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情理上支持法院判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居家办公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双方争议的核心是该暴力伤害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职责」。
暴力伤害并非源自履行工作职责,其实人社局的观点看似并没有错误。
大庆市人社局认为,柴媛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犯罪嫌疑人为个体从业者,与柴媛没有工作交集,不是柴媛履职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且犯罪嫌疑人是在作案后,因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逃窜至柴媛住处将其杀害,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我经常拿一个典型的案例来举例,保安为了制止外来人员闯入小区,然后遭到殴打,制止员工进入属于保安的工作职责,因该工作职责被打,这种属于典型的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伤害。
再举一个反面的例子,员工因个人恩怨被另外一名员工在公司内被打,这种情况和工作没有任何关系,只能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是无法符合「履行工作职责」,所以也无法认定为工伤。
拿上述反面的例子来类比本案,实际有相似之处。
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而且各地法院对法律的理解也并不相同。
法院最终认定暴力伤害和「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2020年2月至柴媛被害,大庆资源局正在施行弹性工作制,允许工作人员居家办公。故柴媛居家办公期间应当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处于特定工作环境之中,若柴媛由于处于居家办公的工作环境而受到了暴力伤害,柴媛的死亡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的这段话看似有点绕,翻译成大白话可以理解为居家办公属于特殊工作环境,在这个特殊工作环境下受到暴力伤害,所以二者有因果关系。
这个逻辑再极端一点就是:出差到伊拉克战区,然后被人突突致死,属于工伤。
我个人揣测,法院最终认定要求重新认定工伤的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没有体现在判决书中,保护弱者。
毕竟工伤待遇能给不完整的家庭进行经济上的一定补助。
工伤认定有两个出名的案例,号称是江苏和浙江两省高院之间的巅峰对决。
员工中午在公司食堂吃饭摔伤是不是工伤?
两个案例员工受伤情况几乎相同,都是员工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摔倒受伤。
江苏高院认为食堂并非工作场所,中午用餐也非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也不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所以不属工伤。【(2019)苏行申707号】
浙江高院认为,食堂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在食堂吃饭摔伤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2016)浙行申335号】
所以,工伤认定真的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最后,再聊聊工伤认定吧。
前两天接了个私信,家属下班途中突发疾病,目前企业不认为构成工伤,不予支付医药费。
想委托我处理与企业交涉,我婉拒了。
原因很简单,这种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很难让企业来承担责任,我最终建议和企业协商处理。
认定工伤与否最重要的是能否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从保护弱者考虑,人身损害赔偿估计也可能让企业承担一点责任,但是相对于工伤的待遇。
这点赔偿责任太低了。
所以,这也是很多地区法院尽可能从保护弱者考虑出发,尽可能的往工伤认定的角度来靠。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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