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劳动仲裁类案件是否应该大量引入诉讼融资模式?

回答
劳动仲裁类案件是否应该大量引入诉讼融资模式,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乍听之下,诉讼融资似乎能为劳动者提供一条更通畅的维权之路,尤其对于那些经济实力薄弱,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然而,正如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将诉讼融资模式大规模引入劳动仲裁,需要我们审慎地考量其可能带来的多方面影响,而非简单地“大量引入”。

首先,我们不得不承认诉讼融资模式在解决劳动者维权困境方面的潜力。在中国,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往往面临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一方面,部分劳动者因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律师费、鉴定费等直接费用;另一方面,漫长的维权过程也可能消耗掉他们本就不多的积蓄。诉讼融资,即由第三方机构(通常是专业的融资公司)向劳动者提供资金,用于支付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并在案件胜诉后,从判决或调解获得的赔偿款中获得约定的回报。这种模式,理论上可以极大地降低劳动者的维权门槛,让他们有机会获得应有的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试想一下,一个辛辛苦苦打拼却被欠薪的劳动者,不必再为凑齐律师费而东奔西走,而是能够获得专业的法律支持,这无疑能提升司法的公平性。

然而,一旦我们谈论到“大量引入”,事情的复杂性便会浮现。诉讼融资的核心在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对于融资机构而言,他们承担了前期垫付的风险,自然会在案件胜诉后要求相应的回报。这种回报通常是以案件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如果引入的诉讼融资过于普遍,并且收费标准不透明、不合理,那么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是“过度商业化”的担忧。劳动仲裁本应是一个相对便捷、低成本的解决纠纷的途径,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如果诉讼融资的介入,使得案件的“经济属性”被过度放大,那么可能会扭曲劳动仲裁的本质。融资机构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会倾向于选择那些“赢面大”、“赔偿金额高”的案件,而那些金额较小但同样重要的劳动者权益,可能因为其“收益潜力”不足而被过滤掉。这将导致一部分真正需要帮助的劳动者,反而因为诉讼融资的“门槛”而难以获得援助。

另一种是可能带来的“程序滥用”风险。当融资机构成为案件的利益相关者,他们可能会为了获得更高的回报,而怂恿劳动者采取一些不必要的程序,或者在案件中过于激进,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被拉长,或者增加对方当事人的不适感。虽然融资机构也会规避风险,但当追求利润成为首要目标时,这种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

再者,如何对诉讼融资机构的资质、收费标准进行有效的监管,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不排除一些不法机构利用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设置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或者在收益分配上存在猫腻,最终反而让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从另一个角度看,劳动仲裁的现有制度设计,其初衷就是为了提供一个相对高效、低成本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平台。如果大规模引入诉讼融资,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倒逼”现有制度的改革,但更可能的是,会给本已相对顺畅的劳动仲裁流程增加不确定性,甚至带来新的摩擦点。例如,融资机构的介入,可能会使得案件的谈判和调解过程更加复杂,因为不仅需要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还需要顾及融资机构的回报。

因此,与其说“大量引入”,不如说“审慎地、有选择地引入”,并辅之以完善的制度设计和监管。在一些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例如涉及金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相对充分,但劳动者确实面临经济困难的情况,诉讼融资可以作为一个有益的补充。但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这种“特定情况”,如何建立一个透明、公正的收费标准,以及如何确保融资机构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规范,不损害劳动者的根本利益。

或许,更健康的模式是,在现有的劳动仲裁制度框架下,探索更多元的维权支持方式。比如,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和力度;或者探索由工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法律框架内为劳动者提供前期的法律咨询和一定程度的费用支持。这些方式,可能更能有效地解决劳动者在维权初期面临的经济和信息障碍,同时又避免了诉讼融资可能带来的商业化和程序滥用风险。

总而言之,诉讼融资模式在理论上具有解决劳动者维权困境的潜力,但其“大量引入”劳动仲裁类案件,需要我们保持高度的审慎。我们既要看到它可能带来的积极效应,更要警惕其可能引发的负面问题。在没有充分的制度设计、法律保障和有效监管之前,贸然“大量引入”,可能会适得其反,损害劳动仲裁的公信力和效率,甚至给劳动者带来新的风险。我们需要的是一种更稳妥、更符合劳动仲裁制度初衷的探索,而非一蹴而就的大规模推广。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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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这个专业的。因为问题涉及到律师收费模式,我站在客户、律师和律所经营管理角度说说我的看法。主要是对这个产品的看法。希望有专门做这项业务的律师指正。

先说结论,引入诉讼融资模式不具有可行性,我个人认为,针对劳动法(乙方)产品这项产品不行,主要是标的额问题。

说几个反例:

