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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量刑后被害人因为病情恶化死亡的还会追加量刑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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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已受刑事审判—被害人病情恶化死亡

题目描述的属于这种情况。

简单地说,这种情况下,

  • 如果案件已经生效,则属于“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
  • 如果案件处于上诉的二审期间,则属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直接发回重审

然后,通过检察院变更起诉新的事实(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变更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作出新的判决。


但是,这仅仅是理论上,在现实的案件中,就需要用证据来证明,最重要的是证明因果关系(是否伤害行为导致死亡)。

这又可以分不同的情况:

1、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的间隔很短

常见的例子是:送医院持续治疗后,最终死亡。

致人死亡的案件,除非家属反对,否则公安机关都会做一个死因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只要有死因鉴定,就足以确定“伤害—死亡”的因果关系,除非还能出现反证。反证的情况是,死者自身有高血压之类的疾病,因伤势而共同作用导致死亡。

另外就是,在实践中,如果处于持续治疗状态,通常都要等伤情稳定以后才会作伤情鉴定(除非是特殊案件非要急着马上处理),从案件发生到最终审判,视被害人的伤情,司法程序可以等上一年多的时间,所以也很少出现判决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之后,被害人又死亡的情况。


2、伤害“致人重伤——死亡”间隔较长,但处于持续治疗

这种情况下需要审查死亡原因是否伤势恶化所致。

常见的例子是:被害人被打成植物人,在医院持续躺了几年之后死亡。

这种情况下,除了死因鉴定,往往还需要做因果关系的鉴定。

但是现实的矛盾是,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一方往往认为有死因鉴定就足够(因为被害人一直处于持续治疗中,满足条件上的因果关系),但辩方却认为证据不足,所以非常有得吵。


3、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有间隔,且中断治疗

这种情况下,不仅要作死因鉴定,还要做因果关系的鉴定,而且还未必足以证明。

因为中断治疗之后,可能出现各种意外,很难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常见的例子是:交通肇事后,伤者被送医院治疗几天后,家属放弃治疗,趁着有气把人带回家,伤者死在家里。

如果在医院就几乎没救的还好说,但如果中间再隔上几天甚至十几天,取证工作就很困难了。能不能证明因果关系,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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