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河南营养餐学生呕吐涉事企业称校长曾与另一企业签 20 年合同,违约需赔付 3 倍投资金,真实情况如何?

回答
关于河南营养餐学生呕吐事件中,涉事企业声称校长曾与另一企业签有20年合同,违约需赔付3倍投资金的情况,我们需要进行详细的梳理和分析,以了解其真实性以及事件背后的复杂性。

事件背景: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事件的基本信息:

事件性质: 河南省某学校(具体学校名称在此不详述,但根据报道,指向的是洛阳市的伊川县,而涉事企业为洛阳万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学生在食用营养餐后出现呕吐、腹泻等不适症状。
初步调查: 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初步发现涉事餐食存在质量问题,部分食材可能不新鲜或存在变质情况。
涉事企业回应: 洛阳万华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营养餐的企业)在事后发表声明,其中提到了与校长签订合同的细节。

涉事企业声称的“校长曾与另一企业签 20 年合同,违约需赔付 3 倍投资金”的说法:

这是涉事企业方面提出的一个关键论点,旨在解释其在供应营养餐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被动”或“受制于人”的情况,甚至暗示其行为受到了早期合同的影响。为了理解这个说法的真实性,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深入分析:

1. 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校长曾与另一企业签 20 年合同”:
谁是另一企业? 这是第一个关键点。这个“另一企业”是谁?其性质是什么?
合同签署主体是否合规? 学校作为公共机构,其对外签订的合同,特别是涉及长期大额投资或服务的合同,是否经过正规的审批程序?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其是否有权代表学校签订如此长期的合同?如果是以学校名义签订,是否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上级教育部门的批准?如果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其法律效力如何?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合同的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例如《合同法》、《教育法》等?长达20年的合同期限在某些领域可能存在争议,尤其是在教育服务领域,其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和保障学生权益的原则?
合同的公开性: 如此重要的合同,是否应该向社会公开或至少向学校内部公开?

“违约需赔付 3 倍投资金”:
投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这里的“投资金”是指什么?是由“另一企业”投入到学校的某项设施、设备中吗?还是指另一企业在与学校合作中进行的先期投入?这笔投资金的数额是多少?如何界定?
3 倍投资金的赔付条款是否合理合法? 在法律上,违约金的设定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但过高的违约金可能被视为无效。3倍投资金的赔付条款,是否属于“惩罚性赔偿”的范畴?在合同签订时,这种高额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得到公平的协商,并且双方都充分理解其后果?

2. 早期合同与本次营养餐供应的关系:

合同的性质与本次事件的关联性: 假设这个20年合同真实存在,那么它与本次营养餐的供应有什么样的关联?
是另一企业拥有校内食堂经营权,并转包或委托给涉事企业?
是另一企业投资了厨房设备,并要求学校只能使用其指定的供应商?
是另一企业与学校签订了包括营养餐供应在内的综合服务合同?
合同是否对本次营养餐供应商的选择构成强制性约束? 如果学校被迫只能与某家企业合作,或者无法更换供应商,这是否是导致此次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3. 涉事企业自身的责任:

食品安全第一责任: 无论是否存在前期合同的限制,作为实际提供营养餐的企业,洛阳万华实业有限公司对食品安全负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必须保证所提供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被动”是否能免责? 即使存在前期合同的压力,涉事企业也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如果他们明知食材有问题,仍然提供,或者在采购、制作过程中存在疏忽,那么这种“被动”的说辞并不能完全免除其法律责任。
企业是否有进行食品安全审查? 即使是受前期合同约束,企业在接受委托或转包时,是否对食材供应商、生产流程进行了严格的审查?

