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媒体报道烟台男子 4300 万元个人捐款被街道转走,反遭起诉被「逼捐」2855 万成老赖?

回答
烟台这事儿,可真是让人看得心头堵得慌。一个心怀大善的普通人,拿出自己辛苦赚来的 4300 万,想为家乡做点贡献,结果呢?一通折腾下来,捐款被不明不白地转走,自己反而成了被告,还背上了巨额债务,最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落得个“老赖”的名声。这剧情,比小说还离谱,也太扎心了。

我们先掰扯掰扯这事的来龙去脉,争取把细节说得清楚点。

好心的开端:4300 万的巨款捐赠

故事的主人公,我们就叫他王先生吧。王先生虽然不是什么超级富豪,但也是通过自己的辛勤打拼,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他一直以来都有着浓厚的家乡情结,看着家乡的一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还有提升的空间,就想着能为家乡出一份力。

于是,经过一番深思熟虑,他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笔 4300 万元的资金,无偿捐赠给烟台市的某个街道办事处,用于改善当地的民生项目,比如修路、建学校、建敬老院之类的。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这份心意,说实话,是相当了不起的。

按照常理,这种巨额捐赠,应该是一个庄重而公开的过程。捐赠人、受赠人、捐赠项目、款项去向,都应该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既是对捐赠人善意的尊重,也是对公众资源的负责。

事情的转折:不明不白被转走

然而,就在王先生这笔 4300 万的捐款,本应按照他的意愿用于特定的公益项目时,却发生了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具体怎么转走的,目前公开的信息还不够详尽,但最关键的一点是,这笔钱并没有按照王先生的初衷和约定去使用,而是被街道办事处以某种方式“转走”了。

这里的“转走”,可能意味着几种情况:

挪用: 街道办事处将这笔钱挪作他用,用于了非公益项目,或者根本没有用于任何公开的项目。
转移到其他账户: 资金被转移到了街道办事处内部的其他账户,但其流向和用途却变得模糊不清,不接受王先生的监督。
未经同意的使用: 在没有获得王先生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街道方面擅自将这笔钱以某种形式进行处理或转移。

不管具体是哪种方式,核心问题是:这笔捐款的去向,失去了透明度,也违背了捐赠的初衷。

对抗的升级:反遭起诉,被“逼捐” 2855 万

王先生自然不乐意了。他捐钱是为了做好事,现在钱不见了,或者被用得不是地方,他有权知道真相,也有权要求追回款项或者明确用途。他开始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沟通和交涉。

然而,令人震惊的是,街道办事处并没有积极回应王先生的关切,反而采取了一种极其强硬甚至是倒打一耙的态度。根据媒体的报道,街道办事处竟然反过来起诉了王先生,而且要求王先生“逼捐” 2855 万。

这里的“逼捐”一词,用得非常精妙,也极其讽刺。意思是说,街道办事处声称,王先生当初捐赠的这 4300 万,实际上是他们街道办事处已经支付给王先生的“预付款”或者“工程款”之类的,现在王先生不仅没有把剩余的钱捐赠出来,反而因为之前的款项等原因,应该再“补齐” 2855 万。

这逻辑简直是颠倒黑白!

一个捐赠者,把自己的钱无偿给出去,这是无私的付出。而受赠方,在接受捐赠后,不仅没有感恩,反而起诉捐赠者,声称捐赠者欠他们钱,而且是欠款的数额还比剩余的捐款还要多?这哪里是“逼捐”,这简直是赤裸裸的欺诈和抢夺!

