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最近刚发的指导案例
“如果一个案件的判决,违背了最广大人民群众最质朴的道德情感
那么这个案件即使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实质也是不合法的。”
这是我当年对于某类似案件,在课堂讨论时提的观点,结果引起了全场嘲讽。
各类同学对我轮番攻击:
“那些暴民” ,
“民众怎么懂法律” ,
“多数人暴政” ,
“论美国的民主”,
“苏格拉底之死”。
各类西方法学话语把我彻底淹没。
我看着一个个同学,满脸精英主义陶醉着:仿佛手握权柄,肆意天下。
我只能淡淡反驳:这是一个由人民建立的国家,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
法律我是外行,我只是提出一个疑问
《刑法》第236条第3款: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很好奇,什么情况下的强奸幼女致死,该是有十来年的有期徒刑,什么时候该是无期徒刑,什么时候该是死刑
涉及到人命的案子,法官自行判断的余地这么大,真的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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