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忒修斯悖论(ship of Theseus)怎么解决? 第1页

  

user avatar   damon-dance-for-me 网友的相关建议: 
      

产生所谓悖论的原因是只考虑了空间变化,没有考虑时间维度,只看某几个时间片段做比较,当然无法区分零件更换后是不是同一艘船。如果把时空看作一个四维整体,把船在所有时间片段上连接起来,你会看到一条很长的蜈蚣,蜈蚣的每一节都是这艘船在某一时刻的片段,这条四维蜈蚣就代表了船,很明显是一个整体。


user avatar   john-brown-0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只要遵守法律,忒修斯之船的问题不难解决。

  • 对于“忒修斯之船”悖论的第一个部分,即“将船原本的零件全部换掉一遍之后,此船是否还是最初的那艘忒修斯之船”。

每艘船都有属于自己的独特的身份信息。国际海事组织IMO要求每条船有一个独一无二的IMO番号(IMO Number),以及唯一的识别信号船舶呼号(Call Sign)。就好像每辆车唯一的车牌号、每个人唯一的身份证号。

比如上图中的这艘船。放大后你可以看到她的IMO Number是9324710,而船舶呼号则是VRDK6。这是这艘船独一无二的身份信息。

另外,船舶还需进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船舶应当依法登记,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船舶在登记后被授予登记号码,登记簿上将载明该船的船舶名称、船舶呼号、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等信息。

只要船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该船舶就仍然是最初登记时的船舶,即使该船原本的部件已经全部更换一遍。

  • 对于“忒修斯之船”悖论的第二个部分,即“假如老部件每一次被替换之后,都重新用于建造一艘新的船,新的船是否是原来的那艘船”。

根据之前的介绍,这艘用原来的船的旧部件组成的新的船绝不会是原来的那艘船,因为它不可能占用原来的那艘船独一无二的IMO Number、船舶呼号等身份信息。

而国家明令禁止擅自改装船舶。

近日,宁波宁海海事处在辖区内执法过程时,发现部分商船的尺寸存在异样。执法人员随后对这些商船进行了丈量。结果发现:共有5艘商船的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船舶型深与实际型深严重不符。这5艘商船船籍分别为青岛、连云港和福建宁德。
“我们经过丈量发现:这5艘船实际型深和证书上的型深差距最大的有90公分,最小的也有30公分。”宁波宁海海事处副处长林厚夫介绍说。

即使型深相差30厘米这样的微小改动也会被执法部门发现,更别说用一艘旧船的所有零部件组装成另一艘船。

就算执法部门集体摸鱼,这样一艘用原来的船的旧部件组成的新的船诞生了,它也不可能获准航行。

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17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而这样一条用另一艘船的旧部件组成的船,是不可能通过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的。她的下场将是被拆掉,拆下来的旧部件也许会被直接卖废铁,也许会继续在另一艘船上发挥价值,但无论如何不会为哲学家消耗脑细胞提供现实的案例。

引用


user avatar   zhou-wen-jing-15-68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可是天主教神学"末世论"的经典问题,这里提出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法:1,奥卡姆剃刀,2,Jason T. Eberl 对圣多马斯提出同样疑问的解答。

1,你们每天讲的"奥卡姆剃刀",剔除的不必要的普遍实体的客观实在性,就是专门用来解决这一类问题的。

经院主义而言,就是消除不必要的形式,停止不必要的无休止辩论。

只保留船本身,不保留这个抽象名相本身的客观实在性(因为这个名相的客观实在性对于这艘船而言无法添加任何东西),保留这个名字和历史(在这里会发现这艘船的名字和历史其实是组成它的质料,而不是形式),但是不存在一艘永恒不变的绝对的抽象的蔑休斯之船的原型(我们所谓的客观实在的普遍形式,它类似一个抽象的黑箱,里面可以填充任何东西,也不会使得这个黑箱/形式发生改变。然而这在现实的后天认识中是荒谬的)。因此,只存在一个具有质料(木板,历史的名字,曾经的船员历史)组成的实实在在的船。他被后天取名为"蔑休斯",与当初的番号相同。

也就是说,别去管它们是否是同一个船,简化思维过程一样能够得到同样的答案。

这就是唯名论的开端。若无必要,勿增实体。强行在论证中增加一个永恒不变的蔑休斯之船的原型,实际上对认识这艘船没有任何意义。你只要认识当下的这艘船就可以了。

2,不同的看法,对于圣多马斯,我一篇《反异教大全》注释的一部分,讲过这个问题(不想分析了,太累):

"保持一个偶然事物或者人造事物的身份同一性的不是一个抽象的普遍形式,而是不断持续的质料。"

以上我随便说说,拆开讲非常复杂。

实际上,对于多马斯,如果这个船的所有木板都被换掉后,它就不再是原来那艘船(除非它是陆续一点点地更换木板,保持一个连续性的质料替换,才能保持这个同一性身份。) 当然,这种看法是先前奥卡姆的敌人。