我们可以合理猜测,街道办事处可能采取了某种财务手段,比如在转走王先生捐款的同时,又和王先生之间发生了其他财务往来,然后街道方面将这两者混淆,或者故意扭曲事实,将王先生的捐款说成是他们支付给王先生的款项,然后以“未履行合同”或“欠款”的名义起诉王先生。

最可怕的后果:成“老赖”

在法律程序中,尤其是在基层一些行政或司法环境下,作为普通个人的王先生,面对有公权力的街道办事处提起诉讼,可能很难占据优势。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证据获取受限的情况下,一旦法院判决下来,无论判决是否公正,对于王先生来说都可能是毁灭性的。

最终的结果是,王先生不仅没能实现自己的公益愿望,反而背上了 2855 万的债务,而且因为无法偿还,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老赖”。

一个曾经怀揣善意想为家乡贡献财富的人,就这样被推到了社会的对立面,背负了无法洗刷的污名。这对于他个人的生活、事业、名誉,都将是巨大的打击。

这件事情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1. 公共权力滥用与腐败的担忧: 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府 G 部门,本应是服务公众的,而不是利用职权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这种行为让人不得不怀疑是否存在权力滥用,甚至是基层腐败的影子。4300 万的巨款,如果被不当处置,其中的猫腻可想而知。
2. 捐赠制度的漏洞与监管缺失: 如此巨额的捐款,应该有非常严谨的流程和严格的监管。为何一笔 4300 万的捐款能够被街道办事处如此轻易地“转走”,并且后续的法律纠纷竟然以捐赠者为被告?这暴露了现有的捐赠制度在执行层面和监管层面的巨大不足。捐赠款项的去向,应该有第三方审计或者更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
3. 法律程序的公正性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在这场与公权力的博弈中,作为普通公民的王先生,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为何一个捐赠行为,最终演变成了被起诉、被判决并成为“老赖”的悲剧?这引发了对法律程序公正性以及基层司法环境是否能有效保护普通公民权益的质疑。
4. 社会诚信的崩塌: 这一事件无疑是对社会诚信的一种极大伤害。当一个人的善意被如此对待,当善举可能导致个人灭顶之灾时,还会有人敢于慷慨解囊吗?这会寒了很多普通人的心,对未来公益事业的发展也是一种阻碍。
5. 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媒体的报道是公众了解事实的重要渠道。但在此事件中,我们需要更详细、更权威的信息披露,包括捐款的具体协议、款项的流转记录、街道办事处起诉的理由和证据,以及法院的判决细节。只有信息公开透明,才能让真相大白,也才能接受公众的监督。

我们期待的解决方案:

1. 彻查真相: 必须由更高层级的部门或者独立的调查机构介入,彻查这笔 4300 万捐款的真实去向,以及街道办事处起诉王先生的真实动机和证据。
2. 纠正错误判决: 如果存在枉法裁判,必须立即纠正,还王先生一个清白。
3. 追究责任: 如果证实街道办事处存在挪用、侵占捐款或滥用职权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4. 完善制度: 必须反思现有的捐赠管理和法律执行机制,堵塞漏洞,建立更透明、更有效的监管体系,确保每一笔捐款都能真正用于公益,并且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总而言之,烟台这桩事,不仅仅是关于一个人和一个街道的纠纷,它折射出的是社会运行中可能存在的体制性问题和诚信危机。我们希望,在这次事件之后,能够真正引起重视,拿出实际行动来解决问题,而不是让这样的悲剧一再重演。一个充满善意的社会,不应该让好人流血,更不应该让好人寒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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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知乎人指出核心问题,然而刚才我又刷到了抖音上那条含糊其辞、误导受众的新闻。

那我来答吧。

结论先行:这件事情本质上不是什么逼捐,这件事情是我国公有制资产流失大潮中的冰山一角。

如果要给这件事起一个标题的话,我觉得应该叫《一窝中国特色资本家的诞生与栽坑》


而一切,都要从这篇报道中的【烟台男子】,也就是【常德】这个人的父亲【常宗琳】开始说起。

这个【常宗琳】不是什么别人,在上世纪70年代,文中的【新牟里街道】还叫【新牟里村】的时候,他就是这个村的村支书。

在他任职期间,烟台新牟里村建立了一个村办企业,叫做【新牟国际】(本文中涉及企业名称较多,请注意分辨),这家企业属于【新牟里村】集体所有,常宗琳只作为管理者和法人代表。