4. 谁是“另一企业”以及其角色:

身份不明带来的质疑: 如果涉事企业无法提供“另一企业”的详细信息,或者信息模糊不清,这会大大增加其说法的可信度。一个真实存在的、合法签约的合同,通常会涉及明确的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履行义务。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权力寻租? 如果“另一企业”是校长或学校某些领导的关联企业,那么这个20年合同的签订本身可能就存在违规和腐败的嫌疑。这种情况下,其目的可能是为了长期锁定商业利益,而不是真正为了学校的发展。

5. 媒体报道和官方调查的态度:

信息来源的可靠性: 我们需要关注官方调查报告和权威媒体的报道。这些信息通常会更客观地还原事实。
初步调查结果: 事发后,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都会介入调查。他们的调查结果是判断是非曲直的重要依据。

可能的真实情况推测(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推测几种可能性:

可能性一:真实存在且影响决策。
校长(或学校管理层)确实在多年前与另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长期合同,可能涉及校内服务或设备投资。
这份合同对学校后续选择服务供应商(包括营养餐)设置了限制性条款。
涉事企业在投标或承接业务时,可能被告知或强制性要求接受这种安排。
如果学校尝试更换营养餐供应商,可能面临高额的违约赔偿,这使得学校在选择供应商时受到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涉事企业虽然最终提供了不合格的餐食,但其行为可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外部压力,而学校也可能因为合同的约束而未能及时采取更有效的监管措施。

可能性二:合同存在,但被曲解或夸大以转移责任。
确实存在一份合同,但其期限、赔付条款或与营养餐供应的关联性被涉事企业夸大或歪曲。
涉事企业可能利用这份合同来为自己的食品安全问题开脱,试图将责任推卸给校长或“另一企业”。
校长方面可能只是履行了一份当时的合理合作协议,而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接受劣质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涉事企业仍然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可能性三:合同并非真实存在,或为虚假捏造。
涉事企业为了逃避责任,捏造了与校长签订20年合同的说法。
这种说法旨在制造一种“受害者”或“被胁迫”的形象,以博取同情或减轻法律责任。
一旦被证实为虚假信息,涉事企业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为了了解真实情况,需要进行以下调查和核实:

1. 核实合同的真实性: 是否存在另一份与学校签订的20年长期合同?合同的签订方是谁?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是什么?
2. 核实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合规?校长签字的效力如何?
3. 核实赔付条款: 3倍投资金的赔付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4. 调查“另一企业”的背景: 该企业是什么性质?是否与校长或学校管理层存在关联?
5. 追溯食材来源和采购流程: 涉事企业采购食材的渠道是什么?是否存在疏忽或故意使用劣质食材?
6. 评估学校的监管责任: 学校在选择供应商、日常监督管理方面是否存在失职?

结论:

涉事企业关于“校长曾与另一企业签 20 年合同,违约需赔付 3 倍投资金”的说法,是一个非常敏感且可能复杂的论点。它的真实性需要通过官方的深入调查和证据的核实才能最终确定。

如果真实存在且影响了选择, 这可能暴露出学校管理上的问题,以及长期合同可能带来的僵化机制,但并不能完全免除提供劣质食品企业的责任。
如果被曲解或捏造, 则涉事企业是企图转移视线,应承担全部责任。

目前,在没有官方调查结论和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对该说法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重要的是,无论原因如何,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是底线,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因此而推卸责任。后续调查的重点应放在查明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追究相关方的责任,并完善相关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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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管人家和什么企业签了多少年的合约,他签的企业要是也搞得学生呕吐中毒,

那他去坐牢就是了。

那你的企业搞得学生中毒呕吐,你去坐牢就是了。

这和谁跟谁签了多久的合约,以及毁约要赔多少钱,有什么关系?

难道这个校长和别的企业签约过,你搞到学生中毒,就能够一笔勾销?就能够轻描淡写?就能够互相抵消?

你不用现在放出这样的消息来扰人耳目,好像这样就能给你加分,给校长扣分。

一码事归一码事,校长有问题,家长和学生也不会去同情。自然会有人去查,你拿得出证据,你也可以去举报,但是你别想着你这样子放出这个消息,你的罪就可以减轻一点。


有说人家校长投du的,我很想知道,什么du可以让饭菜

馊,

腥,

臭?






