泻药。
偷走治病的钱,与死亡后果并无必然的因果联系吧。顶多只能说是催化了这个过程。
所以我个人认为是盗窃罪,受害人死亡,是否能作为加重情节的,我仍然认为很牵强。因为无必然因果联系。
不邀自来。
你能想到的最高院也已经想到了。
以下司法解释有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以上的(六)或者(八)都比较符合你说的这种情况。处理方案是:“数额较大”的标准(即构成犯罪的赃值起点)打五折。
关于是否构成故意杀人:
至于故意杀人罪,个人认为构不成。
目前各地都有规定,医院是不能拒绝收治无力缴费患者的。那么只要被害人及其家属愿意,完全可以把账赖着,先治病再说。其次,还可以募捐、举债。这种现实情况下我认为因果关系很难成立。
退一步,哪怕医院真拒绝收治了,那是医院的责任。
另一个方向退一步,假如家属不好意思欠款,从而没入院,导致被害人果然死亡——那是家属的选择导致的死亡。
综上,因果联系太弱,导致被家属/医院阻断。无法构成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