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美国阿拉巴马州通过法案,禁止几乎所有堕胎情形,包括强奸和乱伦怀孕也不允许堕胎?

回答
阿拉巴马州通过一项近乎完全禁止堕胎的法案,这一事件在美国国内和国际上都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和讨论。这项法案的核心内容是,除了可能危及孕妇生命的少数例外情况外,几乎禁止了所有形式的堕胎。这意味着即使是由于强奸或乱伦导致的怀孕,女性也可能无法合法选择堕胎。

要理解这一法案的深远影响,我们需要从几个层面去剖析:

法案的法律和政治背景:

这项法案是美国“反堕胎运动”长期努力的结果。多年来,保守派在阿拉巴马州等州赢得了政治影响力,他们普遍持强烈的宗教和道德观点,认为生命始于受孕,并且反对堕胎。这项法案的通过,是这些政治力量在最高法院保守派占多数的情况下,试图挑战或推翻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确立的联邦堕胎权的重要一步。通过这项法案,阿拉巴马州在法律上向前迈出了更激进的一步,试图在州层面设置比联邦法律更严格的限制。

对女性权利的影响:

这是最直接、最受关注的影响。这项法案严重限制了女性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

生育权被剥夺: 对于因强奸或乱伦怀孕的女性来说,这项法案剥夺了她们选择结束痛苦经历的权利。她们被迫继续怀揣并生育一个与创伤相关的孩子,这无疑是巨大的身心折磨。性暴力受害者本应得到保护和支持,但这项法案将她们推入了更深的绝境。
健康风险增加: 虽然法案有“危及生命”的例外条款,但这种例外往往定义模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很大争议。医疗专业人士可能会因为担心法律责任而犹豫是否进行合法的堕胎,导致女性在生命攸关的时刻难以获得及时救助。
不平等的影响: 经济条件较差的女性,或者无法负担前往允许堕胎的州进行手术的女性,将受到最严重的打击。她们可能不得不面对不安全、非法的堕胎途径,这会极大地增加健康风险,甚至危及生命。而经济能力强的女性则有能力跨州寻求医疗服务,从而逃避本州的禁令。这进一步加剧了社会不平等。

医疗伦理和实践的挑战:

这项法案给医疗界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医生的困境: 医生面临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是维护病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职业职责,另一方面是可能面临刑事起诉的法律风险。他们需要解读并遵守一个可能与医学伦理相悖的法律。
例外条款的界定: “危及生命”的定义在医疗实践中通常有明确的标准,但当这些标准需要与法律条文挂钩时,可能会变得模糊和主观。这会迫使医生在救助病人时,不得不考虑法律的潜在后果。

社会和道德的争论:

这项法案触及了美国社会深层次的道德和价值观分歧。

生命权与自主权的冲突: 支持法案的人认为,生命权高于一切,胎儿从受孕开始就拥有生命权,因此堕胎是剥夺生命。而反对者则强调女性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认为女性有权决定是否要继续怀孕,这包括在面对强奸、乱伦等极端情况下的选择权。
宗教和政治的影响: 许多支持这项法案的政治家和选民是基于其宗教信仰,认为堕胎是罪恶的。而反对者则认为,将宗教观点强加于所有公民是不恰当的,国家应保持政教分离。
对社会公正的思考: 一些评论家认为,这项法案是对弱势群体,特别是低收入女性和少数族裔女性的歧视,因为它将她们置于更不利的健康和经济地位。

对美国整体政治格局的影响:

阿拉巴马州通过这项法案,并非孤立事件,而是美国政治“堕胎战争”中的一个重要节点。

州层面与联邦层面的较量: 这是州政府试图挑战或规避联邦最高法院对堕胎权的保护。如果最高法院最终推翻“罗伊诉韦德案”,那么各州将可以自行决定堕胎的合法性,类似阿拉巴马州的法案可能会在更多州出现。
选举和政治动员: 堕胎问题在美国选举中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这项法案的通过,无疑会进一步激化选民的情绪,并成为民主党动员选民对抗保守派的重要议题。同时,反堕胎组织也会以此为契机,继续推动其议程。