还有校长真搞出这种事,

难道他没想过闹大了,他自己也要坐牢的吗?他没有脑子的吗?




什么样的人才会欺负小孩子?什么样的人会欺负没有反抗能力的学生?

只有无能的人,在正常的大人的世界里,他是个无能的弱者,他才会把魔掌伸到小孩子身上。

因为他斗不过大人的尔虞我诈,玩不过别人的心计,做生意又骗不过大人,只好骗和坑小孩子。

小孩子中午吃的一顿饭,总共价值才多少,十块八块钱,你也要动脑筋。

你的脑袋想不到其他挣钱的方法了吗?非要从孩子口里抠食?

4块钱的午餐,你扣去成本材料等,扣去人工,再扣去你要黑心赚的钱,真正到孩子嘴里的,能是什么好东西?你孩子不在这个学校读书,不吃这个饭,你就觉得没所谓是吧?

希望孩子们吃了多少顿这种饭,这家企业的的负责人,凡是有沾了这个钱的人,都应该吃回去。自己感受一下中毒呕吐。

还有,

这家涉事企业,是负责中午餐的,

原来的企业,负责早餐和晚餐。

我是搞不懂,虽然分了一个中午餐出去,

但是原来的企业还可以继续承包早餐和晚餐啊,

校长脑子到底是有什么病,才会为了原来的企业,去投du或者混泔水进餐食去害学生?

还有些人说也许是送餐时间过长或者是天气闷热,导致食物变质。

我想说,河南那边现在气温多少?你看看学生的脸蛋手掌都冻得通红,学生家长校长都穿棉袄,这样的天气,怎么天气闷热导致变质?



对了,提一个题外话,

就是突然想起,以前读中学的时候,有个班长开班会给我们讲了个事情,

说他去饭堂打饭,买菜的时候,点了一份土豆焖排骨,

然后吃的时候,夹起一块褐色的块状物,

以为是土豆,一口咬进去,咀嚼一番,

然后猛地吐出来:特么的居然是一块泥!!!!

开班会的时候,他和我们说,笑倒了一大班同学。

然后等我们笑完,

他说,“咱们也不要对饭堂抱太大希望了,就这样,只要吃不si人没中毒,就行了,咱们自求多福吧。”

看吧,学生的要求多低!!!!都已经降无可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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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中年,要给小孩在郑州、北上广深和国外买房,实在没有办法,球球你们理解一下。我很久之前就知道:不会有什么改变的。

哪来这么多这个怎么样,哪个怎么样?小孩都要去大城市发展的,大家都一样嘻嘻。

zhihu.com/question/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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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所谓投资额三倍的违约金吓住,哪怕是白纸黑字的合同,如果违约金过高,也可以要求法院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至于什么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是这么说的: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回到事件中的合同,或许供应商投资金额的三倍的确看上去是个天文数字,但真要对簿公堂,也不会真的付出如此高昂的代价。

再说了,如果是因为政府部门招标导致签订 20 年合同的企业无法继续与校方合作,那校方也未必构成违约。教育部门的政策变化对与校方来说难以提前预见、而且的确对合同造成实质影响,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校方可以以此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事件众说纷纭,有人猜想,是不是校长为了避免更换供应商后向原供应商支付天价违约金,因此故意「投毒」,拿孩子们的健康施展苦肉计,从而排挤掉现在的供应商让原供应商继续履约。结合上面的讨论,我觉得校长不具备充足的动机:

1、签订供餐合同是校长正常开展的职务行为,即便要付出违约金,也不涉及个人财产。冒着蹲大牢的风险,故意给饭菜投毒帮助学校挽回经济损失,有点超出想象。

2、更换供应商属于政府行为造成的不可抗力,校方不构成违约。

3、即便认为校方违约,违约金也有的商量,不至于达到三倍这么夸张。

虽然现在热点事件有太多反转,但作为关注事件的网友,也不建议一有风吹草动就被带到另一个极端,还是要回归常识、结合相关知识对各种观点进行筛选和判断,同时也不要模糊重点:既然是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有孩子给吃坏了,那不管谁有怎样的动机,都需要围绕食品卫生的本质查下去,这样才算对下一代有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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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不是傻子,不就是暗示校长是在寻租吗?

