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逝者表示惋惜和哀悼
接下来说一下这个事情。昨天写了一个安医生被逼自杀的答案,让我意识到,舆论和真相,有时候其实很值得商榷,我不会盲目站队,所以我决定从双方的共同看法来。也希望各位知友能够兼听则明。
1死者家属文章【zt】转发一江门的工伤事故(有图有真相)
2新会美达公告 http://www.meidanylon.com/downloadRepository/ae1e775e-6fe2-41ed-97bb-15219494e8f0.PDF
说明:这个时间点的争议在于,家属认为4:30分受伤开始计时,而厂商认为是4:30分是接到报告,4:40分才发现受伤.
这里有10分钟的争议,对于这种烫伤,10分钟也是很关键的,也是对厂商责任追究的重要点。
死者家属认为:4点30分在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因萃取塔爆炸
厂商认为:4 时 29 分收到冯卓斌在现场电话告知值班长:萃取塔水位超出,塔面有水外溢流情况,双方通话长约 1 分钟结束,在此间没有听到冯卓斌提及到危害到身体的情况。当时电脑控制画面上的高水位浮球也无异常报警信号,值班长立即调节减少萃取塔入水阀门和输送切片工艺水阀门,减少萃取塔入水量。
约 4 时 40 分许,当班两名操作工在四楼电梯口处听到冯卓斌的叫喊声,发现冯卓斌在在三楼洗手间用自来水冲洗,才知道冯卓斌在检查过程中被萃取水烫伤的情况。
说明:救援时间对于拯救患者十分关键,也是申讨的重要参考
家属:但美达锦纶公司并不是马上送到医院治疗,而是开会后再送到医院,原本开车15分钟路程可以到医院治疗,结果需要1小时20分钟才到达医院。
厂商:当班人员立即于 4 时44 分、 45 分分别拨打“120”呼救救护车, 4 时 55 分救护车到达现场,接送冯卓斌到新会人民医院治疗, 5 时许到达医院。
这里就是一个很大的争议点了。
家属认为是4:30分开始受伤,然后按照家属说的1小时20分,也就是5:50分入院
厂商则认为是4:40分发现受伤,4:44、45分别拨打120,4:55救护车到了,所以如果厂商属实的话,那么至少在联系120上时间是及时的,而120前来的过程也没有耽误。
但是什么时候到的医院,厂商就有点含糊其辞了,5时许?(实际为5:33分开始急诊,到达医院应该早于这个事件)
按理说这个时间应该是很容易获取的,现在监控这么发达,随时可以调出救护车到达医院的时间,而且医院本身也会有登记的。
从医院记录来看:
4:44接到120电话,4:55救护车到达,中间耗时10分钟为路程,医院急诊时间是5:33分,理论上,到达医院的时间应该更早一些,扣除11分钟路程,也就是中间时间为20分钟多。
当然了,话说回来,救护车来了肯定不会马上就拉回医院,救护车来了一帮要在现场做伤情判断和紧急治疗的,也会耽误一定的时间,再加上把人放到救护车上也需要时间安置等,个人觉得这其中应该没怎么耽搁。
注:
家属采信的是入院记录,是5:50分
然而急诊上写的是5:33分
中间除去十几分钟的开车时间,以及到达医院到开始记录的时间,是否耽误,不太好说
————争议点三,是否隐瞒受伤因素————
家属:到达新会人民医院后,医院医生询问烫伤的是什么东西,美达锦纶公司负责人再三强调是热水,致使医生按照热水烫伤的方式治疗,这是导致我的儿子死亡的重要原因!
厂商:未提及
这一点需要医学专业的人士来提供看法了,就是这种被化学用品烫伤,是否适用于常规烫伤?
