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多次报警未立案。
所以,马某没有享受到法律规定的权利,却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真是魔幻。
很多人鞭子不打在自己身上。
是不觉得疼的。
换个角度。
我囚禁qj你妈。
你妈在山区给我生了两个孩子终于逃了。
现在我带着两个娃问你妈要生活费。
不知你是心平气和的给我呢,还是挥舞着拳头把我打走,还是直接报警?
不好意思。
我qj你妈,你报警无用。
多魔幻?
再换个角度。
你女儿12岁上六年级的时候。
我把她囚禁qj。
你女儿14岁,19岁给我生了两个娃,终于逃了。
现在我带着两个娃。
上门就叫你岳父大人,让你承担起两个孩子外公的责任。
不知你这个“岳父大人”对我这个qj犯,是笑脸相迎呢,还是恨不得把我打出去,还是直接报警?
不好意思。
虽然我囚禁qj你女儿。
但是你报警无用。
而且全社会都知道我囚禁qj你女儿,你女儿还要给qj犯的孩子付抚养费,你是qj犯的老丈人。
现在社会都在讨论。
你女儿该不该给强奸她的人生的孩子付抚养费?
这社会多魔幻?
个人认为没有义务,虽然不懂法律,但我支持让强奸犯受到应得的刑罚。
不觉得这是一个很荒唐的事情的,都是法律社会了,女子12岁被卖作童养媳强奸生下孩子,离婚后!离婚!?请问结婚证呢,法律法规规定,夫妻是男女合法婚姻关系。这种被卖的,连结婚证都没有吧,法院竟然判离婚,不觉得这是可笑的一件事吗。而且这种时候不应该批判卖人的舅舅,和买童养媳的旧社会风俗,并对此做出法律制裁,却在这里讨论要求受害人出抚养费。真是可笑。
我们假设一个简单的例子。
日本以侵华时期在东北修建了大量基础设施为由,向中国讨要建设费用。部分网友认为,中国作为受害者没有这个义务;也有网友认为,法律规定受益者应该支付建设费用,中国作为受益者,应该支付建设费用。对此你怎么看?
我能怎么看?我觉得那些认为应该支付费用的人很明显脑子被驴踢了。
以国情,我不信邻居亲戚朋友不知道,当地村里不知道有女子被拐卖,不相信乡镇里不了解这个情况,还有那些上户口办结婚证的,对这种人口买卖和囚禁,他们竟然毫无行动。最可怕的,村和乡镇不是管不了,完全是不想管和默许。
我实在想不明白买卖人口,为何变成了如此平常的事情,为何变成了大家都默许的事情。
14岁以下被强暴,是什么罪来着?怎么判来着?
就这?
就这?
判个离婚?
???
现在是2020年???
还有,这位到底是什么来路能不能说点阳间话?
谁说这事法律上无解?
这就解给大家看!
猴子判官说的比较委婉,我翻译成大白话就是:
法律规定就是得给,没有任何例外情况。而且,实务当中,法官就算再同情你,也不敢枉法裁判不需支付,否则对方一闹他得丢工作。
但是这事实在是太恶心了,而且仔细看看啊,这事根本不是无解。
我作为实务律师,来支个损招吧
这案子不管分到哪个法官手里,法官一定也会像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一样义愤填膺,所以他会尽可能的向着女方。
(鉴于大多数人不是专业人员,不拽文,术语一律换成大白话)
首先换手机号消失,对方如果来要钱,一律回复“那你去告我吧,法院判多少我给多少”,不经过法院绝不给钱。
对方一起诉,先挑他的程序问题,把时间拖住。
比如说,为啥在这个法院起诉?我方律师认为这个法院不符合规定,得换一家。这一下好几个月就过去了。整完了这个还有别的。
为啥拖时间呢?事主2000年被卖现在都2020年了,她的孩子不可能年纪特别小的!这种案子,在法院非常配合的情况下,拖它个四五年应该差不多。
只要把比较小的那个孩子的年龄拖过了十六岁~~~~~哎!可以打工了!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可以打工就有了劳动能力,那还要啥抚养费?事主还能反过来问成年子女索要赡养费!
