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阿里女员工案」涉案张某律师表示已提交再次审查「是否强制猥亵」,被检方驳回,如何从法律层面解读?

回答
“阿里女员工案”中的张某的律师就“是否强制猥亵”的指控提交了再次审查的申请,但被检方驳回。从法律层面解读这一事件,需要从刑事诉讼的程序、定罪标准以及证据审查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焦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阿里女员工案”的基本事实以及争议的焦点。虽然具体细节可能因信息披露程度而异,但通常这类案件涉及的是性侵害或性骚扰的指控,以及被告人一方的辩护意见。张某律师提交“再次审查是否强制猥亵”的申请,意味着他可能对现有证据或法律定性提出质疑,并寻求通过程序性的方式来推翻或修正检察机关的决定。

二、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再次审查”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并不存在一个叫做“再次审查”的独立、明确的法律程序来推翻检察机关的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律师的申请“再次审查”更可能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的行为:

1. 申请检察机关重新审查(不起诉)的证据或事实: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律师认为检察机关证据不足,或者对事实的认定有异议,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其重新审查证据,甚至建议不起诉。这是一种常见的辩护策略,目的是说服检察机关放弃起诉。

2. 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如果律师认为指控所依据的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诱供等)获取的,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一旦证据被排除,可能会导致控方证据链断裂,影响案件的走向。

3. 在审判阶段提出新的证据或辩护意见: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围绕指控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提出辩护意见,包括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质疑,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反驳,以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

4. 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申诉: 如果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起诉,但被害人或其家属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反之,如果检察机关决定起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常是在庭审中进行辩护。

在“阿里女员工案”中,张某律师的申请被检方驳回,最直接的理解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了律师提出的关于“是否强制猥亵”的新意见或证据后,认为现有的证据和法律分析仍然支持其原有的起诉决定(或是不起诉决定,取决于案件所处阶段,但从驳回来看,更可能是驳回其希望检察机关改变起诉决定的尝试)。

三、 “是否强制猥亵”的法律定性与构成要件

“强制猥亵罪”在中国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七条)的构成要件是:

主体: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猥亵的意图。
客观方面: 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他人意愿,强行进行猥亵行为。

这里的关键在于“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以及“违背他人意愿”。

暴力: 指对被害人的人身施加强制力,如殴打、捆绑等。
胁迫: 指用语言或行为威胁被害人,使其产生恐惧而屈从。
其他方法: 指利用其他能够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方法,例如利用职务、地位、心理控制等手段。
违背他人意愿: 这是强制猥亵罪的核心要素。即使没有明显的暴力或胁迫,如果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真实意愿,并且手段达到了“强制”的程度,也可能构成犯罪。

律师的辩护可能集中在:

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强制”手段: 律师可能认为,尽管发生了接触,但并没有达到法律上认定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程度,或者被害人的同意并非完全虚假。
不存在“猥亵”的故意或行为: 律师可能辩称,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猥亵”范畴,或者行为人当时并无猥亵的故意。
对被害人意愿的解释: 在一些情况下,涉及到权力不对等、心理控制等复杂情况,如何界定“违背他人意愿”会成为焦点。律师可能会试图证明被害人在某种程度上是自愿的,或者她的不反抗并非完全是被强制的。

四、 检方驳回的法律解读

检方驳回张某律师的申请,意味着:

1. 检方审查后仍认为现有证据足以支持“强制猥亵”的指控: 检方在收到律师的意见或新的证据后,可能已经进行了内部审查,并评估了这些新因素对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驳回意味着检方认为这些因素不足以改变其对案件性质的判断,或者现有证据链仍然稳固。

2. 律师提出的意见或证据未达到推翻指控的法律标准: 法律程序要求律师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或法律论证,才能推动检方改变决定。如果律师提出的意见只是对现有事实的一种不同解读,而没有提供新的、足以动摇原有证据的实质性证据,检方自然会驳回。

3. 案件可能已进入更深的审查阶段或已准备起诉: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后期,或者已经提起公诉,检方驳回律师的申请,也可能是其坚持原有立场,认为案件进入司法审判阶段由法院最终裁决更为合适。

五、 法律层面的具体分析与可能性

证据审查的强度: 检方对律师的意见进行审查,实际上是对证据的再次评估。如果检方认为现有证据(包括视频、证人证言、笔录等)已经充分证明了张某存在强制猥亵的行为,且律师提出的“再次审查”意见并未提供足以推翻这些证据的新证据或有力反驳,那么驳回是符合程序逻辑的。

罪与非罪的界限: 强制猥亵罪的界定,特别是“其他方法”和“违背他人意愿”的认定,往往存在一定的主观解释空间。律师的辩护可能是在这个模糊地带进行努力。检方驳回,意味着检方在此问题上采取了更为严格的认定标准,或者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足以支撑其认定。

程序的推进: 法律程序是层层递进的。律师的申请可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其目的是说服检方不起诉或做罪名上的调整。如果检方认为其侦查和审查已经完备,且证据确实充分,就会继续推进起诉。

律师的角色与权力限制: 律师的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提出辩护意见。但律师的意见并非最终裁决,是否采纳取决于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判断。在刑事诉讼中,检方拥有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力(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拥有最终的审判权。

