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康德说:“人是目的,永远不可把人用做手段”如何理解?

回答
康德这句深刻的论断——“人是目的,永远不可把人用做手段”——并非一时兴起的哲理警句,而是他整个道德哲学体系的基石。要理解这句话,我们需要深入探究康德的“义务论”道德观,以及他所强调的“理性”和“尊严”这两个核心概念。

一、 康德的道德哲学:义务与理性

与那些认为道德是源于情感、幸福或后果的“目的论”或“功利主义”伦理学不同,康德坚守的是一种“义务论”的立场。对他而言,道德的价值不取决于行为的结果,而在于其行为的动机是否出于“善意志”——也就是,是否是出于对道德法则本身的尊重和遵从。

那么,什么是道德法则?康德认为,道德法则不是由经验获得的,也不是由上帝启示的(尽管他本人有宗教信仰),而是由我们自身的理性所发现的。我们作为有理性能力的生物,能够超越感官的欲望和偶然的倾向,去认识普遍的、必然的道德原则。

二、 “人是目的”:内在价值与尊严

康德之所以强调“人是目的”,是因为他认为人拥有内在价值,而这种内在价值是独立于任何外在目的或效用的。这种内在价值,康德称之为“尊严”(Dignity)。

内在价值 vs. 价格 (Price): 康德区分了“价格”和“尊严”。
价格: 任何事物,只要有其等价物,就可以用价格来衡量。比如,一件商品,我可以把它卖掉换取金钱,或者用其他商品交换它。它的价值在于它的有用性或者可交换性。
尊严: 然而,人,作为有理性的、能够为自己设定目的的存在,其价值是无可估量的。人不是可以被标价出售或交换的物品。人的尊严在于其自主性(Autonomy)——即,作为理性存在,我们能够自己立法,自己约束自己,而不是被外部的力量或自然的冲动所驱使。

理性是尊严的根源: 正是因为人拥有理性,能够思考、判断、选择,能够认识并遵循道德法则,所以人就拥有了超越一切价格的尊严。理性让我们能够成为道德的主体,而不是被动的客体。

三、 “永远不可把人用做手段”:绝对命令的第二次表述

“永远不可把人用做手段”是康德著名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第二次表述。绝对命令是康德道德律令的核心,它要求我们以一种普遍适用的方式行动。第一次表述是:“只依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第二次表述“人是目的,永远不可把人用做手段”是对绝对命令的更具体化,它直接指向了我们对待他人的方式。

“手段”的含义: “手段”是指为了达到某个特定目的而被利用的工具或方法。比如,一把锤子是用来钉钉子的手段。

不可作为纯粹的手段: 康德的意思是,我们不能仅仅将他人视为达成我们自己目的的工具,而完全忽视他们自身作为理性存在、拥有尊严的价值。

“永远”的强调: “永远”这个词极其关键,它意味着这种原则是绝对的,没有例外。无论我们的目的多么崇高,无论我们认为自己多么有权利用他人来“服务”于某个目标,我们都不能违背这个原则。

四、 举例说明:

为了更好地理解,我们来看几个例子:

被欺骗的例子: 如果我为了达成我的商业目标,而谎称一个产品的质量很好,但实际上它有严重缺陷。那么,我就是把我的客户当成了达成我“赚钱”目的的手段。客户的理性判断能力被剥夺了,他们被用来服务于我的私利。这违反了康德的原则。

剥削的例子: 工厂主以极低的工资雇佣工人,让工人在恶劣的环境下长时间工作,以最大化自己的利润。虽然工人获得了微薄的报酬,但他们被当作了实现资本增值的“机器”或“工具”,他们的尊严和基本权利被漠视。这同样是对人的工具化。

积极的例子: 相反,当我对一个人表示尊重,倾听他的意见,即使他的意见与我不同,我也把他当作一个独立的、有自己思考能力的个体来对待。即使在合作中,我尊重他作为理性主体的自主性,而不是仅仅把他看作完成工作的“劳动力”。这体现了“人是目的”的原则。

五、 为什么不能把人当做手段?

