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社会的社会契约不同。这个契约包括,在你的住所你拥有多大的权力,包括产权以及自我保护的限度。对方在我家有攻击性的时候我可以无限自卫吗?如何判定对方的攻击性,举证的责任和力度要做什么程度?
我家和我的院子,我和我家人居住的地方,谁能推门就进?
既然大家都这么不避嫌的进来了,以后就不说是我家了,以后就说是我们家。
这个故事就明朗起来了,村支书的儿子来到我们家,找我们大家伙聊天,我在我们大家伙的家里把他打死了。
这就是我们龙哥死之前,我国对正当防卫的“正常”处理。
你们忘了,是谁唤醒了沉睡的“正当防卫”法条?
曾经的正当防卫就是这么可笑。
里面那句“被害人尚未明确闯入的目的”有没有把你蠢哭?
别哭,这是他们的正常操作。
我当年在知乎上看过三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一个是赵宇正当防卫案,一个是涞源反杀案,还有一个比较冷门,王浪反杀案。
前两个案子很出名,想必还有很多人有印象。
赵宇因为听到走廊传来呼救声,在阻止施暴者猥亵他人的时候对其进行了一定物理规劝,被猥亵者的女伴报警,警察到场后,没有刑拘施暴者,任其重伤二级仍坚持在家打麻将,却反手按故意伤害将赵宇刑拘,后因社会反响严重,被最高检纠正。
涞源是一死缠烂打男子多次求爱不成,带甩棍等多种凶器,多次上门骚扰,在受害人多次报警无果的前提下,受害人在其最后一次前来骚扰时,使用锄头对其进行物理规劝,致对方死亡。警察第一时间出警按故意杀人将受害人一家刑拘,后因社会反响严重,被最高检纠正。
王浪是在酒吧喝酒,被死者多次挑衅都忍让处理之后,死者变本加厉向王浪手中塞酒瓶要求对方打他,死者最后主动打碎一个酒瓶向王浪挥动并掐住王浪后颈,王浪忍无可忍出手殴击致使对方死亡,最终法院因死者事前挑衅,举碎酒瓶等行为系恐吓(因为还没有打到王浪,王浪就已经还手),以及掐王浪后颈的行为达不到无限防卫的紧迫性,判处防卫过当,有期徒刑五年。
以上三个反杀案,我个人都认为是标准的正当防卫案,今天又添一个反杀村霸案。
有一种说法,之所以前两个正当防卫案能被纠正,是因为前两个都发生在了昆山案之后,当时的对正当防卫认定的主流观点已经没有那么苛刻,而王浪案发生在昆山案之前。父子反杀案发生在十年前。
大家有没有发现在这四个反杀案中,有一个共同点,
就是他们总是倾向于对死者进行无罪推定,对生者进行有罪推定。
如果他们都一视同仁也就算了,但是往往在这个时候,为了使生者显得有罪,甚至选择性的无视或弱化了死者的过错。
比如说,
父子反杀案中,他们假装不懂村霸要半夜纠集五六个人踹门闯入别人家是要干什么,
福州赵宇案中,他们假装不懂猥亵者要踹开女子家房门,冲入女子家中和女子“互殴”是要干什么,
涞源反杀案中,他们假装不懂死者上门求爱要半夜翻墙身带凶器是要干什么,
王浪反杀案中,他们假装不懂死者死前要打碎一个酒瓶并掐住王浪脖子是要干什么,
从而出现了网友们嘲笑的,所谓河南村霸进屋给父子送西瓜,福州猥亵者是和女子玩过家家,涞源死者是汽车修理工随身携带扳手是很正常的,陕西李某是要给王浪看他夜光手表等段子。
而且更为离谱的是,
父子反杀案中,他们声称父子因为携带实现准备好的武器因此“具备杀人的主观故意”,却假装忘记了他们“杀人”前还让自己的女儿报警。
你可曾听过故意杀人还先报警的操作?
他们强调在行凶时,死者是一人进门被父子击杀,却不考虑门外还有五六个手提武器的帮凶,以此来将五六个流氓强闯民宅行凶颠倒成张氏父子双人诱杀一人。
难道两个人打五六个,还要等到对方都进来吗?
