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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河北涞源县发生的一名男子骚扰女大学生持械入室行凶反被杀事件?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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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问题永远是一个招黑的问题,轻易真心不敢碰。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案件中王磊携带刀具和甩棍,在深夜翻墙进入王晓家中,在冲突过程中造成王晓腹部、赵印芝手部、王新元胸腹部腿部及双臂受伤,其行为是典型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对这种行为是可以无限防卫的,在防卫过程中致王磊死亡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词是“防卫过程中”。

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只要认定是正当防卫,防卫过程中致王磊死亡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公安针对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意见书的回复中说了四个理由,其他几个理由并不是主要的,最关键的就在第一点,赵印芝在王磊受伤倒地后,仍旧对其头颈部实施劈砍行为,而王磊最后的死因是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对颈部的劈砍是很重要的致死原因。

这个案件与昆山龙哥案有不同之处,在那个案件的相关回答中,我是坚决认同于海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即使于海明有过持刀追砍龙哥的行为也不例外,我当时给的理由是,侵害过程中不仅仅是指侵害行为实施中,而是危险状态的持续中。于海明身处的环境决定了他一旦实施对抗性的防卫行为,就没有回头的余地,必须防卫到能够确定自己人身安全不会再次受到侵害为止。

也就是说,于海明的防卫行为可以持续到龙哥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放弃侵害,或者可以持续到龙哥不再具有任何侵害可能性。当时龙哥虽然受伤,但并未倒地,仍在围绕车子躲避,这种情况下,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仍然处于危险状态之中,等到龙哥逃离车子,于海明就没有继续追砍,所以防卫行为一直在进行之中,即使龙哥最后死亡,也不应追究于海明的刑事责任。最后最高检将这一案例作为正当防卫指导案例发布,里面给出的理由很多也与我的想法相印证。

本案与龙哥案最大的区别在于,王磊受伤倒地后,赵印芝仍旧对其实施劈砍行为。以当时的情境状态来看,王晓一家三人,人数占优,而且也都有防卫工具,在王磊倒地之后已经不再具有继续实施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知道公安的思路,想要为王家辩护就可以有的放矢。我们知道,如果没有倒地后劈砍的行为,这个案子认定为正当防卫应该没问题,也不会有防卫过当的问题,直接不追究刑事责任了。既然公安绕开了倒地前的防卫问题,只讲后边的倒地后劈砍问题,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看看,王磊倒地时是不是已经死亡了呢,倒地后的劈砍行为是不是导致其死亡呢?

如果他在倒地时已经死亡,那么死亡之前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追究刑事责任,死亡之后劈砍尸体的行为也不可能导致生命权受到侵害,将尸体认定为活人实施侵害的行为属于不能犯的未遂,不能犯未遂应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个思路应该是有空间的,另外这个案件赶上了一个好时候,最高检已经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表明了要将正当防卫问题摆上台面进行探讨,想要更大限度保障公民的正当防卫权,涞源县检察院的行为也正是响应了最高检的态度。

这里科普一下,检察院不同科室的分工。负责批准逮捕的叫侦查监督科,负责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是监所科,负责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是公诉科。这个案件虽然侦监科批准逮捕,但监所科认为“有正当防卫性质”,用词很谨慎,而且也只认为赵印芝一人没有羁押必要性。如果检察院认定他们一家三口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是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公安把检察院意见定回来的底气还是很足的,公诉科做不起诉决定还是会有压力。这个案件如果最终能够做到两人不起诉一人减轻处罚应该是一个比较理想的结果了。

从目前的案情通报来看,

冲突中,王晓家人拿出了此前准备的防范器具。王晓用家中菜刀的菜刀背,击打王磊背部;王新元使用木棍、铁锹击打王磊,并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王磊倒地不动后,赵印芝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

在王磊倒地前,王新元就用菜刀劈砍过王磊头颈部,而倒地前的所有行为都不具有违法性。王磊倒地不动后,赵印芝又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

针对这个案情,我的意见是可以这样辩护:

第一,王家三人在王磊倒地前的行为均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王磊倒地之后只有赵印芝一人继续实施了侵害行为,他们三人不属于共同犯罪,王晓和王新元不对赵印芝的行为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应该认定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王新元的正当防卫过程中也有劈砍王磊颈部的行为,在王磊倒地之后,赵印芝也有过劈砍行为。司法鉴定虽然认定了王磊的死亡原因是颅脑损伤加失血性休克,但没办法勘验失血性休克到底是王新元的行为导致的还是赵印芝的行为导致的,倒地时王磊是否已经死亡也无法查清,事实查不清时应该有利于被告人,可以辩护赵印芝实施劈砍行为属于不能犯未遂,按照未遂处理。

第三,从报道的案情中看,王家人应该是自首的,这也是一个从轻减轻的处罚情节。再加上村委会的证明、多次报警出警的记录,综合多个量刑情节,即使赵印芝最终被定罪,应该也能得到一个非常轻的判罚。

如果最终检察院决定起诉,这应该是一个比较有效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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