那我就想了,你这个企业可能是靠公平公正打败了寻租吗?肯定是有更大的魔法才能压倒了之前的合同吧?是谁呢?说出来听听啊……

都扒出来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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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合同为真,这里面其实还是有些疑点的。

1、涉事企业怎么拿到学校与另一供应商的合同的?

这事其实是不好办的。因为合同,一般是非常私密的材料,外人很难获得。

如果你打过官司的话,就会知道,如果你的合同原本丢失了,你想问合同方再要一份都不容易。更别说,不是合同当事人的一方, 拿到了另两方的合同。作为竞争对手,就更别想拿到这份合同了。

可以说,合同里有大量的商业秘密,只要竞争对手拿到合同,可以直接获得竞争优势。

所以,这个涉事企业拿到了学校和另一供应商的合同,还是有点本事的。即使这份合同存放在教育部门等备案,没点手段,是拿不到的。

2、合同的当事人是学校和另一供应商,作为自然人的校长急什么?

这个校长哭了,涉事企业拿出合同,试图以合同上的天价违约金来证明校长哭是有利益动机。但是别忘了,这个合同是学校和供应商签订的,跟校长个人有什么关系?

用网络话语说,犯事的是鲁迅,跟我周树人有啥关系?

即使要承担违约责任,责任方也是学校,不是校长个人。换句话说,即使校方违约,校长个人也不可能赔钱。像这类涉及到公立单位的合同,很多一把手是不太担心被起诉的。

除非校长个人为这个合同担保。

3、天价违约金一定会被法律支持吗?

3倍合同金额的违约金,是非常高的,获得全额支持的可能性不大。另外,学校还可以抗辩说是因为政府行为(教育部门招标)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即以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来要求免责。

总之,要是我是校长,我不会因为这份合同的存在急得哭出来,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校长不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确实可能被这份合同吓住。

综上,我的看法是,这份合同即使为真,也不一定跟校长哭有关,更无法作为指控校长的直接证据。但是,这份合同的出现,倒是提醒了调查组要去查查学校、校长跟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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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家伙,这事搞成这样那就鱼死网破了,要不校长牢底坐穿,要不这个企业牢底坐穿*2.

毕竟校长那企业没出啥事,你可是货真价实把人家都整进医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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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故事情节我熟悉:


杨志指着骂道:“都是你这厮们不听我言语,因此做将出来,连累了洒家!”树根头拿了朴刀,挂了腰刀,周围看时,别无物件,杨志叹了口气,一直下冈子去了。

那十四个人直到二更方才得醒。

一个个爬将起来,口里只叫得连珠箭的苦。

老都管道:“你们众人不听杨提辖的好言语,今日送了我也!”

众人道:“老爷,今事已做出来了,且通个商量。”

老都管道:“你们有甚见识?”

众人道:“是我们不是了。古人有言∶“火烧到身,各自去扫;蜂虿入怀,随即解衣。”若还杨提辖在这里,我们都说不过;如今他自去不得不知去向,我们回去见梁中书相公,何不都推在他身上?只说道∶“他一路上凌辱打骂众人,逼迫我们都动不得。他和强人做一路,把蒙汁药将俺们麻翻了,缚了手脚,将金宝都掳去了。”“老都管道:“这话也说得是。我们等天明先去本处官司首告;太师得知,着落济州追获这伙强人便了。”

