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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咪蒙离婚? 第2页

        

user avatar   un_a23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再是编故事的人,而成了故事里的人。

以下是原答案:

这回咪蒙终于可以写一回自己了。

看到这么多反喷我们并为咪蒙抱不平的女生,我忍不住多说几句。

一个人作为公众人物,间接地为一群人的离婚推波助澜,你觉得她做对了吗?如果这婚必须离,咱们当然支持。但是如果在她的影响下,本来观念不合需要离婚变成了只要吵架就要离婚;本来婚姻让你如同上坟需要选择离婚变成了只要离婚你就是新女性你就找到了乌托邦。那这算个啥嘛。

咪蒙的离婚对于咪蒙来讲根本不是事儿,这件事对她来说就如清风吹过一般。毕竟靠鼓励女性做出一系列看起来非常“勇敢”的事情给她累积了大量资本。一个有钱人,一个大款,就算一辈子都不要再搭理异性,也挺幸福。你如果给我一个亿让我这辈子都别谈恋爱别结婚别跟女的社交,我特么都搞不好愿意。更别提咪蒙了,她想结还能再结,不结也行,反正有钱不缺男人。其实对女人来说,就算没钱也不缺男人,只要你想。

但那些让她这么幸福这么有钱的人得到她的指导后幸福了吗有钱了吗?

对于恋爱和婚姻来讲,真理只有一个!

就是恋爱和婚姻本身不是地狱也不是天堂,你跟了对的人它就是天堂,跟了不对的人它就是地狱。

既然懂了这个道理,为什么要花功夫去看那么多长串长串的假故事呢?那里面惨兮兮的女主能给你带来什么快感?

咪蒙到底是个聪明人,所以才会选择成功学和田园女权两个最能够收取智商税的方向。


user avatar   chen-feng-bao-lie-jiu-30-67 网友的相关建议: 
      

咪蒙:“终于可以割离异妇女的韭菜了!”


user avatar   alan_zhao 网友的相关建议: 
      

她丈夫能忍到现在,也真不容易的。


我如果有个特别喜欢把我的私人事务宣扬的整个世界都知道的老婆,不离婚留着过年啊,即使是刘亦菲都不行……


user avatar   li-yi-ren-7 网友的相关建议: 
      

咪蒙离婚真的一点儿不意外。

我倒不觉得咪蒙的故事都是编的,反而因为她把自己的生活变成了公共事件,把自己身边的故事都写成了爆款文章,所以她私人生活和公众号文字的边界很模糊了。

我曾经想过,如果我是咪蒙,可能会很没有安全感。

因为自己消费自己,是一件很掏空灵魂的事儿。


几百万人都知道她孩子择校的事儿,知道她实习生的事儿,知道她和她老公的事儿……


她拿自己的生活作为引子,引爆一个个戳中人心痛点的爆款,赚得盆满钵满。

可我却常在想,她身边的人,得是多么的不安啊。


我刚恋爱的时候,因为男朋友比自己小很多,经历又比较“传奇”,所以被新世相的好朋友拿去写了篇爆款文章《她们恋爱只找弟弟》。那篇文章出来后,我陷入了一种莫名的恐慌,尤其是看到自己私人的恋爱过程,和聊天记录被po在那么多人能看到的地方时,我的心情就没有和朋友对话时那么轻松了。

我一直想不明白自己到底在不安什么。

后来也陆续有几个公众号找到我,说让我写一篇自己和“小奶狗”恋爱的文章,他们来发头条。

作为自媒体人,这种曝光量确实很诱人,但我怂了。


因为我不知道这件事会给我带来什么后果,我只是隐约感觉自己能量就那么多,若是成为众人目光之的,我可能会能量亏空。而且我的玻璃心也怕在评论里看到人们对我私人感情的恶语相向。


我不安的是自己和别人合起伙来消费自己,担心自己活成了公众号。


做自媒体的人很容易有那种魔怔,就是身边发生任何一个事,都会敏锐的想拿来作为素材,比如正和男朋友吵架呢,突然出戏,脑子里出现了文章的标题和框架,甚至想把吵架内容拿笔记下来方便撰写……特别可怕。


于是时间长了,就有种活给别人看的感觉。发生点什么,写出来,再发生点什么,写出来,后来就变成,为了写出来,发生点什么吧。


这种活法特别有毒,是因为私人事件只是人生长河里的一个结点,但拿出来一说,再做个什么结论,就变成了一件很尴尬的事儿。


营销号最擅长总分总,论点论据总结的模式,拿一个或一堆故事出来,讲一个道理。


可是……一个孤立事件,真的就可以导向一个结论吗?


人们喜欢碎片化的东西,喜欢直给的东西,可是人生哪里是那样呢?


