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中国有正当防卫的判决吗?

回答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正当防卫的制度是明确存在的,并且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依据正当防卫的判决案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定义: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特别规定(防卫过当):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界定: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把握)

虽然法律条文已经给出基本框架,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这使得“正当”与否的判断往往十分精细:

1. 存在不法侵害: 这是最核心的前提。必须有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种侵害可以是暴力性的,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但必须是违法或犯罪行为。例如,打人、盗窃、强占他人财物等。
“正在进行”的理解: 这个概念非常关键。如果侵害已经停止,或者尚未开始但有威胁的可能性,通常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例如,小偷已经逃离现场,此时再去追赶并将其打伤,可能就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但如果小偷仍在现场抢夺,并伴有暴力威胁,那么此时的反抗就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2. 主观意图: 防卫者必须具有防卫的意图,即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出于报复、泄愤等其他目的。
如何判断意图: 这一点比较主观,司法机关会结合案件事实、当事人的陈述、现场证据等进行综合判断。例如,面对正在进行的殴打,上前制止并推开对方,这很可能被认为是防卫意图;而如果趁对方不备,从背后用重物袭击,则可能被质疑其防卫意图的纯粹性。
3. 防卫行为的性质和方式: 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并且是对不法侵害的直接反击。
不得针对无不法侵害行为的人: 例如,因为一个人说了难听的话就殴打对方,这显然不是正当防卫。
不得超越必要限度(防卫过当): 这是实践中最容易引起争议和复杂判断的环节。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程度。
“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特殊规定: 对于严重的暴力犯罪,法律给予了防卫者更大的空间。如果一个人面临行凶、杀人等极端危险,即使其反击导致不法侵害人死亡,只要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大致相当(例如,生命受到威胁时用武器反击),在法律上往往会被认定为不负刑事责任。
4. 防卫行为的紧迫性: 防卫行为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侵害的即时反应。
“事后”的反击通常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例如,对方打了自己一拳后跑掉了,过了一会儿自己找到对方,然后将其打伤,这属于私人报复,而非正当防卫。

判决的复杂性与社会关注

中国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是与时俱进的,近年来在一些备受关注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和判决,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民自卫权利的保护。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甚至引发了公众关于正当防卫边界的广泛讨论。

典型案例的社会影响: 例如,一些涉及住宅被非法侵入、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案件,在经过审理后,如果法院认为行为人的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即使造成了对方一定程度的损害,也可能作出无罪或减轻处罚的判决。这些判决往往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权利边界和法律保障。
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和适用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例如,在解释“不法侵害”时,会明确哪些行为属于“正在进行”;在解释“必要限度”时,会结合侵害的手段、强度、对生命健康的威胁程度等多种因素进行考量。
客观证据的重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客观证据。例如,现场的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如作案工具)、伤情鉴定报告等,都是还原案件事实、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正当的关键。

总结

总而言之,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并且有相关的判决存在。然而,正当防卫的认定并非易事,它需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特别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和“不超过必要限度”这两个关键点。司法实践中,对这些要件的把握会非常细致,并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进行判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众对公民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关于正当防卫的讨论和司法实践也在不断深化和完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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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亮明一下观点:题主,你问了一个好问题。不要去理睬上边那些抖机灵的回答。
我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了四年了,两年书记员,两年助理审判员,我自己记录或者判决的案子不下六百件,我们庭这四年估计总共出去了五千份判决书,可是我没有看见过一份因为正当防卫判决了无罪的判决书。

详细阐明自己的观点之前,我们先重新审视一下题主的问题,题主问的是正当防卫的判决,所以我们讨论的就是“法院因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而判决了无罪”这件事,那么什么防卫过当之类的也不是我们今天需要去讨论的。

