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 市民抓贼后怕报复外衣罩小偷头致其死亡,因见义勇为等情节被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回答
这事儿啊,真是说起来挺让人复杂。一个热心市民路见不平,把小偷抓住了,结果一不留神,把人给弄死了,最后检察院还给办了个“酌定不起诉”。这事儿,咱们得好好掰扯掰扯。

首先,咱们得明确,见义勇为,这是咱社会鼓励和提倡的好品德。在看到犯罪行为发生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冒着风险去阻止,这本身就值得赞赏。这位市民当时的心情,大概率是想制止小偷,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财物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他采取了一些行动,这是人之常情,也是出于一种正义感。

但是,问题就出在他后来那一“罩”上。把小偷的头罩住,这个行为,虽然出发点可能是为了防止小偷逃跑,或者避免他继续作恶,但从结果来看,却是致命的。在抓捕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到人身控制的时候,有很多讲究。比如,不能过度用力,不能使用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手段。把头罩住,尤其是如果捂得太严实,或者时间过长,确实有导致窒息的风险。这一点,也是大家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那么,为什么检察院会给出一个“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呢?这背后其实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概念,就是“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考量。虽然法律上讲究的是“罪刑法定”,也就是做什么事犯了什么罪,就得承担什么责任。但是,法律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于某些行为给予宽容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酌定不起诉”的意思就是说,检察院认为这位市民的行为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可能构成了某些犯罪的客观要素,但是,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他的主观意图(不是故意杀人)、当时的紧急情况、以及他本身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并且小偷本身是违法犯罪在先,等等一系列情节,经过综合权衡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适合提起公诉。简单来说,就是“可以不起诉”,但不代表他做的完全没问题,而是说,从整体上看,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不大。

咱们可以想象一下当时的情景:小偷可能还在挣扎,市民也是一时冲动,可能也没有预料到会发生这样的后果。在那种紧张的时刻,一个普通人做出超出预期的反应,甚至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这和故意要取人性命是完全不一样的。法律在处理这类事件时,会尽量去理解和区分这种“过失”或者“意外”。

这次事件,也再次引发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边界的讨论。一方面,我们肯定要鼓励大家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能够站出来,这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提醒大家,在行使“正义”的时候,也应该注意方式方法,尽量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法律的底线在哪里,如何把握好分寸,这确实是一个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

检察院的这个决定,也可能是在权衡了法律规定、社会效果以及人情事理之后的综合判断。它传递了一个信号:社会鼓励见义勇为,但同时也提醒我们在行动时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过激行为导致悲剧。同时,它也体现了法律在实践中对于复杂情况的灵活处理,不是一味地机械执法,而是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对合理的裁量。

总的来说,这件事挺复杂。市民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却令人唏$, 检察院的决定,更多的是在复杂的现实情况下,基于现有法律框架做出的一种权衡和判断。它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处理个体行为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微妙平衡,也引发了我们对见义勇为、法律边界以及社会责任的更深层思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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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

偷车男子不断挣扎、叫喊:“我记得你们了。”

未来的犯罪企图很明显了。

银先生用衣服盖对方头,则是用一种通常对身体和生命没有伤害的一种缓和方式,来试图降低犯罪分子未来的犯罪可能,并无任何恶意致伤致残致死的意图或者疏忽。



其实上面都是废话,我真正想说的是:


小偷你这点小身板,在家里歪着打打游戏撸撸管么算了呀,非要出来偷东西这是何苦呢?


不过检察机关难得不和稀泥,还是蛮不容易的。


PS: 技术上就不细说了。无非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什么的。反正条件都不符合。去翻教科书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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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好样的!

很久没见过这种不和稀泥不各打五十大板的司法机关了!

这才叫真正的依法治国!

和稀泥不叫依法治国!那叫软弱!那叫是非不分黑白不明!那才叫践踏法律尊严!

再次为司法机关勇于判断的勇气点赞!

假如将来小偷家人提起民事诉讼,希望法院能保护银先生!

