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的公共性大致有三个维度:一是产品、作品、行为本身为公众所知与记录;二是创作者、制造者、行为人的社会属性,包括其生存状态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三是艺术(品)的表达(形式与内容)反映一定的社会公共性问题,尤其所谓时代烙印,包括早已沦为符号化的所谓批判性。
事实上,艺术家(生)的艺术灵感捕捉、表达或对个人艺术风格的追求与艺术(品)的三维公共性不存在任何冲突。而就人们已知的艺术(品)来说,也根本不存在不具有公共性的个例。
一般来说,不能或不愿进入公共话语体系的已存世艺术(品)只在极端年代或个人癖好偶有出现。前者例子中外都有,例如不叫艺术叫毒草等等;后者如写一首曲子(画一幅画)只给自己听(看)或者独占艺术品从不示人。但尽管如此,一旦这些作品最终被世人所知,其公共属性立即恢复,我们似乎不便称其未被世人发现(所知)之前为非艺术(品)吧。
再有一个基本的艺术事实是:一件特定的艺术品、一个具体的艺术家、一次著名的艺术行为,甚至一种艺术形式、风格、技法等等,都可能很长时间不为大众(时代)所知,或更长时期被大众(时代)遗忘。我们同样无法接受这些艺术(家、作品、风格、技法等)就不再是艺术了。
除了奴隶社会和一部分封建制度下艺术创作者只为专属小众服务之外,最近几百年的艺术工作者(创作、复制、模仿、传播、营销等)早已是社会化分工的一部分,即便是为了生存,迎合时代审美和时尚潮流并不显著影响具体艺术的传承与发展,同时也没有太大公共压力不允许艺术工作者比较自由地选择艺术受众群体,包括一对一定制服务或成为大众喜闻乐见。
毕竟艺术家都是自己生活的时代中人,其所思所想无不受自己所处环境的文化传统与社会风尚影响,完全超越时代或超越前辈的念想并非广大艺术家的必然追求,而完全属于自己独创且他人无从解读的东西也鲜有前例,包括《芬尼根的守灵夜》之类,包括那些开现代艺术诸流派的大师们从不否认自己的创作曾经受到无数人的启发,而这个过程本身正是艺术家的公共属性体现。
艺术是不是要反映时代、反映社会问题、反映时尚潮流、反映人类终极困惑等等之类观念性的东西,都是可以并且必须允许讨论、争论和无视的,更不要说如何表达这种言人人殊的东西了。而所谓公共性,在任何话语体系下,都不必包括为所有人熟悉或特定人群知晓,更不需要被大众或特定群体认可、甚至喜欢或推崇。
因为没有一个个人或者群体有资格或能力代表这个时代或者大众或者公共性。因为后者的丰富性、易变性、持久性和无限可能性始终和谐并存,其未来走向的不确定性远比天气预报、地震监测、量子纠缠复杂万倍。而全部艺术史一再证明,艺术可以远远超越时代千百年,也可以圆满重现人类或者自然历史的昔日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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