次日天晓,老都管自和一行人来济州府该管官吏首告,不在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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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还记得我高中的老校长说的一句话:“要想管理好学生,就先要让学生吃好”,我们反应学校食堂伙食太差,过了一个假期,换了一家餐饮公司,伙食质量直线上升,不仅口味好了,也干净多了。只可惜老校长没能陪我们到毕业,结果高三伙食就又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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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后的内幕无关紧要,这属于八卦。重要的是所有大中小学的食堂必须全面进行卫生检查和财务核查,必须执行市场化竞争化破除校内垄断,必须招标透明化,最关键的是学生和家长要有能力组织起来集体谈判,有能力让侵占学生权益的教育管理人员失去权利。涉事企业无非是想要在舆论中制造反转,把事情的原因引向竞争对手投毒陷害。然而该企业的刑事责任是逃不掉的,因为它本身品控出现问题导致大规模食品中毒。司法只应与法律和事实相关,指望通过影响舆论来逃避司法调查,等自身舆论压力减小再悄悄不了了之的尝试注定是徒劳的。

说实话,只要读过书的都应该清楚现在学校食堂这种肥肉里面涉及的利润和背景非常深,你要去承包还得花不少钱走不少关系。食堂不卫生几乎是必然的,毕竟你得从一天不到十块钱的学生伙食费里面抠出利润,哪里可能给学生吃什么好东西?真要查可以说是一查一个准。就是浙大这种全国top3的大学,竟然能在食堂吃出老鼠,竟然能让学生大量感染诺如病毒。中小学的情况更为糟糕,就算无锡这样的发达地区,居然出现了幼儿园在八元餐费里面克扣五元的问题,后该市组织调查所有公立学校食堂财务,发现仅有一所学校没有问题。在不发达地区,比如河北今年也发生了学校食堂卫生问题,结果反倒是带头维权的家长被逮捕并起诉。

学校食堂真的比小餐馆安全吗?我看事实恰好相反。如果你要细究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那背后得扯出萝卜带出泥一堆人。所以最好的办法是禁止质疑,有质疑就封锁消息并惩治曝光者,这样就能做到“不查就没问题”,特别是小地方的人情社会更是如此。相反,各种小餐馆就必须面对严格和客观的卫生抽检,餐馆的卫生问题是各大媒体和卫生检查部门喜闻乐见的KPI来源。而且餐馆面临着严重的市场竞争,一旦出现卫生问题,其口碑就会因为一个发在网上的差评而迅速崩塌,然后迅速失去市场。在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共同监督之下,小餐馆的安全状况应该远高于裁判员全是自己人,而且完全靠垄断获利的学校食堂。

学校禁止学生外出就餐真的是为了学生的安全吗?看了上面的分析你应该能很清楚的知道完全不是这么回事。这样的做法为的就是垄断校内食品供应带来的利润。之前有过学校禁止学生携带食物入校导致学生在校门口食用一箱牛奶的事件,禁止外卖的规定在广大中小学和二三本院校几乎已经被默认了,连南京大学这样的华五高校也借口疫情把外卖拒之门外,还为了防止外卖从围栏传递进校在宿舍围栏加装专用于监狱的带刺铁丝网。

普通教师当然是不能从这里面分到一杯羹的,但是他们的KPI捏在校方手上,校方的KPI和经费捏在教育管理人员手上。学生不过他们升迁的资本罢了,比上司要求多做一点才显得有魄力,毕竟他是对上司而不是学生负责。保障学生能够吃到安全营养的食物,获得了学生和家长的好评,这能给他们带来业绩和升迁吗?然而把上司指示贯彻到极端,规定学生必须去教育管理人员利益关联的食堂用餐,彻底封堵所有关于食堂食品卫生存在问题的消息的传播,彻底遮盖学生餐费被挪用的问题,这个就显得有魄力,就能获得上司的赏识,就是业绩和升迁的资本。更重要的是即使将来该学校的食堂安全出了问题,他们也可以把锅轻易的甩掉,因为他们已经把上司的指令落实到极致了嘛。至于代价完全不用他承担,毕竟他们的孩子不会去吃学生食堂,用全体学生的健康换自己个人的前途,何乐而不为呢?相反,要是你校方不识趣,不能保证我指定的食堂充分盈利,那到时候学生一旦在校外发生食品卫生问题,我就把责任全安在你头上以儆效尤。

