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说辩证法也属于逻辑,为什么辩证法可以不遵守甚至违反逻辑三大基本定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

回答
你说得很有意思,也问到了点子上。要理解为什么辩证法有时“不遵守”甚至“违反”逻辑三大基本定律,我们需要先厘清几个概念,并且把视角拉得更开一些。

首先,我们要承认,经典逻辑(也称形式逻辑)是人类思维的基石,它的三大基本定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是构建清晰、一致、不自相矛盾的理性思考不可或缺的工具。

同一律 (Law of Identity): A就是A,事物就是其自身。比如,“玫瑰就是玫瑰”,不能说“玫瑰就是郁金香”。
矛盾律 (Law of NonContradiction): A不能同时是A又是非A。比如,“这朵花既是红的又不是红的”,这是不可能的。
排中律 (Law of Excluded Middle): A要么是B,要么是非B,没有中间状态。比如,“这朵花要么是红的,要么不是红的”,不存在“既红又不红”的第三种可能性(在同一时间、同一条件下)。

这些定律确保了我们的语言和思想的清晰性和确定性。如果我们随意违反它们,沟通就会变得混乱,思考也无法进行下去。

那么,辩证法为何又被称为“逻辑”的一部分,同时又能“不遵守”这些基本定律呢?

这里面的“逻辑”的含义,与经典逻辑的范畴有所不同。辩证法之所以被视为“逻辑”的一种,是因为它也处理思维的普遍规律和方法,旨在揭示事物的本质、联系和发展。 但它所处理的“逻辑”是“过程的逻辑”、“运动的逻辑”、“发展的逻辑”,而经典逻辑更多的是“静止的逻辑”、“关系的逻辑”。

辩证法不遵守或“违反”经典逻辑三大基本定律,并非是它鼓励混乱或胡说八道,而是因为它关注的不是事物在某个绝对静止、孤立时刻的状态,而是事物在动态变化、相互联系、螺旋式发展过程中的状态。

我们来具体看看辩证法是如何“绕开”或“超越”这三大定律的:

1. 矛盾律的“超越”:揭示事物内部的普遍矛盾

经典逻辑视角: “A不能同时是A又是非A”。在任何一个确定的时间点上,一朵玫瑰就是一朵玫瑰,它不能同时是“非玫瑰”。
辩证法视角: 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就是由其内部矛盾推动的。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而且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例如,一朵花,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它既是“花”(生长、绽放),又在走向“非花”(凋零、腐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或者在同一事物内部的不同方面,可能同时呈现出看似矛盾的特质。
例子: “一棵正在生长的树,它既是‘树’,也在成为‘非树’(因为它的细胞在不断更替,结构也在变化,并且最终会走向枯朽)。”这里的“树”和“非树”不是指同一时刻、同一方面的绝对同一。辩证法关注的是动态的过程。
“质量互变规律”: 数量的不断积累,最终会引起质的飞跃。在这个“飞跃”的过程中,旧的质向新的质转化。转化是渐进的,但往往有一个临界点,在临界点前后,事物的状态是“既……又……”,或者说“旧质”和“新质”同时并存(但不是在同一意义上,也不是同一性质)。
“否定之否定规律”: 事物的发展是螺旋式上升的,经历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在这个过程中,否定不是简单的消灭,而是保留了旧事物的某些合理因素,并在更高的水平上向前发展。比如,生命的出生(肯定)到死亡(否定),再到后代的繁衍(否定之否定),后代在某些方面继承了前代,又在新的条件下向前发展。

在辩证法看来,经典逻辑的矛盾律适用于事物在某一特定、抽象时刻的“静止”状态,而事物本身是运动和变化的,因此在过程中必然会显现出内在的矛盾性。 辩证法所说的“矛盾”,指的是事物发展的动力,而不是思维的混乱。

2. 排中律的“突破”:承认事物存在中间状态和过渡状态

经典逻辑视角: “A要么是B,要么是非B”。这要求事物必须清晰地划归到某个范畴,没有模糊地带。
辩证法视角: 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常常经历一个过渡时期,这个时期既不完全是旧事物,也不完全是新事物,而是处于一种“亦此亦彼”的模糊地带。
例子: “这辆汽车是‘旧车’还是‘新车’?”如果是一辆刚生产出来的车,它很“新”。如果它开了几年,但仍然状况良好,它可能还是“新车”。如果它已经非常破旧,但还能开,它就是“旧车”。但如果是一辆即将报废的车,在它报废之前,它的“新”和“旧”的状态是模糊的,它既有“新”的机械部件,也有“旧”的磨损。在这个转化的过程中,它就处于一个“亦新亦旧”的过渡状态。
“量变引起质变”的过程: 在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中,事物的性质是逐渐变化的,不存在一个绝对清晰的界限。比如,水的温度从0℃升高,它还是“水”,直到100℃时才开始变成“蒸汽”。但在99℃的时候,它仍然是“水”,但它已经非常接近“蒸汽”了。所以,在“水”和“蒸汽”之间,存在着一系列过渡状态。
辩证法的“否定”: 否定不是彻底的“非B”,而是“不是B的B”,或者说“包含非B的B”。

