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律师在辩护词中称自己的当事人为“国之忧、民之害”,这种律师是大家想要的正义的律师吗?

回答
这位律师在辩护词中称自己的当事人为“国之忧、民之害”,这确实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且值得深入探讨的表述。要判断这样的律师是否是大众所期望的“正义的律师”,我们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这位律师的辩护策略和潜在意图。

反讽或极端辩护的策略: 有可能这位律师是在采取一种极端、反讽的辩护策略。他可能认为,当事人所犯下的罪行确实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而传统的、温和的辩护方式难以奏效,甚至会显得虚伪。通过这种极端的自我贬低,他或许想引起法庭、公众的注意,并试图为当事人争取一种“罪有应得”但又留有余地的审判。例如,他可能想表达的是:“我的当事人确实犯下了重罪,其行为的确是国家和人民的祸害。但我作为辩护律师,我的职责是确保他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程序正义得到保障,即便他罪大恶几,也应该接受公正的审判,而非被私刑或不公正待遇。”
揭露更深层次的问题: 另一种可能性是,这位律师可能想通过“国之忧、民之害”的说法,来揭示当事人行为背后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制度漏洞,甚至是某些集体性的“忧患”。他可能认为,当事人仅仅是问题的表象,而真正需要反思的是导致这类事件发生的土壤。在这种情况下,他并非为当事人开脱罪责,而是希望引起对这些更广泛问题的关注,并间接为当事人争取到更人道的处理。
表达律师的职业困境和内心的挣扎: 律师的职业本身就充满矛盾。他们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尤其是在面对社会普遍谴责的罪行时。这位律师的表述,也可能是在表达他作为辩护律师在面对如此严重的罪行时的内心挣扎和职业困境。他可能在说:“我明知我的当事人做了错事,但他依然是我的当事人,我必须为他辩护,这本身就是法律赋予我的职责,即使这个过程让我感到痛苦和矛盾。”

其次,我们需要考察“正义的律师”的定义和大众的期望。

大众通常期望的“正义的律师”具备以下特质:

1. 维护法治和程序正义: 这是律师最核心的职责。即使当事人有罪,律师也应确保其受到公正的审判,其合法权益(如获得辩护的权利、免受酷刑等)得到保障。
2. 追求真相和公平: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该尽力查明事实真相,并根据法律争取最公平的判决。
3. 维护弱势群体和权利: 许多人认为,正义的律师应该敢于为那些被社会排斥、被误解或被不公正对待的人发声。
4. 具备职业道德和良知: 律师不应为了胜诉而欺骗法庭、伪造证据或煽动情绪。他们应该有自己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
5. 推动社会进步: 有些律师通过其辩护,能够唤醒公众对某些社会问题的关注,推动法律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

现在,我们将这位律师的表述与“正义的律师”的期望进行对比分析:

支持其为“正义的律师”的观点:
不畏艰难,勇于承担责任: 在当事人罪大恶极的情况下,仍敢于为其辩护,这本身就是对法治和律师职业精神的坚守。他没有回避,而是直接面对了问题的严重性。
可能是在争取更公正的审判: 通过这种“先声夺人”的方式,他可能是在为当事人争取一个更冷静、更客观的审判环境,避免因公众情绪而遭受不公。
呼唤对根源性问题的关注: 如果他的真实意图是引导人们反思社会问题,那么他就是一位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

质疑其为“正义的律师”的观点:
表述可能引起误导和反感: “国之忧、民之害”的直接表述,可能让公众误以为律师在为罪犯洗白,或是在为当事人的极端行为辩护,从而加剧公众对律师职业的误解和不信任。
可能触碰道德和情感底线: 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这样的表述无疑是极具侮辱性的。大众普遍认为,正义的律师应该对受害者及其遭受的痛苦抱有同情和尊重。
辩护技巧与实质正义的权衡: 虽然律师需要技巧,但技巧的运用是否会损害实质正义的感受,是需要考量的。如果这种表述只是为了哗众取宠,而没有实质性的法律论证和辩护,那么就不能被认为是正义的体现。
职业道德的边界: 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这种维护是否应该以牺牲公共的道德情感和正义的普遍认知为代价?

