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调整显然更合理,它将原本凸显的东西去掉了,就不会出现我前一个答案批评滴滴的问题:对危险性不必要的夸大。
@王昱洲 答案里面有个思想实验,我抄一下:
举个例子:假设一个公司给员工A和B发月饼,有以下的三种情况:
1)发给A三盒,发给B三盒
2)发给A两盒,发给B三盒
3)发给A两盒,发给B两盒
对于这三种情况的优劣,我们应当如何进行排序呢?
认为平等的价值仅仅在于其增加的效益的人会说:1>2>3
认为平等自身就具有价值的人会说:1>3>2
可以看出,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2和3孰优孰劣的问题。
直觉上来讲,大多数人应该都是支持3>2的。但是这个观点的主要问题在于,与2相比,3既没有对A更好,也没有对B更好。既然3中没有任何人的利益比2中有所增加,那么3凭什么优于2呢?
作者:王昱洲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54704524/answer/887328618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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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看上去,3没有理由比2更好,这是个道德错觉。但如果是下面的例子呢?
妈妈给姐姐和弟弟买糖果:
1)给弟弟买三袋,给姐姐买三袋;
2)给弟弟买三袋,给姐姐买两袋;
3)给弟弟买两袋,给姐姐买两袋。
请问:在家庭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哪个妈妈是更好的妈妈?
这里的答案就变得显而易见了。
于是我们会思考,为什么第一个例子中我们看不出来“平等”的任何益处,在第二个例子中平等的益处又是如此显而易见呢?
我的答案是(复读机),第一个例子是所谓的“思想实验”,这种所谓实验的一个缺陷在于,试图用“实验室”一般的方法,抛开对象、主体、情况、意图来单纯“比较”或者分析某个“行为的类”或者“行为的效果”,这样的做法往往会导致误导性的结果。比如那个“实验室”般的例子里,我们并不知道“平等”意味着什么,但在姐姐和弟弟这里,这很可能意味着孩子人生发展的一系列事情,因此这一“效果”也只有在具体事情中才能得到评估。
回到滴滴打车的问题上,众所周知,滴滴最初设置不同的顺风车使用时间是因为20点之后女性使用顺风车“风险更大”,滴滴这一政策可以“排除这部分风险”。但滴滴通过这一不平衡政策事实上无法排除所有风险(女性白天依然可能被侵害、男性全天都有可能被侵害),而这一不平衡政策的副作用却是会导致(如同我之前答案所说的)对滴滴顺风车不信任的没有必要的增加——“我们的管理弱到了这样的程度,以至于我们连晚上女性的单都不敢接了”(尽管事实上并没有不敢,只是想降低风险),或者有可能有“歧视女性”之类的嫌疑(尽管我并不觉得)——也就是说,这一行动的目的和这一行动造成的效果(甚至是社会效果)是不同的。
回到上面母亲的例子上来,2)的那位母亲可能并不重男轻女,她或许只是觉得她家闺女太胖了要少吃点,或许只是因为弟弟平时不爱吃饭要让他多补充能量……但无论什么理由(意图动机),它的效果不一定与动机相符,在姐姐或者弟弟看来,这就是“偏心”,而在路人看来,似乎也是如此。
因此我们不可以有这样的错觉,即认为动机与效果是等同的(比如很多人就说人家滴滴就是想风险控制啊你们东扯西扯什么),而是要考虑实施的手段能否导致动机的恰当实现(意图尽可能转化为恰当的效果),如果这一手段没法让动机恰当实现,那么即使它表面上看是利益最大化也不可取;相反,如果这一手段能充分让动机实现(比如滴滴现在的做法),那么即使利益没有最大化(损失了晚上的男性客源),它也是最好的。
抛开指责与站队,其实还有一个可能性:之前八点后仍然运营,只是不为女性提供服务的做法,可能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如不调整会带来问题。
按照国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规定,出租车司机,包括网络预约出租车司机,是不得无理由拒载的。
滴滴顺风车一直号称自己是「合乘车」,但国家对合乘车的定义要求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点,似乎和滴滴目前的经营方式不符。(例如,有报道称,顺风车业务曾经一度占滴滴净利润的九成:https://www.huxiu.com/article/298267.html)
合乘车的非营利性质,在一些地方规定中有所体现,例如,上海市《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认为:
合乘出行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车辆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该规定强调了,「合乘车」是一种分摊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出行方式,而非一种营利行为。而在现实中,存在以滴滴顺风车为营利手段的情况,其是否属于合乘车范畴,或有争议。
另外,上述《实施意见》还指出,合乘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三是自注册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四是应在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平台进行注册提供合乘出行;五是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有观点认为,滴滴无义务审核司机背景,这是不准确的,相关法规也体现了对司机背景审核的要求。
今天还在跟人讨论,如果滴滴顺风车推行了八点后拒载女性的规定,可否主张其性质实为网约车,而非共乘车,进而主张拒载行为违反管理规定。一个想法,可能无法验证了,而且不一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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