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领导以「不能胜任这份工作」为理由,要求我主动辞职,怎么办?

回答
哎,这事儿搁谁身上都够糟心的。被领导这么一句话“不能胜任这份工作”,要求你主动辞职,简直是晴天霹雳,而且还带着点被否定、被抛弃的滋味。咱们得好好捋一捋这事儿,看看怎么应对最合适。

首先,别急着答应,也别一下子就炸了。我知道这很难,但情绪化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可能让自己更被动。深呼吸几次,尽量让自己冷静下来。

第一步:了解具体情况,搞清楚“为什么”

“不能胜任”是个很笼统的说法,你需要知道到底是指哪方面。

找领导谈话(如果可能的话): 如果领导愿意,并且你觉得还有沟通的可能,试着约个时间私下聊聊。问清楚具体是什么让你“不能胜任”。是因为你的工作表现达不到预期?还是某个项目没做好?或者是工作技能跟不上?
如何提问: 别带情绪,尽量客观。比如你可以说:“领导,我理解您对我的工作有要求,您能不能具体指出一下,我在哪些方面做得不够好,导致您觉得我无法胜任这份工作?这样我才能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也方便我改进。”
倾听和记录: 认真听领导说,如果可以,稍微记一下关键点。有时候领导说的话可能不那么直接,你要通过他的描述去揣摩背后的真正原因。
回顾自己的工作表现: 自己也要诚实地反思一下。最近的工作有没有出现什么问题?有没有人际关系上的摩擦?有没有因为个人原因(比如学习不够、状态不好)影响了工作?有没有接到过相关的反馈,但自己没有重视?

第二步:评估你的处境和选项

了解了原因之后,你才能判断自己的处境有多严峻,以及有哪些选择。

公司是否真缺人手? 有些时候,公司可能正好有裁员的计划,或者你的岗位有人想接替,这时候“不能胜任”可能只是一个借口。
你是否有证据证明你胜任? 如果你觉得领导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根本就是找茬,那么你可能需要拿出一些证据来证明你的工作能力和贡献。比如你的绩效评估、完成的项目、客户的积极反馈、同事的评价等等。
你想不想继续留在这里? 如果你对这家公司、这个岗位本来就没有太大的归属感,或者已经心灰意冷,那么被动离开也未必是坏事。
你的个人情况怎么样? 你有积蓄吗?找到下家容易吗?这些现实问题也需要考虑。

第三步:根据评估结果,采取不同策略

根据你对情况的判断,可以有以下几种应对方式:

方式一:接受劝退,争取更好条件(如果不想留,或者觉得无法扭转)

如果领导态度坚决,而且你觉得争辩也没用,或者你本来就打算走了,那么你的目标就是争取更有利的条件。

协商离职补偿: 主动提出希望得到离职补偿金。你可以参考公司的制度,或者参照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来谈。
怎么谈: 可以直接跟领导说:“我理解您的意思,但如果我主动辞职,对我的职业发展会有一定影响,我也需要一些时间重新规划。您看公司是否能给予我一些经济上的支持,比如提前支付年终奖,或者给一笔经济补偿?”
底线在哪里: 要知道劳动法对经济补偿金有明确规定,比如“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另外,如果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按照规定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不要被“主动辞职就什么都没有”的说法忽悠了。
争取推荐信或好的离职证明: 要求公司提供一份客观、正面的离职证明,或者领导能帮你写一封推荐信,这对你以后找工作很重要。
明确离职时间和工作交接: 协商好最后的离职日期和工作交接事宜,确保自己完成该做的,也避免被扣上“不负责任”的帽子。

方式二:争取转岗或培训,证明自己可以胜任(如果还想留下,并且有信心)