总结来说, 阿拉巴马州这项近乎完全禁止堕胎的法案,是对女性身体自主权的一次重大挑战,也深刻反映了美国社会在生命权、宗教信仰、个人自由以及州权与联邦权之间的复杂博弈。它不仅仅是一项法律的通过,更是在美国社会价值观和政治版图上投下了一颗重磅炸弹,其影响将是深远且持续的。无论支持还是反对,这项法案都迫使人们不得不正视和深入探讨这些极具争议的议题。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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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逼这些被个性解放、自由思想所荼毒的白女多生点小孩,MAGA还搞不搞啦?超级大国地位还要不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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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图的回答,我有话要补充。

胎儿算不算生命,是医学问题。

但是,胎儿算不算人,是一个法律问题。换言之,如何界定一个“生命”属于“人”,是一个法律问题。

对于前一个问题,胎儿算不算生命,回答当然是“yes”。然而,仅仅是“生命”并不足以让胎儿得到任何保护。须知,是“生命”的东西太多太多,比如你吃的鸡鸭鱼肉,你随手拍死的苍蝇,你对着本子或AV社保出来的白浊液,这些都是生命。然而,这些生命的确就是可以被剥夺得毫无意义,人类的社会并不禁止剥夺生命。如果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仅仅是“生命”尚不足够,最起码得是个“人”。

什么样的标准可以使一个“生命”被判定为“人”?

1.首先,他必须与人类属于同一个物种,绝大多数基因与人类一致;(因此宠物不是人)

2.他必须能够脱离母体独立存活;(因此未受精卵、受精卵及未分化的胎儿均不是人)

3.他必须具有生命活性,即能够进行新陈代谢;(因此已经死亡的尸体不是人)

4.他必须能够与社会发生接触,并在此接触过程中表达和执行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或代理人),这也是在法律上能够作为一个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必要“基础设施”(权利与义务都是相对于其他人而言的,如果你根本无法与其他人发生接触,你事实上也就没有所谓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权利与义务的东西,在法律上是物而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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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教徒和犹太人是在中国被神话的最厉害的两个群体。

美国宗教势力一直都很大,大家都知道创立美国的是清教徒,但是你知道清教徒是什么人吗?

当你搜索清教徒的时候,百度百科里面这么说

清教徒不仅仅是一种派别,更加是一种态度,一种倾向,一种价值观,它是对信徒群体信仰的一种统称。清教徒是最为虔敬、生活最为圣洁的新教徒,他们认为“人人皆祭司,人人有召唤”。认为每个个体可以直接与上帝交流,反对神甫集团的专横、腐败和繁文缛节、形式主义。他们主张简单、实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徒生活。
清教徒是创业精神的代言人,他们认为人开创产业必须要禁欲和俭省节约。他们限制一切纵欲、享乐甚至消费行为,将消费性投入和支出全部用在生产性投资和扩大再生产上,如此必然导致资本的积累和产业的发展。不是纵欲和贪婪积累了财富,而是克制和禁欲增长了社会财富。


是不是感觉特别美好?

但是实际上清教徒本质上是想在北美建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他们并不是提倡容忍,而是他们不能容忍别人,早先在北美建立的政权的刑法都是以宗教为核心,康涅狄格1650年刑法,上来就说“凡是信仰上帝以外的神,处死刑”。

然后整部刑法都是从《圣经》里面抄书,而且是逐字的抄,什么申命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比如说我们看到了今天中文互联网上对清教徒“诚实守信”的赞美,但是你知道说谎是被鞭打的么?

