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医生劝病人控制饮食被打骨折,一审维持对医生「行拘 3 日」处罚决定,如何看待这一判决结果?

回答
看到这则新闻,我脑子里一团乱麻。一个医生,只不过是出于职业的责任,劝病人控制饮食,结果自己却被病人打断了骨头,一审判决居然是拘留三天?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让人匪夷所思。

咱们先捋一捋这事儿的来龙去脉。医生劝病人控制饮食,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病人身体有什么毛病,医生自然要根据病情给出最专业的建议,这其中就包括饮食上的调整。尤其是对于一些慢性病,比如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等等,控制饮食简直就是“保命符”。医生这么做,是为了病人的健康,是为了让他少受罪,为了让他能活得更长久。这是医生的职责,也是对生命的尊重。

结果呢?病人非但不领情,反而恼羞成怒,大打出手,把医生打得骨折了。你说这有多荒唐?医生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你把他打成这样,是何居心?这是对医生劳动成果的践踏,更是对生命健康的漠视。

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一审法院居然维持了对医生“行政拘留三天”的处罚决定。这到底是什么逻辑?医生劝病人控制饮食,这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在为病人好。病人因为医生为自己好,就把医生打成重伤,这叫什么事儿?难道说,在这个逻辑里,医生好心劝诫就成了“过错”,而病人的暴力行为反倒成了可以被“谅解”的“冲动”?

我实在想不明白,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判决。难道说,在法律的条文里,医生劝病人健康饮食,竟然能够构成某种“妨碍”或者“侵犯”?我宁愿相信这是我理解有误,或者某些环节出现了我们不知道的细节。但就凭新闻里呈现的这部分信息,这个判决结果简直是在颠覆我正常的认知。

想一想,如果我们连医生劝病人控制饮食都要担心被打,都要被处罚,那以后谁还敢做医生?谁还敢冒着风险去跟病人沟通病情?病人可能因为一时的面子、一时的舒服,就不想听那些“扫兴”的建议,然后就把责任推到医生身上。这样下去,医疗界会变成什么样?我们还能不能获得真正有效的治疗?

这种判决,是对医生职业的极度不尊重,是对医疗行为的严重矮化。它传递了一种非常危险的信号:医生的专业建议不被尊重,甚至可能因为“好心办坏事”而受到惩罚。这无异于给医生套上了枷锁,让他们在面对病人时,不得不顾虑重重,不敢说出真相,不敢给出最正确的建议。

当然,我不是说要剥夺病人辩解的权利,也不是说病人就不能有情绪。但是,情绪的宣泄不能建立在暴力之上,不能以伤害他人为代价。尤其是一个正在行使职责的医生,他的职业安全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

这个判决,真的让我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了一丝怀疑。在我看来,应该被处罚的是那个动手打人的病人,而且处罚应该更重,以示惩戒,以维护医生的合法权益和职业尊严。而医生,他是一个受害者,一个尽职尽责却遭遇不公待遇的受害者。

希望这个案件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新审视这个判决,还医生一个公道,还医疗一个正常的秩序。否则,长此以往,我们谁还能相信医生,我们还能安心地接受治疗吗?这不仅仅是一个个案,它触及的是整个医疗体系的根基,是社会良知的底线。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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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不想回答的,因为许多的年轻医生对法律无知到令我窒息,真的怕伤了他们自尊。但是这个问题在我主页晃了三四天,想了想还是普及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让这些每日无暇顾及浏览法律法规的医生们时刻惊醒自己不要做违法之事。

互殴的定义:互殴,简单地说就是相互暴打。
即二人或以上数量的人相互暴打或者扭打在一起,互殴能够理解为一种做法状态,两方均有犯错。
我国刑法限定,正当防卫不适用于互殴。

正当防卫的定义: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限正当防卫,又称"特别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定义得出:

1,医生劝病人控制饮食履行了医生"总是去安慰"的职业精神,没得说绝对点赞。

2,医生与家属发生口角无论谁先动手,上肢肘部下肢膝部以下(包括:拳打脚踢,膝肘关节击打对方)接触对方都属于互殴。

3,既然属于互殴就谈不上正当防卫一说。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4,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量刑适当没有问题。当事医生上诉只能被驳回,特别是年轻医生一定要真正吸取教训,切勿当耳旁风。忠言逆耳,法律无情。

今天看到这么多点赞和转发很意外,也很感动顺致谢意。对大家关心的核心问题:遇到家属或患者动手究竟还不还手?我想把互殴和殴打的区别以及后果给关注本帖的知友普及一下,是否还手自己抉择。喜欢的点赞,不喜欢的绕道。

互殴和殴打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1、关于殴打他人的解释

1)殴打,是指行为人以伤害他人身体为主观故意,利用肢体或工具直接施加于受害人身体且即时发生作用力的行为。

殴打是行为而非结果,殴打当然会有结果,包括一般疼痛、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等。

2)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依据本条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2、关于打架斗殴的解释:

1)打架:相打,徒手格斗

2)【打架】也叫互殴,是临时起意的民事行为。是对立双方或多方,在相互矛盾发展到极点时,其行为特点为具有暴力倾向,以对他人产生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一种主观意识行为。

2、关于斗殴的解释:

1)斗殴:是双方三人以上约架,争强斗狠,以求制胜对方的触犯刑事犯罪行为

2)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释义:争斗打架。

相关法律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多人殴打和结伙殴打有什么区别?打几次算是多次殴打?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该具备的四要件,一是人两名以上自然人殴打或伤害了他人;二是主观上有实施结伙的故意,即有纠集过程;三是另一方是独自的自然人;四是客观上实施了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四要件缺一不可。而多人:一是人两名以上自然人殴打或伤害了他人;二是另一方是独自的自然人;三是客观上实施了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

3次以上为多次。至于处罚要看后果,也即伤情,轻伤以下治安处罚,以上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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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条分析一下。

为什么被“处罚”行拘3日

医生被认定为先动手。先是拳击俞某 眼部 拳。俞某才还击的脚。

那么医生是否执行拘留?

