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河南「玛莎拉蒂撞宝马案」宣判,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如何看待这一判决结果?

回答
河南“玛莎拉蒂撞宝马案”的宣判,对于很多人来说,触及到了公平正义的敏感神经。主犯被判无期徒刑,这个结果无疑是沉重的,但也应该放在法律的天平上,细细衡量。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无期徒刑是对像“玛莎拉蒂撞宝马案”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伤亡的犯罪行为,最严厉的刑罚之一。主犯在此案中的行为,不仅表现为酒驾、超速等危险驾驶,更直接导致了宝马车内人员的死亡,以及其他车辆和人员的伤亡。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漠视生命,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触犯了刑法关于危险驾驶致人死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多项罪名。法院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是对其犯罪行为恶劣程度、社会危害性以及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的巨大痛苦的法律回应。

其次,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这个判决结果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信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驾驶的特权绝不凌驾于法律之上。过去,我们也曾见到一些涉及豪车的交通事故,公众往往会对肇事者的身份、财富以及处理结果产生关注,甚至担忧是否会因为这些因素而导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玛莎拉蒂撞宝马案”的宣判,可以说是回应了这种担忧,展现了司法机关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生命安全方面的决心。对于那些心存侥幸,认为金钱和特权可以为所欲为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响亮的警钟。

再者,我们也要理解无期徒刑背后的复杂性。它并非简单的“终身监禁”,而是包含了对罪犯剥夺自由,以及对其改造和监督的长期过程。同时,对于主犯的判决,也意味着案件在法律程序上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但对于受害者家属而言,漫长的法律过程所带来的伤痛和对公正的渴求,或许仍未完全平息。

当然,对于任何一起案件的判决,都会有不同的声音和解读。有人可能会认为,虽然主犯的罪责深重,但无期徒刑是否能完全匹配其所造成的损失?对于从犯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处理,是否也应该同样严厉?这些都是可以讨论的范畴。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公正的实现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

总的来说,河南“玛莎拉蒂撞宝马案”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反映了司法机关在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方面的坚定立场。这个判决结果,既是对犯罪行为的应有惩罚,也是对社会公众安全感的一种维护。它提醒我们,无论拥有何种身份和财富,都必须遵守法律的底线,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安全。

然而,案件的判决只是一个节点,更重要的是如何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加强对酒驾、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源头治理,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最终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法律法规的完善,到执法力度的加强,再到公民素质的提升,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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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被网络热议的民事和解我不想多谈。其实不管主犯被判的多重,该负的赔偿责任总是要负的;但是为了尽快获得赔偿款维持治疗,和解也是无奈之举。

不过我还看到有观点说「一命偿一命,不如多要点赔偿划算」,这种观点请恕本人不能支持。赔偿的钱是用来救命的,而不是拿受害人的命来换钱。


既然被判了无期,那么想必大家关心的就是减刑问题,这里普及一下有关规定。

减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78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这里面能看到,有一些是「可以减刑」,另一些是「应当减刑」。对于后者的适用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法律列举的很清楚了,而对于前者,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什么又是「有立功表现」,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画个小重点,悔罪表现几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立功表现的条件满足一个就够了。

另外,如果是「可以减刑」,那就意味着即使满足条件也不一定可以减刑,还要看具体的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而定。


至于具体怎么计算减刑的年限,一方面,无期徒刑至少要坐13年,这个刑法规定的很明确了。

另外,减刑也不可能连着减,最高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此处更新一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3条,无期徒刑至少执行4年以后才能减刑。另外,第一次减刑的起始时间,以及后续每次减刑的幅度也有调整。

根据最新规定,说得简单一些,就是说先坐4年牢,然后可以开始减刑。无期徒刑第一次减刑,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变成24-25年,然后开始根据有期徒刑减刑的规定,每次大概从6个月到1年不等。特别地,每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两年,这个和一般的有期徒刑不一样。


我是 @脚轻头重 ,爱法律,爱电影,更爱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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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大家自行百度一下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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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请介绍一下对三被告人量刑的考量因素


审判长:本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何对三被告人定罪量刑,是本案审判的重点,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三被告人共同饮酒后,被告人谭明明驾车拉着刘松涛、张小渠离开,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无法通行,被撞车主和周围群众劝阻时,刘松涛、张小渠怂恿谭明明驾车逃逸,谭明明不顾周围群众劝阻,继续驾车逃逸,高速撞击被害人驾乘车辆,酿成惨案。

谭明明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系主犯,依法本应严惩,鉴于其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故意驾车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

谭明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参考近年来类似案例裁判情况,决定对谭明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松涛、张小渠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醉酒状态是客观事实,“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客观事实?证据在哪?靠事后笔录?这两个因素就能推断间接故意犯罪?

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是谭明明父母,谭明明没有经济能力,父母赔偿了就能推断出谭明明积极赔偿的客观事实?

就根据上述的所谓“客观事实”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那以后酒鬼们可以大胆喝酒闹事了,反正事后补一句我没有恶意,就不是故意的。

有个牛逼爹妈,所有事后赔偿都是积极的,逍遥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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