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已受刑事审判—被害人病情恶化死亡
题目描述的属于这种情况。
简单地说,这种情况下,
然后,通过检察院变更起诉新的事实(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变更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作出新的判决。
但是,这仅仅是理论上,在现实的案件中,就需要用证据来证明,最重要的是证明因果关系(是否伤害行为导致死亡)。
这又可以分不同的情况:
1、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的间隔很短
常见的例子是:送医院持续治疗后,最终死亡。
致人死亡的案件,除非家属反对,否则公安机关都会做一个死因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只要有死因鉴定,就足以确定“伤害—死亡”的因果关系,除非还能出现反证。反证的情况是,死者自身有高血压之类的疾病,因伤势而共同作用导致死亡。
另外就是,在实践中,如果处于持续治疗状态,通常都要等伤情稳定以后才会作伤情鉴定(除非是特殊案件非要急着马上处理),从案件发生到最终审判,视被害人的伤情,司法程序可以等上一年多的时间,所以也很少出现判决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之后,被害人又死亡的情况。
2、伤害“致人重伤——死亡”间隔较长,但处于持续治疗
这种情况下需要审查死亡原因是否伤势恶化所致。
常见的例子是:被害人被打成植物人,在医院持续躺了几年之后死亡。
这种情况下,除了死因鉴定,往往还需要做因果关系的鉴定。
但是现实的矛盾是,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一方往往认为有死因鉴定就足够(因为被害人一直处于持续治疗中,满足条件上的因果关系),但辩方却认为证据不足,所以非常有得吵。
3、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有间隔,且中断治疗
这种情况下,不仅要作死因鉴定,还要做因果关系的鉴定,而且还未必足以证明。
因为中断治疗之后,可能出现各种意外,很难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常见的例子是:交通肇事后,伤者被送医院治疗几天后,家属放弃治疗,趁着有气把人带回家,伤者死在家里。
如果在医院就几乎没救的还好说,但如果中间再隔上几天甚至十几天,取证工作就很困难了。能不能证明因果关系,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