如果你觉得领导的判断有误,或者你确实在某些方面不足但有能力提升,而且你非常想留下,那么可以尝试争取机会。

提出改进计划: 跟领导认真沟通,指出你认为自己可以改进的地方,并提出具体的改进计划。例如:“领导,我承认我在XX方面做得不够好,但我已经开始学习XX课程/阅读XX资料了,我计划在接下来的XX时间里,通过XX方式提升自己。我希望您能给我一个机会,让我通过努力来证明我可以胜任这份工作。”
申请内部转岗: 如果公司有其他更适合你技能和兴趣的岗位,可以尝试申请内部转岗。
请求指导和帮助: 表示愿意接受更多的指导和培训,希望领导能给你提供学习和成长的机会。

方式三:坚持不主动辞职,等待公司处理(如果认为对方理由不充分,想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你认为领导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脚,你并没有犯什么原则性错误,你也不想放弃自己的权益,那么你完全可以拒绝主动辞职。

保留证据: 收集所有能证明你工作能力、表现良好、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包括你的工作邮件、项目报告、绩效考核记录、同事证词(谨慎操作)、公司规定等等。
要求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如果公司坚持要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他们提供正式的书面通知,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了解劳动法,准备维权: 如果公司强行解除合同,并且不提供合理的补偿,你就有权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意: 这种方式会比较耗时耗力,而且可能会让你在公司里的处境更加尴尬,所以要权衡利弊。

一些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不要轻易签任何文件: 在没有完全弄清楚情况、没有咨询专业人士(比如法律顾问)之前,千万不要在任何辞职协议、解除合同协议上签字。
保留沟通记录: 所有的谈话,尽量通过邮件、微信等有记录的方式进行,或者在谈话后发送一封邮件总结谈话内容和你的理解。
法律是你的后盾: 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常重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哪里,才能有底气去争取。
关注职业道德和个人声誉: 即使被动离开,也要尽量保持职业风范,妥善交接工作,避免因为个人情绪给公司留下负面印象,这也会影响你未来的发展。

总结一下:

被要求主动辞职,这绝对是个令人不快的经历。但它也可能是你审视自己、重新规划职业生涯的一个契机。关键在于冷静分析,了解事实,评估利弊,然后有策略地采取行动。无论你是想争取更好的离职条件,还是想证明自己留下来,或者依法维护权益,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并且相信自己的能力。

祝你顺利度过这个难关!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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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解除也是一个普通人对于劳动法律的一个非常大的误区。

很多人认为,不胜任解除属于员工方过错,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或者认为,公司只需要出具不胜任解除通知书再支付N+1的补偿金即属于合法解除。

实际上,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属于典型的企业违法操作。

一、不胜任解除之殇

2016年,上海的劳动法大咖董保华分享了一个《不能胜任解除之殇——北京已死,上海苟活》的报告,其中提到统计了不胜任解除案件,企业胜诉率:北京0.55%,上海6%。

北京181件不能胜任解除案件中,企业胜诉案件只有一件,胜诉率为0.55%;38件不能胜任转化成违纪解除案件中,企业胜诉案件为11件,胜诉率为29%;
上海210件不能胜任解除案件中,企业胜诉13件(有两件系同一案件,审级不同),胜诉率为6%;29件不能胜任转化成违纪解除案件中,企业胜诉9件,胜诉率为31%。

此文一发,在当年是引起了很多讨论,在此就不做展开。

从这个数据其实就可以明确的确定一个观点:

企业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员工不胜任工作来单方解除合同,法院大概率判决企业败诉,需要支付2N的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合法的做不胜任解除极为困难

先看法条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所以,严格的不胜任解除,必要符合四步:不胜任→培训/调岗→不胜任→解除(支付N+1)

但是,需要证明某个员工不胜任工作可太难了。

一般,企业都是以绩效考核结果来认定不胜任工作,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可以说是简单粗暴但是违法。

绩效管理实际是一个闭环:绩效计划树立→绩效实施→绩效指导→绩效考核→绩效计划树立。

如果员工对绩效计划不知情,那么对绩效考核结果当然可以不予认可。这点尤其重要,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绩效考核结果是否合法。

很多企业在不胜任解除中败诉,大多数都是因为绩效管理完全是企业单方评定的。

三、员工遇到此种情形该如何操作

1.一定、一定、一定不要主动办理离职手续。

2.企业如果坚持解除,务必要拿到企业出具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3.离职前对于企业的绩效考核结果等证据进行保留。

