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大字: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结合过往经验来看,有意在网络空间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通常不外乎三类人:
1,消费英烈,通过改编历史事迹、歪曲真相、恶意调侃,靠低级趣味博取大众一笑;或者自以为是地无理质疑事迹真实性,利用网友天生的猎奇逆反心理,争取更多传播流量。
例:某大V说“董存瑞的炸药包上有双面胶”,某大V说“邱少云是半边熟烧烤”,以及QQ空间时代盛传的“黄继光不可能堵得住枪眼”。此处仅举一例,其他的可以自己搜下关键字。
2,在涉及英烈的热点事件发生后,编造或(及)传播谣言,刻意炮制跟官方发布不一样的声音,然后向自己的受众群体灌输,试图标新立异,主要目的也是引流,当然,在部分案例中也有人给这类人出钱。
例:加勒万河谷冲突详情经官方披露后的“群魔乱舞”,本题中的“辣笔小球”也在此列。此外,还有那个脸长得跟发芽土豆一样、前些天差点在阿联酋被遣返的王靖渝。
高能预警
另外,若干微博上的古墓派公知当时拿中印冲突阴阳怪气,只不过没直接踩线,所以免于铁拳。但话撂在这儿:互联网是有记忆的,他们一个都跑不掉。
3,敌对势力网军,此处不多举例,懂的都懂。他们在实际操作中会利用1和2类,那些对英烈保护法出台如丧考妣、对“集体记忆”冷嘲热讽乃至深恶痛绝的,大抵都属于这类。
几句话说在最后:
小部分人,多年来都热衷于在网上侮辱英烈,试图借此离间军民关系、影响民间认知、动摇民心士气。英烈保护法出台后,其中小部分人已经遭到了打击,罪有应得。可以肯定的是,其中某些只是被拘留或者关了几个月的,出来后贼心不死,还会试图换个平台、换个ID继续作妖——都是生意。
毕竟,如今是和平年代,他们不需要付出过大的代价。
但是,当那一天来临,这类人应当品尝到5.8毫米口径钢芯弹钻进后脑勺翻滚的滋味。
以上
这种人现实中多得很,但是很多人不用微博,也没办法追查。
求加大力度。
才八个月,够干点啥。
蜡笔小球入狱8个月的言论:
《英烈保护法》是3月1号生效的。
关于为何蜡笔小球为何能用新法套旧罪,之前有人讨论了,说是新法处罚比旧法轻的,可以套用新法。
《英烈保护法》中的英雄烈士,烈士我们知道,这个一个法定称号,很好界定,但是这个英雄如何界定,并不太明确。团长在2月19号获得了《卫国戎边英雄团长》称号,此案中毫无疑问应该是属于英雄范畴的,我认为并无不妥。
但是我还是希望关于”英雄“的定义,一定要明确。什么样的批评可以,什么样的批评不可以,一定要明确。因为英雄是活着的,英雄也是人。如果获得了英雄称号,以后就做什么事情都不能批评、不能指控,那么可能会造成无法预料的实践问题。
我的意见是,对于涉嫌侵犯已经逝世的烈士名誉的不当言论,依法保护,不会有问题。对于涉嫌侵犯仍然在世的英雄称号名誉不当言论,办案处罚一定要慎重。
我们举袁老的例子,袁老在世的时候,也有很多对袁老的研究和业务方向不同看法的言论,这个没人追究,只能算合理质疑。而袁老去世之后,还去嘲讽的,那就是没事找事的。如果袁老属于《英烈保护法》的保护范畴,是可以追究责任的。
所以能批评谁,不能批评谁,其实牵涉到很多问题。我们要谨慎,要依法治国,依法办事。
慎重是好事。对他人慎重,就是对我们自己慎重。这不是漂亮话,这是像作用力与反作用力一样真实。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真理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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