联系最近的劝阻吸烟免于赔偿案例,对社会风气有很大的好处。

小偷罪不至死,但是在【现在的法律治安环境】下(注意加黑词,更新中会解释)

坏人理直气壮,气势汹汹,好人反而要瞻前顾后,小心翼翼。

什么追小偷小偷摔死赔偿

甚至还有反抗强奸,杀死色魔,被判过度防卫的

看了很多知乎大神的科普,我知道,法律对于自我防卫规定是很严格的,这些案子这么判,是有法律上的依据的。


===========以下文字包含强烈且偏激的个人感情,请慎重阅读==============

但是,

我想说。

歹徒违法在先,凭什么要求守法公民对一个违法者守法?

跟流氓讲道理?跟色狼谈感情?

跟小人谈正义?跟罪犯讲守法?


像这个案例中,歹徒被抓到之后,不但不服软,还明确对周边的人发出了人身威胁!

可怜的大爷不能揍他也不能骂他,只能包住他的头让他认不出自己!

坏人气势汹汹!

好人卑微苟且!

完全反过来了!

死了是个意外,更是活该!

检察院干得漂亮!司法系统应该推广学习!

对待那些违法在先的人,法律就不该像保护守法公民一样保护它们!

就像出轨还想要对方履行夫妻义务,简直无耻至极!

违反法律的人,就该像街边老鼠一样惶惶不可终日,人人喊打!


最后,我只有一个问题。

不不不,我觉得这不是各位圣母在道德高地上冷不冷的问题。

您瞎吗?

=======================发泄完毕分割线=================


=======================一更分割=====================

首先,感谢很多朋友的指正文中的错误,感谢!

然后,很多人指责我这是红卫兵思维,我承认,我这个观点过激了。

如果国家的法律能够得到严格的执法和执行,银先生的做法就是错的,我的观点也是错的!

该批判,没话说!


但是,现在我们国家整体的法律和治安整体状况是【司法资源不足】!

警力不足, 丢了钱包手机自行车电动车的,警察管得了吗?!没得洗吧!

各位女同胞公交车地铁被骚扰了,谁报警有用过一次?!欢迎在评论区现身说法!

法院判决各大五十大板和稀泥的,没得洗吧?

判决下来执行难的,没得洗吧!

申请执行还要当事人自己去找可执行对象,不然执行不了!

举例说老赖欠了你的钱,你要是不会哭不会嚎,不知道老赖在哪有房有银行账户,你就执行不了!

你们说屌不屌?

这种环境下,抓住了小偷,要保护小偷的人权???!!!!

不好意思!由于小偷犯罪数额没有超过两仟元,经过警察蜀黍一番批评教育之后小偷被放走了,然后你楼下自行车又被偷了!

开心不开心!

惊喜不惊喜!

意外不意外!

这个案例中,小偷真的报复了银先生的孙女,谁负责?嗯?

这样的例子不是没有哦!

冤家路窄!男子制止行窃后与小偷偶遇 遭报复被砍伤

司法资源不足,还要用有限的资源来保护违法者?

凭什么?凭守法的老百姓不哭不闹好欺负?


法律不是万能的,公检法人员也不是神仙!

所以法律不能妥善保护守法公民的合法生命财产安全,至少不能阻止老百姓保护自己!

==================二次更新==============================

感谢很多朋友的指正,尤其是法律朋友指出我对《非法拘禁罪》的理解错误,原本我以为银先生捆小偷可能会犯非法拘禁罪,但一定情况下法律对于制止犯罪时是允许公民采取强制行为的。

故此删除相关内容。

这方面各位法律大佬说得很好了,请移步其他答案和评论区。

这里特别推荐这位律师先生的回答,说得相当好。

如何看待 市民抓贼后怕报复外衣罩小偷头致其死亡,属见义勇为不予起诉? - 陆轶群律师的回答 - zhihu.com/question/2688


中国的法律,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能说清的。

作为老百姓,我只能说一点直观感受。


为什么我们喊了那么多年的依法治国,结果我这样的老百姓和点赞的诸位会觉得法律在纵容坏人,欺凌好人?

为什么会说一等洋人二等官 三等少民四等汉?

为什么老人摔倒没人扶?

为什么路人不再见义勇为?


原因太复杂了,司法机关的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是一个重要原因。

其他林林总总的原因就算法学教授也不能说清楚,我这个外行只举简单的两个例子,说说自己的看法吧。


比如法律上关于自我防卫的规定。

可以说规定得相当详尽,问题就是太详尽了!搞得普通人一旦反抗就几乎必定会防卫过当!

