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老人步行走上高速被撞身亡,高速站有没有责任?

回答
关于老人步行上高速被撞身亡,高速公路管理方(高速站)是否承担责任,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责任划分原则来综合判断。我会尽量详细地分析其中的可能性,并避免AI写作的生硬感。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高速公路的设计和管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车辆高速、安全通行。行人出现在高速公路上,本身就是一种极度危险且违反规定的行为。

那么,高速站(通常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或养护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呢?这通常需要证明高速站存在过失,并且这种过失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一、 高速站的管理职责和义务:

设施维护和安全保障: 高速公路管理者有责任维护道路设施的完好,包括但不限于路面、护栏、标志标线等。同时,他们也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高速公路。
封闭高速入口: 这是最直接的责任。高速公路的入口处通常设有明显的禁止行人、非机动车通行标志,并且有物理隔离(如栅栏、收费站的栏杆等)。如果老人是通过某个被疏于管理或损坏的入口进入高速公路,并且高速站未能及时发现和修复,那么这里就可能存在管理疏忽。
巡查和清障: 高速公路管理者通常会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上的障碍物、处理突发事件,以及驱离非正常进入高速的行人或车辆。如果案发时,老人已经在高速上行走了一段时间,而巡查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制止措施,也可能被视为一种失职。
警示和宣传: 虽然这不是直接的物理阻止,但高速站也有责任通过各种渠道(如收费站广播、沿途标志等)警示驾驶员和公众,强调高速公路的危险性以及禁止行人进入的规定。

二、 可能导致高速站承担责任的情形:

1. 入口管理失职:
物理隔离损坏未及时修复: 例如,某个用于隔离行人的栅栏或围栏损坏,且高速站知晓或应知晓但未及时修复,导致老人得以轻易进入。
收费站值班人员未尽责: 如果老人是在收费站区域被发现并进入高速,而收费站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制止或报告,则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特别是如果收费站的设计存在漏洞,使得行人可以绕过安全措施。
未封闭的紧急通道或非正常入口: 有些高速公路可能存在一些非主路的通道,如果这些通道未被妥善封闭或管理,也可能成为行人进入的途径。

2. 巡查和发现机制失效:
巡查频次不足或路线不合理: 如果高速站的巡查频率远低于行业标准,或者巡查路线未能覆盖到容易被行人进入的路段,且恰巧老人利用了这段时间进入高速,那么就可能构成过失。
未能及时响应: 即使有其他车辆或人员报告了高速上行人的情况,但如果高速站的响应迟缓,未能及时派出人员处理,也可能要承担责任。

3. 事发时段的特殊情况(较少见,但理论上存在):
极端天气影响视线: 如果事发当时天气恶劣(如大雾、暴雨),极大地影响了驾驶员和巡查人员的视线,但高速站未能因此采取更严厉的管制措施(例如临时封闭某段路或增加警力),也可能被作为考量因素。但这通常不足以直接认定高速站有责,更多是影响事故发生的整体环境。

三、 责任划分的关键点:

因果关系: 这是核心。无论高速站是否存在过失,都需要证明其过失与老人的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可预见的联系。如果老人是故意闯入高速,并且高速站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那么高速站可能不承担责任。
“合理注意义务”: 法律上要求高速站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这意味着他们不需要做到“绝对防止”任何行人上高速,而是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过错推定或举证责任: 在很多情况下,如果能证明高速站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可能会推定其有过错,或者需要高速站来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

四、 法律依据: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以及相关的侵权责任法等,都对道路管理者的责任有所规定。例如,《公路法》规定,公路管理者应当保障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畅通,维护公路完好。

总结一下:

高速站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在管理上是否存在过失,并且这种过失是否直接导致了老人能够进入高速并发生事故。

如果高速入口有完好的隔离设施,警示标志清晰,且巡查机制正常运行,但老人仍然设法进入并最终发生事故,那么高速站很可能不承担责任。
反之,如果高速入口的隔离设施存在明显损坏且未及时修复,或者收费站工作人员对老人进入高速熟视无睹,或者巡查存在重大疏忽,导致老人得以在高速上长时间行走而未被发现和制止,那么高速站很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的责任认定,还需要通过交警部门的事故调查、相关证据的收集(如监控录像、巡查记录等),以及法院的判决来确定。这是一项需要细致分析的法律问题,不能简单地下定论。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抛开法律,从人性角度看看。

你始终没有明白,对于司机也好,高速管理人员也好,这都是无妄之灾,哪怕司机分神,打电话,这都不是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都知道高速公路是什么意思,是干什么用的。

最根本的因素是你姥爷出现在了他不该出现的地方。你姥爷是病人,是病人!在你们放任一个阿兹海默症病人随处走动的时候,结局已经注定了。

到现在了,你还在避重就轻,试图转嫁责任,让自己心安理得。

我建议你去看一部电影:困在时间里的父亲。

我同情你,但是这是监护人的失职,你姥爷就算今天没出车祸,明天也可能坠河,请问你们是不是要追责路政部门。

不要老说事故发生后你们做了什么,说说没出事以前。你姥爷天天自己出去,并不能说明什么,撞你姥爷的司机,之前也是天天安全驾驶。

作为一个阿兹海默症患者,自己是没有概念的,需要家人无微不至的照顾,如果没有时间,可以送到养老院,而不是出事了要求真相。

真相就是,这是监护人的失职,别人的无妄之灾。

user avatar

我先说下我的观点:

1,这个事故的发生,高速公路管理方大概率有责任,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事故中的机动车司机,极大概率也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补充说明:

以上两点都需要题主提起诉讼,由法官作最终判断。

还有就是——这是特别对诸位看客说的——我说高速公路管理方和机动车司机有责任,不是说这起悲剧中死者、死者家属没责任或不承担主要责任;我也不认为死者家属在知乎上提这么个问题就是想推卸责任或甩锅。


我先说第二条——机动车司机为什么极大概率也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中,行人与机动车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交警判行人全责,这没有问题。

但即使行人全责、机动车一方无责,但机动车一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下面是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可轻易得出结论: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事故,除非行人故意造成事故,否则机动车就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可能有人会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一句中推论说“机动车没过错,完全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且不说这种理解让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法条最后一句“免责规定”变得多余,就是在实践中,实际上很多细则规定,也堵死了这种解读。

比如: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以下;
(五)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前款的规定赔偿。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追求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造成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的这个《办法》,结论非常明确:题主的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湖南,机动车司机一方至少承担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在湖南以外的地方也是类似,也许各地有各地的办法,但都不会跟《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矛盾,凭借《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在民事诉讼上,机动车司机很难免除赔偿责任。

以上说的是机动车一方对事故本身无责任。

那若对事故需承担责任呢?那么赔偿责任的比例,则需相应增加。

司机有没有超速?当时有没有分神比如使用手机?有没有无证驾驶?或者超越准驾车型?有没有酒驾?有没有疲劳驾驶?车辆有没有非法改装?有没有超载?等等。

以上列举的种种可能,都能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而事故发生了,以上种种,可能都是原因之一——当然,这些风险具体存在与否,这一切需要题主在法庭上去举证——从这一点来说,题主索取事故发生时的道路监控,理所应当。

再次补充说明:我无意讨论如此立法的逻辑基础。我只是告诉题主法律所赋予他的权利而已。


再来说说我观点的第一条:为什么高速公路管理方大概率有责任,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从题主列举的关于这段高速公路的种种描述来看——如果题主所述属实——这段道路确实有管理不善的嫌疑——因为按题主所述:人可以通过高速出口旁边的废弃公路走到高速公路围栏旁,并可轻易跨过护栏。本应该封闭的高速公路,可以相当轻易地被行人突破,这就说明高速公路管理方有管理不善的嫌疑。

可能有些社会达尔文主义者无法理解这一点,觉得即使高速公路管理方管理不善,那整个事故也是死者和死者家属的责任,跟高速公路管理方无关。

对此,其实可以换一个角度去考虑——从那名机动车司机的角度。

如果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工作人员责任心再强一点:两次成功阻止失智老人从入口进入高速后,及时通知出口的同事,及时地再次拦下老人并报警;

如果高速公路的管理方更尽责一点:在出口旁边的废弃公路安装拦网、在废弃公路和高速公路关联处安装拦网....

以上两个如果,若至少有一个能发生,那悲剧就不会出现——这名机动车司机也不会遭受这个无妄之灾。

对吧,即使交警判这名司机无责,但毕竟一条性命的逝去跟自己有关,正常的善良的人,谁也不会就此轻易放下吧?这个心结,需要时间或心理干预来帮忙打开。

所以,我不仅支持题主向高速公路管理方发起民事诉讼,我也支持机动车司机向高速公路管理方发起民事诉讼——我国虽然不支持精神赔偿,但对于心理治疗,这种医药费类别的赔偿,还是可以尝试的。


最后再次强调: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天经地义。这跟甩锅无关。

user avatar

我是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是一名孩子的父亲,也是一名父亲的儿子。我不吸烟不喝酒,与人为善,努力工作,只为了可以给予家人更好的生活。生活就这样平淡而充实的进行着,但这一切却在9月5号被打破了。

9月3日周五,早早吃过晚饭,孩子对我说他想爷爷了,想在开学前回老家看看爷爷。以前,我会安抚孩子,两周后就是中秋节了,到时候再回老家看爷爷。但现在新买了车,距离老家两百公里,可以说走就走了,想想也是很久没回老家了。和媳妇商量,当晚就简单收拾下,带孩子回老家了。

爷孙相见,很是开心,孩子一刻不离爷爷。周日下午,父亲多次说天不早了,早点回城吧。看孩子依然恋恋不舍,我决定在家吃了晚饭再回去。

晚上八点多上的高速,孩子这两天和爷爷玩累了,上车就在后排安全座椅上睡着了。上高速前,媳妇打电话嘱咐我晚上开高速,路上要小心。嗯,我不超速,不乱变道,和前车保持车距,当然会小心。

但在快下高速的时候,因为要超一个大货车,我开到了最左侧车道,恍惚看到一个黑影,还没来得及刹车,就听到嘭的一声,几秒后我才意识到撞到了什么东西,安全气囊已经弹出来了,双闪在滴答滴答的响。赶紧回头看孩子,幸亏坐在安全座椅上,只是像我一样被吓懵了。直到现在我还想不起那几秒我是怎么把车开到应急车道的。

抱着孩子往回走了几十米我看清了被撞的是一个穿黑衣服的老人,我赶紧拨打了110和120,让孩子呆在应急车道不要动,冒着生命危险把三角架放在最左侧通道。我查看了下被撞的老人,那一刻,我手脚发软。

后来救护车和交警都来了,我被拉去做了笔录,交警将判定结果告知我,对方全责。

这几天,孩子每晚睡着半夜都会哭醒,应该是惊吓过度。别说孩子,就连我自己也会半夜噩梦中醒来。至于损坏的车,虽然是对方全责,我实在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听交警说被撞老人已经死亡,我总不能去找他们索要车损吧。还有我实在想不通,半夜三更的怎么会在高速公路最左侧车道有行人?高速管理部门和路政部门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