利,也赋予了企业家或劳动者不服仲裁结果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但其中没有任何一条提及所谓的“异常维权”,也没有授予地方政府判定所谓“异常维权”的权力。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嘉兴市政府觉得有必要的话,何不提请全国人大修改劳动法,将所谓“仲裁维权异常行为”的判定权授予给地方政府?

《立法法》中确实授予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来制定相关的行政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但是里面也限制了只能是“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可不包括劳资关系与劳动法的施行方面。

如果有人真的仅仅因为维权次数过多被纳入所谓的“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建议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九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起审查建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是地方政府所应坚守的法治思想。

民众依法维权,其权利也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


查询了解了一下,这个相关的名录,最早是浙江湖州2020年4月的法院发布的。嘉兴只是比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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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身体还可以,但是马克思总是要请我去的。事物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马克思、恩格斯就没有料到手创的社会民主党在他们死后被他们的接班人篡夺领导权,变为资产阶级政党,这是不以马克思、恩格斯的意志为转移的。他们那个党开始是革命的,他们一死变成反革命的了。苏联也不以列宁的意志为转移,他也没有料到会出赫鲁晓夫修正主义。”

“事物不断地走向反面。不仅是量变,而且要起质变;只有量变,不起质变,那就是形而上学。我们也准备着。你晓得哪一天修正主义占领(删除)?现在这些拥护我们的人摇身一变(注:那时候巢也在),就可以变成修正主义。这是第一种可能。第二种可能是部分分化。”

“总之,要把两个可能放在心里:头一个可能是反革命专政、反革命复辟。把这个放在头一个可能,我们就有点着急了。不然就不着急,太平无事。如果你不着急,太平无事,就都好了?才不是那样。光明的一面现在看出来了,还有黑暗的一面。”


——1966年,在在会见阿尔巴尼亚领导人谢胡时的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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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个真实案件

我朋友因为老板不发工资就去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可劳动仲裁委将我朋友之前有过仲裁的情况告诉了那老板。然后,还不接受仲裁申请,说我朋友此前有过劳动仲裁,是什么不诚信人员,不支持劳动赔偿。

我问仲裁委的工作人员,这是哪条法律规定的劳动仲裁可以影响人诚信,哪条法律规定不得申请劳动赔偿,还有为什么老板可以看到我朋友的仲裁案件资料?劳动仲裁委的人根本不回答,我朋友到现在还维权无门。(有没有懂法律的朋友能解释一下劳动仲裁不是应该保密的吗?)

中国现在劳动维权的人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太少,大部分人面对高高在上的维权门槛根本不知道如何维权。我身边的朋友,遇到事情来问我,我说这是好事啊没签劳动合同要给劳动赔偿金的,但他们淳朴的价值观,大多只想着能拿回应该给的工资就算了。就这,都还做不到!

还没出劳动异常维权名单,劳动者就维权艰难了,要真是普及了,资本家们怕不是就此为所欲为了。我已经可以断定会出现这种情况了:

“你自己主动辞职吧,不然离职信写上一些话,再搞得劳动维权异常,对大家都不好。你说是吧?”





而且现在有劳动异常维权,那是不是也可以有诉讼异常维权、报警异常维权、投诉异常维权、举报异常维权?

咱来设想一下

我派人来打你一顿,每次你都以故意伤害罪去报警、去诉讼,然后一年内报警三次你就是异常报警者和异常诉讼者了。就此被法规钉在异常维权者“耻辱柱”上。可这样的操作对黑恶势力和资本家来说太轻松了,成本都可以小到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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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说个关联的趣事:近年来,欧美国家已经不满足于从民事层面保护劳动者了,这些国家的政府设立了各类官方机构(例如美国政府设置的平等就业协会)来协助劳动者起诉和维权,不少国家甚至从刑事层面开始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例如意大利的剥削劳动罪)。下面举两个例子:

一、美国政府成立的协助劳动者维权的官方机构

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成立了大量以某个具体劳动权利的实现和保障为目标的官方机构,劳动者除了向这些官方机构寻求救济外,也热衷于进行集体诉讼,以获得赔偿。美国联邦层面的劳动者协助官方机构包括:

1.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主要职责:协助受到歧视的劳动者获得平等就业和工作权利