结论:

这位律师的辩护词,虽然出人意料,但 不能简单地断定他就是或不是大众所期望的“正义的律师”。

如果他的真实目的是:
坚守程序正义,确保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并同时反思社会根源问题。
通过极端的表述,反而更能凸显他对法治的尊重和对真相的追求。
那么,他可以说是一位 “在履行职业职责中,可能采取了非常规但有其合理性的方式的律师”。他的做法可能挑战了大众对“正义律师”的刻板印象,但从维护法治和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他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如果他的真实目的是:
仅仅为了博眼球、哗众取宠,而非基于对法律和事实的深刻理解。
为了制造争议,却忽视了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情感伤害和对社会道德底线的冲击。
那么,他 可能就不是大众所期望的那种“正义的律师”,甚至可能被视为一位不负责任、缺乏职业素养的律师。

最终的判断,需要我们进一步了解:

1. 当事人所犯何罪,罪行有多严重? 这决定了公众对“国之忧、民之害”这一描述的接受度和理解度。
2. 律师具体的辩护内容和法律论证是什么? 是在为罪行开脱,还是在强调程序保障,或是在揭示更深层的原因?
3. 这位律师在其他案件中是否也展现了类似的风格?其职业操守如何?
4. 法庭和公众对此表述的反馈和解读是怎样的?

总而言之,律师的辩护是一种复杂的专业行为,其目的是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正义。这位律师的表述确实有其“独特性”,但也因此更需要我们审慎地去解读其动机和行为的实质,而非仅凭一句出格的表述就轻易下结论。他可能是一个勇敢坚持职业原则的律师,也可能是一个误解了职业使命的律师,关键在于他所做的一切是否最终导向了真正的法律正义。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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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我倒是觉得没什么,至少达不到需要深恶痛绝、全网黑的程度。

一、这份辩护词是否有问题

我们看看《律师法》对于律师担任辩护人是怎么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里说的是,辩护人应当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也就是提出下列四种材料或意见中的一种或多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

(3)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4)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其中(1)(2)是关于定罪,(3)(4)是关于量刑。可以看到,法律已经规定了辩护人的工作就是努力减、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法律并没有规定辩护人有权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加重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当然这里肯定有人会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法无禁止即可为更多是指公民的民事权利,而不应推广到刑事诉讼法的范畴里来。在刑事程序中,辩护律师必须依法辩护,法无禁止并不能随意而为。

可以看出,法律要求辩护律师尽可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以减轻或免除他们的罪行和刑罚,这份辩护词至少与法律精神是违背的。

二、这份辩护词的实质是“不辩护”

这份辩护词的实质是“不辩护”。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这简短的辩护词里面既没有对案情的分析,也没有任何的法理,纯粹是文言文、典故的东拼西凑,加上抒情,粗制滥造的一篇辩护词,在法庭上的作用等于零。唯一有意义的是最后一句话:“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定罪量刑正确。”翻译一下就是:“一审判的对,我不做任何辩护了。”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本应当受到辩护人的帮助,但是在这种律师的帮助下,他的处境丝毫没有扭转,甚至变得比没有辩护人的情况更加糟糕了。

三、对为什么该律师会“不辩护”的揣测

《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法律援助律师要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但事实上,大多数由法律援助指派的辩护律师,并不能给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法律援助并不是完全不给律师钱,也给一点,比如我们这里的法律援助单位,一个刑事案件的补贴在1500元左右。但是这个钱相比于正常案子来说就少了太多了。一个正常律师,正常接一个刑事案子,完全有可能收入几万元到十几万元,是法律援助的补贴1500元的几十倍、上百倍。

这产生两种可能的结果:

1、成名的大律师不愿意办法律援助案件,因为他的时间就那么多,分配给法律援助案件,等于亏了。所以他接手法律援助案件的话,就会选择草草了事。

2、新晋小律师由于缺乏案源,会主动寻求多分配一些法律援助案件,好“混口饭吃”。但是这类小律师往往又缺乏办案经验,有的没有良好的工作习惯。能办好案件的属于其中特别聪明、特别优秀的一类。导致少部分案件办得特别出色,大部分案件也办得一塌糊涂,也不怎么样。

平心而论,这位律师被全网喷实在是有点冤枉了,因为草率对待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不是个例,而应该是行业惯例了。比如本回答下有其他律师明确指出,这是法律援助案件,言下之意,草率对待法律援助案件是个天经地义的事情。只不过,题目这位律师在草率的同时采用了浮夸的语言,说不定还真带了点跑偏的正义感,并且高调晒了朋友圈,这才会被全网嘲讽;实际上更多的法律援助律师选择更为平静地摸鱼,四平八稳的辩护词模板复制粘贴,法庭上对着电脑读一读套话,也是一样地了事,不会被任何人注意到。

