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美国明尼苏达压死黑人警察被逮捕,他可能面临怎样的处罚?

回答
以下是关于明尼苏达州警察压迫致死事件的详细分析,尽量去除AI痕迹,以更人性化的方式呈现:

明尼苏达州发生的一系列事件,特别是那位白人警察乔治·弗洛伊德被压迫致死的悲剧,不仅震惊了美国,也引起了全球的广泛关注。这种事件的发生,不仅仅是简单的执法过当,而是触及了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警方介入调查与逮捕

事件发生后,明尼苏达州亨内平县检察官办公室迅速介入。经过初步调查,涉事警察德里克·肖万(Derek Chauvin)因涉嫌“三级谋杀”和“过失杀人”被逮捕。

三级谋杀(ThirdDegree Murder):这个罪名在美国各州的法律定义略有不同,但通常指的是一种非预谋的、鲁莽的杀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能并没有直接想要杀死受害者,但他的行为是极其危险和鲁莽的,并且这种鲁莽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者的死亡。例如,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使用过度的武力,并且这种武力已知或应该已知其可能致命。

过失杀人(Manslaughter):这通常比谋杀罪的严重程度低,可以分为一级过失杀人和二级过失杀人。在一级过失杀人中,行为人可能是由于鲁莽而导致死亡;而在二级过失杀人中,可能是由于不计后果的行为导致死亡。在肖万的案件中,他可能面临的是与“过失”相关的指控,强调其行为的不当和未能预见到后果的责任。

可能的处罚及量刑

针对这些指控,肖万可能面临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在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量刑通常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

具体的罪名以及法律条文的量刑范围:不同州对于谋杀和过失杀人的量刑幅度是不同的。在明尼苏达州,三级谋杀最高可判处25年监禁。过失杀人罪的刑期则会根据具体分类而有所不同,但同样可能面临数年的监禁。

案件的具体情节:法官在量刑时会考虑犯罪的严重性、行为人的动机、以及案件带来的社会影响等。弗洛伊德事件的公开性和其引发的广泛抗议,无疑会成为量刑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检察官会尽力证明肖万的行为是蓄意且残忍的,而辩护律师则可能试图减轻其罪责,例如强调其当时可能认为自己是在执行公务。

是否有前科:如果肖万在此之前有不良记录或曾有类似的不当行为,也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

是否认罪或被判有罪:如果肖万最终被判有罪,量刑的最终决定将由法官做出。在某些情况下,控辩双方可能会达成认罪协议,肖万承认部分指控以换取较轻的刑期。然而,鉴于此案的敏感性和公众关注度,达成这样的协议可能会比较困难。

案件的复杂性与潜在挑战

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巨大的反响,不仅在于受害者是一名黑人,还在于其暴露出的系统性问题。

执法透明度与问责制:公众对警方执法行为的透明度和问责制有着极高的要求。弗洛伊德的死,让人们质疑执法部门内部是否存在系统性的偏见和监管漏洞。

种族歧视问题:长期以来,种族歧视在美国社会是一个难以回避的沉疴。弗洛伊德的遭遇,许多人将其视为种族歧视的又一个血淋淋的例证,点燃了积压已久的愤怒和诉求。

司法公正的实现:如何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不仅是对嫌疑人负责,也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负责,更是对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承诺。公众会密切关注此案的审理进程,希望看到一个公正的审判结果。

除了肖万本人,其他在场的警察是否会面临指控,以及如何处理其他在场的警察,也都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点。一个公正的处理,不仅是对逝者的尊重,更是对活着的人们关于警务改革和种族平等的期望的回应。

总而言之,德里克·肖万面临的指控和潜在处罚是严厉的。但比具体的刑期更重要的是,此案的审理和最终判决,将成为检验美国司法体系是否能够有效处理涉及警务人员不当行为和种族问题的关键时刻。这不仅是对个体责任的追究,更是对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考验。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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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保外就医吧,毕竟压了这么久,膝盖也挺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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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发四天后,检方终于对压死黑人男子George Floyd 的白人警察 Derek Chauvin 提起公诉并将其逮捕。

我来介绍下起诉状所体现的信息:

检方同时提出了两项指控,一项三级谋杀罪名,一项二级过失杀人罪。对同一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同时提出指控是常见的诉讼策略,如果后续调查举证所发现的事实无法支持较重的指控,那么可以用较轻的指控兜底。