我看见楼上有备注是法官的人说了这么一句话“正当防卫的判决多如牛毛。” @艾法抱歉,我估计这位法官应该没有在刑庭工作过,或者说这位法官工作的地方真的很有特殊性。但是就我个人以及我身边的同事的审判经历,包括我们外出的学习经历,多如牛毛这四个字的使用,绝对是不恰当的。正当防卫的判决绝对不止一件,这个是肯定的,但是绝对数量稀少,这个少怎么判断。两方面:一、所占我国判决书中的比例。二、同法治发展相对完善的国家相比。要看我国判决书的比例,最简单的最准确的办法不是用百度去查,是在裁判文书公开网上去查询。court.gov.cn/zgcpwsw/我国这几年来几乎所有的刑事判决书都能在上边找到,可是刚才我查了一会,抱歉,即便我输入关键字“正当防卫+无罪”,我也没有找到这样的判决,当然我就翻了几面,大家可以去查查。从现在我查到的资料来看,我国判决书中“法院因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而判决了无罪”的,基本可以说是凤毛麟角。在让我们和国外比比看,因为我自己手头没有这方面的资料,我们只能引用一下张明楷老师给我们上课时说过的观点,据他自己调查的数据他发现,故意伤害在我国判决书中的比例横向对比后远远高于其他国家,为什么,就是因为很多国外当做正当防卫去处理的事情,在我们这儿都是故意伤害了。
所以说“正当防卫的判决凤毛麟角”才是比较恰当的说法。

看完了客观数据让我们看看数据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一、从诉讼程序来看,相当一部分确实是正当防卫的案子根本到不了法院,我国现阶段对于公检法三家的考核是极其严格的,在这种严格的考核方式下,绝大部分无可争议的正当防卫案件是不会起诉的,因为检察院承担不起无罪的结果
二、我国对于正当防卫的要求是极其严格的,这种严格不仅仅是立法层面,更是司法层面。
立法上“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实践中,我国对于正当防卫的“正在进行时、不法侵害、必要限度、乃至当时的主管心态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在德国一个人偷了你五十欧元,你发现了让他站住,他却跑了,你开枪打死他都可以构成正当防卫,这在我国不可能。在美国一个人闯进了你的院子,你让他退出,他不退出,你打死他构成正当防卫,这在我国不可能。因为字数原因,我们暂时不去展开讨论。
三、从公检法三家关系来看,现阶段,公检法三家配合的成分多余制约的成分,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公检法三家会提前联系,相互探讨,虽然有违程序正义,但确实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也就拦截住了一部分案子。其次,确实有部分案子到了法院之后发现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的,怎么办,直接判决无罪?不,法院会给检察院补正的机会,甚至可以说是多次补正的机会。这也会使得证明犯罪的一方有着更多的机会。
四、现实司法环境来看,我国法制环境现在尚不成熟,大量缠访缠诉,一旦出了问题,法官就面临极大的风险,让一个法官个体去完全推翻之前的侦查起诉环节,得罪完公权力机关再得罪被害人家属,这需要给法官以职业保证。否则,法官在对于案件的把握上更加愿意采取和稀泥的方式。


在这里跳跃一下,先回答题主问这一切是否有政治因素的问题?说实话,哪国的司法都有问题,哪国司法的问题又都和政治有关。这里的政治是一个中性词,不带有任何褒义或者贬义的色彩。抛开政治去谈司法是不现实的,你看看美国,这两年也有些法学界人事在呼吁给予检察官的权利太大了,以至于所谓的辩诉交易变成了检察官的地盘,这看起来是司法问题,可是又何尝不是政治问题。日本和台湾也是一样。