辩证法承认,在现实世界中,很多事物并非非黑即白,而是存在着大量的灰色地带和模糊状态。排中律在处理抽象概念时非常有效,但在描述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和动态性时,就需要灵活运用。

3. 同一律的“相对化”:揭示事物的变化和联系

经典逻辑视角: “A就是A”。强调事物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辩证法视角: 辩证法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并且处于永恒的运动和变化之中。 因此,“A就是A”只是一个相对的、暂时的断言,在绝对意义上,没有完全相同的A。
例子: “你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河流的水在不断流淌,你再次踏进去时,水已经不是上次的水了。你自身也在变化。
联系: 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其他事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事物在与其他事物发生联系时,它的“自身”也在发生变化。
发展: 事物自身也在不断地运动和变化,细胞更替、结构调整、功能演变等,都在使得“A”不再是那个“A”。

辩证法正是通过揭示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来“扬弃”经典逻辑中的绝对同一性,强调事物的“相对同一”和“发展变化”。

为什么辩证法可以称之为“逻辑”?

尽管辩证法在某些层面“不遵守”经典逻辑的三大定律,但它并非脱离逻辑,而是拓展了逻辑的范畴和应用范围。

1. 它揭示的是事物发展变化的“逻辑”: 辩证法研究的是事物从产生、发展到灭亡的普遍规律,这种规律本身也是一种“逻辑”,是一种“过程的逻辑”。
2. 它提供了一种分析思维的方法: 辩证法提供了一套分析问题、认识事物的方法论,通过抓住矛盾、看到联系、理解发展,来更深刻地认识世界。
3. 它与经典逻辑并非完全对立: 辩证法并非要否定经典逻辑,而是在经典逻辑的基础上,将其应用到更广阔、更动态的领域。可以说,经典逻辑是辩证法的基础,而辩证法是对经典逻辑的深化和发展。在处理抽象概念、进行概念辨析时,我们依然需要遵循经典逻辑。但在分析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动态性、矛盾性时,则需要引入辩证法的视角。

总结来说,辩证法并非真的“违反”逻辑,而是它关注的“逻辑”对象和研究方法与经典逻辑不同。 经典逻辑是对思维形式的抽象和规范,强调确定性、一致性;而辩证法则关注事物本身的运动、发展和矛盾,强调过程性、联系性和动态变化。辩证法看似“违反”了经典逻辑的定律,实际上是在更宏观、更动态的视角下,对这些定律进行“扬弃”和“发展”,从而提供一种更全面、更深刻地认识世界的方法。

因此,当我们说辩证法也属于逻辑时,我们指的是它在研究和揭示事物普遍规律、思维方法上,遵循着一种“过程的逻辑”和“发展的逻辑”,而不是简单地抛弃或破坏经典逻辑的基石。两者是互补的,共同构成了人类认识世界和思维能力的完整图景。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正准备回答这问题,国内研究黑格尔的泰斗张世英先生刚驾鹤西去,谨借此以慰哲人。