这时候此案不胜而胜!
其实我还有别的损招~~~~就是这里不大方便说
如果事主能看见可以私信我,不打官司我也能把那帮人渣恶心死 不就是比谁恶心嘛,我黑社会案子都带,还怕几个小瘪三…………
点赞!
我这么棒棒为什么不赞!
本案的重点首先是多个刑事案件应查未查的问题:拐卖儿童案,强奸案,玩忽职守案(婚姻登记处)。这么长时间,上述案件均未有任何查处。特别是公安告知强奸罪的追诉时效最高为10年,陈某的强奸罪追诉时效已过,不予追究。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陈某的犯罪行为可能属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这种情况追诉期限为二十年,且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可以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另外这个结婚离婚的操作也很迷,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这个婚姻是无效的,不存在登记结婚,也谈不上离婚,无效的婚姻法律上是不承认的。
当然,无论婚姻关系有没有成立,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但是抚养费可以酌情少给,拖一拖时间还是可以的。
看到不止一个人拿当年巫山县公检机关的公告作为证据说没有强奸,没有拐卖,认真看过官方公告里面的细节之后来说道说道吧:
1. 当地公检机关列出时间线,并认定不能证明未满14岁发生性行为。然而根据公检机关提出的信息,孩子出生日期是2002年10月,女子是2002年1月底满14岁,且没有证据证明早产。如果按怀孕9-10个月生子算,女方不满14岁已受孕。然而当地公检机关尽管毫无证据,却仍然按照早产计算了女方的受孕时间。
2. 当地公检机关表示当年女方亲戚是送养而非拐卖。然而,二十年前女方亲戚把女方给男方家是收取了7000元钱的,按当时当地收入是够得上拐卖妇女儿童标准的,公检机关给出的解释是亲戚家贫养不起,所以不算拐卖算送养。
3. 买家在女方不到法定年龄时,违背女方意愿,单方面办理结婚证,居然还给办下来了。但是当地官方机构不认为这是无效婚姻,女方无奈只得提出离婚,不予受理,直到事情在媒体闹大才予受理。
4. 当地公检机关表示所有证人证词均对女方不利。然而,关于公检采信的对女方不利的证言(没有违背当事人意愿等),全部来自买卖双方的近亲证词,例如买家的弟弟,卖家的女儿,等。
5. 女方的微博对于当地公检的声明有解释。例如,当地公检机关提到当年在村干部见证下送养,然而根据女方提供的信息,当年其不愿被卖给男方家,被胁迫,而所谓的“见证”,实际上是当地村干部也参与了对其的胁迫。
6. 当年此事闹大,当地村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不满14岁就算强奸,那我们村几千强奸犯”。
7. 本来没打算写这么多,结果有的回答里高贵的法律精英,把当地基层公检机关一份经不起推敲的声明奉为真理,凡是对细节提出质疑的,这些法律精英要么顾左右而言他,要么冷嘲热讽说一些“你把法律名词弄清楚再说”“你去当人大代表啊”“你去投诉啊”之类阴阳怪气的话,同时一顶“不相信法律”的大帽子扣上来,但是就是不正面回答质疑里提出的问题。
8. 16-17年事发,在2017年进行调查并发表声明的是巫山当地的公检机关。2020年7月1日,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牟国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看了下此人履历,2017年1月起,此人为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所以麻烦高贵的法律精英不要再用“当地检查机关是公正的,他们既然这么说了就是这样的,你这是不相信法律”来给我扣帽子了。
谢谢指正,赞同你的看法@小新新
不应该说是最近流行,细究时间应该是多年以前的事,反而是因为许多事情逐渐变得透明化,国家扫黑除恶做出了实事,才能让我们知道以前许多不公正不合理的恶行,我觉得更加是一种我们社会在变好的证明。
@simon @陈和 曾经的公职人员及曾经去偏远地区的支教老师,谢谢两位对现实的展示,有些在认知之外。
不懂这方面法律,只想问一句
合伙欺负人吗?
