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一点:(不能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病人杀人不判刑,但也不代表全无后果。
问题本身其实不难回答。从犯罪构成来说,无论是三阶层、四要件还是欧美法系中「犯罪意图 + 犯罪行为」的结合说,有一点是类似的:犯罪是主观和客观的结合。精神疾病如果足以导致某人丧失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也就缺乏了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而从刑罚的目的来看,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也不能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所谓一般预防,可以理解为通过处罚犯罪者而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威慑潜在犯罪者。
不惩罚精神病人,会助长他人犯罪吗?在两种情况下或许可以:
1、有人意欲杀人,得知精神病人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因此故意导致自己患上精神病,期待自己能够在患病状态中完成目的。这一点,似乎在医学角度几乎无法实现。
2、有人意欲杀人,得知精神病人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因此伪造证据,期待法院认定自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侥幸逃脱惩罚。
对于第二点,以美国为例, 46 个州允许采取民事措施限制「因精神疾病而对自己或者他人构成威胁」的个人做出限制自由的措施(上图黄色部分)。
而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则可能送上「强制医疗」大礼包: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上述行为,对于假扮精神病人行凶这一做法,也提供了一定的阻却力(当然相较于刑事处罚还是有相当的差距)。另外,这些措施也能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即阻止特定对象在一定时间内对公众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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