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果有观众给编剧寄了刀片,而编剧真的用刀片自杀了,那寄刀片的人有罪吗?

回答
这是一个非常沉重和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道德以及人性的多重层面。如果真的发生这样的悲剧,寄送刀片的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从最直接的法律角度来看,寄送刀片这一行为本身,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可能就触犯了某些法律条文。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威胁”、“恐吓”、“故意伤害”甚至“教唆自杀”等罪名,具体取决于当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刀片寄送时的语境和意图。如果寄送刀片的行为被认定为一种带有明确威胁意味的表达,并且这种威胁对接收者构成了实质性的心理压力,那么寄送者就已经涉嫌违法。

更关键的是,当编剧真的因此采取了极端的行为,这就将问题的严重性推向了另一个层面。法律在追究责任时,会非常重视因果关系。在这里,寄送刀片的行为与编剧的自杀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是判断寄送者是否有罪的核心。如果能够证明,寄送刀片的行为是导致编剧产生自杀念头并最终实施自杀的直接或主要原因,那么寄送者很有可能被追究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法庭会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寄送刀片时的“意图”:寄送者当时是否明知这样做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他/她是否有想要伤害编剧,或者至少不在乎编剧可能因此遭受巨大伤害的心理?即使寄送者声称只是“开玩笑”或者“表达强烈不满”,但如果其行为超出了正常的情感表达范畴,并且被社会普遍认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那么这种“不知情”可能很难成为免责的理由。

寄送刀片的“方式”和“内容”:刀片是如何被寄送的?是直接包裹着刀片,还是附带了言语上的威胁或侮辱?这些细节会极大地影响判断。如果刀片上附有直接的死亡威胁,或者是在极其恶劣的言语刺激下寄出的,那么其犯罪意图就更加明显。

编剧的“精神状态”和“过往经历”:虽然责任主要在于行为人,但在某些司法体系下,也会考虑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编剧本身就有严重的心理问题,或者正处于极度脆弱的状态,那么外界的刺激就可能更容易压垮他/她。但这并不意味着寄送者无罪,反而可能因为利用了编剧的弱点而承担更重的责任。

“公共舆论”和“社会影响”: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法律条文的界定不那么明确,社会对于此类行为的谴论和负面评价,也会对司法判决产生潜在的影响。寄送刀片这种极端且恶意的行为,无论在哪个社会都被视为是极其不负责任和危险的。

从道德层面来说,即使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将寄送刀片者定罪,但从伦理和良知的角度看,他的行为无疑是造成悲剧的重要推手,应该受到强烈的谴责。任何一个有正常同情心和道德感的人,都会认为这种行为是极其错误的。用一种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他人死亡的方式来表达不满,无论这种不满是否合理,都是一种对生命尊严的践踏。

总而言之,寄送刀片最终导致编剧自杀,寄送刀片的人很有可能是有罪的。法律的判定会围绕寄送者的意图、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展开。而无论法律如何判决,这种行为在道德上都是不可接受的,并且会对社会传递一个关于网络暴力和极端行为的危险信号。这起悲剧将再次警示我们,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以及网络上的行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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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的条件很简单,但法律不是真空中的球型鸡,需要分条件讨论,大概有几种可能:

1、观众为了表达对作品的不满,邮寄剃须刀、美工刀等非管制刀具。

2、观众为了表达对作品的不满,邮寄匕首、军用刺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3、观众期待编剧收到刀片后使用刀片自杀,但没有主动鼓励编剧自杀,除了寄刀片之外没有附言,而编剧真的自杀了。

4、观众期待编剧收到刀片后使用刀片自杀,并且附上一封措辞激烈的信怂恿编剧自杀,甚至还附上了高效使用刀片自杀的方法。

个人认为,1、2 充其量也就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1 有可能被归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2 要加上一条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这一点详见 @明·涛 的回答:

如果有观众给编剧寄了刀片,而编剧真的用刀片自杀了,那寄刀片的人有罪吗?