人类灵魂足够保证身份同一性

灵魂这种实体形式是事物同一性的保证。但实体本身是否足以成为唯一的同一性原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举两个例子:1,在scg iv ch.81中,阿奎那提到"想象一个火堆,当火堆持续燃烧时,这个火被称为同一团火,尽管木材被消耗,新的木材再加上去。但是当火被熄灭,并且又添加了新的木材,就被称为另一团火。"2,人体的细胞不断衰亡和诞生,每过10年大多数细胞就会换掉一轮。但是灵魂(记忆,名字)可以保持一个人的历史身份,即便他长高或者衰老了。

有争议的问题是,为了保持一个复合实体的同一性,是否需要持续不断的质料(就好像为了保持同一团火,需要持续不断的木料)? 但如果复合实体的同一性原则既要求实体形式的持久性,有要求物质质料的连续性,那么就会和天主教肉体复活的教义相抵触。因为一旦如此,当肉体复复活,重新和独自存在的灵魂结合后,那个人似乎就不是原来的人了。

如果人类的灵魂形式不足以保持这个人的特定身份,那么一个连续的身体就是对保持一个人的身份是必须的,那么一个复活的人就不能等同于原来那个人。

圣多玛斯不同意一个物质的身体本身包含了一种低级的形式,因为这样会导致二元论。他认为只有一个实体形式,那就是灵魂为身体提供生长的能力,以及使胚胎成为完整的存在。因为一个实体形式在逻辑上总对应于原初级质料,同时,一个身体以自己的特性并不包含一个形式,因此它在逻辑中可以被看作是人类构成中的原初质料,曾经是一系列没有被定义的原子,直到被灵魂赋予形式。(吴天岳,2004)

回到原来的问题: 同一性原则意味着 什么能够保持事物连续不变的具体特征? 以及如果身体复活重新与灵魂结合,这个人和死前的这个人是否还是同一个人? Jason T. Eberl(2004)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他认为对于像雕像这种人工制品,或者火堆这种自然物质,保持同一性需要连续的质料。然而,人的形式,即灵魂,能够在没有任何质料的情况下生存,并且足以保持一个人的身份。

对于像雕像这种人造艺术品而言,这种一种偶然的形式。当雕像的形态不复存在时,它的基质,其原材料青铜或者木头依然存在。但是艺术品的偶然形式要比其物质形式来的晚,为了保持雕像的同一性,保持相同的质料是必要的。如果人们移除原材料或者改变材料,人造物品的偶然形式就会失去它的根本基础。因此对于一个人造物来说,其偶然形式和质料之间的关系是脆弱的。一个连续的质料对一个人造物保持其身份是必须的。

另一方面,在火与木头的例子中,火与木头是一组偶然关系。为了保持火的持续形式,有必要始终保持可燃材料的供应,但是这种材料是偶然的,可以是任何一块木头。

然而人是不同的,其灵魂本身足以保持人类这个复合实体店同一性。有两个原因: 1,人的灵魂能在身体腐败后生存,因为人的灵魂有理智能力,这个理智能力的运作不需要身体的配合。2,灵魂是人唯一的实体性形式,灵魂的个体化靠自身和特指的身体,这意味着只有特定的灵魂和指定的身体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人的本质。个体化的形式和指定的质料代表了个体中的现实和潜能的一对对应的本质关系。(scg iv ch84)

特定的身体是灵魂的潜能,特定的灵魂是身体的现实和活动原则。

对于形式和质料的关系而言,不同于火与木料的随机对应,灵魂与身体是直接对应的关系。尽管对于普通的物质实体,质料是唯一的个体化原则。但对灵魂的个体化而言则依赖于人理智灵魂的自我持存的本性,因为人的理智活动不依赖于身体,它有自己的存在。因此在scg ii ch75中,阿奎那认为人类灵魂的个体化与身体有关,但不是身体的结果。人类灵魂的个体化靠着它的理智能力。

人类的灵魂和肉体是一对指定形式特指质料的关系,而不是随机的。因此一个个体化的人类灵魂和一个指定的身体有一个本质的关联,而不是一个松散随机的联系(人造物,火堆)。因此在肉体复活的问题上,人的灵魂有一个欲求,就是回到原来的特指的身体,而不是一个随机的身体。因为人类的灵魂可以自我持存,并且个体化的灵魂和特定身体是一组本质上的联系。因此我们可以承认,无论死前还是复活后,一个人总有同一个指定的身体。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见有一段时间,灵魂和指定的身体分离,但他依然保持着相同的身份。它不同于火和人造物,火和人造物的形式和现实性必须要求持续的质料。因此对一个人来说,灵魂形式足以保持身份,复活后也将回到原来指定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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