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应当合法,法院对于证据的三性需要审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其中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
遇到这种情况,倘若用人单位知道了员工“飞单”的事实,去搜集初步线索,对无法搜集的证据申请法院调取,就会完全取得相反的效果。因为这种情况下,证据来源便合法了,员工飞单的行为便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为法律所禁止。
然而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就是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法官在判决书上的论证说理也十分清楚。
本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飞单”明显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对此本院绝不姑息。但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张江汉存在“飞单”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其还提供了江汉工作手机中数据恢复后的电话录音。但江汉对该电话录音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无可厚非,但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本案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确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并未证明其已明确告知江汉其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了江汉的明确同意,故本院对其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1]
在这方面,有时劳动者自己上法庭也会吃亏,劳动者经常做的就是录音。可是往往会忽视这三点,譬如录音不完整、录音侵犯个人隐私等。
手机属于个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必要之物,即便工作机难免也会有生活上的痕迹,留下一些私人照片、私人生活内容。现在用人单位将手机收走后未征得劳动者便恢复了数据,这么一想着实令人后怕。倘若法院允许这样的做法出现,后果不堪设想。
除了手机之外,用人单位也会给劳动者配备电脑,对于工作电脑中保存的内容也容易成为劳资双方争议的焦点。但工作电脑由于私密性没有手机那么强,往往更容易被用人单位拿来作为证据使用恢复数据,此时劳动者的麻烦就大了。譬如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工作电脑中存有淫秽照片[2]、劳动者在工作电脑中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3]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比比皆是。
因此我在这提醒各位劳动者,工作物品尽量工作使用,虽然会给自己带来的不便,但用人单位想要开除你总要想尽一切办法搞你。平时要注意保护自己。
法庭上的证据需要有合法性,本案当中公司未经员工允许进行录音,侵害了员工的隐私权,该录音证据本身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所以这份录音直接被排除出案件审理过程了,如果公司没有别的证据能够证明员工违法,那败诉是必然的。
而且员工甚至可以反诉公司侵犯其隐私权,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不知道为什么会邀请我回答,判决结果已出,有何必要再做此问。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公司侵犯员工隐私权,员工无需赔偿公司损失。
所谓“飞单”,是指本公司销售业务员拿到订单后,将订单交给别的公司。
李某曾就职的这家网络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若“飞单”“干私活”,需按成交价的40%追究赔偿责任。2019年底,李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将工作手机交还于公司。过了不久,公司以李某曾经“飞单”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要求他赔偿因“飞单”造成的公司损失14万余元。为了证明李某存在“飞单”行为,公司拿出了从李某工作手机中导出的通话录音。在这些通话录音中,有李某和其他公司洽谈销售业务的内容,并亲口承认自己要“飞单”。 劳动仲裁部门根据该通话录音,认定李某存在“飞单”行为,裁定他赔偿公司14万余元。
李某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认为,公司截取的录音内容没有涉及具体项目、实际发生时间、金额、人物,只是日常生活中与朋友的正常通话聊天,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商业利益损失。公司远程监控自己电话,且并未事先告知,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因此该录音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公司则辩称,有证据证明李某确实存在“飞单”行为,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比例要求他补偿经济损失,合法有据。该手机是公司发放给员工用于工作的,公司有权取得通话信息,所以也不存在侵犯隐私权。
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飞单”明显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对此绝不姑息。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无可厚非,但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本案中,公司的确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并未证明已告知李某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同意,故该证据的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前提下,公司无法证明李某存在“飞单”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其无需向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公司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一、工作手机的通话内容亦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公司的确拥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劳动者利用该工作手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通话,亦属于个人隐私,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应在合法合理限度内行使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的确有权对员工实施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劳动者也理应服从,但这并非毫无条件、毫无原则,而是必须以合法为前提。
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剥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劳动者依旧享有作为公民享有的一切基本权利。
用人单位必须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在行使管理权时,应当更多地尽到审慎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恢复工作手机的通话数据,该行为不具有管理上的合法性、必要性、正当性,属于滥用管理监督权的行为,应予以禁止。
想提醒各位,有些事情单单从“法律层面”上看,是不够的!
根据报道,这个案件已经宣判:公司行为属于侵权,离职员工不需要赔偿!
但是,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吗?
首先,虽然那个离职员工胜诉了,不需要赔偿,但是“飞单”的行为是事实!这可能会影响他以后找工作!
要知道,现在很多企业在招聘员工的时候,会要求他们写出工作履历,HR可能会根据履历进行核对!你觉得他之前的公司在接受核对的时候会怎么样?
而且,即便是没有核对,相信题目里这个企业也已经把这个离职员工的情况散布到了同行业企业........他想在同行业其他企业找工作估计是难了.........
这些事情恐怕是法律无法解决的!
所以,这件事情的重点在于:“如何正确使用单位提供的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
可能很多单位并不配手机等通讯设备,但大部分企业会配电脑:
使用公司电脑的事情,请注意几个问题:
1.尽量不要在公司电脑上登录个人账号!
2.尽量不要在公司电脑上收发个人信息!
3.尽量不要在公司电脑上储存个人文件!
要知道,“电脑文件被删除后是可以恢复的!”或许大部分企业不太可能去搜集员工的个人信息,但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像题目里这样的企业是确实存在的!
所以,在使用公司提供的电脑时,最好是单独申请“工作用邮箱”“工作用QQ”“工作用微信”.........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还有一个容易被大家忽略的点:
公司的wifi和网络!
当你使用公司的wifi和网络的时候,你收到和发送的信息都是可以被直接“截获”的!只要公司有需要,是可以随时调取这些信息的,一点也不麻烦........
所以,如果在公司像“搞点别的事情”——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自己的网络,相对安全,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至于公司配备的“通讯设备”,正常工作的事情可以用!涉及到私事就算了!公司对于他们提供的通讯设备“做手脚”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题目里的事情就是典型的例子!
当然,如果你自己觉得无所谓,那就真的无所谓了!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