四、能否吊销该律师的执业证

难。律师法规定了9种有可能吊销律师执业证的情形,不好好辩护不在其中,并且其中每一种的情节都比不好好辩护严重很多。因此,不好好辩护尚没有达到吊销执业证的程度。

也不合适。因为按照我上面的分析,其实不好好辩护的法律援助律师一抓一大把,如果这位律师被吊销了执业证,那么恐怕有很多律师都应当被吊销执业证。化用恩格斯说过的一句话,“旧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一齐崩塌,成打的执业证滚落在街头而无人捡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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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落款来看,将被告人称为「国之忧、民之害」的,是一名援助律师,受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委派。

国家安排林律师去提供援助,不是安排他去当第二个公诉人的。《法律援助条例》强调道: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而《律师法》则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反观这位林律师,把辩护意见书写成一篇禁毒檄文,用让人一言难尽的文言水平论述加重对当事人处罚的必要性,这显然不是援助律师依法应当提供的,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也违背了《律师法》要求承担的义务。

有回答提到,大可不必全网黑这位律师,援助律师所获取的报酬极为微薄,所处理的案件一般也事实比较清晰,实质上的「不辩护」是行业常态。

诚然,援助律师收入少、任务重、不受待见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当年在美国和公派辩护律师(public defender)打交道的时候就深有体会,他们的收入整体上达不到私人刑辩律师的一半,案件量却极大,有时不得不 30 分钟处理完一个案子,说服客户签下认罪协议是工作常态。

虽说如此,林律师倒是开了一个行业先河:出工不出力是普遍现象,人人都在游泳池里偷偷撒尿,他到好,爬到十米跳台上当众撒尿给大家看,落款写着「援助律师」,字里行间却仿佛是在表示「老子就是不辩护」。

说实话,如果是当事人自己请的律师,我可能也就哈哈一乐:这位大哥,没想到吧,你这下看走眼了请了个猪队友。但既然是国家委派的援助律师,性质就有些不一样了:盼星星盼月亮,盼国家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没想到派来个人跟公检法是一波的,他还为此挺得意。

也难怪格外招黑。

这几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都在强调法律援助全覆盖,偏偏跑出来一个秀下限、展示援助律师可以有多不靠谱的负面典型,这也让国家怪尴尬的。

国家为什么要花纳税人的钱,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是因为国家「屁股歪了」、圣母心泛滥,给毒贩撑腰,想让穷凶极恶之人脱罪?

非也,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正是为了让法律具有尊严。试想一下,如果不存在辩护权,人想抓就抓,公诉方说啥就是啥,民众对司法系统还能有最起码的信心吗?还能不能自发地学习法律、拥护法律?

再者说了,今天不提供法律援助、不保障辩护权,出了冤假错案,几十万、上百万地提供国家赔偿,从马基雅维利式的逻辑来看,也不划算。

一般说的「表演型辩护」,指的是面向客户进行表演,用慷慨激昂的陈词和花哨的辩护词掩盖专业能力不足,让客户感受到自己的确尽力了;

问题描述中的表演式辩护,不知是为了面向公众展示自己的「正义感」,还是为了讨公检法系统欢心。如果是前者,还挺低级趣味的;如果是后者,那恐怕是拍在了马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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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们都说了很多,我要说的是,我们要时刻警惕的是表演型人格的律师,这反而是相当具有迷惑力的不良职业习惯。

一方面,让代理律师沉浸其中,以为自己滔滔不绝、激昂澎湃就会获得满堂彩,就会得到法官的青睐。

另一方面,这种迷惑性也会让不懂法的当事人以为律师都尽在掌握,毕竟法庭就像舞台,律师自己的表演非常直观。但是舞台幕后的事,当事人就不清楚了。

表演型人格的律师是看人下菜碟,本案中,涉毒的案子还是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就想狠狠踩一脚,借此机会表达自己,越俎代庖,这是严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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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底下不是写了么,援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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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刚开始发酵时,我就已收到外地同行发来的“嬉笑”:你们杭州律师真是人才辈出,套路辩都不会啊。

辩护词内容不评价,是个人都能看出该辩护词涉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不能让当事人因获得律师帮助而陷入更不利的局面,这是常识。

另外就是辟谣:该律师目前并未在浙江律协或杭州律协任职,个人简介中所称“刑委会副主任”涉嫌虚假宣传。

且该律师无法代表浙江法援律师办案水平,至少代表不了我和我认识的律师。


该律师之前因为看守所会见递烟已经被停止执业过三个月,这次如果再被停止执业,可能要被吊销执照。

浙江律师风评受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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