至于题主问面对犯罪我们如何保护自己? 请问法律到底在打击犯罪还是纵容犯罪?”这两个问题,容我歇息一下,下次看看有没有赞再来回答啦。

最近事情有点多,所以拖到现在才继续写这个答案。先来回答一下评论上面听到几个主要问题。
一,为什么我说检察院承担不起无罪的结果
从法律层面上无罪的案件不仅仅导致被告人无罪释放,还牵扯到国家赔偿的问题,一个被告人被关了半年之久最后被无罪释放了,请问国家赔偿要不要?要,那么这个钱谁出,出了之后要不要追责,要不要处理承办人,要不要处理对应的领导,一些列的后续问题都会产生,负面效果实在太差。
从现行制度上来看,考核机制的存在,对于一个检察院来说一旦发生一个无罪案件,在全省范围内估计该院排名都要倒数,举个例子,现行制度上一般检察院追诉一个被告人是可以加分0.5,纠违一次可以加分0.1,但是无罪哪?扣十分。这意味着一旦发生一起无罪,一年的工作就是白做了,对应的升职、奖励全部化为乌有,而且不是承办人自己,是整个单位一起跟着遭殃。换成哪个单位能够坦然的承担这样的结果?
我这么说不是想去证明检察院有多么的希望判被告人有罪,恰恰相反,就像 @霍浩@霍sir 说的,检察院对于自己认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案件是绝对不会去起诉的。可是任何制度都有正反两个方面,现行的制度一方面确实让很大一部分的正当防卫案件都不会进入到审判的环节,但是另一方面,一个案件一旦进入了审判环节,即便后续可能发现存在瑕疵,检察机关都不可能轻易放手了,有进无退。这也就是为什么正当防卫的判决很少的原因之一。
二、有人说正当防卫的案件在公安检察院环节都已经终止了,不错,但是要注意,那是公安检察院认为构成正当防卫的,可是这并不等于所有公安检察院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案件就真的不是正当防卫,这种案子是确实存在的。
三、问我具体案子的同学,抱歉,我没法回答,因为在没有看完所有证据听完双方辩论之前,我觉得自己无法对任何案子下判断。因为实践中的案子说简单挺简单可是说复杂也很复杂,有些你自己觉得可有可无的细节其实很多时候真的挺重要的。有些你吹毛求疵在说的事情,其实有时候实践中根本就不会成为案件焦点。
四、也是我最想说的一点,有些同学看了我的答案在评论里面抱怨道中国的法治是儿戏,中国的法官在扯淡,中国的制度是恶法之类的,如果真的是我的回答让你感觉到了这样的存在,我觉得是自己的失败。毋庸置疑,我们的法治还很不完善,甚至有时候屁股决定脑袋,法官检察官公安都会有不愿意承认自己错误的时候。但是,请你相信,就我自己看到的,听到的,学到的,我觉得这个国家的法律有不足的地方,但是确实想要维护公平正义,这个国家的司法有不足的地方,但是确实在进步,这个国家的制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它绝对是想完善自己的。

(先更这些,我整理一下思路,继续码字。)

2016年8月6日更新:

感谢 @Sehr Dank等各位同学提出德国的例子不恰当,老实说,因为我自己并没有系统学习过德国刑法,所以对于这个例子,我是完全转述张明楷老师的观点的,后来我自己也查了相关的资料,西田典之《刑法总论》第六版130页举出了一个例子,我引用一下“在德国早起的判例中就曾有过这样的例子:只是为了从盗窃水果的犯人手中夺回水果,而向其开枪并致其受伤的,也属于正当防卫。”当然,随后,作者也指出这个案例属于早期案例。


2017年3月28日更新:

没有想到因为于欢案件,这个答案又红火了,但这并不是我想看到的。秉着自己说过的话要负责的态度,我更新几点内容:

1、这个回答并不适用于于欢案件。刑事案件的审判,一是查明案件事实,二是解读运用法律条文。现阶段来看,于欢案的案件事实是什么并不能确定。起码我个人认为媒体的报道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有矛盾的。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去谈如何解读法条是空中楼阁。

2、这些年我们习惯了不去相信政府,但是媒体是否值得相信希望大家也去思考一下。这个世界没有谁是纯粹的。

2010年我读大学的时候,药家鑫案件发生,当初的我也看到了媒体上“军二代”“富二代”的标题。我也认为药家鑫不死不足以平民愤。我还记得当初网上有人这么说,“即便要废除死刑也要在药家鑫之后。”回头来看,媒体有没有夸大?药家鑫是富二代吗?激情杀人真的就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吗?

世界上最高明的谎话不是全部都是假的,而是捂住一半只说一半。

3、制度就像硬币,都有双面性。考核制度确实造成了不好的地方,这点我在答案里说了。可是同时也要看到,对于案件质量的提高,公安队伍立案破案率有着显著的提高。一个制度有了问题,不要想着去全盘否定它,而是想想有没有可能改进让它更好。


2018年8月31号更新:

好吧,没有想到因为昆山龙哥案,这个答案又火了。本着自己说过的话自己负责,我再添加几句。

1、第一次写下这篇答案的时候,是在2015年底或者是2016年初,具体的时间我不记得了,那个时候也没有多少人对于正当防卫有兴趣。我之所以对这个话题感兴趣,也是因为自己刚刚毕业没有几年,在基层法院刑庭看到的、接触的、甚至是办理的案子让我很多时候特别有无力感,尤其是关于正当防卫方面。涉及的具体案例,我不方便多说,只是说我认为有些案子无论是在当时还是放在现在我都觉得就是应该是正当防卫,但是最终结果还是按照故意伤害判了缓刑的。