注:根据病历,手写记录是热水(5:50),但是6:58,也就是一个小时后,入院记录提到了的是:热水(包含少许弱碱成分)。
家属:要求转院到江门市中心医院,但是他们因为治疗费用的原因拒绝我们的要求,因为新会人民医院一直按照被热水烫伤的情况治疗,导致情况恶化,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可以这样说,新会人民医院的6天治疗中,一点效果都没有反而导致了情况恶化。因为要节省治疗费用,美达锦纶公司拒绝我们强烈的转院请求,导致我儿子在错误的治疗方法下浪费了6天时间。
厂商:在冯卓斌治疗期间,公司高度重视,由工作小组负责,以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要求,全力做好伤者的抢救救治工作,共预付 243 万元作为救治资金(其中 215 万元电汇预付给医院作为医疗费, 28 万元现金用于外购抢救药品和家属住宿开支等)。治疗期间,小组成员 24 小时随时候命,在新会人民医院治疗期间,每天 24 小时派员驻守,先后共派出 81 人次赶赴新会、江门、省院,全力配合各级医院医生做好伤者的抢救工作,积极协助医院及家属,做好医院与上级医院、专业转院机构的沟通联系工作,先后联系了省红十字会、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一院烧伤科专家共 5 人次进行会诊。及时外购抢救药物,特急特办办理所有费用开支的,包括住院押金转账划款、专家出诊费、外购用药、外购营养液、外购必需品、家属食宿费等,保证了治疗、抢救资金到位。
冯卓斌医治无效于 7 月 24 日下午 3 时 40 分死亡,治疗总费用 1988273.61 元。
这一点争议特别大,主要包括:
1,转院问题是否是因为费用因素?
这一点是医学问题,一个人是要转院还是请专家会诊或者让专家前来,这个是医疗判断,因此这里急需新会医院的证词,即他们是否认可这一点。
2,厂商是否故意阻拦不让转院
这一点也是医疗问题,治疗过程厂商是否有阻拦转院的行为?
3,费用问题
这一点不太清楚,就是从厂商的报道中,预付了243万,最终治疗费用198万,这个费用是否满足治疗的需求?医院是否因为费用不足而耽误了治疗?
所以,这一点,特别需要医院的说明,这才是核心证词之一。
家属:我儿子在毫无防护设备的情况下被指派到6楼的萃取塔检查,然后被8%己内酰胺的热水烫伤98.5%
厂商:本次发生萃取塔喷水是投产 30 多年以来的第一次,这次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意外性引起的,间接原因也有伤者安全意识不足的问题,属意外导致的工伤事故。
我不太清楚该公司是否指出过涉及到的化学品防护,死者是否知情该化学品,在相关说明书中,明确看到,需要穿带化学安全防护措施,比如毒物防渗透工作服,化学安全防护眼镜、乳胶手套等。
无论如何,这属于安全事故
1,是否故意:伤者没有使用防护设备,是故意的或者习惯了如此?毕竟穿防护设备很麻烦,还是说工厂就没有防护设备?
2,工厂是否有规定要求穿着防护设备?
3,工厂对日常安全管理是否严格,比如一个人未穿着防护设备,工厂如何处理?
我想起了工地安全帽的事情,带安全帽不舒服而且热,所以很多工人不愿意带安全帽,于是有的工地置之不理或者口头上说几句,有的工地则严格执行管理,加强惩罚。
事已至此,逝者已逝,希望能够有更多的信息。
死者于7月24日去世,时隔一个月,信息爆发;
家属文章是这两天爆出大量传播,公司的公告也是这两天发出来的。
因此,我认为这次传播,主要是涉及到了责任追究和赔偿问题
这一点毫无疑问是要追究责任的,工厂发生了安全事故,如何整顿,是否上报?如何避免后续的事故?
希望公司能够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无论如何,这是一条活生生的人命。
家属未提及这个问题,厂商公告里提到了这样的信息
冯卓斌家属共 9 人于 7 月 26 日前来公司协商赔偿,因家属 情绪激动协商赔偿未果。 7 月 30 日新会区安监、圭峰会城安监、圭峰会城劳动所、 司法所介入调查和调解,家属向公司索要 450 万元的赔偿金,公 司未予接受。 8 月 7 日公司会同家属到圭峰会城安监领取工亡确认书,并 向家属讲解工亡赔偿政策。 8 月 9 日圭峰会城安监再次组织双方协商,家属向公司提出 250 万元的赔偿金,未果。
判断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争议。
期间新会区安监、圭峰会城安监、圭峰会城劳动所、 司法所均介入,家属赔偿金额涉及到两个数字,最早的450万以及后来的250万。但是均被厂商拒绝。
这个问题,我想请法律专业人士来谈一下,就是,这种工伤,到底赔多少合适?
这个事故里,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死者未穿着防护服,厂商未能监督管理防护服,以及厂商的设备发生故障。
这种情况下,怎么理赔?
一、新会医院
新会医院急诊病历
新会医院出院总结
二、江门医院
三、广东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