3 也不构成故意杀人,因为缺乏了必要的因果关系。需注意,这里说的「因果」并非基于先后顺序判断的,而要考虑有无合乎规律的联系。不能因为寄刀片在先、自杀在后而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否则,寄刀片者的母亲,就要因为把「凶手」生出来而被判刑了)。

4 的情况比较复杂,目前问题下的主流观点认为,通过批评、辱骂的方式导致他人自杀并不属于故意杀人,从实践来看,像是「牟林翰 PUA 致人自杀」等受到官方关注的案件,最终也是按「虐待罪」提起公诉,而非故意杀人。

不过,考虑到题目并没有严格限定事发国家,我们就把视角放大一点 -- 在世界范围内,倒也有教唆自杀成立杀人罪名的例子。例如,我在自己的盐选专栏中,就介绍过 2014 年发生在美国的一起案件, Michelle Carter 教唆男友 Conrad Roy 用发电机产生一氧化碳自杀,最终被判处过失杀人罪名成立。

专栏是这个,开通知乎会员可以免费看:

没有会员且不想花钱的朋友,可以直接看重点:

Michelle Carter 明知死者存在心理健康问题,有自杀的念头,非但没有劝阻,反而发短信怂恿道:「你已经准备好了,你只需要打开发电机,就可以一直自由且快乐,不要再推迟了。」

Michelle Carter 分享了一篇关于用发电机产生一氧化碳自杀的文章,说明了采取这一方式的可能性。

当死者选择关上车窗、打开发电机产生一氧化碳时, Michelle Carter 继续进行教唆,并在对方有半途而废的意图时打电话要求其返回车上。

在判决中,法官是如此解释定罪依据的:如果一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出于对生命的漠视,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那么应当成立过失杀人罪(美国的 manslaughter 罪名,一般翻译成过失杀人,但和国内过失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有所区别)。

类似地,如果观众明知编剧因为作品饱受批评有消极厌世的念头,但依然提供了危险工具(类似上文中的发电机),写信鼓励编剧使用这一工具结束生命、引发或者加强了对方自杀的念头,并且在明知对方因此面临生命危险时,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那么在一些国家的确可能构成杀人罪。

其实,这一理论,和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故意是有相似性的,在此也抛个砖,有请更加熟悉相关司法实践的朋友来谈谈国内法律会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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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给编剧邮寄刀片的的主观目的是什么?这个是首先要分析的。

为了叫编剧刮胡子?还是叫编剧刮腿毛?还是为了其他什么目的,比如恐吓,这个就有点可怕了。

另外刀片是什么刀片?是管制刀具类还是刮胡刀片之类?前者的话属于管制刀具,在邮寄给他人且目的不纯的情况下,这个涉嫌违法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观众是基于吓唬恐吓威胁的手段邮寄了刀片给编剧,那么也涉嫌违法行为。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那么编剧的自杀和这个邮寄刀片的观众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言,如果观众只是邮寄了刀片,没有其他的行为出现,那么观众不承担什么责任;如果观众说你不死,我就弄死你或我将怎么怎么样对你或者我要嫁给你,使编剧产生恐惧,从而自杀,那么观众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如果编剧是因为其他的事情导致自杀,只是顺便用了这个刀片的话,那么观众应该属于无罪。

最后,我想知道,观众为什么邮寄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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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我插个嘴:题主是不是不知道寄刀片这个梗是怎么来的?

寄刀片的意思,是把刀片粘贴固定在信件开口处,导致收件人在拆开信封的瞬间被刀片划伤。

刀片的尺寸,位置等选取,都是要考虑收件人的使用习惯的。如果对方拆信的方式与你想象的不一样,这个寄刀片就是失败的。

正统的寄刀片,本意就是真的要伤害对方

寄刀片不是寄刀片给对方使用,而是为了让对方拆快递的时候受伤

至于后面的问题,我觉得还是先搞清楚什么是寄刀片再说吧。寄刀片本来就是蓄意伤害,无论人家是否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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