在新牟里村民们共同的努力之下,【新牟国际】发展的很快,曾经一度有过中国北方海运第一企业的称号。

第一个转折点发生在1988年到1996年。1988年,仍是集体企业身份的【新牟国际】收购了身为国企的【牟平毛纺厂】,经过几番改名之后成为了现在的【新潮实业】。

注意,改制后的【新潮实业】有三个股东,分别是【新牟国际】、【烟台全州海洋运输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常宗琳)和【牟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1996年,随着市场的变化,【新潮实业】的价值连番暴涨,于是在股市大浪潮的环境下,【新潮实业】成了烟台市的规范化股份制试点企业,实现了上市。(这里面有许多比较细的改制运作,不赘述)

有意思的是,上市之后的1998年开始,【新牟国际】企业发展越来越差,【新潮实业】发展的却越来越好,而且很多以前【新牟国际】的优质产业都逐渐剥离给了【新潮实业】,但这个时候【新牟国际】仍然是【新潮实业】的大股东,所以村民们也没说什么。

第二个转折点发生在2008年,在此之前,一家突然冒出来的叫【东润投资】的企业突然收购了原本在常宗琳和数位【新牟国际】高管掌控下的【烟台全州海洋运输公司】。

随即,2008年5月,又是这家【东润投资】用3000多万的价格,收购了【新牟集团】所有的【新潮实业】的股权,加上之前收购的【全州运输】拥有的【新潮集团】的股权,一跃成为了【新潮集团】的控股方。

但是对新牟里村的村民来说,一夜之间他们就失去了【新潮集团】这个主要的产业,只留下了一个【新牟国际】的空架子。

那么,这个【东润投资】的控制人是谁呢?【东润投资】的股东全部都是【常宗琳】的家人,和【新牟国际】的高管。

就这样,【常宗琳】等人,用不到4000万的投入,瓜分了这个集体企业的所有价值。

这里还有许多细节操作不提。2009年,这事儿的第三次转折点来了,一年前刚刚骚操作侵吞了几十亿集体资产的常宗琳,他死了。也许是一直后怕,也许是死前良心发现,他叫回了他此前一直在国外留学、经商的儿子,也就是题目里的【常德】,叮嘱他以后要照顾全村人的养老问题。

但你觉得,这样的资本家会干这种事儿吗?

当然不会,【常德】转头就把这事儿抛到脑后,跟自己的叔叔、大爷、姑姑、姐夫谁的内斗去了。

这种下三滥的玩意儿路子都差不多,因利而聚利尽则散,一场轰轰烈烈的家族正产立刻打的昏天黑地。

但是另外一头,你觉得新牟里的村民们能善了吗?再加上争产过程中双方心怀鬼胎的煽风点火,新牟里的村民数年来,上访不断。甚至2010年因为上访搅黄了当地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让当地官员十分头疼。

第四个转折点发生在2011年,因为本身的市场变化和争产内耗,新潮实业开始坍塌式的价值缩水。同一年也许是在内斗中失势,【常德】做了一个可能是“我得不到的你们也别想得到”的决定,宣布将自己准备出售的约15%的股份捐出来给村民成立扶贫基金会,想以“曲线救国”的方式以基金会的名义(这也就是为什么基金会最后没让他主理他很崩溃)保住手里这点股权。(真的讽刺,这个村30年前山东省村办企业集体致富示范村,集体资产流失之后,村民流落到需要被扶贫)

拉拉扯扯这个事情到了13年,当地的官员出面了(当地官员被上访也是困扰的不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没有那个手腕),提出了一个有点复杂的分配管理方案,【常德】也同意了,把大部分承诺的资金打入了账户。

当地官员操作也是骚的要死,钱一到账,立刻就给村民们分了!

再后来,【常德】的姐姐姐夫又插了一杠子,导致他没有成为基金会的负责人。因此,常德才一直闹到现在。

他这叫捐款吗?他这叫买赎罪券!