要怪,只能怪我们可爱的龙哥,死晚了。。。。。。要是龙哥早死几年,这个父子反杀案也不会这么判。
昆山案给正当防卫带来了什么转机呢,就是昆山案解锁了当年正当防卫的时机限定。终结了曾经的所谓强奸案只能在插入的环节防卫,脱裤子时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和拔出时防卫属于事后防卫这个可笑比喻。
当时昆山案发时,很多知乎群众也是认为防卫过当,因为龙哥在刀掉了之后,有明显的逃窜(有说法是去后备箱再取凶器)行为,而于某是主动拾起刀去追砍,这个主动追砍能被认定正当防卫在当时是很出人意料的。
这个父子案据说不能套用昆山案,其实是可以套用的。
父子案里,因为死者踹门时没有武器,踹门进入后,也没来得及做出任何反应,就被父子殴杀,所以很多人认为,这是典型的假象防卫。
为什么是假想防卫,是因为他们把整个侵害事件割裂开看,就像把强奸案里面脱裤子和强奸割裂开看一样。
只单纯的看一个人没有凶器走入别人家门,自然不具备无限防卫的紧迫性,就跟单纯的脱裤子并不代表就是在强奸一样。
他们否认村霸前几天对父子的殴打与这次半夜踹门硬闯有连续性,他们否认门外有流氓把守以及事先踹门硬闯与村霸进门后可能发生的后续不法侵害有连续性。
就相当于否认强奸案里面脱裤子一样,仅仅因为尚未实施强奸就把脱裤子单纯的理解为脱裤子,这种扯淡性质的割裂。
老百姓是人,不是蝙蝠侠。在父子反杀案里面,双方本身从力量上到地位上就是明显不对等的,在弱势方躲在自己家里,尚不能维护自己的安全,你们竟然强迫他们去维护半夜强闯的歹徒的安全???
不是放屁是什么???
很多年以前,在大学宿舍里,几个同学讨论“正当防卫”时,一个法学大牛哥们儿引用了几个案例来论述执法机关的解释,另一个学渣哥们儿听完,开了个恶俗的玩笑:
“假如我想强奸你女人,把她迷晕了,你就拿刀在旁边要阻止,但是你是个知法懂法的理性人,或者说,你就是这些案例里的检察官、法官、律师,你要用法律赋予你的正当防卫权来阻止我,你不能犯罪。
所以我脱她裤子时,你不能砍我,因为我可能只是脱她衣服,不一定要强奸,我最多算耍流氓,猥亵,猥亵的话你没有无限防卫权。警察对猥亵也就是批评教育,最多拘留几天,你咋能砍我呢?
我脱完她裤子,又脱了自己裤子,你也不能砍我,因为 接触才算强奸,我还没接触呢,你怎么能说我是强奸?在接触之前,我随时可能犯罪中止,这时候你砍我就是故意杀人,不是正当防卫。
然后我飞快地插进去,再马上拔出来,对,我犯强奸罪了,你可以报警让警察来抓我了,但你还是不能砍我,因为我已经犯罪结束了。
然后我再插一下,再拔出来,再插一下,再拔出来……除非你下手足够快狠准,刚好在我插入的一瞬间砍死我,否则你就不是正当防卫。
可惜你一直没有抓住这么准确的机会,于是,你就拿着刀在旁边举起来,又放下,举起来,又放下……最后我都爽完了,穿上裤子去警察局自首了,你还没有找到正当防卫的机会。”
我们:“你说的这剧情,咱们昨晚上不是刚看过么,岛国电影的套路,’夫目前侵取’么?”
我觉得这句“闯入家门未必行凶“,实在是可以和“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比肩了!
这是我看到这个问题的第一反应!
然后是害怕!真怕!
有人闯入你家,难道还是为了给你送锦旗?还得先等着看看他是想打你还是想杀你再决定你是要同等程度回打还是回杀?又或者是啥都不做束手就擒坐以待毙?
要是真有人闯入我家,我特喵的吓都吓死了好吗!我哪还有心思去想闯入者打我一巴掌我就还他一巴掌,他踢我一脚我还他一脚的!我恨不得能马上就打倒他,然后赶紧跑出去喊人报警好不好!这时候谁还顾得上管打轻了还是打重了!
我不想对这个案子的判决做什么评论,毕竟我没有全面了解案情。但是我觉得能说出“闯入家门未必行凶”这种话的人,是在不适当的场合说出了不适合的话!这种出言不谨的人不适合做这个岗位。
“别人拿刀子冲你家里来了,你拿刀子砍他算合法自卫么?”
“当然不算,只是吓唬你,又没真的砍你身上。”
“那要是真的砍身上了呢?我能拿刀子砍他么?”
