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症结是,目前国家相应的管理制度阻碍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出现。
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钠都是用于食品的添加剂,它们的用途是防腐,其实是很安全的。但一种食品添加剂如果对公众健康没有危害,是否就一定可以用于食品呢?答案是否定的。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一个重要原则叫做除非必要,勿与添加。就是说,除非你这个食品中必须添加这个添加剂,否则就会影响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这样的时候才允许你使用添加剂。比如食盐中添加的亚铁氰化钾,如果不加,细粒食盐会结成大块,无法正常使用。又比如老抽如果不添加焦糖色素就无法达到那么浓厚的颜色。防腐剂也一样。大部分食醋的酸度,酱油的咸度,都不足以阻碍细菌的繁殖,所以为了保证在实际使用中打开瓶子后长期放置(谁家酱油也不可能几天之内吃完一瓶)的安全,就要添加防腐剂。但馒头这种食品平时运输中冷链,食用时间又短,不添加任何防腐剂也不会造成安全问题,所以就不允许添加。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问题的关键在于,馒头中如果查出非法防腐剂,它非法的原因并不是防腐剂有毒,吃了早死,而是因为它是馒头。
这就牵扯出目前国家法律层面的管理规则问题——如何定义谁是馒头?我们通常讲,馒头就是发面蒸出来的块状主食食品(咳咳这是我的定义。。。),那么馒头里如果带馅算不算馒头?如果带的是火腿馅呢?我们知道火腿作为肉制品是允许添加一类很著名的添加剂——亚硝酸盐的,那么带火腿馅的馒头如果还算馒头,检出了亚硝酸盐算不算非法?
辣条的问题基本就是这样。我引另外一个答案中提到的报道吧——"国家食药监总局认为辣条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方面应该归为“方便米面食品”的类别,如果把卫龙辣条归为“方便米面食品”类别,以上2种添加剂就不能用了,所以,湖北省食药监会将检测结果判为不合格。"
一个食品究竟应该归入哪个食品类别,目前是由政府监管机构来认定的,由于目前依法治国还在完善阶段,食品行业很多时候只能服从这种管理,而无从申辩。相应地,如果一种新型食品因为分类造成跨界,就很可能因为存在法规上的危险而胎死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