普利茅斯1636年的刑法,关于死刑的也有巫术------猎巫运动跑到从西班牙跑到北美去了,马萨诸塞的刑法,崇拜偶像是死罪,亵渎也是死罪。

看过《兄弟连》的,里面有关于贵格教徒的一段事情,就是小兵怀疑连长是个贵格教徒,一路嚷嚷,实际上关于歧视不同教派这种事情,在当年的北美司空见惯,1656年,贵格派一名教徒跑到马萨诸塞宣讲其他教派信条,结果被鞭打30,然后被关押在一个牢房,不给吃不给喝,关了三天三夜,然后又被投入新英格兰监狱,在没有任何取暖设备下关了九个星期,1658年,又在波士顿被割了耳朵。

因此,在百度百科上所说的“为了彻底逃脱宗教迫害的魔爪,为下一代保留住祖国的语言和传统,他们再一次想到大迁徙”,这是很幽默的,为什么说幽默?清教徒为了逃离宗教迫害,跑到北美,然后他们在北美建了一个政权,变本加厉的迫害其他教派,这才是真实的清教徒。

这些东西,并不是我今天诬陷清教徒,而就是一段真实历史,而且是公开的真实历史,美国人自己都不否认的,因此在美国动不动发生这种幺蛾子,那是一点都不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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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灯塔国政府不仅治理能力和塔利班差不多,连宗教思想极端程度也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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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堕胎,我的方案如下(在中国实行)。

未婚堕胎的,孩子父亲罚款五万。罚来的钱女方得一半,政府得一半。

若女方不提供父亲信息或者女方堕胎达到两次,则将女方堕胎之事记录于档案,女子结婚时将档案给丈夫看。

已婚堕胎的政策维持现状,即女方可自由堕胎,男女方均不受惩罚。

至于美国嘛,我建议自由派发起一个“去中国堕胎”运动。即怀孕妇女飞到中国堕胎,顺便修养体验“坐月子”。然后在中国街头宣讲美国是个如何反人权的国家。这一招很能刺激美国保守派,也能教育中国人民。这比大外宣在西方烧钱来得值,建议中国将大外宣经费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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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女性同意的时候,怀孕才能被称为“孕育”。如果女性不愿意怀孕的话,这个过程只能被称作“剥削”,剥削女性的营养、自由,甚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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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基督教伦理的产物。

在2010年时,基督教就拍摄过一部传福音的影片。

一名女性基督徒朱莉被非信徒强奸了,朱莉的父母和弟弟劝她堕胎,而朱莉认为:

  • 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是上帝的计划,自己被强奸也不例外。
  • 堕胎等于谋杀,违背了上帝的旨意。

于是,朱莉选择:

  • 生下孩子。
  • 去监狱向强奸犯传教。
  • 强奸犯接受了基督教,朱莉要跟他结婚。
  • 强奸犯被杀,灵魂上了天堂。

这部电影是基督教的福音影片,是他们宣传给世界的价值观,其核心就是——

第一:上帝的旨意高于一切,包括受害者的憎恶和权利。

第二:基督徒应该忍耐一切,因为一切都是上帝的旨意。

基督教宣传的就是典型的投降主义,无论世界多么不公,无论自己的权利被怎样侵犯,顺服上帝是第一位的。因此,基督教是殖民主义者、帝国主义者的最爱。


影片文字版地址:zhuanlan.zhihu.com/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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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完全是美国人的基督教意识所致。基督教认为堕胎=杀人,就算被强奸了怀孕也是上帝给你的试炼,必须生下来。

简单来讲就是一个逻辑:上帝造人一男一女,而且他们必须在婚姻里结合,婚姻之外的交/合是大罪。

在美国,反同/反婚前性行为/反堕胎是绑在一起的。几乎成了美国基督教核心价值观。支持其中一点的人,必然支持另外两点。基督教里反同的比反堕胎和婚前性行为,反婚前性行为的必定反同和反堕胎,反堕胎的必定反婚前性行为和反同。

美国基督教不管哪个派别,都认为作为“罪”的代价,婚前性行为怀了孕必须生下来。

那如果婚内怀孕却不想生小孩呢?

那是因为上帝让人怀孕,是给你的祝福,“儿女是耶和华所赐的产业”。

那么对于受到强/奸而怀孕的女性,为什么不让堕胎呢?

