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谈合法化,那就要说说“法”!我国奉行的马克思主义里,老马说:法律不能违背自由的人性。法律应该是人性自由的保障,任何禁止、违背、压抑人性自由的法律,都是恶法!这一点没有人反对吧?
那OK,接着说人性!
性欲是不是最基本的人性?我替大家回答:对!没错!是的!
那么OK,继续!
性欲是最基本的人性,性欲的发泄同理也是基本的人性表现。但是因为要保障社会关系的有序,违背他人意愿而强行发泄性欲是应该被禁止的,因为牵扯到了“他人”,法律必须规范!
但是,如果没有违背他人意愿呢?那是不是符合人性的基本自由?
恋爱中的男女发生性行为,法律是不会干涉的,为什么?因为没有违背“他人”意愿,是两情相悦的,是你情我愿的!男女双方本质上付出了感情,表现上是付出了时间、金钱、甜言蜜语等等等等。最终,啪啪啪了!
那么嫖娼,首先不是违背了双方意愿,是你情我愿的!表现上,不用付出时间、甜言蜜语等等等等,只需要付出金钱,在程序上比恋爱少付出了很多,唯一的区别在于,前期没有在感情上付出,为什么说“前期”,因为啪啪出感情的情况你敢说不存在?
那么,禁止色情行业,禁止的其中一项是卖淫嫖娼,在本质上来说,就是违背了自由的人性!主流媒体引导的舆论中其实只是在偷换概念,偷换的是什么?偷换的是:违背他人意愿的概念!
妓女往往被偷换成“被逼的”!既然是“被逼的”,那肯定法律得规范了!而现实是:妹子们是自愿的,而且是非常非常自愿的!
当然,法律还会考虑到利用别人的身体赚取剩余价值,如果合法,招妓女就可以上智联招聘!甚至大张旗鼓的宣扬,会影响社会道德。这样想想,也是很可怕的。所以,香港“一楼一凤”合法!组织卖淫嫖娼违法,巧妙的避免了这个问题。又不至于影响社会道德,又不违反基本人性。
接着说色情行业的第二种表现:色情内容!
我国法律上禁止一切色情内容,而且上升到了刑事的层面,快播的那位也因此锒铛入狱!官方最常说的一句话说:对青少年身心健康有不良的影响。而学呗君认为,相比起卖淫嫖娼合法化的争议性,这条法律对于成年人来说,没有任何争议,是一条不折不扣的“恶法”!
首先,官方无法给出“色情”的准确定义。即便是有关部门给出来的那几条,也是含糊其辞,例如: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连色情的准确定义都没有,何来形象问题?
其次,究竟是这些内容挑逗性欲,还是在性欲来的时候借助这些内容以完成性欲的发泄?没有调研,没有发言权,但是如果官方进行一次调研,我想结果一定是后者。一些成人用品附送写真集,甚至撸撸杯真人配音发声既然是合法的,那色情内容为什么就违法呢?
再次,至于身体健康的问题,我想吸烟酗酒熬夜等对于身体的伤害,要远远大过于打飞机!
最后,青少年电脑里的种子,几乎人手都有吧。
当然,美国法律中色情内容虽然合法,但是不能出现儿童等元素,也就是说,正常的性行为内容合法,变态的性行为违法。这一法条必须给赞。
粗浅认知,各位知友见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