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女子被天降大狗砸断颈椎面临高位截瘫,无人认责将整栋楼告上法庭,责任如何认定?

回答
这起事件,说实话,听着就让人揪心。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被突如其来的意外改变了命运。一个女人,原本安稳地走在自己的生活轨迹上,却因为一个从天而降的大狗,颈椎断裂,面临着高位截瘫,这个打击,是常人难以想象的。更令人气愤的是,出了这么大的事,却没有人出来承担责任,最后只能将整栋楼都告上法庭,这中间的无奈和绝望,可想而知。

要说这责任到底怎么认定,这事儿啊,可就得掰开了揉碎了好好说道说道了。咱们得从几个方面去分析:

一、 谁是罪魁祸首?

首先,最直接的原因是那只狗。但是,狗它自己不会思考,它不会主动从楼上跳下来。所以,关键在于狗的主人。

狗主人的责任: 这是最直接也最明确的责任。狗主人对自己的宠物负有管理和看管的义务。如果这只狗是有人养的,并且是从楼上掉下来的,那么狗主人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他们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导致了这场悲剧。

二、 楼房的管理者和业主们,有没有责任?

这件事情之所以会牵扯到整栋楼,是因为事故发生在楼房这个特定空间里,并且可能涉及到了公共区域或者其他业主。

物业管理公司: 如果这栋楼有物业管理,那么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管理职责?
是否有相关的宠物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是否有明文规定禁止宠物在公共区域奔跑、不允许将宠物从高处抛掷等?
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比如,阳台是否有足够高的围栏?是否有检查和维护楼体的设施?有没有对高层住户的宠物行为进行过提醒或监督?
是否对公共区域进行了合理的管理? 比如,是否有经常巡视,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如果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了这只狗能够轻易坠落,或者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理这个潜在的危险,那么物业公司也难辞其咎。

其他业主: 理论上,如果这只狗是某个业主的,那么它从谁的房子里出来的,谁就有最直接的责任。但是,这栋楼还有其他业主。
是否存在共同过错? 比如,是否这栋楼的某些设计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宠物容易坠落?(虽然这个可能性比较小,但也要考虑)。
是否存在“连带责任”? 在一些法律实践中,如果无法明确指出具体是哪一户的狗,而狗确实是从这栋楼坠落的,那么根据“管理人过错”或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原则,可能会考虑追究其他业主的责任。但这种责任的认定会非常复杂,需要详细的证据。
更常见的情况是,如果狗的主人非常明确,那么其他业主通常不会承担直接责任。 除非,存在某种集体性的疏忽,比如,整栋楼的住户都知道有这只狗并且知道它存在危险,却没有人采取行动,这种情况比较罕见。

三、 建筑设计是否存在问题?

虽然可能性不大,但也要考虑。

阳台或窗户的设计: 如果建筑设计上的阳台围栏过低,或者窗户设计不合理,导致宠物很容易意外坠落,那么开发商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属于产品(房屋)质量问题。

四、 谁是“无人认责”?

这是案件的关键点。“无人认责”通常指的是狗的主人。

狗主人逃避责任: 如果狗的主人找到了,但他们拒绝承认责任,或者试图推卸责任,那么受害者(被砸女子)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狗主人找不到: 如果狗是流浪狗,或者是业主随意放养,并且找不到主人,那么情况会更加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的认定可能会转向物业公司或社区管理部门,因为他们有义务管理公共区域的安全和可能存在的危险源。

责任认定的具体流程和考量:

1. 调查取证: 首先需要警方介入调查,确定狗的来源、坠落的具体位置、事发经过等。这些证据对于责任认定至关重要。
2. 确定狗主人: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通过走访、监控录像等方式,找出狗的主人。
3. 分析物业管理: 查看物业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巡视记录、安全检查报告等,评估其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
4. 评估建筑结构: 如果有必要,可能会请专业人士评估建筑是否存在设计缺陷。
5. 法律诉讼: 受害者及其家属将采取法律手段,将相关责任方告上法庭。法庭会根据收集到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可能适用的法律原则:

侵权责任法(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这是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这只狗是从楼上坠落的,可以考虑这个条款,虽然狗本身不是“物件”,但这个条款体现了对高处坠物的安全责任要求)。
合同法(物业服务合同): 如果有物业公司,那么与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有义务提供安全、有秩的服务。

总结一下:

这件事情的责任认定,最核心的是找到并追究狗主人的责任。如果狗主人找到了,他们就是第一责任人。

如果狗主人找不到,或者逃避责任,那么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就凸显出来,他们是否有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将是判定的关键。

至于整栋楼的其他业主,除非能证明他们有集体性的过错,或者与狗主人存在某种关联,否则直接让他们承担责任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如果是因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了整个楼的安全隐患,那么业主们可能也会面临“共同的损失”,但具体到法律上的责任,还得看具体情况。

把整栋楼都告上法庭,也是一种无奈之举,表明了受害者在寻找责任人过程中的艰难。法庭最终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各方责任进行划分。这件事情,也再次提醒了我们,养宠物不仅仅是喜悦,更是一种责任,尤其是在高层建筑中,更需要严格管理,避免悲剧的发生。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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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则新闻才知道,2018 年法考那道「天降大狗」的题目,是有真实生活依据的。。。

题目大概说的是,某甲应邀去某乙家撸狗(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想到了「动物致害」这个关键词),谁知剧情突然来了个大转弯:狗掉下楼,砸伤了某丙,问其中的责任归属。

就这样,问题从动物致害变成了高空坠物。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伺候: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国内法律我不敢班门弄斧,说点自己能谈的吧。这条法律,让我想起了一个1863年的英国上古判例:Byrne v Boadle.

此案中,原告被从楼上掉下来的一个装满面粉的木桶砸伤,于是起诉面粉店的经营者。虽然有目击者看到原告受伤到底,但没有人看到木桶之前是如何摆放,又是如何掉下来的 -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逻辑,行为人要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满足少数「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而本案中,法官并没有要求原告证明有任何人存在过失:

一个木桶,除非因为某些人的过失,否则不会无故滚出仓库。在我看来,要求原告必须找到来自仓库的证人来证明其存在过失,是荒谬的。
A barrel could not roll out of a warehouse without some negligence, and to say that a plaintiff who is injured by it must call witnesses from the warehouse to prove negligence seems to me preposterous.

法官在Byrne v Boadle案中提出了一条原则:如果某事件很有可能因他人过失而发生,且的确发生了,那么原告不必证明具体谁存在过失,而对造成侵权的物品具有掌控力的被告有义务证明自己并无过失。

当然,我国《侵权责任法》八十七条和欧美法律中这一原则并不完全相同,我国法律将负有证明义务的被告范围扩大到了全部建筑物使用人,但背后的逻辑是一样的:在高空坠物事故中,让两眼一黑无故躺枪的原告辨别具体哪一环节存在过失,实属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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