“想什么呢?当然不能,刀子已经砍在身上了,没有继续深入,就证明伤害已经停止了。不存在继续伤害了,你何来自卫。”
“那我该怎么办?”
“别人捅你的一瞬间,你要做到几点,首先要判断的准,对方这是一刀一定会扎你身上,其次你要出手比他快,对方刀子扎你身上还没停之前,你出手击中他,而且,你出手集中的部位不能致命,还只能是阻止对方继续伤害你。这样才合法。”
“一定要对方扎我身上么?”
“不扎你身上怎么叫正当防卫,你用什么做证据说你是正当防卫。”
“那我出手只能阻止他?”
“那当然了,不然有伤害别人性命的意图,那就是故意伤害。”
“可是我阻止了他还怎么扎我身上,扎我身上了我还怎么阻止?”
“这就是精妙之处了,我们要求你完美的制服对方,而不是伤害对方。”
“我要是做不到呢?”
“我只要求你不要伤害别人,其余不关我事。”
反讽完了,补一条对判决来说是正面的。
早些年没有摄像头的时候,所有斗殴死人的案子,死的都是先动手那个。
一个主要因素是,死了的人没办法说话。
另一个主要因素是,真想杀人的人,都是等对方先动手后再下的死手。
张三有话要说
没想到我的这个回答受到了大家关注,说明罗翔老师的案例的确很能引起共鸣
不过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从业者,这个回答也是看到案件后的第一联想,纯属抖机灵 ,希望千万不要对大家产生误导,如果有同学有异议或批评,评论区欢迎指正
法律应该是很严肃的,罗翔老师描述的案例和题目案例能不能做类比,欢迎专业的小伙伴评论区留言
有很多专业的答主对题目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角度,大家可以更多参考专业的观点
是不是正当防卫,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申45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关于你申诉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请宣告无罪”的理由。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行为人系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
就本案来说,本案系因张好峰检举被害人许振军之父许洪振有贪污、受贿、殴打多人等问题而引发。对于张好峰的举报,当地纪委尚未作出明确的结论。
案发前不久,被害人带人闯入你家将你殴打致轻伤,案发当晚,被害人又再次闯入你家,对本案的引发确有明显过错。
但张好峰、张海宾在得知许振军跺门时即手持棍棒躲藏在院内,在许振军闯入后即实施殴打,而此时许振军尚未对被告人的人身造成不法侵害,且其闯入的目的尚未明确,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时间条件;之后二被告人又分别持镰刀和尖刀对许振军进行砍击,最终导致被害人身中多刀后失血性休克死亡,具有明显的攻击、报复意图,而非防卫意图,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的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根据本案的起因、被害人具有过错以及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在持刀致死被害人过程中的作用相当等因素,对二人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并无不当,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根据这份文书认定的事实,实际上,张好峰、张海宾二人在这件事中有2个行为:
一是许振军在闯门的时候,张好峰、张海宾就已经手持棍棒在院里准备好了,许振军一进门就先下手为强把许振军一顿胖揍。
二是在用棍棒打完之后,张好峰、张海宾又分别持镰刀和尖刀砍许振军。造成12处创口,7处划伤。也就说,共被砍了19刀。
另外还有一些与认定正当防卫有关的事实,这个可以从河南省检察院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可以知道:
那就是,从头到尾,只有许振军一个人在与张好峰、张海宾战斗,而不是许振军带了一群人与张家父子对打。而且,许振军进入张宅时候是赤手空拳的。
前段时间两高一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明确了正当防卫构成的条件。
即使适用这个意见的规定,张好峰、张海宾父子的行为也只能得出2个结论:
要么是防卫过当;
要么就是故意杀人。
正当防卫构成要同时满足5个条件:
防卫前提:有不法侵害。
防卫意图: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防卫时间:正在进行。
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
防卫限度:必要限度。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限度要求。
除了防卫对象符合以外,其他均不符合。
不否认许振军是个流氓,他这种行为肯定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进一步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许振军私闯民宅的行为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但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代表所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都可以用砍刀来自卫。
就好比你打我一拳,我一砍刀招呼,然后说我这是正当防卫?
