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认知里该教师的行为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不应该被逮捕。
我可以说几个更严重的言论。
比如,所有得痔疮的人都不应该看医生,应该让痔疮自己好,好不了就是你身体不行。你活该。(我得过痔疮)。
我打算明天去把太阳炸了,让地球所有的生物毁灭。
解放台湾就要留岛不留人。
我想我的后面的言论,比这个教师的言论严重的多。他建议不封城的防疫。我直接建议对台湾同胞采取灭绝手段,要是上纲上线,我的言论是反人类罪、灭绝人类罪没的跑。
很多回答提到他的教师身份。我觉得这实在是滑稽的不行。
因为处罚他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前者面前他只是公民。如果是后者处分他,才涉及他的身份。
他的学校自可以依据教师的职业操守训诫他。但是不是在法律面前讲身份。照这么说,那么学法律的犯罪是不是必须从严从重处罚?因为你明白你的行为是犯罪?
这个教师的言论有一个点赞的,我想问问丰城警方,点赞的不该抓吗?
很多人拿731做类比。这更是能让人笑得肚子疼的类比。731的罪行是因为他的意图吗?难道不是因为他的行为吗?难道不是因为那些惨死在731手上的累累白骨吗?
支持处罚的人,有些拳师,国楠一口一口的叫着。你为什么不去举报,难道你不是他口中的中国男人?还是你觉得这不是侮辱性的称呼?还是你对这一称呼欢呼雀跃,高兴的不行?
那些支持处罚他的人,此回答下,有些说的比他还严重的,还有直接复制他的言论的人。他们不是比该教师更恶劣?你为什么不去举报?为什么不把他们都抓起来?难道你连自己认为的真理都不敢坚持吗?放任你认为的违法的行为?这就是你们的爱国行为吗?
这大概就是为什么网暴总是成群结队出现的原因。
即使喊打喊杀,只要是丛众,就变成了法不责众。
至于为什么会突然形成网暴,很多人平时不敢单独发表个人看法。碰到合适的机会,就要把压抑的情绪爆发出来。
如果不是从众,那么说出不合时宜的话,就是这个结果了。
如果新闻的事实陈述属实,那么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单位(应该是属地派出所)属于滥用行政权力。当事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网友又扒了几张截图。如下:
上述截图为真,也没有达到行政拘留的程度。
这种言论,如果派出所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训诫,都是滥用行政权力。
按照江西丰城的标准,全国因为在疫情中骂南京和南京人的,估计可以行政拘留几十万吧。
如果算上去年疫情以来的,行政拘留人数可以突破千万应该不成问题。
所以,江西丰城的公安部门,确确实实滥用了行政权力。
当然了,在网上骂南京和南京人,也不对。
但是,江西丰城这次被拘留的这个人的网上帖子,连骂都不算上。根本没有骂就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当地依法行政水平不高。
亟待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亟待加强现代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建设。
这件事儿的核心危害性在于:制造了恐慌气氛,使得人人自危,不知道因为哪句话就会被行政拘留。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的破坏。同时,在自由裁量权问题上,目前的现实困境在于:什么叫造成社会危害性?在微博的机制下,有一些帖子会通过AI自动增加浏览量和曝光率。有时候一个帖子的上万浏览量并不是真人阅读,而是机器通过用户刷机制造出来的,也就是真人未必看了这条微博,但是只要这条微博出现在用户页面就算阅读量。这就导致了行政机关可以非常容易的以微博数据指认为“社会危害性”,而实际上这不是社会危害,还是社会传播,并且这种传播还是水份极大的传播。但在这种困境下,行政机关在表面上看起来“有法可依”,但是在实际层面却是滥用自由裁量权。而被处罚者在这种唯数据论的机器控制下,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
而按照具体的评论内容来鉴别是不是有社会危害性,即通俗的网络民意支持还是反对,也有困境。
这个困境第一是,民意支持还是反对,是不是行政处罚的依据,民意能不能代替法律与法规。
同一个事件,民众支持就是没有社会危害,不支持就有社会危害。这显然在逻辑上站不住。
更重要的困境也在于“网络民意”本身的真实性上。
微博评论区一共七种用户:
偏激狭隘暴戾的
故意说反话的
收钱办事的
AI
境外敌对势力
被人当枪使的
正常人
评论区留言越多,前六种用户就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火爆的微博,你看留言区,可能看到的最多的评论,并不是正常人的评论。
可能是偏激狭隘暴戾的,可能是故意说反话的,可能是收钱办事的,可能是AI,可能是境外敌对势力,可能是被人当枪使的。
这些都无法构成真实的“网络民意”。
我在微博原封不动把丰城被拘留人的留言复制到我的微博里,就有下图:
你能排除他们不是偏激狭隘暴戾的;故意说反话的;收钱办事的;AI;境外敌对势力;被人当枪使的吗?
