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用普京的话说“原谅他是黄洋的事,我们的任务是送他去见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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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懒癌的拖延症答主再来捣鼓几句,本来不想改答案的,奈何评论区出现了撕x皇者和考据大帝
关于撕x皇者
这个答案只是我随手写的,里面没有干货,私货也没有。有这么多赞也把我吓了一跳——我一个知乎三无小透明怎么能被赞了这么次呢?真是exciting!
之所以写这么一句话是因为被如【羽戈老师】的这一类人烦到了,突然觉着人生就应该豪迈。
至于为什么有这么多赞,我想是因为大家心里大抵都是念【公道】的吧。咱老百姓世代相传的一些天公地道的老理儿永远不会过时,比如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关于考据大帝
首先,先给众神跪一个
答主是在某浪看过一个视频,所以才认为是普大帝说的这句话,确实不知道这句话的出处是有争议的。看来答主还要努力的提高姿势水平,继续学习一个!
评论区的大神给出了这句话的几个出处
1.出自普京讲话的视频http://m.tv.sohu.com/us/202732077/82128482.shtml
2.出自爱情公寓
3.出自怒火救援
为什么没有后两个视频的链接呢——答主找不到,大神又没给,所以就没有喽~~
怎么会没有赢家呢?
前有朱令案在前,后有黄洋案在后!所谓的正义是什么?所谓的悲剧又是什么?
我们流行的谢舍友不杀之恩仅仅是一句玩笑话吗?
我不开玩笑的说,正是这个案件,让我明白了中国的司法在进步,中国的道德在退步!
117名复旦学子联名签字要求对林森浩做出不判死刑的决定?是什么时候,中国所谓的精英人士做的出如此昏聩的事情!你们说:要保护罪犯的权益!不能剥夺他生存的权利,那么,我问你!谁来保障复旦的黄洋,全天底下被害者的权益!
这不是悲剧,悲剧是把一切美好的事物毁灭掉,那才是真的悲剧!而林森浩的死刑恰恰是把一切丑恶的肮脏的恶心的一切的一切毁灭掉,怎么能说是悲剧呢!如我这般奉公守法之辈,看到这个结局简直就是喜大普奔了!
我们每个人都有着最基本的是非善恶观念,我们不需要别人教育,我们自己就能知道对或者不对!我们有一样的普世价值,我们不分敌我!为在恐怖袭击中的无辜者哀悼,为那些在战火纷飞中的难民揪心!正是这些相同的观念,才有了世界的和平!我们谴责恐怖组织,因为他们践踏我们的价值观,他们践踏我们的人权!林森浩就是一个恐怖主义者,他践踏了文明社会的价值观!他践踏了黄洋的生命,投毒到死亡,有14天啊!14个日日夜夜的哀嚎,没有唤醒林森浩的人性!我觉得这种人就应当去死!就好像那些恐怖主义者。舔了人血吃了人肉的狗就应当杀掉!留着做什么?不把他人人权当回事的人,我从来不把他们当做人看待!万军之王耶和华说过一句话:凡使他人流血者,我必定使他流血!在基督教中最温和的教派都写出这样的话!(即使不信上帝,上帝仍认为不信上帝的人是迷途的羔羊)
所谓的两个家庭的破解?呵呵,林森浩要搞砸自己的前途自己的家庭我们谁管得了?黄洋何辜啊!黄洋的家人何辜啊?这是一个家庭的悲剧!不是两个家庭!
