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家讨论的最大问题,不是司机有罪没罪,
如果网上信息是真的,
最大的讨论点是,为什么不让请律师,为什么法院的信息和交通部门信息不一致!为什么强行安排两个援助律师!
这时候司机有罪没罪就不太重要了,就是司机有罪,也是可以自己请律师的。法院的信息和交管部门的信息不一致,那些两个部门肯定有一个是错误的。
另外,我个人觉得,判决书上提到司机和女孩因为搬家费发生矛盾,然后暗示司机因为矛盾而对女孩态度不好,这是主观判断,并没有确实证据,法律是讲证据的。比如一个人去饭店吃饭,和饭店老板吵架,并不代表这个老板会在饭中下药。一个人去理发的时候因为价钱发生争吵,并不代表理发师会割喉顾客,这没有必然的联系!这个措辞是预设立场,预设司机因为搬家费不满意而故意刁难女孩,暗示司机是故意改变线路。这不严谨,更不要脸!
国庆前夕,官方党媒首次为货拉拉司机发声,质疑一审判决结果。
9月30日,澎湃新闻发表文章“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 司机有什么过错与罪责?”。
在最后写到:
“周某春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这完全是一起意外事件。”
原文链接:
澎湃新闻在文章中逐条反驳了岳麓法院一审判决书所认为的“货拉拉司机周某春在本案中主要存在四个过错行为。”。
过错一,偏航:
对于偏航,从周某春的偏航原因、目的,属于情有可原。周某春明确给车某莎讲了不会因为偏航多收钱。货拉拉APP只是推荐路线,推荐的路线并不意味着就是必走的路线,司机根据情况作出有利的自己的改变,符合情理。
所以,周某春的偏航行为,从主观上,并不是为了创设一种让车某莎人身安全陷入危险的行为。从客观上也没有创设车某莎的人身危险处境。
过错二,未提醒车某莎系安全带。
车某莎既然要将身体大部分探出窗外或直接跳车,解下安全带也很容易。所以,未提醒车某莎系安全带,并不是周某春为车某莎创设的实质危险行为。
过错三,对车某莎态度恶劣或不予理睬。
周某春不规范的执业行为和不友好的语言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车某莎的跳车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车某莎坠车。
车某莎的死亡来自于自身违反交通规则将身体探出车外坠车甚至跳车而亡。因为“周某春未采取措施”,实则是“他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因为时间只有几秒,实在太短。”
最后总结:
根据《刑法》第16条关于“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的规定:
周某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这完全是一起意外事件。”
以上的文章内容有理有据,层次分明,不夹杂个人情绪和故意夸大事实的内容。
绝非 @央视新闻 那篇“唯一的正确的做法是:制止并紧急刹车”可比的。
各位:
虽然大家都知道 @澎湃新闻 一贯不干人事,
但看在它这次肯为底层男性劳动者人民报不平的份上,
能不能双击屏幕给点个赞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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