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福州晋安警方将见义勇为小伙赵宇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回答
福州晋安警方将见义勇为的小伙赵宇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件事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也让很多人感到困惑、不解甚至愤怒。从普通人的朴素正义观来看,赵宇的行为是挺身而出制止不法,保护他人,怎么反而会走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步?

要理解这件事,咱们得一步步来捋。首先,要区分开“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这两个概念。虽然都是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采取行动,但法律上的定义和界限还是有区别的。

“见义勇为”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上的赞誉,指的是在危难之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救助他人。这是社会所倡导和鼓励的行为。

而“正当防卫”则是在法律上的一个明确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现在咱们回到赵宇的案件。根据媒体报道和一些公开信息,事情大概是这样的:赵宇在下班回家途中,看到有人正在殴打一位老人。他上前劝阻,结果不法侵害人反而开始攻击赵宇。在这个过程中,赵宇为了保护自己,同时也可能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伤害老人,与不法侵害人发生了肢体冲突。最后,不法侵害人受了伤,并且伤势达到了“重伤”的程度。

关键点就在于,警方将赵宇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是“过失致人重伤罪”。这个罪名意味着什么呢?

首先,“过失”这个词很重要。它表明警方认为赵宇的行为并非故意想要造成他人重伤,而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赵宇当时的行为,在警方看来,可能已经超出了单纯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范围,或者其制止的方式可能存在“过失”。

其次,“致人重伤罪”则指向了行为的后果。客观上,对方确实被致成了重伤。

那么,为什么警方会往“过失致人重伤罪”上考虑呢?这可能涉及到对当时冲突过程的认定,以及对“正当防卫”界限的把握。

一般来说,在认定正当防卫时,有几个核心要素需要考量:

1. 不法侵害的客观存在和紧迫性: 当时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 防卫意图: 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3. 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的 संबंध: 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4. 防卫的适时性: 防卫行为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实施。
5. 防卫的必要限度: 这是最容易引起争议和判断困难的一点。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超过必要限度”的界定,法律上并没有一个非常量化的标准,很大程度上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比如,对方是否持有凶器?对方的攻击是否对赵宇本人或老人的生命构成严重威胁?赵宇采取的制止方式,例如使用的力度、使用的工具(如果有的话)、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相匹配?

警方在初查阶段,可能根据现场掌握的证据,比如伤情鉴定、目击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认为赵宇在制止过程中,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界限,或者其行为带有“过失”性质,导致了对方的重伤。比如,可能认为赵宇在对方已经失去反抗能力后,仍然继续采取了导致对方重伤的措施,或者在可以采取更轻微方式制止的情况下,采取了可能导致重伤的方式。

当然,这其中也可能存在一些争议点:

“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的模糊界限: 很多时候,普通人在见义勇为时,并不会去精确计算自己的每一个动作是否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文。他们更多的是出于一种本能的反应和道德感。将见义勇为的行为简单套入法律条文的某个罪名,可能会显得僵化和不近人情。
证据的采信和解读: 警方在侦办案件时,需要以证据为基础。对于冲突的细节、双方力量的对比、行为的意图和程度,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警方认为的证据是否足够全面和客观,其对证据的解读是否合理,都会影响案件的走向。
“过失”的认定难度: 在激烈的肢体冲突中,尤其是面对不法侵害时,想要做到毫发无损地制止对方,并且完全不承担任何意外后果,很多时候是很难的。判断一个在冲突中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往往需要非常细致的分析。
社会公众的期待: 在大众的普遍认知里,制止犯罪、保护弱者理应受到鼓励,而不是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当看到“见义勇为”者面临牢狱之灾时,公众的朴素正义感就会受到挑战,产生强烈的不满和质疑。

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不意味着赵宇就一定会被判刑。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目的是由检察官来判断警方移送的证据是否能够支持起诉的罪名,以及是否足以定罪。

一旦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赵宇及其辩护律师就有机会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解释赵宇的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或者其行为中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检察官在审查时,也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

这件事情的社会影响非常大,因为它关系到社会对于英雄主义的态度,关系到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是否敢于站出来。如果见义勇为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反而因此受到法律的追究,那么“好人不敢做好事”的担忧就会变成现实。

所以,我们既要尊重法律的严谨性,也要理解公众的情感和社会的正义期待。在法律适用上,应当审慎,避免简单化处理。对于赵宇这样的行为,如果确实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并且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避免了不必要的伤害,那么法律应当给予充分的理解和保护。

最终的结论,还需要等待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进一步审查和判决。但无论如何,这件事情无疑会促使社会更加关注和讨论见义勇为的法律边界问题,以及如何在法律上更好地激励和保护那些挺身而出的人。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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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

福州警方的案情通报里有两处让我非常在意的地方:

1. 警方通报里模糊了争吵和呼救的区别,剥夺了赵某介入的社会道义立场

在警方通报里,李某和邹某之间的冲突被描述成是“争吵”,然而在赵先生自己的陈述中,这可不是简单争吵,而是邹某害怕被李某侵害的呼救。争吵和呼救之间的区别非常明显,前者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争吵的另一方,后者却针对一切除侵害者外的人,同时前者将冲突局限为两人间的内部矛盾,后者却将冲突升级为犯罪,为赵某和其他任何人的介入提供了正当的社会道义立场。可以说,到底是争吵还是呼救,这个问题的答案和这个案子的社会道义立场息息相关,而这个案子之所以在舆论中引起轩然大波,正是因为公众无法接受这其中社会道义立场和警方执法之间的冲突。福州警方通报中不提邹某呼救,只提二人争吵,相当于彻底剥夺了这个案子中赵某介入拯救邹某的社会道义立场。

2. 警方通告里对赵某行动进行“简化”解读,再次剥夺了赵某介入的社会道义立场

警方通报里对赵某介入行为的描述是:“见”到陈某殴打邹某,“便”上前制止。然而,这种描述将赵某介入的原因归结为“见”,却忽视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听。事实上,根据赵某自己的陈述,他介入最主要的理由之一是“听”到有人喊强奸救命。我相信在陈某殴打邹某时,后者一定同时在叫喊着什么,而这“什么”的内容和邹某被殴打的现状结合在一起,才构成了赵某介入的坚定社会道义基础,而正是基于这样坚定的基础,赵某才会毫不犹豫地在道德感驱使下介入救人。警方通报里一个“见”字和一个“便”字,根本不提“听”的事,相当于再次剥夺了赵某介入的社会道义立场。

在对赵某介入的社会道义立场的双重剥夺后,福州警方的通报相当于“打着红旗反红旗”——在剥夺社会道义立场的前提下大谈特谈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邹某当时到底喊了什么,相信不止一人听到了,福州警方确认这一点真的那么难吗?而对这一点的确认才关系到对赵某介入行为的客观公正的评价,而对赵某介入行为客观公证的评价才是对社会道义最好的肯定,对社会正气最好的弘扬,对见义勇为最好的鼓励,对社会舆论最好的回应。这样一篇双重剥夺社会道义立场的通报,只会弘扬民众对社会正气的疑虑重重,鼓励民众对求救的明哲保身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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