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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吉林榆树通报男童就医被多次推诿?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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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转载:

1、孩子是被别人伤的,只是擦皮伤,没让急诊看,来了就想住院,想多那个啥。

2、六楼说不用住院,也不用处置,已经止血结痂啦。但家长不放心,吵闹着非要住院要输液要缝针。

3、医生反复解释用不着,最后说实在不放心做个CT,孩子做CT需要睡觉,哄了很久才睡。做完CT确认孩子没事,让家长带孩子回家。但家长不愿意不理解,半夜里跑回来对着正休息的医生一通录。

4、医生没防备家长的用心,说话表现不太谨慎。然后孩子家人把视频发到网上,称孩子有伤,医生几个小时不给处理。然后舆情部门火速责令医院处理。然后卫健委火速开除了医生,处理医院。


到底是事实真相是不是这样荒唐,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行更深入细致负责任的调查核实,彻底还原事实真相,平息网络疑议纷争。

但是,即使通过目前官方通报,我们也至少得知“该患者是轻微擦伤,现已在家自行养伤”。

这是一个荷载了丰富信息量的行文,折射出了真实的伤情和深层的事实。至少说明了一点,根据男童伤情,无论是急诊医生还是六楼的住院医生,拒绝收住该男童,皆是严控入院指征,杜绝过度医疗的合规做法。

另外,既然患儿家属非要住院治疗,那么即使换一个角度来看,该患儿之所以造成急诊、普外、神外等多科室来回跑,主要原因是由于儿童就诊依从性差,自我主诉能力弱。

比如我们成年人会说头晕或者不头晕,但是孩子只会哭,所以为了安全起见,一般情况下,医生首先必须排除颅内出血,不可能直接给包扎的。

万一颅内出血会要命的。

所以,当急诊送普外科,普外科没有排除神外情况下不敢包扎,送神外科,神外要求完善颅脑CT再处理 。

这就给患儿家属造成了互相推诿的假象,或者说感觉。

但是,依照患儿家属非要住院的处理要求,从临床实际来看,各科室医生处理流程并没问题,先排斥最坏结果,这是处理原则。

世上千般好,处世万般难。拿一线医生开刀,祭医德大旗,没有问题。但如果导致此事件的根本原因不愿去正视,如果不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去处理,刀光剑影之处,是对所有医生横扫一遍的伤害。只会让医患关系变得越来越对立。这难道真的好么?

我在急诊工作二十多年,最怕醉酒、车祸这两种病人。

因为大部分醉酒者其实都不需要特殊治疗,但是家属却把医院当成醒酒场,占用了宝贵的急诊资源。并且醉酒者占医闹、伤医事件绝大部分。

车祸病人,说句实话,医生最为头疼。肇事方希望伤者越快出院越好,甚至不住院最好。伤者和家属却希望住的时间越长越好,病情说得越重越好。双方在彼此的利益角力中,医生稍不注意,就会将彼此的矛盾引发到自己身上,被无辜的伤害。

在临床一线,医生在接诊车祸中,被打骂被指责甚至被投诉事件屡见不鲜,并不罕见。我本人就曾因为两次拒绝收治清醒的醉酒者和一次被电动车轻伤者,而被对方谩骂推搡。

一杯敬大胆,一杯敬胆小。即要心细,又要胆大,在治疗和过度治疗间,每一位医生都戴着镣铐左右为难的舞蹈。因为你搞不清哪一天哪一个患者就成为了压死你的最后一根稻草。

说实话,作为一名医生,我是不相信会有哪位同行无故推诿病人,置患者生命于不顾的。就像我不相信有哪位老师会无缘无故体罚学生一样。因为这是职业红线,也是医德底线,打死我也不相信有哪一位医生会拿自己的职业生涯去触碰,这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利益。

当今社会,做人难,做医护更难。

前两天,听说某医院,因为护士抽血没一次性抽出来,多扎针了,于是家属就打护士了!

一般理想的世界中,这种暴徒应该被警察叔叔抓去教育的,然而现实并不是如此,家属打了护士还把护士投诉了。更奇葩的是,院领导知道后,居然逼着护士道歉了!

