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邀请。我倒是觉得没什么,至少达不到需要深恶痛绝、全网黑的程度。
一、这份辩护词是否有问题
我们看看《律师法》对于律师担任辩护人是怎么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里说的是,辩护人应当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也就是提出下列四种材料或意见中的一种或多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
(3)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4)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其中(1)(2)是关于定罪,(3)(4)是关于量刑。可以看到,法律已经规定了辩护人的工作就是努力减、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法律并没有规定辩护人有权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加重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当然这里肯定有人会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法无禁止即可为更多是指公民的民事权利,而不应推广到刑事诉讼法的范畴里来。在刑事程序中,辩护律师必须依法辩护,法无禁止并不能随意而为。
可以看出,法律要求辩护律师尽可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以减轻或免除他们的罪行和刑罚,这份辩护词至少与法律精神是违背的。
二、这份辩护词的实质是“不辩护”
这份辩护词的实质是“不辩护”。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这简短的辩护词里面既没有对案情的分析,也没有任何的法理,纯粹是文言文、典故的东拼西凑,加上抒情,粗制滥造的一篇辩护词,在法庭上的作用等于零。唯一有意义的是最后一句话:“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定罪量刑正确。”翻译一下就是:“一审判的对,我不做任何辩护了。”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本应当受到辩护人的帮助,但是在这种律师的帮助下,他的处境丝毫没有扭转,甚至变得比没有辩护人的情况更加糟糕了。
三、对为什么该律师会“不辩护”的揣测
《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法律援助律师要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但事实上,大多数由法律援助指派的辩护律师,并不能给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法律援助并不是完全不给律师钱,也给一点,比如我们这里的法律援助单位,一个刑事案件的补贴在1500元左右。但是这个钱相比于正常案子来说就少了太多了。一个正常律师,正常接一个刑事案子,完全有可能收入几万元到十几万元,是法律援助的补贴1500元的几十倍、上百倍。
这产生两种可能的结果:
1、成名的大律师不愿意办法律援助案件,因为他的时间就那么多,分配给法律援助案件,等于亏了。所以他接手法律援助案件的话,就会选择草草了事。
2、新晋小律师由于缺乏案源,会主动寻求多分配一些法律援助案件,好“混口饭吃”。但是这类小律师往往又缺乏办案经验,有的没有良好的工作习惯。能办好案件的属于其中特别聪明、特别优秀的一类。导致少部分案件办得特别出色,大部分案件也办得一塌糊涂,也不怎么样。
平心而论,这位律师被全网喷实在是有点冤枉了,因为草率对待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不是个例,而应该是行业惯例了。比如本回答下有其他律师明确指出,这是法律援助案件,言下之意,草率对待法律援助案件是个天经地义的事情。只不过,题目这位律师在草率的同时采用了浮夸的语言,说不定还真带了点跑偏的正义感,并且高调晒了朋友圈,这才会被全网嘲讽;实际上更多的法律援助律师选择更为平静地摸鱼,四平八稳的辩护词模板复制粘贴,法庭上对着电脑读一读套话,也是一样地了事,不会被任何人注意到。
四、能否吊销该律师的执业证
难。律师法规定了9种有可能吊销律师执业证的情形,不好好辩护不在其中,并且其中每一种的情节都比不好好辩护严重很多。因此,不好好辩护尚没有达到吊销执业证的程度。
也不合适。因为按照我上面的分析,其实不好好辩护的法律援助律师一抓一大把,如果这位律师被吊销了执业证,那么恐怕有很多律师都应当被吊销执业证。化用恩格斯说过的一句话,“旧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一齐崩塌,成打的执业证滚落在街头而无人捡拾。”
从落款来看,将被告人称为「国之忧、民之害」的,是一名援助律师,受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委派。
国家安排林律师去提供援助,不是安排他去当第二个公诉人的。《法律援助条例》强调道: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而《律师法》则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反观这位林律师,把辩护意见书写成一篇禁毒檄文,用让人一言难尽的文言水平论述加重对当事人处罚的必要性,这显然不是援助律师依法应当提供的,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也违背了《律师法》要求承担的义务。
有回答提到,大可不必全网黑这位律师,援助律师所获取的报酬极为微薄,所处理的案件一般也事实比较清晰,实质上的「不辩护」是行业常态。
诚然,援助律师收入少、任务重、不受待见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当年在美国和公派辩护律师(public defender)打交道的时候就深有体会,他们的收入整体上达不到私人刑辩律师的一半,案件量却极大,有时不得不 30 分钟处理完一个案子,说服客户签下认罪协议是工作常态。
虽说如此,林律师倒是开了一个行业先河:出工不出力是普遍现象,人人都在游泳池里偷偷撒尿,他到好,爬到十米跳台上当众撒尿给大家看,落款写着「援助律师」,字里行间却仿佛是在表示「老子就是不辩护」。
说实话,如果是当事人自己请的律师,我可能也就哈哈一乐:这位大哥,没想到吧,你这下看走眼了请了个猪队友。但既然是国家委派的援助律师,性质就有些不一样了:盼星星盼月亮,盼国家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没想到派来个人跟公检法是一波的,他还为此挺得意。
也难怪格外招黑。
这几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都在强调法律援助全覆盖,偏偏跑出来一个秀下限、展示援助律师可以有多不靠谱的负面典型,这也让国家怪尴尬的。
国家为什么要花纳税人的钱,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是因为国家「屁股歪了」、圣母心泛滥,给毒贩撑腰,想让穷凶极恶之人脱罪?
非也,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正是为了让法律具有尊严。试想一下,如果不存在辩护权,人想抓就抓,公诉方说啥就是啥,民众对司法系统还能有最起码的信心吗?还能不能自发地学习法律、拥护法律?
再者说了,今天不提供法律援助、不保障辩护权,出了冤假错案,几十万、上百万地提供国家赔偿,从马基雅维利式的逻辑来看,也不划算。
一般说的「表演型辩护」,指的是面向客户进行表演,用慷慨激昂的陈词和花哨的辩护词掩盖专业能力不足,让客户感受到自己的确尽力了;
问题描述中的表演式辩护,不知是为了面向公众展示自己的「正义感」,还是为了讨公检法系统欢心。如果是前者,还挺低级趣味的;如果是后者,那恐怕是拍在了马腿上。
同行们都说了很多,我要说的是,我们要时刻警惕的是表演型人格的律师,这反而是相当具有迷惑力的不良职业习惯。
一方面,让代理律师沉浸其中,以为自己滔滔不绝、激昂澎湃就会获得满堂彩,就会得到法官的青睐。
另一方面,这种迷惑性也会让不懂法的当事人以为律师都尽在掌握,毕竟法庭就像舞台,律师自己的表演非常直观。但是舞台幕后的事,当事人就不清楚了。
表演型人格的律师是看人下菜碟,本案中,涉毒的案子还是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就想狠狠踩一脚,借此机会表达自己,越俎代庖,这是严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事。
这底下不是写了么,援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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