直到林森浩被判死刑,仍然还在狡辩说是个玩笑!这样的垃圾,早就应该扔进废纸堆里面去了!人家恐怖主义者好歹还有一个理想!而这样的人却只是为了活命,为了活命不惜说出最蹩脚的谎话!害不害臊!丢不丢人没有一点悔改。也没有一点担当,等到事情落到自己头上才开始害怕!呸!恶心,什么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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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更新
转述下
@葛伟健同学和回复:这件事实在是一个悲剧。固然杀了一个林森浩可以极大地震慑住那些不尊重他人生命的人,但我觉得林森浩未必在说谎求生,他与黄洋确实没有深仇大恨,他也绝对不是十恶不赦杀人取乐的恶魔。只是他缺乏对自我最基本的控制能力,铸成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大错。从这个意义上说,他确实有些过失杀人的成分,如果我们法律可以宽容一些,让这种人承受几十年失去自由的代价,让他真正反思自我,他一定还会成为一个良好感恩的公民。另一方面,也许我们也大可不必用杀死一个人的方式,来预防宿舍里的惨案。林森浩这样家庭贫苦的名校高材生,对于自己的行为一定相当谨慎,平时不会触犯校纪校规以致影响自己的前途。难道他会存心为琐事,置自己的前途于不顾吗?可见,问题的重点在于他做事冲动,不计后果,不能处理负面情绪。假使,我们能够在他行动之前教育他,即便仅仅提醒他,投下毒会毁掉他的前程;假使,我们在这之前能够教育他,使他心理更加健康,更能面对负面的情绪,那他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首先,我必须承认,我是一个坚定的不废除死刑主义者!我能理解葛伟健同学说的,但是我不认同,假使我们放了林森浩一马,那么他就一定能成为一个遵纪守法,懂得感恩的人吗??其次过失杀人这句话我也不敢苟同。从黄洋毒发到身亡,这段时间长发14天336个小时,他再冲动再不理智,336个小时让他冷静,他冷静了吗?他很冷静的把投毒的水桶清洗了!这是一个不理智的人做出的事情吗?至于说什么好学校出来的什么什么,难道我们的基础教育不够完善吗?连复旦大学那样的学校的学生都要再接受教育,那么我们这些普通学校出生的普通人难道不是更应该被原谅的吗?
还有一些讨论区的留言说什么人权至上,应该全面废除死刑。我只想呵呵呵,犯了罪当断手的断手,当断脚的断脚!有问题吗?因为是犯罪啊。如果你是一个遵守法律的普通人,那么法律也会保护你,如果你犯了法,你也应该体会到法律的无情审判!凭什么?杀了人却不用担心被剥夺生命?凭什么?你们只在乎犯罪分子的权益,那么我们这些普通人呢?判处死刑绝不是他们的赎罪!而是对他们的惩罚,惩罚他们不把别人的生命权当一回事。和愚昧无知有什么关系!
ps:感谢评论区各位朋友对我文笔的指教,高中学的知识都还给语文老师了!(꒦໊ྀ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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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更新
麻烦各位评论区的圣母和道德先锋,还有非法律专业和民权主义者不要强答!想要讨论死刑是否应该废除的也请不要找我!太累,微博上那些留言谩骂我的一律拉黑屏蔽!
最后附上本案的判决书给
@端点星同学看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黄洋均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某等同学同住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2011年8月,黄洋调入421室,与林森浩、葛某三人同住。之后,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
2013 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以下简称204实验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当日下午5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421室,趁无人之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同年4月1日上午,黄洋从421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至中山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还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被害人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端点星同学你的任何问题都可以从这个判决中自己找答案,不要说别人不了解案情乱说,明明是自己想来洗地强答后又对我说三道四的!我这人就这样,不喜欢?绕道啊!
这得是什么样的法盲才能管这个叫【同态复仇】
这要叫同态复仇,还用得着这么费力审判吗?
谁说没有赢家?
在同舆论的斗争中,难得的,司法赢了一次。
我理解的正义,就是送人去他合适的地方。
此案证据确凿,量刑适当。
一审辩护律师建议做减刑辩护,积极赔偿悔过,林家坚持无罪辩护;
一审以后舆论四起,有抹黑一审律师者,有复旦学子联名信者,然并卵。
核准死刑以后,依旧不减。
为什么林森浩终审判决是死刑? - Sven 的回答有些人口口声声讲道义讲人性讲正义。
那他们可曾维护过黄洋的正义?
所以,这位老师,您觉得在一桩命案中看出喜剧感才对?
嗯,如果判决是:“鉴于朋友圈上很多网友投票支持林,考虑到宽恕能带来满满的正能量,宣布无罪释放。”这样,杀人者造就的悲剧,倒确是被扭转成讽刺喜剧了。
这喜剧,可如您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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