1.马某,13岁被强暴,年仅14岁被迫产下一女!19岁时再次被迫产下一子!
孩子准生证、出生证明、户口谁给办的?
他们难道不知道法定结婚生子年龄,没看出端倪?
2.此前媒体报道,马某多次报警未立案
一位未成年少女被拐卖、被强暴、被迫生子,对咱们普通老百姓来说,那桩那件是小事情?
在当时警察眼里,这都不是事?
为什么不给予立案?
3.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8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当时未满法定结婚年龄。
不知情,意味着女方没有出现在登记现场
同时,未满法定结婚年龄
诡异的结婚登记是怎么操作的?
4.2016年,经多家媒体报道后,法院受理其离婚申请,所生儿女由男方抚养。
马某被拐卖、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这个从天而降的被结婚有法律依据?
法院受理其离婚申请,意味着认为这段婚姻为有效婚姻,为什么不是判为无效婚姻?
又是一个被偷走的人生!!!
当地这些公职人员真的值得表扬
这事件中涉及到的人员,哪一位不是双目失明还兢兢业业在岗位上做着贡献?
世界已经魔幻到这种地步了吗?
贩卖少女的“舅舅”没有被以人贩子处刑,购买少女的老光棍买家没有被处刑,而被害人却这样被一遍又一遍地公开“处刑”……
这场悲剧式的婚姻从根源上就是无效婚姻,而不应该是“和稀泥”式的判决离婚!既然是无效婚姻,何来的抚养费一说?
一个是强奸幼女的强奸犯,一个是被害人,法院应该向西方国家学习,“禁止强奸犯接近被害人多少米范围之内”才对!而国家难道不应该剥夺强奸犯的抚养权?这样悲剧中产生的孩子,在这样畸形的家庭中生活,每天面对一个强奸犯的父亲,难道生活真的会比在福利院里更好?并且!这个强奸犯的父亲同时还是一个恋童癖,谁能保证一个五十多岁愚昧无知的强奸犯恋童癖不会对自己的亲生女儿下手?
剥夺买家对贩卖妇女“婚姻”中的子女抚养权,才能从根源上杜绝贩卖妇女!
不谈这个判决本身,只思考一个问题——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怎么来的?
关于这个问题,有很多答案,有人可能会说因为父母自愿生下子女,所以就应该对子女的生命负责;还有的人可能会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来源于人的天性等等。
但是我的答案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来自于法律的强制规定。只要成为子女法律上的父母,就具有这种义务。我们可以看看《民法典》和《婚姻法》是怎么说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无论是《婚姻法》还是新出台的《民法典》,都规定了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义务。去翻任何一本教科书,都会告诉我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所以,这是一项法律强制的义务,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只要是子女的父母,都具有这项义务。而不管子女是怎么出生的,是否经过父母的自愿。即使非经过父母的自愿,比如题中的这种情况,法律也没有例外规定。除非,父母不是子女法律上的父母,比如是因为出轨所生、捐精所生,这时才没有抚养责任。
法律对所有自愿或者非自愿成为父母的人,强制他们必须无条件地抚养子女,这种规定非常残酷,在某些情况下对一方非常不公平。比如题中这种情况。但是从子女的角度来说,因为他们的无辜,所以法律强制父母必须对他们进行抚养,这又是另一种公平。
跟题中这个案子类似的案件,比如父母年轻时不照顾子女自己出去浪,老了动不了了回来找子女要求赡养。这种案件比题中这种案件,在现实生活中还多,我曾经就遇到几起。一般法院会判决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因为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也是强制性义务,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否应该规定某些除外情况,这确实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但是考虑到伦理、社会保障、家庭和谐,很可能不会规定一些例外情况。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非常考验法官对情理法的理解和把握。在法律上,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没错,但是在情理上,考虑到父母一方是非自愿成为父母,可以考虑减轻或者免除其抚养责任。
当然,这种判决有巨大的道德和法律风险,法官是否敢落笔,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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