张氏父子主观上并不是针对许振军私闯民宅的行为进行的防卫,他们想的是许振军闯进来之后可能会殴打他们所以才进行的“防卫”。
不排除许振军下一步确实可能会殴打他们,但是说一千道一万,许振军还没开始发挥就已经被终结了,不能说许振军在“行凶”。
《意见》第15条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从这条规定来看,当时许振军的几个同伙都没上前帮忙,说许振军“行凶”,确实不是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点,唐僧或许比更多人理解的都透彻:
观音姐姐,这是你的不对了,悟空他要吃我,只不过是一个构思,还没有成为事实,你又没有证据,他又何罪之有呢,不如等他吃了我之后,你有凭有据,再定他的罪也不迟呀。
你看,多有法治精神!
不过法律并不要求要等砍死砍伤人之后才还手,你起码要等人家动手吧?法律不允许提前防卫。
在构思阶段就把人干掉,如果这都能算是正当防卫,那么这个社会就乱套了:
首当其冲的——你不能爆粗口了!
万一哪天你骂一句“X你M”,人家一刀就可以把你砍翻——你正准备进行强奸犯罪活动,我是正当防卫!
你找谁说理?这不是你当初支持的观点吗?
说点帮忙保命的东西:
1.仅在入口处安装摄像头,清晰些,带报警功能。
2.可能行凶者被制服后迅速打报警电话告诉警察自己很害怕外面有人要杀自己。
3.警察来了后告诉警察自己(最好有家人,家人)被挟持,抢夺凶器制止犯罪的过程中不慎碰到了对方。记住关键词:抢夺凶器制止犯罪!
4.还记得2么,警察来了要说2是在3之前完成的。因而,反杀后记得再打一个电话并让警方帮忙叫救护车。如果行凶者尚有气,记得帮他做比较夸张的心肺复苏术并拍部分不夸张部分的视频表现你的救人意愿(无主观意愿)。记得,你干死他的器具需要有他的指纹。
5.如果有家人,排练串供。因为接下去你会面对一个小凳子最多24小时的隔离审查。但是,千万,千万别怕!在警察赶到之前,请尽量把这个消息散播出去,让自己的亲属和能人朋友去疏通关系。再有理,不疏通关系都是白搭。有关系的,不明原因的坠楼搞成自杀都很多。
6.口供中,要反复询问凶手有没有急救后生还,并表示对方一定有生还可能如果去世警方有极大责任(救护车叫慢了一类)。同时,极其的懊悔表现。最后,一定要把动作说清楚:对方在杀我时我去抢夺凶器,结果两个人都很紧张一不小心就……对于不太好圆的部分,记住重复询问和斥责的内容,神经质一点。
7.说明自己收到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取保候审。候审期间让家人争取舆论支持。现在,基层民意也十分被看重,比如村联名,业委会联名这种。别小气钱,发发烟搞个联名。
8.希望法律能越来越完善。
至少不会无期。
这个问题从古代法制史角度谈点想法。在中国汉代至清代,法律对一种情况其实都是允许正当防卫的,即著名的“夜无故如人家”条文。夜无故入人家,表面意思就是夜晚没有正当理由进入他人家里。
这种行为的后果是什么呢?汉代以来的法律都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老百姓进行正当防卫,而且防卫致死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比如汉律:
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唐律:
诸夜无故入人家,答四十。主人登时杀之,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致死者加役流。
明清法律也制定了跟唐律差不多的夜无故入人家条文,不过清代的条文更加细致,在明律基础上增加了一条:
凡黑夜偷窃或白日入人家内偷窃财物被事主殴打至死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杖一百、徙三年。若非黑夜,又未入人家内,止在旷野,白日摘取蔬果等类,俱不得滥引此律。
从上面这些古代法律来看,大多是允许业主在歹徒无故闯入家宅时进行正当防卫的。不过有几个限制条件,第一,必然是发生在夜晚的擅闯;2、必然是没有正当理由的闯入;3、必然是闯入室内;4、实施防卫的人必然是主人(业主);5、必须是登时杀死,即闯入当时将歹徒杀死。
从夜无故入人家条文来看,这条法律不要求防卫方一定具有防卫的意图,也不需要闯入者一定要实施除闯入以外的不法行为。
唐律疏议规定,如果事先已经知道闯入者有作奸犯科的意图,可以退避情况下,仍然允许业主根据夜无故入人家条文将闯入者登时杀死。
如果按照古代的法律,今天检察官关于不确定闯入者有实施不法行为,所以不能正当防卫的观点,值得商榷。
对夜无故入人家防卫的后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业主杀死杀伤闯入者者不追究责任。对防卫过当的,可以减轻处罚。
夜无故入人家条文在清末修律以后,就消失在法律中。原因主要在于,到清末民国,宵禁制度已经事实上不存在,所以夜晚串门也多了起来,这时候如果滥用这条法律,会导致无辜的人惨死。
其次,国家权力的不断集中,国家不断对暴力进行垄断,一般不允许老百姓再实施自力救济。而入无故入人家条文,其实是对老百姓自力救济的一种认可。
但不管怎么样,夜无故入人家条文,对强调私有产权保护的今天还是有借鉴意义,我们的法治要从西方汲取营养,在犯罪刑罚这方面,也要考虑从古代法中汲取营养,毕竟“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古代法统治了几千年,其中的规则已经形成潜移默化的文化,影响着广大国民。
如果将古代法中的有益精神吸收到今天的法律或者裁判规则中,或许在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上会好很多。
由于这个案子不了解全面情况,只是根据新闻描述。从新闻介绍的情况来看,夜无故入人家的条件者中,鉴于双方早有积怨,“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的条件都已经具备,但尚不清楚的是,这对父子杀死闯入者,是否是在登时?