他们就跳出原来的逻辑了,他们的逻辑是:上帝让你生命中出现苦难,是上帝在你生命中有特别的旨意。所以你需要把孩子生下来,因为是上帝让你怀孕的。

美国基督教最近在美国社会上活动的议题除了反婚前性行为,反同和反堕胎以外没有什么了。

参考美国著名牧师派特罗伯森和信仰基督教的美国著名演员柯克卡梅隆。前者甚至认为美国遭遇天灾人祸都是因为堕胎合法。

虽然美国基督教不少脑残,但是中国基督教照样有这样的人。

反婚前性行为:寇乃馨(著名基督教牧师寇绍恩的侄女,台湾主持人),专门出了本书告诉大家如何讲处女(其实她和黄国伦在一起的时候,黄国伦没离婚)。

反同:吕丽萍,孙海英等人。

反堕胎:袁立的另一个牧师WY完蛋之前,就每年在网络上发起反堕胎的活动。而且和美国基督教一模一样,表示被强奸也要把孩子生下来。

而且还是那句话,这三者其实是共通的。



还好基督徒掌握不了中国社会的主要话语权,不然的话,他们会更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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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任何传统基督教神学都认为堕胎是罪,但“从怀孕那一刻起堕胎就是杀人”其实是个近代的构建,是世俗社会中基督教他性构建的一部分。

教父大多认同亚里士多德对灵魂的看法,既有三种灵魂,植物灵魂(anima vegetativa),感性灵魂(anima sensitiva)和理性灵魂(anima intellectiva),只有人类有理性灵魂,也只有理性灵魂是不灭的,而男性胚胎才40天,女性胚胎在90天时才有理性灵魂,换句话说,按照教父们所接受的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在这些天数前的堕胎虽然是罪,但不是杀人,甚至还有认为避孕罪恶大过堕胎的教父,比如金口若望(Iohannes Chrysostomus)。对东正教来说,可以说教父共识(consensus patrum)是亚里士多德的看法,而东正教所认可的大公会议中没有一个确定过任何时期的堕胎都是杀人,可以说,一个东正教徒完全有权认为男性胚胎40天以下,女性胚胎90天以下的堕胎不是杀人。

对天主教来说,中世纪天主教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基本上与东正教一样,不同之处是对早期和晚期堕胎有同样的处罚,从中世纪晚期开始,堕胎是否是杀人就取决于是否有形成的胚胎(foetus formatus),然而对有形成胚胎堕胎的绝罚是在1869年被取消的,一般认为从那时起,天主教的“官方”立场就是从怀孕的一刻起堕胎就是杀人。

然而天主教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还需要更深一步的理解,他并不是像我们在媒体和网络上看到的那样,教会的官方立场并不等于教会认定的,无误的教理或道德。按照天主教神学,一个教理或道德要被认定是无误的必须要么由教宗正式宣布(ex cathedra),也就是非常规的无误训导(magisterium infalibile extraordinarium)要么必须是一直以来,在任何地方的天主教都被教导的(semper et ubique),也就是常规无误训导(magisterium infalibile ordinarium),而“任何时期的堕胎都是杀人”显然不符合这两者中的任何一种,既没有被教宗正式宣布,也不是一直以来,在任何地方的天主教都被教导的(实际上只有不到两百年历史)

信理部在1998年6月29日发出的“信仰宣告范式注 (文件全名Professio fidei et Iusiurandum fidelitatis in suscipiendo officio nomine Ecclesiae exercendo una cum nota doctrinali adnexa)中认为“任何时期的堕胎都是杀人”属于一个de fide tenenda的真理,也就是并不直接属于神的启示,但是与其紧密相连,然而,此文件严格来讲只是拉青格枢机和他所领导的信理部的意见,并不是教会无误训导之一

按照天主教教会法的传统,在审理异端案件时,法官有义务选择对被告有利的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也就是说,既然存在“40天/90天内堕胎不是杀人”这种解释,在审理异端案件时教会法官就必须接受这种解释,所以可以说,一个相信“40天/90天内堕胎不是杀人”的天主教徒不是异端。