2、我一度觉得是不是只有我们辖区有这个问题,直到张明楷教授在我们辖区有一次讲座,这次讲座他谈到了正当防卫的问题,和我在司法实践中的观察也是一致的,这让我发现了这个问题的普遍性。也感谢后来我遇到的导师,他教会了我“数据是不会骗人的”,当你对于司法现状中的某些问题产生怀疑的时候,在全国各地找100份判决书分析一下,很多问题就不言自明了。尤其是如果再能和同样是倡导精细司法无罪率很低的日本对比一下后,就更能受到启发。在此为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点赞,一万个赞。

3、全国各地的法治环境千差万别,我只能结合自己看到的去谈一谈,未必能够代表全国。不说别的,起码之前我在广东多个法院调研的时候,广东很多地区法院都在说自己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无罪判决,和别人的检察官聊了一下,发现人家也能接受这种情况。

4、余欢案出来的时候,我并不希望看到我写下的答案会火,因为当时我觉得在个案中去谈论制度原因会有失偏颇甚至是过于偏激。但是这些年的经历又让我发现,脱离了个案的冲击,很多制度性的错误是没法自行纠正的。不说别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就是一个在我看来巨扯无比的制度,如果有大V或者法学专家能够呼吁一下改了这个制度,我觉得真的会让我非常敬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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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一个法院的哥们儿聊了一下。

别的地方不知道,我们这里的中院,现在基本是不支持正当防卫的。

也就是说遇到暴力犯罪,你还手,哪怕打伤对方,都算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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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00起刑事案告诉你 正当防卫还得靠跑>的作者,这篇文章2017年于欢案后发表于搜狐,以下回答中的案例也是当时整理所得,回答于2017年。

这篇文案或者说这个标题被@江苏检察在线 官微转发后翻红。

2017年于欢案写的稿子放到今天,一字不改依然可发,可见今天正当防卫的认定依旧十分苛刻。希望此次龙哥之死能带来更有效的讨论空间和判决意义。那么倒下的龙哥也能成为中国法治进程时光通道上的投影。

相较原稿:

修订了案例中的人名与裁判文书网保持一致。


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了100份刑事案二审的判决书,这100份里有4起判定“正当防卫”:

1、 编号:(2014)岳中刑一终字第73-1号

案情概要:原告方华春、吴某甲起诉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

杨某和方华春因争执相互殴打,杨某躲回家关上房门;
方华春和其妻吴某甲强行入室(杨某家过道),二人用木质工具殴打杨某
杨某被打后摸出碗柜的菜刀砍向方华春夫妇头部;
杨某丈夫见状夺下菜刀;
之后方华春亲属赶来打砸杨某家部分财物

伤情:方华春经鉴定轻伤;吴某甲经鉴定轻微伤;杨某经鉴定轻伤

二审判决结果:判定杨某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判决书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64953bce-6571-4f43-a67925e6bbf7c12f&amp;KeyWord=%E6%AD%A3%E5%BD%93%E9%98%B2%E5%8D%AB|%E6%AD%A3%E5%BD%93%E9%98%B2%E5%8D%AB

2、 编号:(2016)粤06刑终583号

案情概要:原告张某乙起诉被告人林某雄、张某贤犯故意伤害罪。

林某雄、张某贤在某农庄吃饭;
张某乙来农庄后看到林某雄,走近随即殴打林某雄脸部。(看了后面的证词知道林某雄是张某乙的舅舅,想了解他们的狗血恩怨可移步判决书)
张某乙和林某雄扭打,张某贤上前劝架被打遂回击一拳;
张某贤拿起椅子砸向张某乙,后和林某雄一起与张某乙对打;

伤情:张某乙经鉴定轻伤,林某雄经鉴定轻微伤

二审判决结果:判定林某雄、张某贤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无罪

PS根据我看的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这个案子被判互殴,故意伤害罪,原告过错方可从轻判罚的可能性应该比被判“正当防卫”要大,此案一审判故意伤害罪,二审认定正当防卫,改判无罪。