另外,考虑到双方此前就有积怨,死者本次闯入,即使父子可以回避,但是在自己的家里,也应当在防卫意图和防卫时机、起因等方面,进行宽松的解释。原因无他,家是老百姓最后的防卫堡垒,断无为不法分子退避的道理。
总结一下:这类案子的处理,或许可以借鉴“夜无故入人家”的法制精神,这样,也许情理法更加融合,裁判文书和裁判结果更有说服力。
参考文献:张群:《也谈夜无故入人家》,《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2期。
我以为昆山龙哥扬肠而去以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不会再如此苛刻,没想到反而似有更令人迷惑之感。
如果新闻报道属实,那么这个判决可以称之为最大最恐怖的杠精判案。
一伙十多天前强行翻墙闯入且将女主人打成重伤的暴徒半途再次砸门,同伙还带着砍刀的情况下,仍然能有"不能确定攻击意图"?
"仅仅依据许振军上次有明显过错的经历,并不能直接确定其本次一定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上次的行为仅仅是"明显过错"吗?那是故意伤人啊!
这逻辑好像就是"我抽烟喝酒打胎强奸,赌博斗殴坑蒙拐骗,但其实,我本质上是个好人。"
难怪太极拳能流传至今,而降龙十八掌却已失传。
太极的后发制人完美正当防卫,而亢龙有悔的一十三道后劲妥妥的防卫过当。
既然知乎自动让我关注了这个问题,就随手写两句。
新闻的报道内容有明显的倾向性。
1、如果新闻内容成立,正常的处罚可能怎样?
放到2009年,可能仍然不定正当防卫,也可能会定防卫过当。但是罪名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上最多一个人死刑(此时不需要确定是缓期执行还是立即执行),另外一个人定无期,甚至有期徒刑都可能。
但是,这个案件并没有这样认定。
2、案件中的疑点
首先,量刑上
打死一个人,正常的量刑惯例是一个死刑,另外一个最多无期,不会两个死刑。尤其涉案两个死刑是父子的情况下,更是会考虑这种关系,一般会尽可能放其中一个人一马。
所以一二审对父子两个人都死刑,必然有它特殊的原因。这个原因也必然对张氏父子极为不利,但从报道中根本体现不出来。
(死刑包括死缓和死立执,但是确认量刑时,并不考虑具体的执行方式)
其次,申诉经过了原审法院,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指令省检复查)这么多个环节,全部驳回。
2009年的司法环境,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确实很苛刻,不定正当防卫也正常。
但是时至今日,如果仅就新闻描述的案情,至少是防卫过当,而且是非常明显而无争议的。一般网民都能看出来,你至少要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业务能力达标报点信心。
这个案件能通过申诉审查,而且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基于前一点,我怀疑也仍然存在对这父子不利,但报道没有披露的案件细节。
第三,罪名上。
如果按报道内容的事件过程,正常正当防卫导致死亡的案件,哪怕不定正当防卫,罪名也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是这个案件定的是故意杀人罪,也一定有报道中没有体现出来,但是足以证明杀人故意的细节。
第四,正常的申诉过程都是先向法院申诉,一直到最高院,全部都被驳回之后才会考虑别的途径,比如找自己的对手检察院申诉。眼下恐怕已经穷尽所有法定途径,才诉诸舆论。
综上,在案件细节不明朗之前,我还是选择相信最高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一定有其充分理由。奉劝各位也不要被人当枪使比较好,先让子弹飞一会。
看到一个回答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法律文书,你们可以看看。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30072977/answer/1574166068
看到这最高院的答复答复,补充几点:
1、准备棍子在门后埋伏,不管死者进来干什么,都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2、把人打倒后,再拿尖刀、镰刀砍,明显已经过了正当防卫的时间,属于事后防卫,故意杀人罪且不成立正当防卫没问题。
3、乱刀砍死人的故意杀人罪,正常情况下至少得对一个被告人执行死刑。现在两父子都没死,说明也已经充分考虑了被害方的过错。
4、农村势力复杂,村支书是不是好人,举报支书的人是不是好人,报道中看不出来,也不应该轻易站队。
5、证据细节上,一定还有更多对这两父子不利的内容。
还能怎么看?
