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学期偶然接触到了北大法学院凌斌教授的几篇关于“卡梅框架”的论文,读来颇有些许醍醐灌顶的感觉。正好这个回答没人写,趁着期末摸鱼的时候顺手答一答:
高中历史学汉谟拉比法典时曾经有这样一块内容,“打瞎奴隶的眼睛同打瞎耕牛的眼睛一样处理,杀死奴隶同杀死耕牛一样不偿命,只赔偿经济损失。”[1]当时我就想,这不就变相相当于给了犯罪人一个支付经济损失之后就可以杀死别人奴隶的权利吗。再后来我发现几乎所有“罚款”类的处罚都有着类似的作用,比如我“支付”了200块钱人民币就可以在没有停车位的地方违章停车,这对于急着赶赴重要开庭但找不到停车位的律师来说是很“值得”的(这里点名批评郑州高新区法院门口本来有但是后来被划掉的停车位!)虽然如此规定的背后有其复杂的社会经济法律等等各个方面的考量,但是对于还没有接触任何法学知识的我来说还是引人深思,直到本科的时候接触了法律经济学的内容才对相关问题有了一些认识。卡梅框架在很大程度上就在为“罚款”等等措施提供了一个“从哪里来,到何处去”的解释体系。
提到卡梅框架之前我们需要在概念上首先明确,卡梅框架中涉及到的所有的“法益”(legal entitlement) 同我们法理学中的“法益”的概念有所不同。卡梅框架中的“法益”指的是“是一个比“权益”略窄而介于“权利”和“利益”之间的概念。”[2]每个人生来都有各种各样的诉求,在法理学上我们通常将这些诉求定义为“利益”。如果这种利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那它就变成了“权利”。而卡梅框架概念中的“法益”的范围则比权利更大,但是比利益更小,指代一切可以受国家公权力调节或保护的利益。卡梅框架认为,不同法益的归属已经是明晰的前提下[3],法益有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进行流转的可能,并且通过对不同流转模式的识别和划分,构成了其概念的初始体系。除此之外,卡梅框架只适用于有除了冲突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介入纠纷解决过程的情况,而这个第三方在现代社会只可能是国家公权力机关,解决的方式可以是行政、司法等等一切国家公权力机关提供出来的任何可能途径。
卡梅框架是美国法律经济学耶鲁学派的创始人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和他的学生梅拉米德(A. Douglas Melamed)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提出的一个法律经济学领域的概念体系。师生二人举出“卡梅框架”的目的是希望通过从法律后果的角度对法律规则进行逻辑分类,进而为决策者适用不同规则时的效率比较提供参考依据。“卡梅框架”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法益移转的自由与否和“定价”主体为何,将不同的法律规则划分为“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禁易规则”三类。
(一)禁易规则
在明确法益归属的同时,不允许法益在即使是自愿的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转让。例如网吧、KTV等娱乐场所不允许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禁止卖淫、禁止买卖毒品等等,其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取缔特定的市场。这种规则不仅禁止了相关主体的交易资格(任何人都没有购买毒品的资格),也取消了相关客体的交易可能性(毒品本身的可谴责性)。这种禁易规则的出现可能是受宗教或者文化领域内观念的影响(伊斯兰教中天然禁止盗窃和赌博),也可能是受国家法律的规制,总之那些明确了归属的法益被禁止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在各种法律主体之间进行移转。在禁易规则之外的所有法律规则都没有对法益移转进行限制,故而与“禁易规则”相对,我们可以把剩下的规则称之为“可易规则”。
(二)责任规则
在“可易规则”中,并非完全自主自愿的交易就能得到最高的效率,或者带来社会管理中最好的结果,很多时候非自愿的交易才能体现出最高的资源配置效率,所以法律将其中一类需要国家确定法益移转价格或者代价的规则归类为“责任规则”。责任规则指“只要愿意支付一个客观确定的价值,就可以消灭( destroy) 一个初始法益。“此时尽管法律允许相关法益在各个法律主体之间自由移转,但是移转的价格由公权利主体予以规定。
例如如果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一方当事人出现了残疾等等情况,此时再强调禁易规则已经失去了其现实意义,只能通过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使得一方当事人的法益移转至另一方当事人,从而平息两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类似的责任规则并不局限于“交通事故”,例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紧急避险等等都是责任规则的表现形式。
(三)财产规则
在“可易规则”中,如果国家完全放任和保护法益在法律主体之间自由移转并且不对移转的代价进行规定,则这样的法律规则被称为“财产规则”,“财产规则意味着国家允许和保护法益的自愿交易”。;例如民法中物权请求权的相关条款或者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内容,在这些法律规则中只有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一个双方都同意的法益移转价格,法益才能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自由移转。
科斯定理认为,只要是明确了法益的归属并且允许其不收任何限制的自由流转,那法益总是倾向于移转到最能对其有效利用的一方当事人手中[4]。但是事实上由于但凡是交易总会伴随着相应的交易成本,故而在“交易成本”过高时倾向于使用“责任规则”。
初始状态下的卡梅框架事实上是较为浅陋的,无法涵盖更多类型的法律规则。凌斌教授在基础的卡梅框架之外还补充了“无为规则”和“管制规则”两种类型,使得卡梅框架在结构上更为完整,逻辑上更为恰当[5]。由于与本题无关,故而按下不表。
卡梅框架作为一种法律经济学的概念工具,在很多地方都可以有着广泛的应用。
首先,卡梅框架为我们审视当下社会法律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提供了一个可能性的视角。例如最近的比特币矿场被关闭事件[6],原本的财产规则一瞬间演变成了禁易规则,诚然其中有着反洗钱、维护众多中小散户财产安全、保护华南地区用电安全的考量,但是是否必须走向非黑即白的处境呢?能否采取责任规则或者其他规则对其进行规制和保障,通过加征相关“矿场”的税负、提高其用电价格、支付专项金融监管费用和用电保障费用等方式获得更好的社会管理结果?
其次,卡梅框架有助于我们理解不同法律规则间的差异。例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由于本身缺乏固定的行为模式,故而在实践中常常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解决,这是否意味着责任规则在相关问题上已然失效,必须将相关法条转化为其他类型的法律规则更为妥当?法律是复杂的,一部法律之中往往综合使用多种类型的法条进行规制,对其不同规则类型之间进行识别和比较,进而选择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规则类型,也是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很有意义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