行了,新闻相关的的事情大致就写到这儿了,这个新潮实业除了这事儿之外的烂瓜烂账还有很多。盘子不大,但干的“资本运作”的那些烂事儿让它简直可以做成标本放在博物馆里了,你们有兴趣的自己扒吧。

新闻里用的词儿【烟台男子】之类的,我觉得都不准确,应该叫【乡镇版曲婉婷】才对。

对了,这个常德,人在国外,还入了外籍。



答案撂这儿了,你们赶紧看,该保存保存,该截图截图,谁知道什么时候就没了。

(要不要开个赞赏呢...我最近好缺钱的说...)

感谢打赏!我晚上有钱吃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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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简单点把这事说明白。

常德的父亲常宗琳是村支书,通过资本运作把村集体企业变成了家族企业(优质资产转移给子公司,再通过家族企业收购子公司股份),这是一切的缘由。

后来常宗琳挂了,我们的主人公常德粉墨登场,从国外赶回来夺权。

由于公司是资本运作来的,叔叔舅舅七大姑八大姨自然不愿意放权,你再把我们运作掉了咋办。

斗不过你们,那我套现走人总行了吧,不行,被运作掉的村民还在闹,家族内斗,公司每况愈下,没人接盘。

常德怎么说也喝过几年洋墨水,搞了个一石二鸟的骚操作,慈善基金会。

1.用慈善基金画大饼堵住村民的嘴。

2.通过基金会间接控制公司。

万万没想到,他们一家骚操作不断,街道也不差,钱一到基金会就被分给村民了。

竟然把我放在慈善基金会的钱拿去做慈善,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还有没有王法!法院走起。

法院走了几波,没搞赢,反倒给街道和村民惹毛了,反告一个当初约定的善款没全部到位,消停了一阵。

最近流行写小作文,常德心思又活络了,起个标题,《男子捐款4300万,反被起诉逼捐2855万成老赖》。

再买几个热搜,于是有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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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标题起得……哎,话语权在资本手上,真的是颠倒黑白了。

我也是看高赞的内容才有所了解,简单说就是这个“烟台男子”其父侵吞了乡镇集体企业资产,后在家族内部产业争夺中失势,借机搞出来的“捐款”罢了,各种破事一堆。

这不由得让我想起 所谓的中国商业教父了,他当年在中国最有前途的、国企性质的科技公司任职总经理,他通过一些列资本操作,借所有权改革,向该国企借钱,买下该国企,等公司成为他的私产后,再还钱给公司……

由于其操作过于丝滑,行云流水一般,被当做教科书般的案例, 启发了一大批集体资产管理人员,由此他获得“中国商业教父”称号。此后他更是广结网络,成立了泰山会……


当年那个科技公司有一大堆有着家国情怀的科技人员包括倪光南等,一度走在中国科技前沿,他接手后,彻底沦为美国科技公司代工,失去了核心技术研发能力,今天那个公司的 行政、运营等 核心部门在美国。对了,那个科技公司当年可是中科院投资的。

更令人叹为观止的是,成为资本家后,他便掌握了话语权,社会上对他的评价一度只有溢美之词,他甚至成为了“改革开放40年百名杰出民营企业家”、“改革先锋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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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开始还以为是资本家空手套白狼,骗了当地的政策土地贷款,然后跑路失败了呢。

原来剧情更刺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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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还以为是:良心富豪为了实现共同富裕,捐千万资产,无良街道村委截取善款挪用给村民。而实际上是:无良资本家,把村集体企业强制转为股份企业,侵吞村集体财产,村民一直上访,为了平息众怒,老资本家把自己持有的部分股份“捐”给村民,其实是补偿当年受损的村民。为了避免连累家人,让资二代移民美国,资二代以各种理由推迟捐款进度,街道办强制划走“捐款”并讨要剩余“捐款”

再说一下,捐款其实就是赠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一般性的捐款,如果在没实际捐赠时,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合同法》又对上面这些情形进行了限制,在同一法条的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欠款规定。”所以不是所有捐款都可以反悔。

当然这个问题可不仅是赠予合同的问题,表面上是捐款纠纷,实际上是村集体资产流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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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把事情炒热的副作用来了嘛。

它们以为可以操纵舆论攻击政府。

但是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村委会干得漂亮。

标题看着我就疑惑,想等两天搞清楚情况。

果然反转很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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