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妇女有卖淫的“自由”,就会有金链大哥提供某位妇女“卖淫纯属自愿”的完整证据链。买卖器官也是这个道理,只要合法,就会有人做局让人“自愿”低价出卖器官。
亚美尼亚的森林公园里有一种蝴蝶。
每年6月上旬,到了气候足够温暖的时候,一年一度的景区内最壮观的景色就到来了,又到了大夜凤尾蝶繁殖的季节。
大叶凤尾蝶,一种体长超过10厘米、翼展超过15厘米的大蝴蝶,通体红白相间,附有紫色的条纹。几个春雨淅沥的夜晚之后,当初夏的第一缕阳光照在森林里时,他们集体破茧成蝶。
在长达两周的时间里,成千上万、漫天蔽日的凤尾蝶,挥舞着他们艳丽多彩的翅膀,在整个山谷里完成繁殖的活动,优雅的蝴蝶,轻盈地飞舞在草丛里,树林间,绽放着生命之美。
这样壮美的生命奇景,也吸引了无数的游客前来观赏。景区本身是不收门票的,只要遵守保护环境/不扔垃圾等规定,就可以随意观赏这些景色。然而景区里还有一条规定:不准私自捕捉蝴蝶带出景区,也不准捡拾死去的蝴蝶。违者重罚。
毕竟是比较珍稀的动物,所以禁止捕捉蝴蝶可以理解。但是为什么死了的蝴蝶都不让捡呢?蝴蝶尸体早晚会化作尘土,为什么不带走让游客做个标本,定格生命之美呢?
相信原因你们也猜到了,一旦规定允许游客可以捡死去的蝴蝶作为“纪念品”,早晚有人会捕捉那些活着的蝴蝶里边最大最好看的,然后偷偷弄死,“合理合法”地带出景区。
为什么禁止任何形式的贩卖人体器官呢?
因为永远不要高估人性,我们以为自己是可以“捡死蝴蝶物尽其用”的游客,实际上我们中的一些人,早晚会内卷成为主动制造“死蝴蝶”的坏人。其实更多时候,我们就是被杀死的蝴蝶。
强者的自由,往往就是弱者的地狱。制定规则时最好把人想象得坏一些,实际上我们中的大部分人也并不高尚。我们撸管子、抄暑假作业、上课睡觉、闯红灯,请客送礼、搞各种潜规则。背后说人闲话,会嫉妒过得比自己好的人……
我们高尚嘛?是什么阻止我们成为坏人?我认为最后的底线仍然是法律,它知道我们心里都有什么龌龊的事,并且直接告诉我们,如果我们做了,一定会受到对应的惩罚。避免了我们成为真正面目可憎的人。
其实整个故事都是我现编的。根本没有什么亚美尼亚的公园,大叶凤尾蝶也是我胡乱说的,图片也是我随便百度的。
但是你看,正因为法律没有禁止编故事,才会有我这样道德感比较低的人,为了编故事去糊弄读者。
呃……这就是法律存在的意义所在罢(故作镇定)
因为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有必要用强制力克服短视的个人决策。
@阿源老师 提到,伊朗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可以合法买卖器官的国家,而且,伊朗还有一点特殊性:出于宗教信仰原因,伊朗法律禁止从尸体上移植器官,所有的器官移植必须来自活体。
在九十年代,花费大概 500-1500 美金,就可以合法从伊朗买到一颗肾脏;有研究表明,大约 60% 的伊朗器官卖家在出售器官后发生了健康恶化,79% 卖家在事后表示后悔出售器官。[1]
禁止器官买卖,毫无疑问会带来经济效率损失。据报道,我国现阶段的器官供需比是1:30,有将近60%的肾脏需求要等待一至二年,有超过40%的肝脏需求要等待至少一年。[2] 在未被满足的 97% 等待者之中,我相信一定有人能给出公允的价格,也一定能找到这么一些例子,买家通过延续自己的生命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利益。
但也总能找到一些例子,有的卖主支付了市场竞争机制下的公允价格,得到了丰厚的补偿,却在之后的一天悔恨自己的决定 —— 伊朗的器官买卖市场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我们可能都不太喜欢父母的唠叨,「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这句话,几乎总能成功激起人们的反感。但你会发现,无论中西方,为了避免人们后悔而阻止人们随心所欲的立法无处不在:强制疫苗接种、义务教育、缴纳社保...... 这些立法,都在干涉人们的自由,同时也在防止人们因为日后的疾病、贫穷、老无所依而后悔。
当然,除了避免后悔之外,禁止自愿买卖器官的依据还有很多。例如,你可以论证器官买卖侵害的不是个人的利益,而是公共利益,有可能导致更多人因为出售器官而影响劳动能力,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你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质疑买卖双方是否有对等的议价能力、器官交易的负外部性是否会削弱自由市场的价值(例如增加了社会医疗成本,而这部分成本无法通过交易价格来吸收)。
这些角度,或许还没有定论,也正是因为如此,「自由」的边界,在人类历史上不断推移。但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来看,买卖器官的自由,还是免除不了家长主义的唠叨。