至于为什么今天的东正教(东正教和天主教)如此强调从怀孕的一刻起堕胎就是杀人,那就是另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了。我个人的看法是在一个世俗化社会中,教会的空间越来越小,“教徒”这个认同的维持变得越来越难,同时因为世俗政府的倾向,教会不能再宣传反对异端,反而要强调宗教之间的合作,这又对“教徒”身份的维持雪上加霜,于是只能靠堕胎,同性恋这样的问题来强化世俗社会的”他性“,其实按照基督教神学来说,堕胎和同性恋绝对不是最严重的罪,阿奎那认为最严重的罪是异端,”四大向天要求复仇的罪“其中包括了故意杀人和同性恋,但是同时也包括了对穷人的压迫,特别是对寡妇和孤儿的以及拖欠工资,那么既然这两者跟(现代基督徒认为的)堕胎和同性恋一样罪恶,为什么我们从来看不见基督教徒以同样的力度上街游行要求帮助穷人和劳工呢,还不是因为这些并不能帮助他们构建他性?

我作为一个局外人,完全可以理解基督徒认为堕胎是罪,这是基督教自古以来的信仰,我们应该尊重。但是基督徒不该忘记自己也是人类社会的一成员,也有对人类社会的责任,在如今这个人口爆炸,贫富差距加大,各种形式的剥削都在严重化的时代,基督教徒有义务在不违反自己信仰的情况下帮助那些在试图解决这些问题的人,比如,至少可以拿出我上面写的证据,宣告40天/90天内的堕胎不是杀人,并且不再到处游行反堕胎,或者至少诚实的行动,在反堕胎的同时,用跟反堕胎同样的力度来反对穷人的压迫,特别是对寡妇和孤儿的以及拖欠工资,比如身体力行的,基督教徒集体筹钱来抚养那些来自贫困家庭或者有严重健康问题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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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中国欢迎你







.......来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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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堕胎问题,表面上看是选择权和生命权之争,从两者背后,又衍生出更多的问题:

  • 政府的界限在哪里?政府在多大程度上能干涉人们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政府可不可以以保护孕妇的健康或者保护潜在的生命为由,收回女性对自己身体的掌控?
  • 生命的定义是什么?在讨论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时,我们是讨论科学,看看当今医疗条件下什么阶段的胎儿能离开母体独自生活,还是诉诸宗教传统,朴素地认为胎儿就是生命?

阿拉巴马州新通过的法案,将堕胎问题的议程回滚到了 70 年代甚至更早之前,对该法案的违宪审查在所难免:实在太暴力了。

自从 1973 年 Roe v. Wade 案之后,法律层面对堕胎的讨论,主要是围绕在怀孕的哪个阶段可以立法限制堕胎进行的,而不是可不可以堕胎。

Roe v. Wade 将堕胎权放在了三个时间框架中进行讨论:

1、在怀孕头三个月,各州并不得以保护生命为由,制定法律限制堕胎;

2、在怀孕第四到第六个月,各州能够以保护母亲生命安全为由,对堕胎权加以限制;

3、在怀孕第七个月之后,各州能够立法禁止堕胎。

为什么要这样切分呢?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考虑到了三种价值追求的平衡:自主选择权,对孕妇健康的保护,以及胎儿潜在的生命权。在怀孕早期,堕胎对孕妇健康危害不大,因此应当保障堕胎自由,而随着孕期进展,堕胎开始变得危险、胎儿距离成为生命也越来越接近,于是法律会更加容许各州发挥父权主义立法加以约束。(Harry Blackmun 在这里用了「潜在的」生命一词,间接否定了胎儿的生命权,而称其为一种潜在的生命。)

在历史上,发生过多次对 Roe v. Wade 的挑战,但基本跳不出上述三个框架的分析,围绕着时间节点进行拉锯。1992 年 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505 U.S. 833 一案,可能是目前为止距离推翻 Roe v. Wade 最接近的一次尝试,而且发生在伦奎斯特引领的、保守派处于强势期的最高法院。然而,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同样是在讨论什么时候可以堕胎,而不是可不可以堕胎。

