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的那么在乎狗,怎么会丢了14天还不去找?哦不,怎么会让TA丢呢?
你说你爱狗,养了又不照顾,TA跑到外边往小了说是影响市容(大小便),往大了说那就是安全隐患(咬人伤人),社会为你承担更多成本。
政府收留了你的狗,得保证基本的生存空间吧?得给水给食物吧?两周时间要多少钱?说实在的流浪狗本来该直接打死的,现在考虑到有些人视狗如父,宽限了两周时间,我看真的是仁至义尽了。
我说“视狗如父”就打个比方,没想到有人来真的
这是个好政策。
一来收治中心没有那么多的预算来养整个城市的流浪犬。有的地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金(现金)一次也只能发20,真正算下来流浪犬的饮食、清洁、疫苗等杂七杂八的东西,流浪犬的消费比流浪汉还高,有这份同情心拿来救助真正有需要的同胞不好吗。
二来流浪犬的危害实在太大了。流浪动物很多都没有绝育,只要有食物就能稳定繁殖,但是在人口密集的大城市,一只携带狂犬病的流浪犬带来的公共危害是很难估量的,谁也不希望自己小孩在公园遛着弯就被流浪犬咬了,这是一个公共安全的问题。
三来我们的这个政策出得还是太迟了。美日等西方国家早已建立起健全的流浪动物收治制度(包括安乐死),光是日本每年就要对三万只以上的流浪犬实施安乐死,美国的流浪犬无人认领也是两周后实施安乐死,这一点深圳应该有所借鉴,但是出了制度后续的配套也一定要抓紧跟上,不能让人连领养都找不到在哪儿。
当然还是不得不说一句,城市里的流浪犬,有相当一部分是主人因为各种原因丢弃的,如果你不爱就请不要养,如果实在不能养了,就请送人或者自觉送去安乐死,打着爱的名义却忍心丢弃,让周围人承担来巨大的安全隐患,真的挺可耻的。
是个好政策,但还能更好,比如时间限制在7天。毕竟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能省则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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