人生是一个个小选择小片段小感受拼接起来的,不到死的那一天,谁都不能盖棺定论的。


如咪蒙这样的人,生活里的任何事,都能拿来当素材写成一篇文章,然后导向一个定论。

舔着脸求人帮忙的就是贱人

不给女朋友买称心礼物的就是直男癌

独立能赚钱的女人就是女王

没实力的杨超越活该被骂

咪蒙的世界里没有灰色地带,只有黑白。


作为她的老公,也时不时拿来被她消费,当成婚姻情感这块的活素材。


有时候我觉得她可能很辛苦,日常生活中的所有事,在她的眼里,都变成了标题,变成了素材,变成了热点,变成了爆款。

就连离婚了,都迅速出了篇《是的,我要离婚了》

并导出结论:离婚是一种勇敢。


久而久之,她把自己活成了一个公众号。


麦克卢汉有句著名的传播学理论:“媒介是人的延伸”,我想借用这句,说说咪蒙,“咪蒙是公众号的延伸”。


随着咪蒙影响力的扩大,她的老公大概也不觉得自己活在婚姻里,而是活在咪蒙的公众号里吧,身边的女人也不再是一个可以爱的活生生的人,而变成了一个符号吧。


所以选择离婚,是选择了取关咪蒙这个公众号,也拒绝再成为论据素材。


挺好,希望他回归了日常生活,也希望咪蒙能在她公众号这个非黑即白的世界里,活得真如她所描绘的那般自在。


—————— 分割线 ——————————


补充一下,我说了问题所在,也说一下建议吧。

我觉得好的自媒体人、作者,应该是让别人通过你,看到“你眼里的世界”,而不是只通过你,“看到你的世界”。

你的存在就相当于一个滤镜,而你的阅历,你的世界观,你的能量,决定了这个滤镜的颜色。

美好的滤镜带给人的是美好,负面的滤镜带给人的是负能量。

我想做一个好滤镜,与大家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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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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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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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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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鲁士人,我说的是条顿之前的那个

古普鲁士人或波罗的普鲁士人(德语:Pruzzen或Prußen,拉丁语:Pruteni,拉脱维亚语:Prūši,立陶宛语:Prūsai,波兰语:Prusowie)是一个族群,是属于波罗的语族,居住在普鲁士地区的原住民,而普鲁士位于波罗的海东南,在维斯瓦潟湖与库洛尼亚潟湖周围。

他们讲普鲁士语,信奉多神教(普鲁士神话)。在13世纪,普鲁士人被条顿骑士团征服,并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中被同化。前德意志国家普鲁士从波罗的普鲁士人得到“普鲁士”之名,但这个国家其实主要是同化了古普鲁士人的德意志人;到17世纪或18世纪初,古普鲁士语已经灭绝。古普鲁士人居住的区域大体在东普鲁士(现波兰的瓦尔米亚-马祖里省、俄罗斯的加里宁格勒州和立陶宛的克莱佩达地区南部)的中部和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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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感情成为生活的一种负担而且无力改变的时候。

与女生不同,大多数男生是不会把感情当作生活的全部的,过日子是头等大事,感情只是其中一部分。所以对于男生来说,一段好的感情是能让生活更轻松的。

一个男生可能会因为你漂亮而喜欢你,但这种喜欢无非是荷尔蒙冲动无法长时间维系,真正能让男生愿意和你一辈子走下去的,是你能够理解他,能够支持陪伴,能够默契相处。

但就这一点上,很多女生都是在逆行。她们所期望的感情都是建立在对于男生的索取之上,她们会因为男朋友没有足够专注自己而去作,会因为男朋友没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去闹,会频繁吵架提分手来试探这个男人是否足够爱自己,却忽略了这个过程中,自己一步步在抛掉自己值得被爱的筹码。

当男生觉得和你在一起,不但体会不到丝毫乐趣,反而成为一种负担的时候,其实就已经在积累失望了。但这个时候男生一般不会直接放弃,他们会尝试逃避,会尝试沟通,会寄希望于你能逐渐去改变。

所以有经验的女生应该知道,男人的态度变化是有个周期的,不会因为你和他吵几次而一下子和你分手,但是会逐渐冷漠下来,这个过程中他就是在开始怀疑是否真的合适,会希望看到你有所变化。然而往往女生在这个阶段,又会因为男生的逃避而更加变本加厉去作去闹,想要控制对方,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等到失望积累够了,也就变成绝望。他会判断你已经不会变了,无药可救了,再相处下去只会让那自己越来越累,最终决定分开,等你意识到问题所在时已经来不及了,这种理性思考下的分手,往往挽回难度也是比较大的。

很多女生整天担心男生变心不爱自己,但同时却又是亲手在不断把他往外推,想想还挺可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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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岛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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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集体主义感如此强烈的人民公社时代中国,“大锅饭”的组织行为却遭受到严重挫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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