因为立法者还普遍存在一种信念,认为自己有必要掌握更多信息,矫正个人短视行为带来的遗憾。
你完全可以把你自己的肾摘除,这不犯法,这属于你支配自己支配自己身体的自由。
但卖又是另一回事了吧。
你的确有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你想卖个器官就可以卖,你这样做并不违法,事后也不会有人来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单纯的买家如果是自用的话,也不违法,即使被发现,我们大概率也只能道德上谴责他。
但是给你带路的中介,为你操刀的医生,都要完蛋了。
刑法上有个概念叫做「被害人承诺」,举个例子就是有人莫名其妙给你一巴掌把你抡躺地上了,那他肯定违法,警察把他拘起来一点毛病没有——但是如果你事先特别认真地求他给你来一巴掌,他他抡你当然白抡,警察也不能追究他的责任对吧?
可是如果你求人捅你一刀,他能因为「被害人承诺」而免于刑事处罚么?
不能。
因为被害人承诺以轻伤为限,生命健康权是不可无限让渡的。
换句话说,有些事情,即使别人求着你干,你也不能干。
所以,你的身体你当然可以任意处置,法律不做禁止,但法律禁止你胡搞别人的身体,即使这是他自己的要求。
这件事情罗翔老师说过,会引发强者对于弱者身体的剥削。
别说卖器官了。代孕都不行。我贡献精子,另外一个女生贡献卵子,找人代孕,都不让。
首先我反对邓柏鋆关于卖淫的说法,他说:“一旦妇女有卖淫的“自由”,就会有金链大哥提供某位妇女“卖淫纯属自愿”的完整证据链。”
这个说法等同于:一旦人类有做爱的自由,就会有金链大哥提供“做爱纯属自由”的完整证据链。所以人类就不该做爱?
实际上你对自己生活方式的一切选择都是基于你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必然你愿意给A打工而不愿意给B打工,这不就是在处置自己的身体吗?
但是我也不同意刘振瑞得观点,人与人之间的自由有时候是有矛盾的,你在处置自己的身体时很可能也在处置他人的身体。比如我愿意把器官捐献给A而不愿意给B,这可以说是生杀予夺的权力。如果这其中介入了金钱的因素那么穷人和富人的生命权的平等怎么办?再考虑信息的不对称结果就更加不堪:“肾机”大家都知道吧?
所以我认为人应当平等且自由,但如果平等不完整则自由也无法完整,现实就是只能凑合过而已。
很多貌似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其设置原因都是:司法者不是上帝。
司法者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不能总是分辨出你的自愿是不是真的自愿。
答案是“该有”,只不过是因为有一大批人因为自身宗教性的,盲目的狂热信仰,才拒绝承认这种自由的合理性,从而剥夺了这种自由……
更加进一步地讨论的话,就是人们过于渲染自己不熟悉的东西的危险性(当然,这是理性的),并且过于相信自己身边已经熟悉的东西的安全性(当然,这也是理性的),因此对于这个事情报以强烈的抵触……同时又为了捍卫自己的“正确性”(因为正确带来地位),而创造了大量理论来为之辩护(而从不检测一下这个理论哪怕在数学上是否能够成立)(当然,这还是理性的)……这些统统都是理性的,不过它带来的结果,就不一定还是理性的了……
其实现有的一大批“反对器官交易”的理论,都是错的,而且正是这种宗教式的盲目信仰的表现……
当年贝克尔在2007年的论文中已经把这个问题说得十分清晰了,反对者们所设想的种种问题,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可以采取特定的交易形式来加以避免,要么在任何时候都不可避免,禁止器官交易,无论如何都只会更糟(而且还是会死很多人的那种糟)……
因为贝克尔这篇论文有点长,所以我无法列举他的全部说明,只能举一个例子……
例如对于“强买器官”这个说法,贝克尔有两个回应:
第一点,如果买家和卖家无法直接接触,并且直接采用一个预定平台的报价均值成交的话,那么就不存在强买强卖的可能
第二点,采取禁止器官交易的形式,也不能保证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这只会把“强买器官”,变成“强买器官还不给钱”
差点忘记了,相比起允许交易来说,禁止交易更容易导致强迫交易,惊不惊喜,意不意外,刺不刺激?……
(其实王瑞恩的那个答案也可以采用类似的反驳,别忘记,无偿捐献器官的人也可以是短视的,例如“耳根子软被道德绑架一下就答应了”,你要避免短视,那就连器官捐献也一并禁了,否则就是双标)
而关于“人的商品化”这一说法,贝克尔的回应是——人从未“不商品化”过,典型例如国家花钱雇佣军人、警察和消防员的做法,就是将人的生命商品化,但它显然不应受到责难(否则你还以为拉壮丁会更好些?)……