@游戏三昧 对三段论的批评已经足够了,但黑格尔对形式逻辑的批判远不止这样,不如看看他的讲义——

按照同一律,一物只是自己与自己相联系,但按照“对立律”(答主注:即矛盾律),则一物必须与它的对立的别物相联系。这表示抽象思维之特别缺乏识见,把这样两个相反的原则并列起来作为规律,却并未细加比较。排中律是进行规定的知性所提出的原则,意在排除矛盾,殊不知这种办法反使其陷于矛盾。说甲不是正甲必是负甲;但这话事实上已经说出了一个第三者即甲,它既非正的的,亦非负的,它既可设定为正的,亦可设定为负的。譬如,正西指西向六英里,负西指东向六英里,如果正负彼此相消,则六英里的路程或空间,不论有没有对立,仍然保持原来的存在。即就数的单纯的加减或抽象的方向而言,我们也可以说以零为它们的第三者,但不容否认,知性(答主注:即形式逻辑,理性被知性化,即为知性的逻辑原则)所设定的加减之间的空洞对立,于研究数目、方向等抽象概念时,也有其相当的地位。
在矛盾概念的学说里,譬如蓝的概念(因为在这样的学说里,即使感性的表象如颜色也称为概念),它的对方为非蓝的概念。所以这蓝的对方不会是一肯定的颜色,譬如说黄色,而只应被坚持为抽象的否定的东西。而这否定的东西本身同样是肯定的(参看下节),这个原理已包含在“与一个他物相对立的东西,即是它的对方”那句话里面了。所谓矛盾概念的对立的虚妄性充分表现在可说是普遍规律的堂皇公式上,这个公式说:每一事物对于一切对立的谓词只可具有其一,而不能具有其他。依此说来,则精神不是白的就是非白的,不是黄的就是非黄的,如此类推,以至无穷。
因为忘记了同一与对立本身即是对立的,于是,对立的原则在矛盾律的形式下甚至被认为是同一律,一个概念对于两个正相反对的标志,两未具有或两皆具有,在逻辑上也被解释为错误的,例如一方形的圆,虽说一个多角的圆形和一个直线的弧形也一样地违背这一规律,但几何学家决不迟疑将圆形当作许多直线的边构成的一个多角形去看待。但象圆形这类的事物(就它的单纯的规定性或表面的界说来说)还不能说是概念。在圆形的概念里,中心和边线都同等重要,而且同时具有这两种标志。但是中心和边线却是彼此对立的、矛盾的。
在物理学中所盛行的两极观念似乎包含了关于对立的比较正确的界说。但物理学关于思想的方式却仍遵循通常的逻辑。假如物理学将它的两极观念发挥出来,充分发展两极所含蕴的思想,那末,它一定会感到惊骇。


文段引自:

关于黑格尔的研究合辑,请看:

user avatar

很遗憾,一大群说形式逻辑的其实不知道形式逻辑是什么。


形式逻辑是什么?

很简单,形式逻辑不是什么客观规律,也不是什么公理/定律;它是学术研究的道德规范。


什么叫道德规范?

来,用力跺几脚。麻了吧?

我看你可以告别自行车了。坐轮椅吧。

这就叫没道德。


明白了吧?

搞学术,说话前就要真正的搞清楚,丁是丁卯是卯。

你说你研究出了什么理论——很好,我们首先就要关心一下:你这理论是“你跺你也麻”呢,还是经得起双盲试验验证的、实实在在的东西?


怎么判断呢?

很简单,从你提出的基本概念、到你的论证过程,一点点的、仔仔细细的考验。


什么叫“同一律”?

“同一律”意思是考察你在论证中是不是观点一致、概念从未有过混淆——比如昨天你宣扬“吃屎活百岁”,今天改口说“饮食不卫生容易生病死亡”,这显然不是正人君子所为。


什么叫“矛盾律”?

“矛盾律”的意思是考察你说话是不是自相矛盾——啊,我这神仙一把抓,什么疑难杂症都没有治不了的。

什么?感冒?治不了,告辞。

你看,江湖骗子,对吧。


什么叫“排中律”?

“排中律”的意思是你说话不能模棱两可——你究竟有没有借过他钱?欺君可是死罪!

没有!绝对没有!

真没有?但人家手里可有你写的欠条。认不认?

认!

欺君之罪,拉出去砍了!

我不是我没有。因为我说认就是不认,我说没有就是有。所以怎么都是我对。

强词夺理,对吧。


你看,当你提出一门理论时,它显然必须满足以上约束条件。不然我们尽可以把它当垃圾丢一边。因为含糊其辞、自相矛盾、强词夺理的东西完全是在浪费我们的时间。


甚至于,我们还可以把这样一组规则反复套用于一组“公理”——欧几里得几何学就这样诞生了。


正因此,“逻辑”往往被等同于推理——很显然,当你言之有物时,你的每一句话都可以扩展着理解、推广着理解。于是别看你仅仅说了“五大公设”,实际上呢,你已经把欧几里得几何学所有的定律都说出来了。

这就是逻辑的威力。

这也是形式逻辑的作用。


那么,辩证法是什么?


“辩证法”是剖析客观事物的方法——注意了,形式逻辑分析的是理论,辩证法分析的是客观事物。


比如,矛盾统一律,意思是什么?

意思是,客观事物往往会有无数的细节;你不能只拿单一的、片面的理论往上套,不然就会闹“拿真空农场的球形鸡为论据,要求农场的鸡长成球形”的笑话。


举例来说,冬季,室外的铁和木头,哪个更凉?

