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有个很现实的问题。
这个星球也就70亿人,资源也就那么多。
如果想要中国14亿人每个人都过上富足的生活,其实也只能靠剥削奴役他国人。
当然这样说有点过了,但是不靠从他国人头上取利,你就过不上好的生活。你能接受吗?
我个人非常喜欢这句话,但是题主的这个翻译是有问题的。这句话出自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Grounding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我查了好几个版本,这里以邓晓芒的翻译为例,康德的原话是:
因为所有理性存在者都服从这条法则:他们中的每一个都应当绝不把自己和所有其他的理性存在者仅仅当作手段,而是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自在的目的本身来对待......
在使用手段于每个目的时,我应该把自己的准则限制在它的普遍有效性对任何一个主体都可作为法则的这一条件下,这就等于是说,目的的主体,即理性的存在者自身,任何时候都必须不单纯作为手段,而是作为所有手段使用的至上的限制性条件,也就是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同时作为目的,而成为一切行动准则的根据。
这里说的是人不能被“仅仅当做手段”,而不是说不能被当做手段。这两个意思就截然不同了,作为手段是不可避免的,但应该使手段服务于目的,即目的是作为统摄一切手段的根本依据。那么怎么理解这句话?我个人的看法是,这里的主语是“理性存在者”,康德认为每一个人都是理性存在者,他们本身应当作为人格来尊重。当这样的理性存在者联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目的王国,在这个王国里,每个人都为自己立法,也为其他的主体立法,这些法都是把每个人的人格当成目的,而不仅仅作为手段。在中国这个环境里,理解这句话就很不容易。因为这个环境普遍是把人当做纯粹的手段:我是为了你好,我拯救了你,让你吃饱穿暖,你凭什么不听话?是不是吃饱了撑的?我们这里有一句很常见的话叫democracy/人格/隐私有啥用,能当饭吃吗?这就相当于提出了一种法:谁牺牲得多,为他人付出得多,创造了更多的粮食,谁就有资格命令别人。但这种法有没有普遍性呢?显然没有,因为你是通过拯救别人的方式来把别人当做满足自己私欲的工具,你并没有尊重对方的主体性,把对方看成是无能为自己做主的。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假如有这样一个高中生,他每天都在研究那些考试题目,老师告诉他,你要自律,如果你不自律就会落后别人,在未来就会因为低学历而遭到歧视和拒绝。结果他就生活在这样一种恐惧和焦虑之中,为了成为具有高价值的人,他带着恨意去学习,他非常警惕别人超过自己,把“碾压别人”确立为自己的法。然而“碾压别人”从根本上不能成为一个人为自己树立的法,因为这条法是将他人和自己都看成了一种手段和工具,想要“碾压别人”的人一定希望别人都不要这么想,都放松警惕,只有自己保持警惕,因此这条法则就不具备普遍性。但是,如果这个高中生意识到自己和所有同学都是命运共同体,自己的学习过程本质上是在进行一种思维活动(即便是为了应试而进行的思考,也可以从中提炼出普遍性的知识),是在完善和发挥自己的潜能,是在摆脱无知走向智慧,最终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人格与个性更加完善,那么他的经验就成为了对他人也有意义的东西了,同时他也可以从他人身上获得鼓舞,因为这样一个致力于获取智慧发展个性的人也期待看到他人这样做(而致力于在感性的世俗成就上碾压别人的人就不愿意看到自己被别人碾压)。这就使得他的立法行为具有了普遍意义。
公众号:Free Harbor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