额外,关于“人的身体不属于自己”这个说法,你知道“自权人”与“他权人”的说法吗?——如果一个人在所有权的意义上不属于自己,而属于哪怕是任何其他东西(包括家庭,或者整个社会),这事实上就等同于宣称“这个人是合法的奴隶”——当然,你有权宣传奴隶制合法化,但我显然反对这点……(人的身体不属于自己,这绝不是不同文化的共识,因为至少古罗马不是这么规定的——在古罗马,只有奴隶的身体才不属于自己呢)……
目前为止,唯一可能成立的(没有已经发现的重大事实错误的)反对“贩卖器官的自由”的理由是“因为有些人(出于自身盲目的狂热的‘不可理喻的’信仰),反正就是不想让你能够卖出器官”……
参考资料:
Becker, G. S., & Elías, J. J. (2007). Introducing Incentives in the Market for Live and Cadaveric Organ Donations.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21(3), 3-24. doi:10.1257/jep.21.3.3
有一万种办法合法的逼迫你“自愿”去死。你太低估资产阶级了。
作为整体来看,资产阶级犯罪冲动远远大于社会平均水平。有一万种办法合法的逼迫你“自愿”去卖器官。
能缓解资产阶级犯罪冲动的,唯有定期存款利率不小于5%
因为目前我们用受我们物种自身认知能力客观局限性约束的最大理智去设想,在现有的普遍文化、技术手段、实际执行情境等条件的约束下,若买卖器官变得合法,会有足够高的概率,使得共同体的整体效用,不论这个效用,是来自个体自身直接效用的总和,还是来自于个体认定的律令范畴内的他人效用是否侵犯所导致的间接效用的总和,变得显著更低,的预测,目前暂时是一个法律和道德的主要制定者和维护者群体的共同预测。并基于此共同预测,推广并临时以法律和道德为主要形式,将此共同意志临时固化了下来。
此事推到根源,确实并不存在除了 “群体主观效用总和最大化预测” 之外的所谓 “客观真理” 作为逻辑原点。将来因为技术手段变化,治理能力提升,文化迁移,价值观改变,甚至是物种层面的实质演进,是否这个共同意志会改变,确实也有可能。
而且,“处置身体的自由”,其中除了 “的” 这个字之外,每一个词,都有关具体定义,且在定义层面,其实都更像是连续变量。前述的 “共同意志”,本也包括将这些连续变量离散化的安排,以符合我们这个物种并不高的理性水平的认知需求,满足法律和道德在制定和执行层面的应有范式。但这些范式背后,推至根源,确实也并不存在绝对的所谓 “客观标准”,而是依然以 “对群体主观效用总和最大化的预测” 为近似的准绳。
但目前,这确实就是当下的共同意志,也确实是旨在维护共同体的效用总和最大化。对此共同意志,我个人目前也表示几乎没太多让步的认可,尽管这确实也并不意味着我会在有生之年,永远无条件认可下去。
这个问题不成立。
1、「禁止器官买卖」并不能推出「人没有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
器官买卖犯罪中,组织者可能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摘取、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者,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摘取尸体器官者,可能构成「侮辱尸体罪」;以上各罪的处罚对象均不包括器官供体本人。
自行摘取或授权他人摘取自己的器官并不构成犯罪(当然摘取者可能构成犯罪),也因此,我们不能从上述法规中推出「人没有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
2、依据同样的逻辑,被害人承诺的有限性也不能推出「人没有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
一些老师提到,通说认为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轻伤以上侵害即使已取得被害人承诺亦无法阻却犯罪,但与第1点的逻辑相同,类似犯罪的处罚对象是造成伤害的他人,而非遭受伤害的本人。
因此我们至多只能因此推出「人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自由(即使在获得对方承诺的前提下)」,不能推出「人没有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
3、例外是《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但是本罪惩罚的是借助自伤逃避作战任务的行为,侵害法益是部队的作战利益。
我理解题主想问的是「(在不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下)人为什么没有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借助自伤逃避作战任务的行为不在其内。