一个正常的社会,需要有免于恐惧的自由。什么叫免于恐惧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的意思是,只要一个人不明确的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那么他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就应该得到保障和保护。
如果一个人,没有做违法和违法公德的事情,但是他却处于明显的人身威胁和人格威胁中,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他处于一种恐惧的不自由之中。
这里的前提条件是,一个正常人,可以明确的知晓什么是违法和违反公德。如果法律和公德本身处于不确定和模糊状态,并且在这种不确定和模糊状态,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或保护,则依然是恐惧的不自由。
形成良好网上舆论氛围,不是说只能有一个声音、一个调子,而是说不能搬弄是非、颠倒黑白、造谣生事、违法犯罪,不能超越了宪法法律界限。我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发挥舆论监督包括互联网监督作用。这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要注意,首先要做好。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4月19日)
知识分子有思想、有主见、有责任,愿意对一些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就工作和决策中的有关问题主动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欢迎他们提出批评。对来自知识分子的意见和批评,只要出发点是好的,就要热忱欢迎,对的就要积极采纳。即使一些意见和批评有偏差,甚至不正确,也要多一些包容、多一些宽容,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人不是神仙,提意见、提批评不能要求百分之百正确。如果有的人提出的意见和批评不妥当或者是错误的,要开展充分的说理工作,引导他们端正认识、转变观点,而不要一下子就把人看死了,更不要回避他们、排斥他们。各级领导干部要善于同知识分子打交道,做知识分子的挚友、诤友。
——在知识分子、劳动模范、青年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4月26日)
我们要主动走近青年、倾听青年,做青年朋友的知心人。当代青年思想活跃、思维敏捷,观念新颖、兴趣广泛,探索未知劲头足,接受新生事物快,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强,对实现人生发展有着强烈渴望。这种青春天性赋予青年活力、激情、想象力和创造力,应该充分肯定。同时,青年人阅历不广,容易从自身角度、从理想状态的角度来认识和理解世界,难免给他们带来局限性。这是青年成长的规律,我们要尊重这个规律。信任是理解的前提。要尊重青年天性,照顾青年特点,经常到青年中去,同青年零距离接触、面对面交流,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倾听他们对社会问题和现象的看法,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即便听到了尖锐的甚至是偏颇的批评,也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成为青年愿意讲真话、交真心、诉真情的知心朋友。青年要向年长者学习,年长者也要向青年学习,相互取长补短,相互信任帮助。
——在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9年4月30日)
『本人遗失手机一只,另外,本人不同意它的政治观点』
我觉得很离谱。
绝大多数答主都觉得很离谱。
知乎估计也觉得离谱,所以才让这个问题存活到现在。
但,即便如此,我还是不大敢长篇大论地去深入分析,为什么离谱。
我居然有些害怕,有一天我也会成为该教师,有一天你们也能在知乎看到我及时认识到错误,深感后悔,主动删除了答案/想法,并在原账号向广大网民致歉。
这种担忧,就更离谱。
哎……
打字回删,终是无言。
何德何能,哪敢评判?
鼓掌喝彩,只有感恩。
回想某乎,删评删帖。
看似无情,其实有义。
犹如亲妈,用心良苦。
否则诸公,班房相见。
原因暖心,唯有感念。
有很多事情是这样的:你不必要发声,但有必要记住。这样当有人再提起这件事时,你能通过自己的记忆去判断它的真伪,而不是任何其它的途径。如果以后有人把这件事说得天花乱坠,但和你的记忆又不相符——其实你也不必要当面驳斥,但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记得往他背后吐口唾沫。
如果此新闻为真,那它就是这么一件事,希望这样的事情不会越来越多。
合法,合理,合情。
支持继续多干一些这种让仇者痛,亲者快的大好事!
半夜没睡,我想聊一聊这个事。
我看见一些回答把这个界定为言论自由,我觉得不太妥当。
扬州现有本土确诊病例524例(其中轻型104例、普通型378例、重型26例、危重型16例),出院了4例。
我最近没统计数据,但我几天前统计的61岁以上也有百余名了。
这些老人,尤其是重型、危重型患者,他们的家属估计最近都在提心吊胆,担心是否会有亲人离世。
而传染病的特殊性,如果离世,不一定能有机会见最后一面。
这时候突然有人说:扬州面积不算大,人口也不算多,可不可以让扬州试验一下放弃严格防疫,与病毒共存,看看会产生什么结果。
作为患者及患者家属听到这话是何感想?几乎类似下面这句话:
你们死一死试试,让我们看看,接下来我们好参考。
这不能叫仅仅建议,因为指名道姓。和讨论“我们未来是否考虑不严格防疫”是两件事。
所以这句话不应该说,自由应该有边界。
再举个例子:
有人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是自由。
但你家正在办婚礼,有人说:你们别结了,早晚得离。——这不是自由。
什么“自由如果冒犯不了谁,那它就一钱不值”,要知道别去冒犯他人是人的修养问题。
基于前面的理由,这句话扬州的人有权要求道歉,选择报警,警察上门如果只是让他道歉,我觉得没什么问题。
但拘留不对,有很多法律的答主已经分析了。
我就不在这一点上多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