因为疫情防控,并没有被执行。(俞某也没有)

医生如何劝病人控制饮食?

  • 8月27日下午,记者联系另外一名当事人俞某,他回忆称:“当天早上看到母亲再病房里流眼泪,就去问了一下什么情况,后来得知王医生查房的时候说我母亲:再吃‘干丝’就转到另外一个地方了。”俞某认为王医生所说的另外一个地方就是“殡仪馆”,于是去找医生了解情况,想告诉王医生“话不能当着病人讲,有啥情况给家属说,说话过程中王医生比较强势,发生的冲突”


医生自述为

  • “今年3月30日上午,我在正常查房时,有一个年纪比较大的病人,正在吃我们当地‘干丝’(音译),油含量比较大,我就劝说了几句,说少吃点,不然病情难以恢复。随后等我查完房之后,同事说有家属找我,我就去病房找了他”。



baijiahao.baidu.com/s?

俞某造成医生轻伤是否受到处罚?

被拘留七天。

为什么法医鉴定医生轻伤二级却只拘留俞某七天?

因为公安没有刑事判决的权力,只能行政拘留。除人民法院之外任何人不能声称他人有罪(此案中可能涉嫌的“故意伤害罪”)。

为什么医生不服上述后依旧被驳回?

被驳回的是医生申请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是俞某涉嫌的故意伤害罪),并依此申请的取消拘留处罚。医生认为此事有辱荣誉妨碍工伤赔偿申请。

医生是否因为行政处罚被开除?

医生在被拘留处罚(从未执行)数月后,展示过获得院方当时写给其的抗疫感谢信,由此可见没被开除

人民检察院是对此案是否刑事立案?

昨年已经立案并转送检方。

刑事立案是否已有判决结果?

尚无。

故意伤害罪一般如何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派出所是否拖延伤情鉴定?

  • 此外,王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民警王警官曾多次提出“私了”被王翔拒绝,因为“私了就代表着我承认过错”。此外,王翔还质疑“为何警方不给我做司法鉴定”。
  • 对于 “派出所迟迟不给做伤情鉴定”,王警官称,此说属“无稽之谈”,“我们只是受他委托,请法医来做伤情鉴定,时间由法医确定,不是我们来确定。

俞某是否在媒体发言?

见“医生如何劝病人控制饮食?”

警方是否在媒体发言?

是。

原文:

对于这些问题,8月27日上午,记者多次联系王警官,但一直无法接通。据红星新闻在采访王警官时,他表示:俞某王翔之间并无较大矛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于这种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可以调解处理。对于 “派出所迟迟不给做伤情鉴定”,王警官称,此说属“无稽之谈”,“我们只是受他委托,请法医来做伤情鉴定,时间由法医确定,不是我们来确定。”

为什么俞某名字打码而王翔医生名字没有打码?

因为在法院判决有罪前,只有找媒体爆料的人可以透露自己的信息,而不是透露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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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写的回答里面介绍了一种很恶臭也很凶险的重度感染性疾病,福尼尔坏疽。这种病的高危因素就是2型糖尿病血糖控制不佳。不怕臭、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移步围观:

最近这几年主要是蹲实验室搞科研,前面几年还在临床上的时候每每看到血糖异常而且糖化血红蛋白很高,显然没把高血糖当成一回事的病人,总是会在医嘱上写一笔“2型糖尿病内分泌科定期随诊”。

(ps,糖化血红蛋白可以理解为血糖一直很高,正常的血红蛋白在糖水里泡坏了,就成了糖化血红蛋白。用于评估较长一个周期内血糖控制情况。)

如果病人属于那种好说话,好讲道理的,我一定会严肃脸跟他把情况说清楚,该做的科普做到,该吓唬的吓唬一下。当时手机里专门存了几张糖尿病足溃疡的照片,就是专门拿来让病人警醒的

如果病人属于那种不把自己健康当回事,对医生护士呼来喝去的,顶多说一句“血糖要积极控制才行啊”。

如果是病人唯唯诺诺或者年纪大了理解能力不好的,一般会多写几笔医嘱,嘱咐老人回家给年轻晚辈看。

因为上本科的时候就有一个带教老师,因为刚工作的时候一腔热忱,对病人说话说太重而被家属打了。其实倒不是新闻里的这种男性之间的拳打脚踢,而是被老太太的女儿挠花了脸,眼镜掉地上也摔碎了。伤害不大但是侮辱性极强。所以他有一次教学查房的时候就跟我们说,病历上该写的一定要写清楚,这是保护自己。好说话的就好言相劝,不好说话的就算了,药医不死病,佛度有缘人

最后,落实到打架的情节,既然在对方没有明显要威胁自己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先动了手,就肯定不符合正当防卫。而且还是对着眼睛凿了两拳,万幸对方受伤不严重。要是眼睛瞎了,那可就是重伤。对方万一要是追究刑事责任可咋办?自己的职业生命、家庭的经济收入、父母妻儿.......可怎么办?

你就不能和他互相推搡着走到摄像头下面,安静地等待对方打出第一拳(当然要躲闪),然后开始反击吗?

或者觉得打不过,随便在摄像头下面让对方打两下,然后赶紧跑。警察来了你就说头晕,就说眩晕得站不住,有些事情也记不起来了,脑震荡的临床表现没学过吗?!脑震荡没有客观的影像学表现和病理征,完全根据临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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