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os:我想顿顿饱啊!
检察院:我预判了你的走位。
看到有评论提出,为了果腹偷食物固然可怜,骑手、商家和顾客的损失又该让谁承担?
开个脑洞,看能不能解决上述矛盾:针对主观恶性不大,但确实给他人带来了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能否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设定一个考验期,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了经济赔偿或者提供了等值的社区服务、公益劳动之后,检察院再做出不起诉决定。
我国法律中存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至二百七十三条,简单理解,就是在一段时间内不犯事、接受教育,就不会被起诉。
在世界范围内,类似的制度也有适用于成年人的例子。例如美国有 Pretrial Diversion 制度,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盗窃、携带毒品、酒驾、家庭暴力案件和一些经济犯罪案件,检察官可以作出延迟起诉决定,如果嫌疑人在一定时间之内完成了退赃、参与戒毒项目、接受安全驾驶培训、完成家庭心理咨询等对应的要求,延迟起诉就能转为正式的不起诉决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同样存在类似制度设计,《德国刑事诉讼法典》 153a 允许公诉方在被告人「履行负担、指示时停止程序」,也就是说,如果刑事案件进行期间发现被告人表现良好,可以停止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有观点认为这也是一种实质上的「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在和问题背景相类似的个案中,或许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一方面,做到了法不强人所难,不因为偷一块面包而迫害冉阿让式人物;另一方面,也能避免「我穷我有理」的情况,在不留刑事案底的同时,发挥刑法对潜在犯罪的威慑力。以作出赔偿为前提设置附条件不起诉,也能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如果嫌疑人的确没有获取收入的渠道,也可以先由国家垫付,然后当事人提供等值的公益劳动对国家做出补偿。(这可不是啥强迫劳动,和美国缓刑制度中的「社区服务」是类似的性质)。
与此同时,还应当像 @吴如翔 老师提到的,国家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业务,向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提供临时救助,应当在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确保当事人知晓各类求助渠道。
一个脑洞而已,大家觉得这样合理吗?
也应该对受损的外卖员/餐厅进行相应的补偿。
既然是公共服务缺失造成张某饥饿难耐而盗窃,那么没有道理这个损失由无辜的外卖员/餐厅承担。
公知误国。(暴怒)当年公知在意林上发文说外国是这样的。
一个人为钱犯罪,这个人有罪;一个人为面包犯罪,这个社会有罪;一个人为尊严犯罪,世人都有罪”,就这句论断,来源于拉古迪亚市长在81年前对美国人的“拷问”,还是仅是一段流传于世间的福音故事。
1935年,纽约贫民区的一个法庭在庭审一桩面包偷窃案,偷面包的是一位老太太。法官问老太太是否愿意认罪时,老太太嗫嚅着回答:
“我需要面包来喂养那几个饿着肚子的孙子,要知道,他们已经两天没吃到任何东西了。”
“既然,你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法官最后裁定:“很抱歉,我必须秉公执法。依据法律,你将面临着 10 美元的罚款,或是 10 天的拘役。现在,该是你作出选择的时候。”
那时,8 美分可买一杯咖啡,10 美元的罚金绝非这位穷苦老太太所能缴纳的。否则,老太太也不会被迫去偷几美分的面包了。无奈之中,老太太只能选择“拘役”。
不用猜,老太太受到“拘役”的处罚是罪有应得。但因纽约市长拉古迪亚(Fiorello LaGurdia)参与了这次旁听,事情还是发生了变化。
就在大家将要离开法庭之时,只见纽约市长拉古迪亚(Fiorello LaGurdia)从旁听席上站起身,脱下自己的帽子,往里面放进 10 美元。
然后面向旁听席上的人说:“现在,请每个人另交 50 美分的罚金,这是我们为我们的冷漠所付的费用,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太太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与社区。”
法庭一片肃静,在场的每位法官都默不作声地捐出了 50 美分。
应该先拘留几日。刑满后转送户口所在地福机构,相当于告诉他以后有困难应该找谁。让福利机构鉴定这个扭伤脚的程度,应该住几天福利院。
大众交的税是做啥的?国企的利润是做啥的?应该提供惩戒和福利的成本。如果送外卖的,正常工作,既要承担偷盗风险,又要承担道德枷锁。还要这些吃财政饭的做啥?
聪明啊,这种人放在牢里,烂命一条,很难管。不抓进去,还能给自己发面“道德标兵”的锦旗,让社会表扬自己。刀切豆腐两面光。
法律一条重要的作用就是杀鸡儆猴。如果有样学样,有人以偷快递的方式进货,然后在二手网站卖出去,被抓了就说扭伤脚搬不动砖呢?
前几天才因为不支持用基本医保资金去救需长期3.3万1针治疗费用的SMA患者被人骂“社会达尔文主义”。
(3万多一瓶,第一年6瓶,后面还有)
但到了这边我又支持检察院的决定了。
把那些爱心泛滥的人霍霍的钱拿来,可以救助多少个贫困人口?花小钱培训后,又能间接送他们回到创造价值的岗位中去?
社会不是死物,没有那么多非对即错。
社会确实应该对“为了果腹而偷窃”的人慷慨一点,这点我200%赞成。
问题是,谁买单?
不能慷外卖员之慨吧?
外卖员风里来雨里去,为了赚钱这电瓶车骑的命都不要了。要他们来为社会买这个单,好像不合适吧?
传统法律观念下,为了生存而盗窃裹腹食物,是不够成犯罪的。
这也是符合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观的。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一直新的配餐方式,外卖。
很多外卖餐品,都远远超出了裹腹的程度。
流浪汉偷了外卖里的盒饭、炒饭、包子、米线,可以说是因为饥饿。
但一个流浪汉从外卖箱里拿走鸡公煲、炒菜、奶茶、烤肉,甚至大几十元一份的硬菜时,你就很难相信他只是为了裹腹。
还是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从底层人民的角度看分析案件。
毕竟,小餐馆和外卖员,也不容易啊。
我以为就偷了一次
好家伙,是好几次????
我惊了
我不支持法律要有人情味
本来就是一个条条框框,非要放松他干嘛?
不赔偿就算了,还给一千块???
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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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的诸位让我见识到了,真的见识到了
其实我并不觉得这个人有多惨,1975年现在才47岁,有手有脚身体健全,十多年前才三十多岁跟妻子离婚后就一直靠哥哥接济,是真的惨还是懒呢?
他偷外卖说是饿得不行了,那我看到一个衣冠楚楚的男人走出小区门口的时候看到外卖箱就去偷里面的东西是饿得受不了了?
别说火车站这种地方会饿死人,去火车站坐过车的人都知道,那种地方一天倾倒的饭菜能装满几十桶。
更何况他一个47岁的壮年男人,因为扭伤了脚就要露宿街头,捡垃圾吃?
当然,扭伤脚工地没有履行工伤义务是法制社会建设的缺陷。
最惨的不是被屡屡偷外卖的外卖员吗?丢一单要赔钱的,人家辛辛苦苦风里来雨里去的赚钱,因为这懒汉,损失了多少?人家多难受?那可是真正的辛苦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