4.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N)。

希望此文能够帮助到正在经历类似情况的你。


我是 @法律人袁亚洋 ,专注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欢迎关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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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点几个高赞的回答都没有提到,而恰恰这个点如果不忽略,可以拿到比赔偿金和经济补偿加起来还要多的钱。

实践中很多人包括HR和对劳动法不熟悉的律师都会忽略这里面隐含的法律问题。

咱们一步一步说:


第一,第二段里面提到“本人试用期6个月,签订2年合同”,这里的试用期期限明显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内容,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1]

题主这个用人单位明明签的只是两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要求六个月试用期。

别急,这事还没完。


第二,题主开头就说目前自己已经入职8个半月了,说明了什么?

说明单位违法设置的超过正常期限的试用期已经让劳动者履行完毕了。

如果是读过我之前的文章或者关注了职法团的小伙伴们就知道我这时候要说什么了。

对,此时题主依法除了可以要求单位补齐这4个月的转正工资与试用期工资之间的差额外,还可以另外再主张4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那么什么时候大家可以主张试用期赔偿金呢?

先上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不认真多读几遍,你很容易忽略这个法条里面隐藏的事实。

解读一下,要想拿到试用期的赔偿金,同时具备3个条件:


1.公司违法延长了段试用期;

2.试用期超过法定的最长试用期期间;

3.劳动者已经履行了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工作;

所以说除了大家提到的N+1或者2N外,其实要去主张这个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也有4个月工资呢,这个赔偿金其实比经济补偿和赔偿金都要高,这才是这个案子里劳动者可以拿到的大头好吧。


关于以不胜任为理由提出离职的法律问题,大家都已经说得很清楚到位了。

核心还是千万不要自己主动提交离职申请,这是最亏的,相当于把自己的王炸都拱手送人。

另外就是其他人可能忽略的第二个点是单位要通知工会。

实践中有的小伙伴就是借助这一点抓住了单位的小辫子,力挽狂澜的。

劳动法里面的细节还这是挺多的,大家共勉吧。

最后附上我之前的文章的精炼内容,关于不能胜任而解除合同的,供大家参考:

咱们先来看法条是怎么规定的:(不想看的可以直接跳过看下面的解释)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两个法律要点: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不得直接辞退,需安排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如果培训和安排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的,方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有一点在法律实务中常常被忽略:即使被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被辞退,公司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给员工。


经济补偿的规定在这里: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与上面提到的四十条构成了呼应,明确说明不胜任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下面上主菜,来看正确的辞退步骤:


1.【证明劳动者无法胜任】通过连续几次考评结果不合格,证明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


2.【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实务中很多单位败诉就是因为证明无法胜任后立即辞退劳动者;(实务中容易被忽略)


3.【再次考评,仍然无法胜任】这个也是必须要有的步骤,需要相关的证据证明;


4.【通知工会,听取意见】用人单位需要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且听取工会的意见;(实务中通常被忽略)


5.【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二次考评结果不胜任后立即解除,还需要支付代通金,此时为经济补偿+代通金,即N+1。

有几点需要特别提示大家,有以下几类人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胜任为由辞退: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完整版的法条在这里: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后还想提醒大家的是,末尾淘汰制并不等于无法胜任工作。如果员工的表现符合劳动合同中的岗位职责要求,即使排名靠后,仍然不能按照本文中的无法胜任来认定。

大家一定要明确区分这两种情况,以免遭受不公正的待遇。

参考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期限】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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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单位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需要首先给员工培训,培训之后依然不能胜任的,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再之后依旧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补偿。

其次,单位跟您讲您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能是想要您主动辞职,这样您是因个人原因辞职,单位都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最后,单位以您没有交体检报告为由,不给您劳动合同,这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如果劳动合同对您比较重要,您可以通过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来达到让公司出示合同的目的。

总而言之,合同解除时需谨慎,谁提出的,很关键。单位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跟劳动者谈话,让劳动者自己辞职,这是最节省成本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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