这时候矛盾就出来了,对吧:拿温度计量,一样冷;但用手摸摸,明显铁更冰手嘛。

再拿舌头一舔,木头没多凉;一舔铁,舌头冻铁上了。


那么这时候,我们就必须升级理论:衡量木头和铁冷热,不能仅仅拿“温度”一个维度出来。我们还必须拿出第二个维度,即比热容来。

拿出比热容还不够,不然没法解释冰块和铁块的区别。于是,第三个维度出来了:“传热速率”。


拿出这全部三个维度,我们终于圆满解释了冬季室外铁和木头的不同性质——这套理论完全符合形式逻辑,也经得起实践检验,对吧。


那么,进一步的,告诉我,100°水蒸气烫伤和100°水烫伤,为什么前者总是更重一些?

好吧,第四个维度:水蒸气气化吸热、凝结放热。


你看,泾渭分明。

形式逻辑是拿来规范理论的。每个理论都必须满足形式逻辑的约束。

辩证法是拿来指导实践的,但并不和理论相矛盾——只不过,当你要分析人体感温/烫伤等问题时,你起码要准备四个理论,分别从四个维度(温度、比热、传热、气化热)同时进攻,这才能把这件事分析对、不挂一漏万。


很显然,如果你拿辩证法来干涉理论,比如要求欧几里得几何学也要“矛盾统一”,那么你就是二傻子。

反之,如果你说了,科学理论要求满足形式逻辑——所以冬季室外的铁和木头必须满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然而它们却量起来温度一样摸起来冷热不一,因此它们是错的……那你也是个二百五。


两个应用领域完全不同的东西居然也能撕起来……哎,人类的智慧啊,还真是……难堪大任。


实在受不了高票的暴论了。就是你们这些知乎哲学家,不断消磨我本就所余无几的、对哲学的敬意。


没错,科学的祖师爷也会犯“禁止无理数”之类幼稚恶心的错误。但我们马上就毫不客气的斥责他“幼稚恶心”——这种自我净化,恰恰是科学最高贵之处。


点几个点。

1、不要再提真理了。那是人类思想萌芽期最为“幼稚恶心”的错误。

在讨论中驱逐真理,这是萌芽状态的科学和哲学走出蒙昧的标志。言必称真理实质上是一神教信仰的后遗症,和“一切归于上帝”一样愚昧落后。


事实上,没有人知道什么是真理;甚至,哪怕真理出现在面前,也没有人能够提出一套证明其的确是真理的方案。

换句话说,一切以真理为前提的所谓理论,都已经是可以扔垃圾堆的破烂了。


哪怕这理论里还有很多东西可以打捞,真理相关的都必须剔除。否则和现在还在鼓吹缠足没有任何区别。


2、“树叶是绿色的”是一个语言学的常识——常识到两岁小孩都能理解,三岁还不懂就可以送特殊学校了。

拿这个来证明“矛盾统一”是个可笑的暴论。

“树叶是绿的”是一种典型的借助共识省略表达的现象,连两岁的小孩都知道,它的完整表达是“树叶的颜色是绿的”。

拿这种东西来论证“矛盾统一”的家伙就应该回托儿所重造。幼儿园对你都太过高阶。


3、还有什么“形式逻辑不允许事物发展变化”,也太特么暴论了。

形式逻辑当然允许事物发展变化。只不过不是你们这些中学都毕不了业的家伙所以为的那种“发展变化”。

经典的三段论的典型应用场景——集合,集合的性质,再推广到属于这个集合的某个具体个体,这就是这种思想的具体表现。


比如,你捡了块猪肉,幸福的不得了。抱着睡了一星期,臭了。


然后,二百五会说,啊,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比如猪肉,它本来是香的;发展变化了就是臭的。所以辩证法如何如何巴拉巴拉,所以不允许发展变化的形式逻辑罪大恶极……


不好意思。你在用你的智商同时侮辱辩证法和形式逻辑。



实际上,我们有一堆符合形式逻辑要求的学科可以研究这块猪肉。


首先是原子论。原子论太复杂,包装的简单一点就是分子学说,什么离子键共价键之类——这东西 也叫化学。

猪肉为何会变得恶臭,用化学轻轻松松给你解释的清清楚楚。


当然,直接用化学太难了。所以我们可以继续包装一下。这就是生物学(分子生物学);(分子)生物学可以研究细胞中的化学反应——什么酶的催化作用啦、什么细胞膜上ATP驱动的开关啦,等等等等。

这个东西,可以从原子/原子核/电子的层面,以完全满足形式逻辑的方式,给你讲明白猪肉为何会腐败发臭。


之所以你不会用形式逻辑解释猪肉的变臭,唯一的原因就是太过不学无术——哦不,这个错误太低级,都还不配“不学无术”。甚至叫“孤陋寡闻”都太过抬举。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