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岳父持刀将女婿一家捅杀灭门一案,能否依据婚姻法剥夺邹某妻子对子女的监护权?

回答
关于岳父持刀将女婿一家捅杀灭门一案,能否依据《婚姻法》(目前已失效,应参照《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剥夺邹某妻子(即嫌疑人的女儿)对子女的监护权,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且需要审慎判断的问题。 直接依据《婚姻法》或《民法典》的婚姻家庭条款来剥夺母亲的监护权,在法律上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但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基于对子女最大利益的考量来剥夺监护权。

下面我将详细分析这个问题:

一、 直接依据《婚姻法》(现《民法典》)婚姻家庭条款的局限性

《婚姻法》(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至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主要规范的是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离婚等事宜。其中关于子女监护权的规定,更多的是在 确认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的基本原则,以及在 父母一方存在严重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下,才考虑由另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父母双方共同承担监护职责。
监护权剥夺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承担的;(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四)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严重影响对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

在本案中,邹某的妻子虽然是受害者一方的成员,但她本身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犯罪的是她的父亲,即子女的外祖父。因此,单纯从“婚姻家庭关系”的角度,例如依据夫妻一方不忠、家庭暴力等理由来剥夺邹某妻子对子女的监护权,是站不住脚的。 她与子女之间存在天然的亲子关系,且在案件发生前,她很可能一直是孩子的监护人。

二、 可以剥夺监护权的可能性及其法律依据(重点在于子女的利益)

虽然直接依据婚姻家庭条款困难,但本案的特殊情况可能会 间接 影响邹某妻子监护权的行使,甚至导致监护权的剥夺。核心的法律依据在于 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1. 对子女身心健康的严重影响(可能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
直接创伤: 孩子的父母以及其他近亲被残忍杀害,这对年幼的孩子来说是极度的创伤和心理打击。孩子可能目睹了部分惨状,或者遭受了极大的惊吓和恐惧。
家庭环境的剧变: 孩子的父亲、母亲以及其他亲属全部死亡,这意味着孩子失去了最主要的依靠和抚养者。她所处的家庭环境已经完全崩溃。
心理创伤评估: 如果心理评估表明,由于经历如此巨大的创伤,邹某妻子本人在短期内或长期内,可能无法提供一个稳定、安全、健康的心理环境来抚养孩子,甚至可能因自身情绪崩溃而影响对孩子的照料,那么这可能成为剥夺其监护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2. “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严重影响对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
“关系”的解释: 这里的“关系”并不仅限于亲子关系或夫妻关系,也可能包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由于重大事件(如犯罪、家庭破裂等)而产生的负面关系。
本案特殊性: 邹某妻子的父亲是施害者,而她的丈夫和子女是受害者。这种极端不幸的家庭悲剧,特别是施害者是其至亲(父亲),而受害者是其配偶和子女,可能导致邹某妻子自身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内疚感、恐惧感,甚至可能产生与施害者(父亲)相关的复杂的心理负担,而这些情绪和心理状态 可能 会严重影响她对子女的正常抚养和监护。例如,她可能因为父亲的罪行而产生负罪感,或者因为孩子受到牵连而过度保护,或者因精神打击而丧失抚养能力。
举证的困难: 要证明这种“关系”对子女的“严重影响”是需要有力的证据的,通常需要由专业的心理评估机构或社工机构出具报告,并由法院进行裁量。

3. 失去抚养能力(可能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现实困境: 邹某妻子本人也可能是受害者家庭的一员,她可能在案件中也遭受了精神或身体上的伤害,或者面临经济上的困境。如果她自身已经丧失了抚养能力(例如因精神创伤而无法自理,或者缺乏经济来源等),那么她也可能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三、 法律程序

要剥夺邹某妻子的监护权,必须经过 人民法院 的法定程序:

1. 启动程序: 任何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其他人员(例如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如果邹某妻子的母亲还在世且未涉案)、其他近亲属,或者适格的社会福利机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邹某妻子(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
2.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 案件的具体情况、子女的年龄、身心状况、以及监护人(邹某妻子)的实际抚养能力和条件 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3. 证据收集: 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邹某妻子存在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形。这些证据可能包括:
邹某妻子本人的精神状况评估报告。
社工机构或儿童保护组织的调查报告。
其他能够证明其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的证据。
4. 听取各方意见: 法院也会听取邹某妻子本人的陈述,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见。
5. 判决: 如果法院认为确实存在法定情形,且剥夺其监护权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法院才会依法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四、 最终监护权的归属

如果邹某妻子的监护权被依法剥夺,那么法院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等规定, 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子女)的原则出发,依次考虑下列人员或者组织作为新的监护人:

1. 其他监护人: 例如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邹某妻子的母亲还在且适格)、兄姐。
2. 其他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 如果上述人员都不存在或不适格,可以考虑与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成年人。
3.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在上述人员都不适格的情况下。
4. 民政部门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 例如儿童福利院等。

五、 结论

直接依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条款来剥夺邹某妻子对子女的监护权,在法律上是不太可能的,因为她本身并非施害者,且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

然而,鉴于本案的极端悲剧性,如果事后评估证明邹某妻子由于亲历的巨大创伤,其精神状况严重影响了她照顾子女的能力,或者她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她可能承受的心理负担)“可能严重影响对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那么其他人或者机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最终的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院会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为根本出发点,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依法作出裁决。

这是一个非常敏感且需要专业判断的案件,涉及法律、心理、伦理等多个层面。法律的适用将严格遵循程序正义,并始终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核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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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没有谅解张志军!我们没有谅解张志军!!!

我们是杨会芬、邹成海、邹朔一家灭门案被害人亲属。2017年张志军、姚兰英夫妇到邹朔家中居住帮忙带小孩,一直以来张瑜的父母就反对她同农村出来的邹朔结婚,在邹朔家居住期间对邹朔的不喜欢、嫌弃表现愈加明显,长期伺机辱骂邹朔(邹朔曾向生前好友讲述过自身境遇,有视频为证)。

2018年12月18日邹朔向法院起诉离婚(此前,张瑜在其母亲的陪伴下也起诉过离婚,因未调解成而撤诉),2018年12月22日(冬至)前,凶手张志军购买剔骨尖刀放到家中衣柜里。

2019年1月10日,凶手张志军手持剔骨尖刀在邹朔家中,将来探望孙女的邹朔及父母残忍杀害,制造了惨绝人寰灭门惨案,凶手张志军下手狠毒,刀刀致命,8刀均捅在胸腹致命处,致使邹朔、杨会芬、邹成海三人心脏破裂、肝脏破裂而亡。

从2019年案发至今,我们家属从未给凶手出具过谅解书,当时张瑜的舅舅带着张瑜和律师向我们要谅解书时,也被我们明确拒绝。

在此,我们声明如下:

我们亲属从没有出具过任何形式的谅解书!凶手张志军主观恶性极深,用极其残忍手段杀害我们的至亲,其行为残暴,丧尽天良,灭绝人性,我们亲属无法谅解,不能谅解,也不予谅解!

凶手女儿出具的谅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请求法院撤回凶手女儿的谅解书,为警示犯罪,请求法院依法对张志军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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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更新:

再审开庭通知!再审开庭通知!再审开庭通知!

各位网友,大家好!岳父灭门案 我们被害人家属得到消息,我们的代理律师@侯士朝律师 接到四川高院电话通知:

张志军故意杀人灭门案 定于 8月20日上午

在 四川绵阳监狱 开庭审理,具体日期以收到书面通知为准!

因疫情原因在 绵阳监狱 开庭,因疫情原因不允许旁听!

谢谢网友们长时间持续的关注和支持,谢谢大家的鼓励和帮助!相信国家法律会还我们被害人家属公道,还社会公众公平正义!

请与我们一起等待再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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