交通事故案件,专做交通事故的律所(团队)从一开始收律师费,到前期律师费、后期风险,再到全风险,再到现在,有的律所已经可以先负担你的治疗费用,然后再从打官司胜诉的部分里扣除。

执行案件,有专门和执行庭对接的律所,在收案前先查有没有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发现执行没什么难度,就直接“买下”债权,比如欠100万的,60万买下来,直接赚差价。

破产案件,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自己抗下所有费用,案件结束再提取管理人的佣金。

这些产品都不存在你没钱就没办法请律师的问题,因为律所不仅给你风险代理,甚至还愿意垫钱,这类产品能成立的前提有两个,标的额大,胜诉率高


劳动纠纷其实是有那么一点原告 胜诉率高 的特点的。

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相对比较有利,劳动者容易拿到胜诉判决。反过来对公司来说,劳动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起来是不太合理的,很容易导致企业在竞争中失去优势。比如单纯就发工资这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加班一定要给加班费,不签劳动合同要罚款,不交社保要补交等等。

我们生活中严格遵照劳动法的企业不能说没有,少,比如外企和央企、国企。

大部分民营企业或多或少的都有违反劳动法的地方,普遍不能交足社保,加班费普遍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劳动合同也签的稀烂(小企业一般不会专门请法律顾问)。

在这个大环境下,劳动法碰瓷都是有可能的,因为有经验的律师可以提前预判到胜诉金额的大致范围,要说准确度,恐怕比交通事故案件也差不到哪去。你挨个写字楼转一圈,每个工位塞张名片,基本上这里头一告一个准的人很多。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这个胜诉率有多高呢?

如果不考虑撤诉和解,大概是2:1(如下图示),就是每3个官司,劳动者赢2个(全部或者部分胜诉)。在法制环境好一些的地区,这个比例还会提高,比如知乎用户比较集中的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者对企业大概是劳动7对企业3。

胜诉,还不一定是在法律范围内100%的胜诉。

因为这里头没有律师或者说没有劳动法律师的原告必然不少。很多案件因为原告不懂法律,本来可以拿一万的结果拿到三千。但是我就不做那么细的统计了,对我没有意义和价值。

如果你对劳动法比较有经验的话,胜诉结果你是可以预判的。客户最喜欢问律师一个问题:我有多大把握打赢?劳动法就是其中一个,有不少劳动法案件其实在起诉之前能预见到胜诉,因为劳动合同没签那就是没签,赔偿标准都是有明文规定的,只要你能证明你是员工,能证明你的收入,胜诉能赢,赢多少钱都能算出来。只要愿意,甚至有可能实现精确到分的计算。

符合这个特点的案件类别其实不太多,交通事故就是一个。大部分其他案件就没有劳动纠纷和交通事故规定的这么清楚。

在有专业性的前提下,劳动法的胜诉率相对其他纠纷更容易预见,尤其是对于具体金额的计算也更容易预见,原告的胜诉率又大许多,这本来是一个好产品。

可是,偏偏律师都不做原告做被告,为什么?


标的额问题,劳动法的原告,赢不了几个钱啊。

客户都不赚钱,所以也给不了多少律师费。法律服务产品和客户利益息息相关,甲方下面员工多,劳动法对企业的影响,乘以员工人数,这个标的额就成倍扩大。反过来,单个案件胜诉了赢个几千块,乙方愿意支付的律师费就很有限,一定是要在他胜诉范围内的一个小比例,否则这个产品就无法持续。

我认为题主有一个假设可能不对。

劳动者作为原告,不是不打官司,他不打官司也不是因为没有钱。而是不想打官司,或者打官司不想请律师。客户打不打官司,请不请律师,不是一个维度光是钱,如果单论钱的话,一来不贵,二来可以免费。客户不找律师是综合了很多因素,比如心理门槛、胜诉标的额、诉讼费和律师费、案件的周期等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心理门槛和胜诉标的额。

我赢也赢不了多少,不值得迈过那个心理门槛,为了这么区区几千块钱、几万块钱的事情掏钱请律师。这个标的额门槛我认为至少要在10万以上,就是如果你被裁员了你去打官司能拿到十万块钱,就有比较大的概率去请律师起诉了,也愿意支付个一两万了。实际上这个标的额应该是在几千、几万这个区间比较集中。月薪5K的,出个什么情况,打赢了胜诉了可能拿个三五万的胜诉判决。这个律师费你怎么收一两万呢,大概率也就是几千。

我们往多了说吧,十万,这时候客户假设没有这一两万,先找个公司垫一下,听上去还不错。问题是一两万律师费一个案子,可能在个别案件中就有客户因此决定请律师,但是这个是个案,如果你把这个当个生意来做的话,计算标准就不能是用一个案子推算,而是应该按照企业的标准去算。