这个案例值得我说好多次。
以前看过一个特别记忆犹新的案子,cctv法制频道播的,至今不能忘怀。
某男苦恋有夫之妇不得,威胁这个家的妻子。女主懦弱,但不从。这个男的就以她的孩子生命威胁,挟持她逃亡边远地区,随后进行长达三年的囚禁虐待,锁着她。期间女主数次逃回被抓。终于,三年,女主忍无可忍逃回家。丈夫痛惜,为什么不早告诉他?遂担负起保护责任。(之前全家一直以为妻子赌气出走了,莫名失踪了)
之后,凶手追到家,以一家人性命威胁,强迫女主跟他回去,女主不从。第一次,凶手在家砍伤人被阻止(正好有亲戚做客,被殃及砍至受伤出血)。夫妻报案,好像是因为伤情太轻,jc没有大管。第二次,丈夫忍无可忍,在妻子协助下,干掉了凶手(他们俩人协力才能干掉凶手,你说这个凶手得多疯狂)。因为他们不想一辈子活在无穷无尽的提心吊胆和恐惧中。
当时我清楚地记得我问当公务员的爸妈,他俩分别答的,独立意见,都说无罪。我说肯定得判有罪,能不死刑就侥幸了。因为我太知道当时的惯例判法了。
结果,丈夫死刑,妻子无期。
我猜中了判罚结局,却留下一辈子阴影。
这件案子既然能在cctv播,说明官方认为这么判没问题(现在可能好多了吧)。
别的不说,对于有过伤人经历的,一定不能僵硬死板,说【闯入者不一定要杀人】。否则,逃脱不了xx相护的嫌疑。
我说这个案子是真的,不是举例,也是十多年前看的,大概还在上高中。震碎我三观。
后来,还播放丈夫在牢里说很后悔,告诫大家不要学他。妻子泪流满面。
官方播这个片子的目的是教育大家“无论如何,绝对不要冲动杀人”——这是片尾jc叔叔的总结。我敬佩jc叔叔们的辛勤劳苦。问题是,这事你遇上,你该怎么办?
官方意见是必须对方动手你才算正当防卫。
问题是,你护得了自己,护得了一家吗?男女主家里上有老、下有小,上面有七八十岁的老父亲母亲,下面有尚未成年的儿子。如果下一次丈夫不在家怎么办?如果能保护得了自己,女主也不会被掳走三年。
也不能怪jc。有的人就威胁说说,证据都没有,有的人关几天放出来会变本加厉报复。
只能期望,如果说,真是那种穷凶极恶的上门之徒,真的不要太僵硬执法,允许百姓有他们保护自己的权利吧。
如果说之前不鼓励“见义勇为”,那行,我们可以袖手旁观,装作自私自利人情冷漠;现在,恶人都欺上门了,我们还能往哪躲?