判决书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f2abbcf3-514f-49c2-91be-cbe1b348bb96&amp;KeyWord=%E6%AD%A3%E5%BD%93%E9%98%B2%E5%8D%AB|%E6%AD%A3%E5%BD%93%E9%98%B2%E5%8D%AB

3、 编号:(2016)豫07刑终252号

案情概要:原告马某1起诉被告人孙杨李犯故意伤害罪。

孙杨李怀疑马某2和自己丈夫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已生矛盾;
某天,马某2、马某2丈夫马某1及几个狐朋狗友追至孙杨李宿舍门口;
马某1等人踹开宿舍门进入,双方争执中马某1被孙杨李丢来一个暖瓶砸中,暖瓶爆破;
为妻誉维权的马某1左耳爆震性耳聋、听力下降,经鉴定轻伤;

二审判决结果:判定孙杨李属于正当防卫,宣告无罪

PS:被告作案时患双相情感障碍(和邓玉娇一样),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判决书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1da13998-6599-4eaa-86e5-6d4f724afe25&amp;KeyWord=%E6%AD%A3%E5%BD%93%E9%98%B2%E5%8D%AB|%E6%AD%A3%E5%BD%93%E9%98%B2%E5%8D%AB

4、 编号:(2015)楚中刑终字第144号

案情概要:原告人王磊起诉被告人鲁某、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鲁某、苏某某在烧烤店和王磊等两人发生争执,经他人劝解鲁某、苏某某离开;
王磊两人各持菜刀追上鲁某、苏某某,攻击致鲁某、苏某某受伤;
鲁某、苏某某趁乱用脚将王磊踢倒在地(有证人称鲁某方有人穿着迷彩服,刚退伍,哭);
王磊倒地后鲁某、苏某某继续踢王磊,将其打为轻伤

二审判决结果:判定鲁某、苏某某属于“正当防卫”无罪,但因为王磊被踢倒后,鲁某、苏某某还继续踢打,被判承担民事赔偿。

判决书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b819a3e8-1a8f-4f31-b82e-f9bcf91fa289&amp;KeyWord=%E6%AD%A3%E5%BD%93%E9%98%B2%E5%8D%AB|%E6%AD%A3%E5%BD%93%E9%98%B2%E5%8D%AB

因为于欢案要做选题,我在裁判文书网用“正当防卫”做关键词搜索,搜出3600多个结果,加了限定词“二审”、“判决书”、“刑事事由”后缩小为167个,因为时间限制最终只看了前100(时间2014-2017年),考虑到搜索关键词的匹配问题,实际被判案例应该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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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罪的、防卫过当免于处罚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

朱晓红正当防卫案(1995年第1期)

被告人朱晓红在本人及其母亲刘振玲生命遭到严重威胁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持刀刺伤李志文致死,行为的性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防卫行为,且防卫的程度适当。 朱晓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妥么尔防卫过当案(1992年第2期)

妥么尔在受言语威胁和拳打脚踢的情况下,明知用刀在人体要害部位连刺数力,可能发生将人刺死的危害后果,但为了摆脱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使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果,显属防卫过当。 对妥么尔以故意杀人罪改判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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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判决全文:

朱晓红正当防卫案

被告人:朱晓红,女,29岁,原系吉林省长春市蛋禽公司储蓄所储蓄员,因故意伤害他人于1993年1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晓红故意伤害一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1月25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朱晓红与其妹朱晓梅拎水回家,正遇被害人李志文与朱晓红的母亲刘振玲撕打。李志文看见朱晓梅后,上前一脚将其踹倒,并手持水果刀声称:你不跟我谈恋爱,我就挑断你的脚筋。刘振玲见状,手持手电筒打李志文头部,并叫朱晓梅快跑。朱晓梅趁机跑出室外。此时,李志文转身用水果刀将刘振玲左前臂划中3刀。朱晓红见状上前制止,李志文冲向朱晓红,将其右手扎破。这时,刘振玲用手电筒将李志文手中的水果刀打掉,朱晓红抢先将刀拿到手,刺中李志文胸部、腹部数刀。经法医鉴定:李志文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创,造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朱晓红投案自首。朱晓红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伤害罪,应依法判处刑罚。 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志文要与朱晓梅谈恋爱,多次对朱晓梅进行纠缠和拦截,遭拒绝后竟进行威胁恐吓,并伺机报复。1993年9月9日20时许,李志文携刀强行进入朱晓梅家,与朱晓梅的母亲刘振玲口角撕打起来。李志文扬言:找你算帐来了,我今天就挑朱晓梅的脚筋。正在撕打时,朱晓梅进屋。李志文见到朱晓梅后,用脚将其踹倒,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说着就持刀向朱晓梅刺去。刘振玲见李志文用刀刺朱晓梅,便用手电筒打李志文的头部,李志文又返身同刘振玲撕打,朱晓梅得以逃出门外。此时,被告人朱晓红进入屋内,见李志文正用刀刺向其母亲,便上前制止。李志文又持刀将朱晓红的右手扎破。刘振玲用手电筒将李志文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朱晓红抢刀在手,李志文又与朱晓红夺刀、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朱晓红刺中李志文的胸部和腹部多处。经法医鉴定:李志文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伤,造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朱晓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害人李志文曾因流氓、调戏妇女被拘留,因打架斗殴被劳动教养,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被害前因盗窃正被公安机关通缉。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和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朱晓红也供述,证据确实充分。 南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李志文曾因流氓、调戏妇女、打架斗殴被拘留和劳动教养,因盗窃被判刑,后又因盗窃被公安机关通缉。在此期间,李志文用纠缠和威胁的方法要朱晓梅与其谈恋爱。当遭到朱晓梅拒绝后,李志文持刀对朱晓红和朱晓梅、刘振玲三人实施不法侵害。被告人朱晓红在本人及其母亲刘振玲生命遭到严重威胁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持刀刺伤李志文致死,行为的性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防卫行为,且防卫的程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朱晓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据此,南关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5日判决:被告人朱晓红无罪。 第一审宣判后,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定性不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被告人朱晓红的行为构成伤害罪,系防卫过当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该案在二审期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南关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1994年5月6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撤销抗诉决定书,撤回抗诉。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妥么尔防卫过当案

上诉人:妥么尔,男,28岁,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民。 抗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妥么尔因防卫过当故意杀人一案,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上诉人妥么尔以“为了保护自己和同伴的安全被迫用刀自卫,没有杀人的故意,应当从轻判处”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也以“妥么尔杀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原判量刑畸重”为由,提出抗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2月8日,上诉人妥么尔与同乡马十二布去甘肃省永登县收购皮毛。下午6时许,天已傍晚,妥么尔和马十二布途经永登县河桥镇东山村便道时,被祁玉俊、杨万林挡住去路,以“我们有刀有枪,你们是给钱还是要命”等言语相威胁,索要钱财。妥么尔向其求情,要求让路。祁玉俊见妥么尔、马十二布不给钱,突然对妥么尔拳打脚踢,致其鼻子流血。妥么尔在与祁玉俊扭打中,顺手掏出随身携带的割皮毛用的单面刃刀,在祁玉俊身上连刺数刀,将其刺倒。接着,妥么尔见杨万林与马十二布正在撕打,便上前相助,在杨万林身上连刺数刀。祁玉俊、杨万林被刺后,均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祁玉俊系被他人用单面刃刀刺破肺脏及股动、静脉致大失血而死亡;杨万林系被他人用单面刃刀刺穿肝脏致大失血而死亡。 还查明:祁玉俊、杨万林在当日拦截妥么尔、马十二布之前,曾将拉车上山装草的岳某两姐妹拦住,要强行坐车上山。岳某姐妹不允,祁玉俊、杨万林就破口漫骂,还挡住去路。岳某姐妹无奈,只得拉车回村。随后,祁玉俊、杨万林又将路经此处的一对老夫妇王福林、巴凤莲拦住,声称他们是“马路上的小龙头”,抢夺王福林骑的自行车。巴凤莲上前阻止,被祁玉俊、杨万林3次摔倒在地。正在纠缠之际,祁玉俊、杨万林看见妥么尔、马十二布走过来,才放走王福林、巴凤莲夫妇,去拦截妥么尔和马十二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单面刃刀子1把和法医鉴定结论证实。上诉人妥么尔亦供认不讳。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妥么尔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有权实施防卫行为。但是,防卫的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适应,才是正当的。妥么尔在受言语威胁和拳打脚踢的情况下,明知用刀在人体要害部位连刺数力,可能发生将人刺死的危害后果,但为了摆脱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使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果,显属防卫过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妥么尔在防卫过程中故意刺死2人,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妥么尔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2日判决:妥么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妥么尔所犯的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与此罪相适应的法定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在这个法定刑中,“十年有期徒刑”是法定最低刑,只有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才是减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只是从轻处罚。因此,原判妥么尔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显属不当。上诉人妥么尔的上诉理由应予采纳;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有理。据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1991年4月12日判决: 撤销原审判决中对妥么尔的量刑部分,对妥么尔以故意杀人罪改判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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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被某位大V点赞了么?为什么这篇好久之前的回答,忽然又多了几十个赞???好惶恐,求指点迷津