一个案子我是接的到的,一千个案子我还能接到吗?都能收到两万律师费吗?如果一千个案子我能接到,我这个买卖是否能赚钱呢?我应该最小在什么规模,什么成本经营这项业务呢?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乘法题。


以下数据是存疑的,我凭着印象说,如果你去非一线城市,那么劳动纠纷普遍的收费标准应该也就是几千元,3000元~6000元一件(虚心接受同行反驳,因为不太有机会了解这个产品的行情)。

这是一个非常低的价格,在各类案件中,就是个起步价。就是说你想找比这个案子更便宜律师费的案子都不容易。收费低,他就没办法产业化、产品化。你用它养活千千万万的万金油律师赚零花钱是可以的,但是绝大多数律师都不会乐意只接这种案子。作为对比,一个成熟的婚姻律师事务所,或者一个成熟的交通事故律所,一年的业务是可以达到一千万以上。

同样是一千万业务,大概是三百件左右的交通事故案件,一百五十件左右的离婚案件,五百到一千件劳动纠纷。你要想得到五百到一千件劳动纠纷的成本大概率是低于律所盈亏点的,就是说真要铆足了劲拉一千万的乙方劳动法案件,光是营销和生产的成本就会超过一千万,导致实际上的亏损。

这个亏损不管是律所承担还是融资企业承担结果都一样。当然我是推测,毕竟不是房产案件,我的数据还是有很大程度上依赖我的灵感(就是拍脑袋想的)。

市场是不会无缘无故替你做客户筛选的,一切客户筛选都要付出成本。为什么劳动法、交通事故、婚姻案件的专门律所的数量,是交通事故最多,婚姻其次,劳动法的乙方律师(团队)稀缺,就是因为交通事故案件有稳定的标的额和短周期,而婚姻案件经常涉及房产,所以标的额大,但是周期略长(离两次)。

而劳动法案件不仅有三个程序要走(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标的额平均来说是低于前二者的。我个人认为婚姻案件可能也略低于盈亏线,所以虽然离婚千千万,但是专门做婚姻的团队却不多,规模普遍都不大。

即便有公司愿意借钱给客户打官司,对这些公司来说每一单公司能赚的钱太少了,为什么不把律师费借给那些一时周转不灵,但是有很多债权的中小企业家呢?这样无论是获客成本,还是收益,又或者合作律师每个单位工时的报酬,都让其他产品在商业上更具备可行性。

中国的法律服务业,在马太效应的基础上,好的产品很容易帮助律师积累现金,烂的产品就很容易亏损。诉讼融资模式,其实比较尴尬,就是遇到好的业务,律师律所已经垄断掉,这些人都不缺乏现金,资本进入与否对他们来说没有区别。烂的产品,砸钱越多亏损就越大,把钱借给律师推广,或者借给客户付钱给律师,其实都是一码事。

也不是说中国没有诉讼融资模式的企业,是有的,我印象有过很多这种公司和我们联系,就是讲你如果有好案子客户没钱,那就找我,我替客户出律师费。但是人家都是要求案件标的额大。专门针对法律服务里面最穷的客户群体,比如农民工阶层,借款打官司的,更像是个慈善机构或者公益组织。


最后,题主的假设在市场上有可能不成立还有一个小小的因素,就是国家已经替劳动者出律师费了。劳动纠纷是可以走法援的,按照《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换句话说与其花钱找律师,当事人还有一条路就是直接打12348,免费得到这些帮助,而不是“借钱打官司”。

劳动法还是各类案件中一个少有的,几乎不要诉讼费的案件类别。以至于因为不要仲裁费,劳动仲裁的原告也就是劳动者喜欢漫天要价,仲裁请求几十上百万的写上去,也不会多花自己一分钱,不写白不写。

打劳动仲裁也不是说两年、三年你不能上班,我接触的劳动案件都是边上班边打,除了少数人自己就打算退休了,全指着官司养活的,多数人其实付得起律师费,不指望劳动仲裁的胜诉来下锅买米,和那些躺在手术室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比起来,劳动纠纷的“受害者”更不差这笔律师费。

劳动案件如果按照题主的设想可以引入诉讼融资模式,我认为假设存在这个可能性,这个模式市场上早就存在了,不是因为律师们“想不到”,而是客户没有这种“借钱打官司”的需求。就算有,找国家的免费的多好,打赢了也不要钱,为什么还要借钱打官司呢?打赢了不还是要付律师费吗?

市场上应该存在批量风险代理的做劳动仲裁的律所专门给乙方服务。但是可能是我孤陋寡闻,我上一次听说这种律所还是十年前呢,而且还是骂客户赢了官司就跑了,赖掉律师费。

律师都收不到后期律师费,负责借钱的公司又怎么讨这个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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