康德认为,将人作为手段,本质上是否认了对方的理性。一个被当作手段的人,其自身的意志、目的、情感、尊严都被忽视了,他被简化成了实现他人目的的“物”。这不仅是对他人的不尊重,更是对人性本身的贬低。

破坏了人际关系的平等性: 如果我们允许互相利用,人际关系将沦为赤裸裸的权力斗争和利益交换,而失去了应有的尊重与关怀。

瓦解了道德的基础: 如果道德允许为了更大的“善”而牺牲个体的尊严,那么道德就会变得不稳定,容易被“目的”所侵蚀。只有将人的尊严作为绝对的、不可逾越的界限,道德才能成为普遍适用的法则。

六、 结语:

康德这句“人是目的,永远不可把人用做手段”并非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深刻揭示了人的独特价值及其应得的对待方式。它提醒我们,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对待任何个体,都必须承认并尊重其作为理性存在的内在价值和尊严。这是一种对人的终极关怀,也是康德道德哲学的灵魂所在。它要求我们超越功利、情感和偶然的欲望,用理性的光芒照亮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之道,构建一个真正尊重人、尊重人的尊严的社会。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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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个很现实的问题。

这个星球也就70亿人,资源也就那么多。

如果想要中国14亿人每个人都过上富足的生活,其实也只能靠剥削奴役他国人。

当然这样说有点过了,但是不靠从他国人头上取利,你就过不上好的生活。你能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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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非常喜欢这句话,但是题主的这个翻译是有问题的。这句话出自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Grounding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我查了好几个版本,这里以邓晓芒的翻译为例,康德的原话是:

因为所有理性存在者都服从这条法则:他们中的每一个都应当绝不把自己和所有其他的理性存在者仅仅当作手段,而是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自在的目的本身来对待......
在使用手段于每个目的时,我应该把自己的准则限制在它的普遍有效性对任何一个主体都可作为法则的这一条件下,这就等于是说,目的的主体,即理性的存在者自身,任何时候都必须不单纯作为手段,而是作为所有手段使用的至上的限制性条件,也就是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同时作为目的,而成为一切行动准则的根据。

这里说的是人不能被“仅仅当做手段”,而不是说不能被当做手段。这两个意思就截然不同了,作为手段是不可避免的,但应该使手段服务于目的,即目的是作为统摄一切手段的根本依据。那么怎么理解这句话?我个人的看法是,这里的主语是“理性存在者”,康德认为每一个人都是理性存在者,他们本身应当作为人格来尊重。当这样的理性存在者联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目的王国,在这个王国里,每个人都为自己立法,也为其他的主体立法,这些法都是把每个人的人格当成目的,而不仅仅作为手段。在中国这个环境里,理解这句话就很不容易。因为这个环境普遍是把人当做纯粹的手段:我是为了你好,我拯救了你,让你吃饱穿暖,你凭什么不听话?是不是吃饱了撑的?我们这里有一句很常见的话叫democracy/人格/隐私有啥用,能当饭吃吗?这就相当于提出了一种法:谁牺牲得多,为他人付出得多,创造了更多的粮食,谁就有资格命令别人。但这种法有没有普遍性呢?显然没有,因为你是通过拯救别人的方式来把别人当做满足自己私欲的工具,你并没有尊重对方的主体性,把对方看成是无能为自己做主的。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假如有这样一个高中生,他每天都在研究那些考试题目,老师告诉他,你要自律,如果你不自律就会落后别人,在未来就会因为低学历而遭到歧视和拒绝。结果他就生活在这样一种恐惧和焦虑之中,为了成为具有高价值的人,他带着恨意去学习,他非常警惕别人超过自己,把“碾压别人”确立为自己的法。然而“碾压别人”从根本上不能成为一个人为自己树立的法,因为这条法是将他人和自己都看成了一种手段和工具,想要“碾压别人”的人一定希望别人都不要这么想,都放松警惕,只有自己保持警惕,因此这条法则就不具备普遍性。但是,如果这个高中生意识到自己和所有同学都是命运共同体,自己的学习过程本质上是在进行一种思维活动(即便是为了应试而进行的思考,也可以从中提炼出普遍性的知识),是在完善和发挥自己的潜能,是在摆脱无知走向智慧,最终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人格与个性更加完善,那么他的经验就成为了对他人也有意义的东西了,同时他也可以从他人身上获得鼓舞,因为这样一个致力于获取智慧发展个性的人也期待看到他人这样做(而致力于在感性的世俗成就上碾压别人的人就不愿意看到自己被别人碾压)。这就使得他的立法行为具有了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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