本案中,法院用最新的医疗证据来检验 Roe v. Wade 的框架。在罗伊案时期,医学界普遍认为胎儿在母亲怀孕28周后才能离开母体而存活,而随着医学进步,这一数字已经提前到了23 周。上面提到,Roe v. Wade 要保护胎儿潜在的生命权,而 Planned Parenthood 一案进一步围绕该点做文章,将是否能够离开母体而存活(viability)作为潜在生命权的里程碑,允许各州在过了这个时间点之后,在不给孕妇造成「不合理负担」(undue burden)的前提下,立法限制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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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巴马州新通过的法案,不可避免要和当前合法有效的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发生冲突,它摒弃了之前基于时间框架的分析。选择权、孕妇健康和潜在生命权的平衡被打破了,新法案开创了一个例外,就是当堕胎能用于保障孕妇健康的时候,可以进行堕胎(反之,如果孕妇能母子平安地生下一个强奸犯的孩子,则不享受这种例外)。说得愤世嫉俗一点,这可以说是保守派梦寐以求的父权主义全家桶:有的时候,「为了你好」,可以允许你堕胎。

这条法案面临起诉,可以说是近乎必然。需注意,联邦最高法院不能主动去审查一条法律,而要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此时,想必已经有一些机构在物色合适的原告来提起诉讼了,历史上一贯如此操作。

这时,有必要看看两位新加入的大法官,会如何影响天平的平衡。

Brett Kavanaugh 大法官曾经在公开场所表达过对相关问题的态度。在公开讲话和写作中,Kavanaugh 大法官多次表达了对已故前首席大法官威廉 伦奎斯特的赞许,而伦奎斯特被认为是反对堕胎权的核心力量。在 Roe v. Wade 案中,伦奎斯特写下了著名的反对意见,认为所谓堕胎权不是一项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伦奎斯特认为,尽管法院可以将权利法案中没有明文列举的权利解读为基本权利,但这一解读需要建立在深厚的传统上,堕胎则不在其列。

2017 年, Kavanaugh 曾经在一起涉及堕胎的案件中写下过限制堕胎自由的意见。该案中,一名违法穿越边境者要求在羁押场所进行堕胎,而当时尚未进入联邦最高法院的 Kavanaugh 法官写下了反对意见,不认可对被羁押的非法移民进行按需提供的堕胎。判决书及 Kavanaugh 的反对意见如下:

另一位新加入的保守派法官,Neil Gorsuch,在十余年的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生涯中,从未亲自处理过涉及堕胎的案件,目前对其立场的预测,充满捕风捉影的意味。

如果硬要预测的话,正如前面的分析,阿拉巴马州的法案太过于激进,不仅突破了 Roe v. Wade 所奠定的分析框架,也突破了历史上用于挑战 Roe v. Wade 的模式,彻底放弃了对不同价值追求的平衡。这种激进的做法,不仅争取不到摇摆票,也未必能获得保守派大法官的支持 - 它实在太过极端了。

自由派们,或许早已经丢掉了幻想;而温和的保守派们,何尝又不惊讶于极端政治理念所降生的怪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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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早几年就意识到 美国的思想不是像我们想象的那么进步 尽管之前通过了同性婚姻

但那是政治斗争的产物 事实上到如今这个斗争还在进行

即使排除资与社的意识形态斗争 美国的思想相比欧洲仍然是非常保守的

人们通常以为美国政教分离 但美国或许是如今世界前列的国家中宗教对政治影响最为深远的国家之一 (还有一个以色列)

在美国 一个政客是不敢公开说自己是无神论的 因为无神论者会被打上不道德 不诚实的标签

是在断送自己的政治生命

上帝保佑美利坚 因为一个正统的美国人早已在幻想中将自己YY成了新时代的以色列人

他们有了“新十诫”“新出埃及记”有了与上帝的“新约”他们认为上帝许诺的“流奶与蜜的土地” 已经从巴勒斯坦地区扩展到了整个地球

我寻思 这言而无信的耶和华 他立的约到底要修改多少次?