总结来说,从法律层面解读“阿里女员工案”中张某律师提交再次审查“是否强制猥亵”被检方驳回,可以理解为:

1. 律师试图通过程序或证据来推翻检方对张某行为的定性,但其提出的意见或证据未能被检方采信,或者未能达到推翻原有认定的法律标准。
2. 检方在审查了律师的意见后,仍然认为现有证据足以支持“强制猥亵”的指控,并坚持继续推进案件的审判程序。
3. 这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而是检方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决定,案件最终的定罪量刑将由法院在庭审中依法作出。 律师在庭审中仍有机会再次提出相关辩护意见,并接受法院的审理。

理解此类事件,需要关注案件的具体证据细节和法律适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个环节是如何运作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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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案说明了一件事情

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已经变了

现在是写好小作文,走遍天下都不怕

我们看看济南检方的文笔

横线部分是重点

“强制猥亵罪是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

注意细节,他没提张某所犯四个字

也就是说张某有没有犯罪和有没有涉嫌犯罪,我不直说,我就说一句没有主语的废话

这句话在什么时候说都没有错,因为强制猥亵确实是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我又没说你,你激动个毛毛?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这是一个特殊的案子,一般这种情况我也不一定都这么隆重

“犯罪嫌疑人张某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开头不提他,现在提,这样就可以弱化他所做所为的严重性

如果开头就说张某所犯是较为严重,这性质就变了

“且本案尚有证据需要收集,固定”

张某被抓除了涉嫌强制猥亵之外,他还兼顾提供证据,辅助调查等相关问题

万一发生反转,我也可以说留着张某是为了让他做污点证人,以调查张某配合周某涉嫌诬告的案子


怪不得那年明月可以官运亨通

文笔好就是不一样

一篇结果书,直接立于不败之地

没个好秘书,官员的事业发展根本就没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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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角度不是专业人士,不发表看法。但是就像之前说的那样,支持张某家属诉讼,并且通过网络和媒体持续公布案情和审查进度,这样可以培养大家的法治意识,最终形成“云陪审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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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宝 @薛某某

不想从法律层面解读,几位邀请我回答大概也不是想看从法律层面解读。

其实,张某及其家人固然不想张某被批捕公诉,但此处“受害人”周某同样非常不希望张某被追究。张某被追究,周某与张某之间发生的事情就要被反复、仔细审视。这其中谁最经不住审视?

这点就能看出谁最不想被审视——“事发后6天,即8月4日,周某才向警方提到了张某。”

“周某在聚餐当晚和次日早晨,都曾主动联系张某,并邀约他到自己入住的酒店,这一行为也不符合被强制猥亵后受害人的反应。”

第一次警方通报只让我们了解到第二天早上张某是应召进入酒店,张某被追诉让我们知道聚餐当晚张某也收到了周某召唤。不得不说,周某当晚“醉酒”,但是根本没有想睡觉的意思,有别的什么意思我也看不太明白。

张某被追诉,实际上为王某文一方澄清并起诉周某提供了战友和素材,否则张某也没有动机把他和周某之间的事情讲的明明白白,大家也无从知晓周某在那晚和王某文剧情线条之外另一个男人的剧情发展。

自私地说,希望张某的案件不要草草撤销,调查,彻彻底底地调查。给大家一个接受法治教育的机会,更重要的:

让我们看清楚周某如何晚上和早上接连受害的。

这件事里有角色的都发言了,哪怕餐厅的服务员都没浪费机会,希望主角周某及其丈夫不要浪费发言机会。连吴某事件中后来被证明为了出名的dmz都三番五次和对方对线,周某这样的受害人一言不发实在不该,尤其是与其在阿里内网“香艳”“劲爆”的用词反映出的性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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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然天地,正气何存?一个心狠手辣的人为了利益可以毁了三个家庭连带他们的亲人甚至家族。

张某现在应该是联合王某收集证据主动控告周某,而不是再去纠结解析辩解自己。

如果周某各种“香艳”走位实锤并可入罪,张某的困境就可以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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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被驳回在意料之中,不起诉和判决无罪的可能性很小,具体理由可以参考之前写的货拉拉案。

简单的说,如果不起诉,作出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将会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对于一个社会热度极高的案件,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极小。

个人认为对于刑事案件、尤其是关注度高的存有争议时,检察机关的地位其实比公安机关尴尬很多。对于公安机关,对于高热度案件要做的就是“反应快”,也就是及时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并尽快发布警情通报,这样对公安来说这个案子被“吃瓜群众”质疑的可能性就不大了。剩下的只需要尽快把案子移送给检察院批准逮捕即可,至于是不是批准逮捕你检察院说了算,反正我公安该做的“固定动作”都已经做了。

然而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一切就没怎么简单了。如果在证据相对单薄的情况下批准逮捕,后面就“骑虎难下”了。因为如前文所述,如果不起诉或者被判处无罪,就将承担国家赔偿。

个人认为对于这类社会热度高又存在争议的案件,在保证犯罪嫌疑人不会脱逃的前提下,作出一些留有余地的选择(比如之后对王某文不批准逮捕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是在保护司法机关自己,保证有可进可退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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