搬家吗?还有那种你搬到哪就追你到哪的坏人,阴魂不散。像这个案子那凶手绝对是,你逃都逃不了的极品。
之前校园霸凌1v15那案子,比例那么悬殊,你还能要求对方先动杀机?15个人动完杀机,基本当事人命都没了。江苏南通校园霸凌2v1,就赤手空拳把初三男生打到脑死亡,至今没有判决。嗯还15个人……
至于本案,该怎么判怎么判;不希望冤枉任何一个好人。希望正义虽迟但到。
https://www.zhihu.com/answer/1573588906 关于这个案子不敢多说话,怕被封。看见另一个回答,有兴趣的可以看看。
p.s.有不少朋友问为什么之前没判那个凶手罪行。我也不知道。jc叔叔没说。按理说,就凭这个三年,也应该抵消男女主一部分罪行啊。就是因为想不通,我才记了十多年。
杀人偿命我理解。但有的事,真的不明白。
真希望这个案子里的男女主也有死缓。
有人觉得cctv不会播这些。再说一个跟这个不是特别密切的案子,也是真人真事,防卫过当。【这一辈子印象最深的就是这俩】
https://www.zhihu.com/answer/1347020952 初中民警给我们讲的,也是为了普法(案例在最后)好在这个案子好人好报,有惊无险,看完应该比较治愈的,平衡一下吧。
针对评论区做几点补充:
第一,是关于证人证言说“打架”的问题,其实我在写之前是有担心村民无法分清打架和防卫说错话的,但是还是希望大家能相信侦察机关和公诉机关。一般来说问证人都会问何年何月何日何时何地,你在干什么,看到了什么,周围还有谁看到了,具体发生了什么,描述一下看到的情况,确定一下看到的人体貌特征和穿着,认不认识等。在这种情况下,最后定性还是“打架”本身就值得思考。
第二,很多人在调侃、嘲讽河南省检《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中的一句话“仅仅依据许振军上次有明显过错的经历,并不能直接确定其本次一定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其实怎么说呢,因为申诉复查通知书的内容基本都放出来了,结合内容来看,我个人认为这句话说的还是很有水平的,因为正当防卫时间限度是必要因素,而对时间把握不同,会造成事先防卫、事后防卫,而除了时间,对是否具有不法侵害的判断,则会造成假想防卫。这些防卫,都称不上正当防卫。所以我说这句话有水平。
当然,有一点我很支持,那就是我们不能事后以理性人的角度去分析,虽然客观上大家只能如此,但这不妨碍我们全面去分析,我在评论区里说过,这一点是个问题,但不是最大的问题。
第三,防卫意图的确定。
和朋友具体讨论了这个案子,大家觉得,从有人跺门开始,不法侵害就已经开始了,这也是我个人的观点,对于这一点,正当防卫司法解释也很明确,而此时被告人关灯埋伏的举动,从防卫角度看并无问题,但随后在死者赤手空拳进门后,二被告持棍棒与死者打斗,其实也问题不大,但随后二被告更换武器,开始搂砍、砍击死者,行为性质就发生了很严重的转变,再结合被告人“我也想要打他一顿,出出气”的口供,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二被告人从一开始就不具有防卫意图,那么如果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再讨论客观就没有必要。
当然即使我们假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其从更换武器开始,行为性质也发生了转变,最后两条路殊途同归,都走上了一样的结果,那就是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
以上是补充,以下是原答案,欢迎大家评论区指正讨论。
去裁判文书网检索了一下,没看到当时的判决,,这个正常,因为是2013年以后裁判文书才开始上网的,但是发现了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的一份《驳回申诉通知书》,是最高院给常卫云(被告人张好峰之妻,张海宾之母)的一个通知,从这里面我们或许可以窥见一二事实:
该通知书全文分为两个主要部分,即分别针对常卫云提出的两个申诉理由进行了回复:
第一:常卫云申诉提出“原审认定张好峰、张海宾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高法答复如下:
经查,证人张好方、张洪州、张进清均证明案发后张海宾向他们说自家与别人发生了打架,其中张进清还证明张海宾脸上、肚子上都是血,手上拿着刀;法医鉴定意见证明死者头面部、颈项部、胸腹部、背部及四肢等处有多处创口,根据创口形态,推断系两种以上锐性外力作用;公安人员在张好峰卧室床底下提取到了一把镰刀并在镰刀上检出了被害人的血迹;证人***的证言证明其被张海宾砍了一刀,说明张海宾案发时持有刀具;被告人张好峰和张海宾在侦查阶段均供述了分别持镰刀和西瓜刀朝被害人身上乱砍的事实,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张好峰、张海宾共同持刀致死被害人许振军的事实。
答复很长,给大家提取几个关键信息:
1、有证人证言,证实“张海宾向他们说自家与别人发生了打架”
关于这点大家看一下,证人名字叫“张好方、张洪州、张进清”,而被告人叫“张好峰、张海宾”,因为本人老家是河南南阳的,据我了解,在农村老家排字辈还是很盛行的,也就是说“张好X”这种名字格式下,双方应该是有血缘关系的亲戚,但就是这个亲戚证实被告人和别人打架,注意是打架,而不是正当防卫。
2、法医验伤之后发现作案工具、伤口形状吻合
3、被告人自己口供描述事实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均表明张好峰、张海宾故意杀人意图和事实明显。
第二:常卫云申诉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请宣告无罪”:
最高法答复如下:
就本案来说,本案系因张好峰检举被害人许振军之父许洪振有贪污、受贿、殴打多人等问题而引发。对于张好峰的举报,当地纪委尚未作出明确的结论。案发前不久,被害人带人闯入你家将你殴打致轻伤,案发当晚,被害人又再次闯入你家,对本案的引发确有明显过错。但张好峰、张海宾在得知许振军跺门时即手持棍棒躲藏在院内,在许振军闯入后即实施殴打,而此时许振军尚未对被告人的人身造成不法侵害,且其闯入的目的尚未明确,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时间条件;之后二被告人又分别持镰刀和尖刀对许振军进行砍击,最终导致被害人身中多刀后失血性休克死亡,具有明显的攻击、报复意图,而非防卫意图,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的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根据本案的起因、被害人具有过错以及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在持刀致死被害人过程中的作用相当等因素,对二人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并无不当,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在这里重点就来了,这是与之前第一点相互呼应的,再次为大家提取关键信息:
1、案发当晚,被害人又再次闯入你家,对本案的引发确有明显过错
也就是说,司法部门对死者的过错是认识到的,这一点司法机关也没有回避,而这也是大家争议的焦点所在,那就是都闯到别人家里了,还不能算是正当防卫?
2、但张好峰、张海宾在得知许振军跺门时即手持棍棒躲藏在院内,在许振军闯入后即实施殴打,而此时许振军尚未对被告人的人身造成不法侵害,且其闯入的目的尚未明确,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时间条件
这里说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大家可能不知道,正当防卫制止的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此时死者闯入之前被告人就预先埋伏,闯入之后没有交谈直接动手,可能构成事前防卫、假想防卫。
3、之后二被告人又分别持镰刀和尖刀对许振军进行砍击,最终导致被害人身中多刀后失血性休克死亡,具有明显的攻击、报复意图,而非防卫意图,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里说的“之后”,大家作为局外人无法判断有多“后”,但作为办案机关,应该是能够判断出棍棒殴打和尖刀砍击之间时间上的是否连续,而在文书未明确表达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两个行为的发生应当是连贯的,而这才可以推导出“具有明显的攻击、报复意图,而非防卫意图”。
个人认为,如果事实确如最高法答复,那么本案被告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是需要打一个大大的“?”的。这种行为放在以前,绝对构不成正当防卫,可哪怕是放在今天,也难以说被告人是正当防卫。
虽然个人认为死者开始跺门,不法侵害就已经发生,但就像我在唐雪案中表达的观点,不法侵害的程度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就我个人观点,当死者破门而入开始,谈正当防卫是应当的,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预先埋伏的意图太明显了,再加上俩家本来就有矛盾在前,而且俩家之前的矛盾到底是谁对谁错目前也很难分清,在这种情况下,结合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等诸多因素,认定被告人具有报复、杀人的故意,应当是没有错的。
河南省检出具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明显不符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以下要求: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七起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2]中,根据「杨建伟故意伤害、杨建平正当防卫案——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的界分」作为参考:
个人认为,张家父子:
张家父子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是造成一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家父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杨建伟的判决标准,个人认为不应该超过7年有期徒刑。
关于「杨建伟故意伤害、杨建平正当防卫案」,最高院有如此意见:
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引发打斗,特别是一方事先准备工具的,究竟是防卫行为还是相互斗殴,准确界分存在一定困难。司法适用中,要注意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以准确认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第一,正当防卫必须出于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意图既包括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包括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第二,妥当界分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实践中,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双方相互打斗,具有互殴的形式与外观。二者界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具有防卫意图还是斗殴意图。
行为人为防卫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准备防卫工具的,不必然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第三,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以准确认定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四,妥当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以确保刑罚裁量的准确和公正。防卫行为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3]
嗯,下次按儒家经典案例来
厕所厨房先埋伏一百刀斧手,客厅里好烟好酒大排宴宴招待好这位闯入的。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一家之主问明闯入者所为何来。如不行凶继续好吃好喝最后奉上珠宝银两礼送下楼。如若行凶摔杯为号刀斧手杀出顷刻将来人砍为肉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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