中国人说起好医生,往往是“华佗重生”,“扁鹊再世”。倘若送上这样的锦旗,那便是最高的褒奖了。

然而很不幸,华佗是怎么死的呢?先是下了大牢,再是掉了脑袋。关他杀他要他命的,正是他的病人曹操。原因是曹操自认为华佗要害他的性命。

今天的医生,也总是被认为“谋财害命”,成为患方的假想敌。甚至我们的监管部门也提倡大家去拍录去找茬。如此的语境下,幸好如今没有曹操,掉脑袋虽不至于,但挨骂挨打被奇葩投诉自然就常见。

医学的本质是爱,但医患关系的基础是信任。信任才是最好的药品。

所以,古时医圣扁鹊有名言:信则医”。你信我,就找我给你医,不信嘛,那就算了,各走各的道。

初中课本有一篇《扁鹊见蔡桓公》,上面就记录了前面两次扁鹊让蔡桓公看病,蔡桓公不看,认为扁鹊“这家伙就是骗钱的”。后来病入膏肓了,蔡桓公再想找扁鹊看病,扁鹊却跑了。对不起,不信任,看不了。

而反观今天的医生,却只能眼看着历史中的神医扁鹊的事迹羡慕嫉妒恨:奶奶的,这是典型的推诿病人啊!人道主义、救死扶伤哪里去了?还被当成模范吹捧了几千年!

就在这件事情通报的第二天,我上24小时急诊班。

半夜十点,一个小男孩的姥姥带着他急急忙忙来到急诊科。说孩子额头上突然莫名其妙长了个包,非让我开化验单和CT单给他那胖乎乎的外孙抽血化验和头颅CT检查。

我仔细查体认真细看,那就是蚊子叮咬的一个包,不用抽血化验,更不用CT检查。

可是老太太就是不相信,不放心,吵死吵活非要检查,质问我是不是想睡觉,怕麻烦?

我说这不是怕麻烦,也不是我想睡觉,而是没有检查治疗的必要!

结果,老太太给在外地工作的孩子妈妈打了一个长途电话,孩子妈妈在电话里说,不查可以,但总要开药吧。

我仍然没有遵从孩子妈妈的意愿,没有给孩子开药。因为我一旦开药,处方点评的时候,我就会被通报;而我一旦把孩子收住检查,即使免遭诱导住院之嫌,也逃不脱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之责。我觉得医生应该有拒诊的权利,虽然法律上不许可,但是道德上应该听从内心的呼唤。不能因为这患者家属的无知和无理取闹,而放弃执业原则和诊疗规范。

事实上,急诊急救资源被过度占用已经成为了目前一个严峻的现实,甚至影响了真正需要急诊急救的病人得以及时救治。在此情况下,法律赋予医生治病救人的职责,也应该赋予医生的拒诊权力!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来判断,而不是任由患方来左右。

柴静说过,任何时刻都不应该只听取一方的意见 ,即使另一方是十恶不赦的人,我们也应该给他发言的机会 。

特别是处在在社会矛盾最集中的医患事件中,我觉得,作为监管部门,应该多一些给两边发言的机会,每一个真相都值得被尊重。

曾经,春上村树有句名言:如果鸡蛋和石头相碰,我不论原因如何,一定先站在鸡蛋一边。曾经,觉得谁弱谁有理就是正直宽厚的普世价值。以至于,警民冲突警察错;医患冲突医生错。其实,无论何时,先论立场后论是非,先看人后看事,一定都是道德沦丧秩序溃败的开始。

在这次事件中,我们很遗憾,媒体只是听取患方的一面之词,根本不屑于采访当事医生或相关知情医务人员,然后再去深度剖析还原事件本质。即使不愿意去探讨这次事件的背后原因,至少也应该报道双方各自的观点和声音吧?

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针对这些网络上的单一舆情,本着对医患双方负责任的态度,本着对整个医生群体声誉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的进一步核实,做到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同时,也不能任意冤枉一个好人。

如果一个医生心中曾经最美好的理想,可以轻而易举的就被一个在业界看来无理的患者投诉和抱怨所击垮,那么,我们的医生还能为自己找出什么理由去拼命坚守治病救人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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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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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鬼子有点自作多情了,人家泽连斯基讲话是给你们听的吗?在泽连斯基眼里,鬼子和黄皮猴子不见得有啥区别,怎么可能听得懂人话呢?就算听懂了,有什么资格感到不满吗?

所以总结起来,大人说话,小孩别插嘴。你泽giegie和你拜爹爹在唠很重要的事情,你跟那裹什么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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