呵呵,作为前检察人员(公诉),在2007-2011年间,经我过手的公安送过来的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重伤案件,最后由于是正当防卫而让退回让公安撤案的,就至少有4宗。事实上在实践中,大多数的正当防卫在侦查阶段、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认定了放人了,少有用得着上法庭的(上了法庭的基本都是带有一定争议的)——通过新闻判断世事,太不科学了



对于一名知乎小透明来说有50个赞已经很难得了,更何况破百,第一次啊……十分感谢各位。

在此把评论中和其他知友的一些讨论也贴上来,供各位参考:

恰好我离开检察机关后现在也算是一名新闻工作者(虽然不是采编人员),关于新闻报道的问题也可以稍微答一下:事实上现在媒体对于司法机关通报案件的报道已经非常多了。我曾听公安某处长提过,2014年全年,当地纸媒(仅仅是纸媒)对他们所通报案件的报道篇次就达1500多篇次,当地主流纸媒一共六家,你算算吧,平均下来每家报纸刊了250多篇。

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一般都有宣传处,部分较发达地区的区县级公安机关也有,宣传处的主要职能之一就包括向公众和媒体通报重大、典型、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以及制作警讯节目。

而检、法机关在这方面虽然比不上公安系统(工作性质以及在案件办理流程中的顺位决定的,并非检法两家不重视),但也会有部门和人员负责这个通报工作,此外所有非涉密的法律文书现在都要求挂网公开(大部分较发达地区已经实现),所有公开审理的庭审也都允许记者旁听。

媒体方面,每家媒体的内部设置不同,但只要是综合性媒体就一定都会有专门跑政法线的记者(通常是资深记者),跑突发的记者也常常会参与到案件的报道中来(案发阶段)。

所以你看到了,公检法(其实还包括政法委,司法局,民政局等)以及媒体对于案件的宣传报道都还是重视的,报道的量也很不少,但是为什么像正当防卫这类型的案子你觉得很少报道呢?在我个人看来是这样的:

首先,媒体的版面(以纸媒为例)是有限的,不可能每次都对案件作连篇累牍的铺天盖地的报道,媒体会优先选择社会关注度高的(如公交车纵火案等),有眼球价值的(如女大学生遇害案,专车司机强奸案等),或者有话题价值的(如邓玉娇案,药家鑫案,复旦投毒案)进行重点报道,至于其他日常的一般性的即便重大但不抓眼球的案件,可能就只报一个豆腐块或根本不见报。换言之,他们需要报道有新闻价值的案件,而非根据司法机关的普法愿望进行报道——某人正当防卫打伤了小偷或劫匪,公安把他放了,这还真没啥新闻价值。

其次,你习惯看的是手机和显示器,一年会翻几次报纸?网络承包了你吸收社会资讯的视野,而上述说的豆腐块报道根本不会出现在各大网媒的推送中,且网媒的眼球倾向和标题党倾向要比普通媒体还严重十倍。

第三,正当防卫案件本来就不多(相比案件总量而言),打死打残人的更少,形成案件的更加少,同时公安机关在通报之前还需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愿(老子既然无罪,你凭什么向媒体通报老子的事情!),这进一步导致了此类案件无法产生新闻价值,有也是个别案例。同时,人都放了,媒体采访谁去?

以上。

欢迎补充,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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