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一张图:
这张图标示了——
一、事件中的4个核心主体
· 咖小西
· 猫力和瘦肉
· Crocs
· 出版社
二、事件中4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利归属和权利使用(按照关系建立的先后顺序)
1. Crocs——咖小西:委托创作关系
Crocs(通过Agency)委托摄影师咖小西拍摄指定要求的摄影作品用于新一季产品宣传。Crocs与咖小西之间应为委托创作关系。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著作权法第17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当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时,委托人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没有约定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所以,如果Crocs和咖小西之间没有关于权属的约定,那么咖小西即是这组照片的著作权人,并享有相应的人身、财产权(署名权、许可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等)。
2. 咖小西——猫力和瘦肉:劳务关系
咖小西向Crocs推荐猫力作为拍摄的模特,并由咖小西向猫力支付报酬(瘦肉的微博里说了“我承认我们拿钱了,张先生给的”)。实践中,这种短期合作的模式大抵有两种:一是模特直接和品牌方签约,由品牌方支付报酬;二是模特和摄影师签约,由摄影师支付报酬——无论是哪一种,双方之间的合同(如果不是劳动关系的话),应属于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劳务合同。
所以,咖小西与猫力和瘦肉之间应为劳务关系(双方主体之间无从属关系,只存在财产关系)。而这组照片又是人像摄影,所以照片上存在的权利,除了摄影师的著作权之外,还有模特的肖像权。本事件中,猫力和瘦肉作为模特享有肖像权,而他们跟该组照片的著作权真心一毛钱关系都没有,除非咖小西愿意把著作权转让给他们,但即便如此,咖小西仍享有署名权。
3. 猫力和瘦肉——出版社:授权被授权关系
咖小西——猫力和瘦肉:授权和被授权关系
咖小西——出版社:授权被授权关系
猫力是《猫力乱步》的作者,在书中使用咖小西拍摄的含有其人像的照片表明,其作为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该照片。
但是此时照片的授权并未完成,因为,在还没有经过照片的著作权人咖小西的同意,在著作权与肖像权分离的情况下,该组照片的使用是存在权利瑕疵的。这就是为什么瘦肉和咖小西几番磋商、咖小西坚持表示使用照片要付钱后,瘦肉方面还是掏了3000元报酬给咖小西的原因。这也是为什么出版社的编辑要联系咖小西,征得其同意,并在事后补签授权协议书、支付5000元报酬的原因——此处无需再经肖像权人同意。故瘦肉在长微博中提到咖小西获得出版社所支付的费用要经过猫力方面授权并无法律依据。
其实纵观整个事件,法律关系与法律问题并不复杂。最核心的争议点在于人像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由于人像摄影作品的特殊性——既包含摄影师的智力成果,又含有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所以在这种著作权与肖像权分属不同主体的情况下,若要商业化使用该人像摄影作品,需要平衡著作权人与肖像权人之间的利益。
因此,猫力方面如果将这组照片用于双方之前合同所载合作项目范围之外的其他营销性质的微博配图或者采访配图,需经过咖小西的授权并支付报酬。
解决了我的一个疑惑:
为什么他们手机拍的都比我单反拍的……好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