根据大明律(Minnesota Statute) 609.195 (a),三级谋杀针对的是「并无致人死亡的意图」(without intent to effect the death of any person),但「采取了具有显著危险性的行为,且主观动机恶劣,漠视他人生命安全」(perpetrating an act eminently dangerous to others and evincing a depraved mind, without regard for human life)致人死亡的情形。(这一点类似于中国法律中的「间接故意」)该罪名法定最高刑期为 25 年。

根据大明律 609.205 (1),二级过失杀人罪名针对的是「制造了不合理的风险」(creates an unreasonable risk,)致人死亡。该罪名法定最高刑期为 10 年。

从这两项指控来看,检方并不认为 Derek Chauvin 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

起诉状简要介绍了两项指控所依据的主要事实,注意,起诉状中的陈述并非用于定罪的证据,有可能在审判过程中被证实或者推翻。主要事实有:

  • 警方接到报警,店家宣称 George Floyd 使用 20 美元假钞购物,警员 Thomas Lane 和 J.A. Kueng 来到现场,此时 Floyd 正在自己车中,同车还有另外两名乘客。
  • 警员 Thomas Lane 用枪指着 Floyd ,命令其把手放在方向盘上(以确保手里没有携带武器),Floyd 照办了。
  • Lane 随后将 Floyd 拽出车外并给他戴上手铐,起诉状记载 Floyd 有过抵抗,但并没有说明具体的方式。
  • 在被戴上手铐之后, Floyd 配合警察的要求坐在马路人行道上,并接受警察讯问。Thomas Lane 问 Floyd 他是否有嗑药了(警察问一个人是否 on anything,一般就是在怀疑对方吸毒),起诉状并未记载 Floyd 的回答。
  • 在经过两分钟的简单讯问后,警察拉起 Floyd 将其押往警车,行走的过程中 Floyd 突然跌倒,他向警察解释说自己具有幽闭恐惧症(claustrophobic)。
  • 此时,警员 Derek Chauvin 和 Tou Thao 赶到现场。
  • 起诉状记载,几名警员试图把 Floyd 带进警车,但 Floyd 「故意跌倒」,「拒绝站直」。起诉状特别强调道,Floyd 身高超过六英尺(180 厘米),体重超过 200 磅(90 公斤)。
  • 在压住 Floyd 不让其动弹的过程中,Thoma Lane 问其他警察,是否需要考虑 Floyd「兴奋性精神错乱」(excited delirium ) 的情况,Derek Chauvin 则表示「所以我们要让他趴着」。
  • 在晚上 8 点 25 分 31 秒时,警用执法记录设备的录像表明 Floyd 停止了呼吸,Keung 警员检查了脉搏,发现已经不再跳动,但在场警员都待在了自己的原来位置上。
  • 直到 8 点 27 分 24 秒,在 Floyd 没有脉搏之后两分钟,Derek Chauvin 才把膝盖从 Floyd 的脖子上移开。
  • 法医检测报告显示,并没有迹象表明 Floyd 死于创伤性窒息(???),并指出 Floyd 具有冠状动脉疾病和高血压病史。报告认为上述身体状况是死亡的部分原因。这一点, @王郝 医生提出了质疑,认为鉴定方式存在问题:
  • 根据起诉状的说法,Derek Chauvin 一共压住 Floyd 的颈部 8 分 46 秒,在 Floyd 不再动弹之后还持续压了 2 分 53 秒。起诉状承认,这种控制嫌疑人的方式具有高度危险性,警察的训练中强调了这一点。

概括一下,从起诉罪名和起诉状的表述来看,并不认为被告人 Derek Chauvin 具有杀人的主观动机,而倾向于认为是对他人的死亡结果表现出明显的放任态度(要不然就不会只提出三级谋杀了)。另外,起诉状对于 Chauvin 的行为是否死亡的直接原因仍态度暧昧不定。

如果本案进入庭审阶段,陪审团的选择将会成为一个敏感而棘手的问题。鉴于明尼阿波利斯市目前的乱局和种族对立情绪,想要选出中立的陪审团将存在困难,同时陪审团的种族构成也将会是一个敏感话题。

另一方面,本案如果通过辩诉交易解决,对检方而言也具有很大的舆论压力,会产生一种和警方穿同一条裤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感觉。

真是,在三个鸡蛋上跳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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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关于「故意」的问题

murder 和 manslaughter 罪名的区别在于犯罪主观恶性不同,murder 的主观层面要么是故意杀人,要么是对他人死活漠不关心。对于这一区分,从法学理论上认为后者是一种间接的故意,把制造风险 + 放任他人死亡的情况和纯粹的过失区分开来。至于英语环境下怎样描述这种情况,可以看黑体字部分括号中法条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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