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这个问题可以有不同的理解。
比如,劳动合同是3月20日到期。
第一种理解:第一次3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即3月20日之前,公司提前通知员工,提出不与员工续签。这种情况下,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的情形。此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n为工作年限),即3个月的工资。
【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种理解:第一次3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即3月20日之后,公司通知员工,不再与员工续签。这种情况下,视为新的劳动关系阶段,公司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同时,这个时候提出不予续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2n,即7个月的工资。
【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被认定为违法辞退,对公司来说过于苛刻。
第三种理解: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第(三)项的情况。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公司无权做出选择,不续签就是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
【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款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三款略)”
对于这个观点,我个人保留意见。
因此,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