至于事情闹大了会因此受罚就更不用担心了,学校食堂的垄断利润原本就是归于上司的,但他们不愿意背骂名,多半是提出一个正常情况无法完成的目标,把压力全部压给下属,然后默许下属用非正常手段去完成目标,这样功绩归于上司,责任归于下属。有一个自愿背骂名的基层下属那上司高兴还来不及呢,真严惩了以后就没人愿意替上司背锅了,多半明着惩罚一下,过几天风声小了反而要好好奖励一下。真的声讨声大了,那么就拉个临时工,最多是采购员来顶锅,把系统性问题变成个例,这样大家都显得正确且正义了,毕竟裁判员都是自己人,自己查自己哪能查出问题来?

说回这个事情,我看涉事企业无非是想要在舆论中制造反转,把事情的原因引向竞争对手投毒陷害。但是无所谓,既然是你的企业品控出了问题,销售了不卫生的食品,导致大规模食品中毒事件,那么刑事责任无论如何是逃不掉的。不要试图通过引导舆论来影响司法调查,因为司法必须回归法律本身,它不应该被法律以外的任何因素影响,不应该具有任何立场,自然也不能允许当事人的身份影响判决。司法只应该单纯地考虑一件事,就是努力地去还原事实,忠实地遵从法律,不违法就不罚,违反那条法律就按那条惩罚。司法从来不是为了平息舆论,不是为了特定人员的利益和颜面,不是为了配合所谓的大局,也不是为了某一杆绝对正确的大旗。对于这类利益纠葛已经达到县局层级的事件,依法应该采取异地调查,不能允许自己人查自己人。我可以料定当地会有人为了自身利益试图把这个事件反转成投毒,因为这样就可以回避食堂的系统性问题,把问题搞成“教育管理人员的本意是好的,不过是学校和食堂执行歪了”,他们自己也免去了被牵出萝卜带出泥的风险。等到舆论热度过去,他们就可以把这个事件悄无声息地不了了之,仿佛从来没有存在过。

任何人答应的事情都不作数,只有自己掌握的事情才作数。指望通过投诉,依靠教育管理人员的恩赐来解决食堂问题是非常愚蠢的。解决学校食堂安全问题的唯一方法就是市场化和竞争化,公开透明招投标,破除校内食物垄断。人类天生是逐利的,只有允许学生用脚投票,食堂承包商就要考虑口味和卫生,并且彻底将食堂承包商和教育管理人员进行利益切割,让裁判和运动员无法勾结,这样看得见和看不见的两只手才能迫使食堂承包商老老实实遵守食品安全法规。更为根本的是,不能让学生的奖惩权完全掌握于校方手上,而学生和家长对于校方和教育管理人员的去留毫无影响。对上不对下负责必然导致无视下级利益的问题,谁垄断了赏罚大权谁就能任意地支配他人的行为和思想,其他人就会自我损害和互信损害来向他展示忠诚。这种状况下上司可以任意支配和剥夺下属的权利,下属对上司只有被迫服从。压力向下传导远比向上反弹风险更小,而向下施压也引发展示忠诚的内卷,谁施压不足谁就无法获得收益。因此,上司的错误决策总是能够层层加压向下传达,下属必然成为展示忠诚的工具,问题和建议很少能够顺畅向上传送。发达国家的学生食品之所以安全,是因为在学校里面学生和家长能够组织起来和校方集体谈判,而负责教育的政客也是由民众赋予权利的地方长官委任的,民众对其去留有极大影响,所以他们本质上是要对民众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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