2.美国劳动部工资和工时司。主要职责:(1)确保《家庭假期和医疗假期法案》的执行 (2)确保《合理劳动标准法案》的执行(3)协助或解决求助劳动者的诉求

3.职业安全和健康司。主要职责:协助改善不良工作环境的诉求。同职业安全和健康司平行的有:矿业安全和健康司、联邦航空司等,

二、意大利的剥削劳动罪

现行《意大利刑法典》第603条规定了剥削劳动罪(sfruttamento lavorativo ),该罪于2011年引入刑法典,确定了劳务派遣、多次加班、占用节假日、不按着劳资协议支付工资、克扣工资、监视劳动者、危险工作环境等行为的刑事可责性。在剥削劳动罪引入以前,意大利已经构建了完善的劳动者保护体系,而工会和劳动者并没有满足于民事法律上的救济,在他们不懈努力下,终于将劳动剥削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

下面是《意大利刑法典》第603条法条原文和我粗浅的翻译:

Salvo che il fatto costituisca più grave reato, è punito con la reclusione da uno a sei anni e con la multa da 500 a 1.000 euro per ciascun lavoratore reclutato, chiunque:

1) recluta manodopera allo scopo di destinarla al lavoro presso terzi in condizioni di sfruttamento, approfittando dello stato di bisogno dei lavoratori;

2) utilizza, assume o impiega manodopera, anche mediante l'attività di intermediazione di cui al numero 1), sottoponendo i lavoratori a condizioni di sfruttamento ed approfittando del loro stato di bisogno.

除非该行为构成更严重的罪行,否则满足以下情形的雇主可被处以1至6年监禁和根据招工数量,按着每名被招募的工人和500至1000欧元的数值进行罚款:

1) 非法利用工人的需求,在剥削条件下将工人转包为第三方工作;(答主注:这一点类似于中国的劳务派遣制度,只是在意大利等国,劳务派遣除非有正常理由,否则都是非法的)

2) 使用或雇用劳动力过程中,包括通过第1款中提到的中间活动,使工人受到剥削条件或者非法利用工人的需求。

Se i fatti sono commessi mediante violenza o minaccia, si applica la pena della reclusione da cinque a otto anni e la multa da 1.000 a 2.000 euro per ciascun lavoratore reclutato.

Ai fini del presente articolo, costituisce indice di sfruttamento la sussistenza di una o più delle seguenti condizioni:

1) la reiterata corresponsione di retribuzioni in modo palesemente difforme dai contratti collettivi nazionali o territoriali stipulati dalle organizzazioni sindacali più rappresentative a livello nazionale, o comunque sproporzionato rispetto alla quantità e qualità del lavoro prestato;

2) la reiterata violazione della normativa relativa all'orario di lavoro, ai periodi di riposo, al riposo settimanale, all'aspettativa obbligatoria, alle ferie;

3) la sussistenza di violazioni delle norme in materia di sicurezza e igiene nei luoghi di lavoro;

4) la sottoposizione del lavoratore a condizioni di lavoro, a metodi di sorveglianza o a situazioni alloggiative degradanti.

如果这些行为是通过暴力或威胁实施的,或者满足以下情形之一,雇主可被处以5至8年监禁和根据招工数量,按着每名被招募的工人和1000至2000欧元的数值进行罚款

1) 重复支付工资的方式明显不同于国家或地区工会在国家一级最有代表性的工会规定的集体协议,或在任何情况下与所从事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不成比例;

2)屡次违反有关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每周休息、强制休假、节假日的立法;

3) 存在违反工作场所安全和卫生规则的情况;

4)使劳动者有工作条件、监视方法或者住房条件恶化的。

Costituiscono aggravante specifica e comportano l'aumento della pena da un terzo alla metà:

1) il fatto che il numero di lavoratori reclutati sia superiore a tre;

2) il fatto che uno o più dei soggetti reclutati siano minori in età non lavorativa;

3) l'aver commesso il fatto esponendo i lavoratori sfruttati a situazioni di grave pericolo, avuto riguardo alle caratteristiche delle prestazioni da svolgere e delle condizioni di lavoro

当存在以下加重情节时,刑罚应提升三分之一增加到一半:

1)当雇主雇佣了超过3名劳动者;

2) 劳动者中有一名或多人是非工作年龄的未成年人。

参考

  1. ^ https://iltirreno.gelocal.it/prato/cronaca/2021/09/13/news/arrestati-tre-confezionisti-pagavano-gli-operai-due-euro-l-ora-1.40697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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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是个有540万人口的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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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就是维权,闹事就是闹事,哪来的什么异常维权?

你不妨把话讲明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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