又或者是那些自以为是的人 在肆意篡改耶和华的话


宗教徒向来选择性执法 只在圣经字句对自己有利时引用 不利时就无视或曲解

例如反同 他们无数次引圣经【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但这些就无视了【凡不寻求耶和华以色列神的,无论大小,男女,必被治死。】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所以你们要守安息日,以为圣日。凡干犯这日的,必要把他治死,凡在这日作工的,必从民中剪除】

【凡在安息日作工的,必要把他治死。】

【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他咒骂了父母,他的罪要归到他身上】

【与邻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

【那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治死,全会众总要用石头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亵渎耶和华名的时候,必被治死。】

【若有先知擅敢托我的名说我所未曾吩咐他说的话,或是奉别神的名说话,那先知就必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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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说美国不是基督教国家么?这什么情况?

2.如果这个是宗教干涉的法案,美国的立法者都怎么想的?

3.搞不清楚living soul的意思了么?胎儿有气息么宗教狂们?!连活生生的女性权益都不能保护,去保护胎儿的权益?又欠乔治骂了是么?

4.不是所有州政府都这么蠢吧?受害者应该还有出路吧?

5.能够远离宗教政治,真的是万幸。

6.如果是什么女权组织什么人权组织,试图用堵住人流的方式倒逼进步,我觉得他们该多读读历史,这种行为什么时候成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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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妇女拥有起码在晚期以前,以任何理由而终止妊娠的完整权利。


以上的 “个人认为”,虽然我倾向于认为其有关是非,而不单纯是个人观点,但此倾向不算强烈,甚至对他人以 “有关是非” 的态度而持有相反观点,没有直觉反感或抵触。

对于一些常见的对支持终止妊娠权的counter argument,比如 “为何不能杀死处于无知觉状态下的你我(如睡眠、休克、深度麻醉),却可以杀死处于下限是无知觉状态下的胚胎?” 这种,我个人是存在N套逻辑自洽的反驳的,但自洽逻辑的根源假设,依然更像是个 “个人观点” 或 “信念”,却不是个 “普世真理” 或 “客观事实”。

(举例来说,我的个人信念是,孩子未出母体,终止妊娠不算杀人。与此同时,又对过晚期终止妊娠,心存让步的倾向。毕竟往极端了说,正常分娩中,孩子离开母体的前一天和后一天,到底有什么实质差异,使得可以以不同标准来对待对其的处决大事?说到底,其实还是我个人,对不同特性的生命,执行了连续变量下的强行离散化,然后执行了双重标准。即,我觉得某种形态下的未分娩婴儿,哪怕我很难不承认ta已经是生命了,但我依然觉得ta的生命,低于母亲无关生命的个人主观意愿福祉。可由此,也更说明了我的标准的主观性,即,他人若对连续变量强行离散化的划分标准与我不同,为何就是我对他错?甚至,他人乐意牺牲生命A无关生命安全的主管选择福祉,却保证了生命B的存活,是否比我更加不双标?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想说明的也是,我依然坚持我个人的判定标准,但与此同时,对与我持有不同标准的人,哪怕我依然乐意与他们闹革命去斗争,可纯是思辨,我是没信心自己能占到哲学层面的上风的)

我对民主本身,不太有所谓强烈的认同或反对,毕竟这个大词下可能涉及的范畴太多太复杂,且我本就不那么认同大多数人具备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但我认同标准的一致性,即,如果一个社会共同体认同了民主,就不能在产物符合自身利益时去歌颂,不合个人利益时就反民主。

我反对宗教,但并不那么反对宗教自由。于是如果一个社会共同体有强烈的宗教色彩,且有对民主的普遍认可,那么其产物强烈符合宗教色彩,我哪怕不认同这种产物,但我觉得这是自洽的。


美国州议员由该州民主产生。此事实我个人无所谓支持或反对。

美国州法由该州议会制定。此事实我个人无所谓支持或反对。

美国州法是否违宪,由美国高院决定。此事实我个人无所谓支持或反对。

美国高院法官产生办法由美国宪法规范。此事实我个人无所谓支持或反对。

美国宪定修宪办法为2/3国会+3/4州议院决定。此事实我个人无所谓支持或反对。

美国非宪定 “修宪” 办法由暴力支持。此事实为任何范畴或话语体系下的最高原则之一,几乎是句废话,我个人更无所谓支持或反对。


站在中国的屁股一侧,需要认清,美国强大国力的保证和彰显方式,很重要的两条,一是民众对美国这一国家概念的定义一致和团结认可,二是美国在全球各国中的意识形态和道德至高性。很明显,这两点在过去几年,都在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开倒车。这很难说是件坏事儿。

