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有没有,在说为什么。谁说古代不限制妓院发展了?
就看《大清律》:
官吏宿娼:凡文武官吏宿娼者杖六十,挟妓饮酒亦坐此律。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员子孙应袭荫宿,娼者罪亦如之。
买良为娼: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凡无籍之徒,及生监、衙役、兵丁、窝顿流娼土妓,引诱局骗,及得受窝顿娼妓之家财物,挺身架护者,照窝赌例治罪。如系偶然存留,为日无几,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其窝顿月,日经久者,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
得受娼妓家财物者,仍准枉法计赃,从重论。邻保知情容隐者,杖八十。受财者,亦准枉法论。计赃从重。科断其失察之该地方官交部照例议处。
京城内外,拿获窝娼,并开设软棚,月日经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给房屋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容留之邻保,杖八十,房屋入官。若甫经窝娼,及开设软棚即被拿获,知情租给之房主:杖八十。知情容留之邻保:笞四十。若房主邻佑,实不知情,不坐房至,免其入官。如业主所置房屋,交家人经手,有赁给窝娼,开设软棚,伊主实不知情者,罪坐经手之人。傥系官房,即将知情租给经手官房之人亦照前例治罪。
……
不要说开妓院的,就是房东,如果知情:八十大板,有期徒刑2年,房屋没收。邻居如果不举报,四十大板。这比现在扫黄严厉多了吧。
有清一代,官员包括秀才举人,一切体制内人士,都严禁宿娼。一经发现,无论多大的官儿,都是革职的没商量。
所以,清朝的官员,都不敢弄女的。都是养“相公”的。“相公”最开始是“像姑”,意思是“像个姑娘”的意思。后来美化成了“相公”。所以,最开始八大胡同,里面都不是女的,都是男的。
清末有一个很有名的大臣叫宝廷的,当时和张佩纶,黄体芳,张之洞号称‘翰林四谏’。他在1873年,也就是同治十二年的时候,做浙江、福建乡试的主考官。当时的浙江巡抚杨昌浚宴请他到富春江游玩。当地有号称“江山船”的,就是那种特殊职业者。他就因为在“江山船”上办事儿,被弹劾革职。后来一直赋闲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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