那种危急时刻下,为什么要求一个普通公民既能阻止犯罪而又不伤到对方?真以为我们人人都会Chinese Kongfu人人都是李小龙黄飞鸿方世玉?

所以这条法律,是不是在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让大家对于违法犯罪,视而不见,噤若寒蝉,不敢挺身而出?


再比如关于公共场合性骚扰的规定。

性骚扰时间很短很隐蔽,客观上几乎无法举证!所以就算报警也没用!

所以,这是不是在客观上纵容了咸猪手?


再比如,高速路上(或者不局限于高速路)没有任何违规撞了行人。

免于行政处罚,可是为什么要承担民事赔偿?就因为今天运气不好,出门没看黄历吗?神他喵的我们是社会主义无神论国家!

所以这在客观上是不是纵容了碰瓷?

尤其是中国即将进入老龄化社会,以及越来越严重的贫富差距,将来这样的法律规定会不会纵容更多农村老人碰瓷?


再比如,高空抛物,因为举证困难,所以一般是全楼共同承担赔偿!

不用说,将来一定会有“碰楼”!碰瓷碰上天也就是一辆车,高空一碰就是一栋楼!而且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所以,这条法律,是不是纵容了碰楼?


所以,我们的依法治国,到底是要保护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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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审判程序,怎能说判的好呢?

这是在起诉审查阶段,由检察院作为公诉单位,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案子还未到法院审判,就已经终结诉讼了。

检察机关肯定了银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这是作为司法机关对市民的表彰,可以作为不予起诉的酌定因素。但主要因素还是要归因为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决定。

法定不起诉情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只有符合第十五条的规定,检察院才能应当不起诉。但是十五条只是一些极端的情况,为了照顾现实的复杂性和检察院的自主权。根据一百七十三条的条款2,检察院可以自行酌定是否起诉。但是这也是在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下的有界限的自由裁量。

当然,最后小偷死了,这样的情况在普通人看来自然是不经严重,毕竟人命关天,可是死亡结果只是犯罪事实,而犯罪情节并不等于犯罪事实

犯罪情节是指除了决定犯罪性质的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危害程度的那些犯罪事实。一般来说,这些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和地点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动机结果和后果犯罪的具体对象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

因此,从犯罪的时间和地点来说

银先生在博华学校等孙女期间(摘自《春城晚报》)

这并没有预备犯罪的因素。

从手段和方法来,和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说

银先生上前帮忙,合力将该男子制服,并和保安一起用塑料包装绳将偷车男子的双手背在身后捆住。
便将该男子的外衣罩在他头上,又将外衣的袖子交叉搭在偷车男子的肩膀上,以防止衣服被甩脱。
(摘自《春城晚报》)

这没有主观恶性,只是在合理限度内的做法,且银先生是帮助保安,从制服到套头,应该是一个连贯不间断的行为。他并不是起主导作用

从结果和后果来说

五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这名姓严的男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结论是他的死因系透气性差的外衣包裹,造成缺氧,在缺氧条件下诱发其自身潜在的疾病急性发作,属于心源性猝死。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还表述:“死者头部被外衣包裹且死亡发生过程急促;现场勘验见死者头部盖有一件尼龙面料的防水运动服,该运动服透气性差,可阻隔空气造成缺氧环境。”
(摘自《春城晚报》)

银先生的做法虽然有所不妥,而且客观事实如此,但是小偷的死因出乎意料,银先生不知情,也不具有间接故意的主观意图。

根据的犯罪的具体对象,这是犯罪对象是小偷,银先生的做法为见义勇为。更是没什么不妥。

所以,在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是于法有据,而不是完全受舆论和道德准则左右。只是媒体的一番编辑后,让读者产生了,

检察院代替法院审判善恶,

见义勇为就能毫无界限了

-------------------非法拘禁罪的分割线------------------

有答主说到银先生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这个要解释一下,给大家见义勇为再多个支持。要不犯罪发生后,普通人只有看着罪犯跑,而一点办法都没有了。