即使如此,一个坐定中国利益的中国人,期待美国改朝换代或是如何,中美就能回归过去20年的安稳旧梦,可谓天真到傻白甜了 —真的回不去了,怎么都回不去了。

与其期待这个,不如去梦想美伊开战


而美国若想有未来,或者说,若想从现在这种愈演愈烈的tribalism倾向中回头,需要的是,保守派努力跟落后宗教势力脱钩,进步主义努力和退行性极端白左风潮脱钩,然后两方重新回归中右和中左,共同思考在新的生产力水平下,生产关系到底该如何与时俱进。

当然,这谈何容易。

站在中国人的立场上,我们也并不希望看到美国能走出来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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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论极端共和党和极端Green相似性的时候了。

阿拉巴马州的这个法案规定强奸也不允许堕胎,并不是他们没考虑全面问题。在阿拉巴马州参议院民主党参议员见大势已去之时,还提出了一个修正案,希望给被强奸和乱伦怀孕的案例特例堕胎权。这条修正案被11-21否决,否决的21名参议员全部是共和党。阿拉巴马州并不是特例。俄亥俄州上个月已经通过了怀孕6周禁止堕胎的法案(此时大部分女性还不知道自己怀孕了),同样不给强奸案件特例。随后俄亥俄就发生了11岁女童被非法拘禁多次强奸的案件,才11岁啊。当警方破获案件抓捕嫌疑人并解救女童之后,发现女童已经怀孕了。所幸俄亥俄的这个反堕胎法要到7月份才能生效,所以这名11岁的女童得以堕胎。不过以后俄亥俄州的女童就不一定这么走运了。共和党的俄亥俄州检察长对这个案件以及堕胎法案回应是“法律变革就是要大胆”。许多共和党议员都对强奸行为蜜汁好感。南卡罗来纳州的共和党议员也在推类似法案,共和党州众议员Josiah Magnuson将强奸行为描述成“misdeed of the parents(父母的不当行为)”。所以国内痴迷于留香火的注意了,咳咳。

为了彰显“生命起源于受精卵”,佐治亚州通过的6周禁止堕胎法案规定胎儿在家庭报税的时候算一个人,流产也算。俄亥俄州共和党议员更厉害,要求医保覆盖“把宫外孕的受精卵放回子宫的手术”,这项手术技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如果你真的考虑受精卵就是独立个体了,那做孕检看胎儿的超声影像岂不就成了看儿童色情片了?这些神棍们有一个算一个都得抓去判刑。

当然了,换到这些共和党议员自己身上的时候,那就是两回事了。宾州前共和党联邦众议员Tim Murphy是知名的反堕胎政客。2017年一边演讲推反堕胎法案,一边发现自己的情妇怀孕了,便主动催促其去堕胎。事情败露之后还死赖着脸皮说我等这个任期当完再下台。不过最后还是坳不过舆论辞职了。

这五六个州通过的6周堕胎法案没一个真正能实施的。民主党一定会告上法庭,法案会被联邦法官判违宪。然而这就是共和党议员的目的。他们就是希望民主党告,把堕胎案件送上最高法院,趁着最高法院保守派法官占优势,一举推翻Roe V. Wade。Roe V. Wade是最高法院之前的判例,是美国堕胎合宪性的来源。共和党在全国反堕胎法案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为的就是撞到最高法院,期待保守派大法官推翻前例。在女性权益方面,美国在共和党的领导下大踏步向中东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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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back to Mississippi, go back to Alabama, go back to South Carolina, go back to Georgia, go back to Louisiana, go back to the slums and ghettos of our northern cities, knowing that somehow this situation can and will be changed.

I have a dream that one day,down in Alabama, with its vicious racists, with its governor having his lips dripping with the words of "interposition" and "nullification"

one day right there in Alabama little black boys and black girls will be able to join hands with little white boys and white girls as sisters and brothers.


作为一个被点艹三次的州,这不算新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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