4、与3类似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卖淫行为的处罚。
依据《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卖淫嫖娼行为是指:
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
其中「不特定对象」的要求意味着我国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规制包含着某种公共利益需求,反之,无论从条文还是实践处理看,特定对象间性关系即使以金钱、财务媒介或有违社会一般道德(比如很多人常说的「包养」),亦不在法律规制的范畴内。
因此,与3的逻辑类似,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规制其实处罚的是不特定对象间性交易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非公民对自身性权利的处分。
5、归根结底,不能依靠法律规制反推「人有/没有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
立法受诸多因素影响,可执行性、司法成本、社会文化、观念革新都可能影响立法案的设置和通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立法时的政治局势、社会环境乃至政府政策也会影响法律对某一行为的评价。
法律禁止/允许某一行为完全可能是出自管理或其他方面需要,因此孤立地抽取某几处法条并不足以讨论某项权利或曰自由的边界。
题目答到这里——知乎规矩,「先问是不是,再问为什么」,建议题主先从「人有没有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问起。
以上。
你自己闲着没事切了,没人管你。比如自宫那位,还有生活中自残的,自杀的,但是你想卖,就是市场行为,有可能会扰乱正常的市场,引起法律上的麻烦。
我敢跟你打赌,只要法律不禁止买卖器官,某些医院敢打这的广告:
一家三口的日子,再精打细算,女儿的生日,也要过的像模像样,父亲卖肾给女儿庆生。
服不服?
我再跟你打赌,只要法律不禁止买卖器官,某手机敢打这的广告:
一个肾正好,二个肾多了,卖掉一个,今晚就将XX手机抱回家!
放心,所有的都是自愿的。
你欠我钱,卖肾吧!否则利滚利、炸通讯录、发你的果照。哦,你想通了要卖肾还款呀,我给你介绍资源咯。对了,你是自愿的哦。要录像要签字,必要时还可以公证呢。
什么,张土豪又需要新鲜的肾了?出价300万?要求一枚20岁的,血型为c型、XXX的肾。马上比对数据,李华吻合。怎么办?套路他,先安排美女跟他恋爱,引诱他高消费,然后旅游+赌博安排一下……很快,他只能卖肾堵窟窿了。别跟我说他不赌博,我起码还有80种方法要他卖肾!自愿的那种哦~
甚至,不排除有些人之所以被生了下来,就是为了养大了卖器官。自愿的那种。
理论上你可以卖,但是谁敢买或者给你牵线就是犯法……
极端一点,你到一个卖器官不犯法(假设有)的地方去卖器官,此时因为买器官和组织交易都触犯中国的法律,但只要他们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属地属人原则),那么你可以顺利的把器官卖掉,不构成违法行为(器官所有者不犯法)。
你去VR体验店玩游戏,随便拆人家设备卖是要报警的。
身体是自己的,可社会,伦理,规矩是大家的。
我感觉 @刘镇锐 的回答是很有道理,至少是在理想情况下很有道理的……
我一直觉得,如果想好好讨论决策问题,就要明确不同的决策意味着什么样的社会,然后分开谈它们的代价。而很明显,就算禁止器官交易,由于这一需求客观存在,器官买卖黑市本身也必定存在,并且规模不小。
而另一种层面上,那些需求得不到满足的人也确实会面临死亡威胁……
所以禁止器官交易的代价其实也是很大的——其实倒不如说,禁止任何资源流动的代价都是很大的。
所以我对这种东西的态度和“健康码常态化,大数据医疗”的态度基本没区别。把一些平常不被当作资源的东西划定为资源肯定会留下一大把作恶的空间,但这不是断定这种交易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存在的理由……
放到一百年前,现代金融市场里种种衍生品的交易会留下的作恶空间也会大到难以想象。但做好了制度建设之后,这种存在内秉弊端的东西也同样可以被判定为利大于弊。
至于刘的回答本身,我可以从中看出来唯一的问题是,强制假设对社会规范的盲目信仰不存在可能有些强到脱离现实了……或者说,把那些“宗教化”的因素拿开之后,会带来的改变恐怕会导致一些很基础的理论分析视角不再可用(比如韦伯的理论很可能直接就废了),所以在这样的假设下讨论问题可能会很有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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