首先,要看一下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刑法》中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但是,针对非法拘禁,同样是有阻却事由的。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第八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因此,在小偷偷窃当场被抓获后,人民群众是可以对其进行控制以为了扭送到司法机关的。而银先生和保安对小偷的暂时控制,虽然在程度上值得商榷,但是,在行为上是可行的。

-------------------过失杀人的分割线-------------------

评论区有人问到是否属于过失杀人@洪逸俊 。这个比较难分清,可能也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但是这并意味着,可以完全定为过失杀人。

首先过失犯罪的大致意思为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摘自百度百科)

也就是说,如果要判定为过失犯罪,那么银先生有义务,且有能力对危害结果预见,即应当预见。但是结合法医和司法鉴定的意见,小偷的死亡很大的可能归因为自己的身体情况,而银先生没有义务,也不太可能预测到一个陌生人的身体状况。

所以,这样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可以归为不可抗力(虽然套头这一行为有风险,但并不一定致死)。感觉不可抗力有点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意思。

因此,我个人认为,在现有证据的推定下,定过失杀人也是有点牵强的。

-------------------检察院不起诉的分割线-------------------

评论区@暮紫骏 有说到定罪不起诉,和检察院的考核指标的问题。我觉得确实可能有这方面的考虑,但是对于检察院的做法,我还有一点小邪恶的猜测,供大家参考。

首先就是,检察院不起诉并不意味这个事件的结束,只是说从公诉的通道解决的问题暂时行不通。那接下来小偷怎么办。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所以,检察院不起诉后,实际上把诉讼权利交给小偷一方,检察院从这个事件脱身出来,不必卷入可能会有的舆论压力和法律规范的冲突。所以更像一个踢皮球的做法。而诉讼作为解决问题的兜底做法,公安和检察跑的掉,法院是一定跑不掉的。

当然,检察院的做法也没什么不妥,合理合法,还合舆论。看着好像态度坚决,没有和稀泥,但检察院没有什么立场不立场的,或是迎合不迎合民意的,他的立场只能是法律,他的做法也只能迎合法律。因为,检察院毕竟是司法单位,不是行政单位,更不是立法单位。

-------------------民事赔偿的分割线-------------------

评论区有提到民事赔偿的事情 @我向西南行 @耶律不花 。首先要抱歉,这个我不是很了解,不敢轻易下结论,只是放出一些我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刑事诉讼中,为了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是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对于被害人,是有相关的救济的。但是这个救济是有前提的(条文加粗部分)。也就是小偷的死需要两个前提,才能提出民事赔偿。

  1. 银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和随后的为了防止报复的套头行为是犯罪行为。
  2. 这个犯罪行为和小偷的死亡有因果联系

从这两个前提也就可以看出来,法院在判定民事赔偿时,

首先要证明银先生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是,银先生由于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阻却事由,和并没有杀害或伤害的主观目的,对其行为的犯罪性定性有待商榷。

其次,因果关系上,考虑小偷本身的体质,以及小偷在被套头看守时,看守人的义务,综合因素下来,银先生的套头行为并不是小偷死的唯一原因。

所以,在小偷家属请求民事赔偿时,以上事项都需要证据来支持,而自诉案件不比公诉案件,举证这一条对小偷家属来说就是一个耗费较大事项。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因此,最后是否能赔偿?以及赔偿后是否可以弥补这种刑事自诉的开销?都需要小偷家属仔细斟酌。

------------------检察院定罪免诉的分割线-------------------

首先,还是要感谢评论区的 @暮紫骏 ,好久没有这样探讨一些法律问题了。也让我重新思考了一些法律概念,不管最后我的理解正确与否,深入思考的过程是让人欣喜的。

其实就是一个问题,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否给银先生定罪了?想必这也是大家很关心的,总不能见义勇为了,最后成罪犯了。

我的观点是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没有给银先生定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根据《宪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所以,可以知道审判权专属于法院,而定罪延伸于审判权,所以定罪也应当由法院独立完成

但是,也有人引申了《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条文的意思,好像是检察院定了犯罪嫌疑人,但是不去起诉了。但如果仔细看的话,就可以区分出。检察院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因此这个定罪实际上是定罪名,定嫌疑。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摘自百度百科

综上所述,检察院做出定罪免诉的决定后,并不是给银先生定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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