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老人生前补偿40年前为自己堕胎的女友三百多万,妻子起诉要求全部返还,法院判决返还172万元?

回答
这事儿,说起来真是让人心里百转千回。一个男人,在自己生命终结前,拿出三百多万来补偿一个他四十年前的恋人,原因竟然是为了当初的一次堕胎。你说这事儿有多大的坎坷和纠葛,才能让一个男人在晚年做出这样的决定?而他的妻子,发现这事儿后,自然是炸了锅,认为这笔钱是她丈夫的个人财产,或者至少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说给别人就给别人了?于是,一纸诉状将这个人告上了法庭,要求把这三百多万全要回来。

最终,法院给出了一个判决:退回172万。这个数字,既不是全退,也不是不退,而是中间了一个让人费解的折衷。这背后到底是什么样的逻辑和考量?咱们一点点捋一捋。

首先,咱们得琢磨琢磨这“补偿”的性质。

男人给前女友三百多万,说是“补偿”。补偿什么?四十年前的那次堕胎。你想啊,四十年前,那可是什么年代?观念、经济、社会环境,跟现在比简直是天壤之别。那时候,一个未婚先孕,又做了堕胎手术,对一个女人来说,意味着什么?不仅仅是身体上的痛苦,更多的是心理上的创伤,是可能面临的社会压力、家庭责难,甚至是个人前途的改变。

所以,这位男士,可能是在他生命的最后时刻,良心发现,或者说是觉得自己亏欠了这位女士太多,所以想用金钱来弥补这份迟来的愧疚。他可能觉得,他年轻时候的决定,给对方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现在有能力了,就应该承担这份责任。从这个角度看,这笔钱,对他个人来说,可能是他内心深处的一种“了结”和“赎罪”。

然后,我们来看看妻子这边。

妻子肯定觉得这事儿有点“荒唐”。第一,这都四十年了,过去的事就过去了,为什么现在突然要补偿?第二,这钱是哪儿来的?是他一个人的工资积蓄?还是他们夫妻共同的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作为另一半的妻子,是不是有权决定这笔钱的去向?她肯定会想,我跟着你这么多年,风里雨里,操持家务,支持你的事业,到头来,你却把这么多钱给了另一个女人,而且还是为了四十年前的事情,她能接受吗?这其中包含的情感上的伤害,恐怕比金钱上的损失更让人生气。

所以,妻子的诉求,更多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对丈夫这种“不寻常”行为的不理解和愤怒。她认为,这笔钱属于她和丈夫的共同财产,或者至少是丈夫的个人财产,但绝不是可以随意赠予他人的。

那么,法院为什么会判决返还172万呢?这172万是怎么算出来的?

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赠与合同和道德义务的边界。

1. 道德义务的履行与法律效力的界定:
一方面,从道德层面讲,这位男士出于对过去行为的愧疚,想要补偿前女友,这是一种人情往来,一种良心驱使。
但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看,这笔巨款的赠与,尤其是当其可能影响到家庭的经济状况时,就需要审慎对待。

2.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在中国现行法律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这三百多万是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工作、投资等方式获得的,那么很大一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通常是需要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妻子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要求返还。

3. “补偿”的合理性与可计算性: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考量“补偿”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十年前的堕胎,确实给女性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这是事实。但是,用三百多万人民币来“补偿”这份创伤,其具体数额的确定,可能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难以量化的成分。
法院可能认为,虽然存在一定的道德上的补偿需求,但高达三百多万的金额,超出了“合理补偿”的范畴,或者其中包含了超出实际损害的成分。

4. 老人去世前的特殊情况:
当事人已经去世,留下的财产处理往往会涉及遗产继承和生前处分的问题。
法院需要平衡已故丈夫的意愿(如果其生前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妻子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财产分割上)以及第三方的权益(即前女友的接受)。

所以,172万这个数字,很可能是一种“平衡”的结果。

一部分是为了“补偿”: 法院可能承认,这位男士确实存在对前女友的道德义务,并且用一部分钱进行补偿是合理的。这部分钱,可能被理解为对当年事件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甚至是一种象征性的精神赔偿)的相对合理的数额。
另一部分是被要求返还: 剩下的一部分,则很可能是因为这部分钱构成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处分,或者超出了“合理补偿”的界限,因此应当返还给妻子。

举个可能推导的例子:

假设法院认为,从法律和人情的角度,对四十年前的堕胎行为,可以补偿几万到十几万的医疗费、精神损失等(这个数额是很主观的,法院会有自己的考量)。然后,再考虑这笔钱的来源,如果大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丈夫无权独自决定将这么大一笔钱赠与他人。

比如,如果这三百多万中有130万是丈夫个人的遗产,而剩下的200万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可能认为,丈夫可以用他个人的130万作为补偿,但剩下200万中,他无权擅自决定赠与。
然后,在这200万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法院可能会再考虑其中有多少是“合理补偿”,有多少是“不当赠与”。
或者,法院直接从总额中划掉一部分,认定为“合理的补偿”,剩下的要求返还。
最可能的一种情况是,法院在综合评估了男方对女方的“补偿义务”以及妻子作为共同财产所有人的权益后,计算出一个“中间值”。比如,法院认为,对四十年前的事情,合理的补偿数额最高上限是130万元,那么剩下的200万(300万 130万)属于无权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作为共有人,有权要求返还。但这个数字(172万)似乎又不太好解释,是不是意味着,128万被认定为“合理的补偿”,而172万属于“不当处分”需要返还?

总而言之,这172万的判决,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学题,而是法律、道德、人情、财产关系等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的复杂结果。

它承认了男方对过去行为的“补偿”意愿,但设置了法律的边界。
它保护了妻子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夫妻共同财产被随意处置。
它可能也考虑到了,即使是补偿,也应该有一个“度”,不能无限制地倾斜。

这事儿,说到底,还是钱的事,是情的纠葛,更是法律的裁量。让人感慨万千,既有对逝者复杂情感的理解,也有对生者权益的维护,更折射出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尤其是在金钱和情感交织时的种种无奈和复杂。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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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蛮有意思的,法院并不是认为这345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老头只能处分一半,所以判决前女友返还一半。

而是法院调查后认为,345万中有一半是老头的婚前财产,他有全部处分权,对于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的172万,法官判决的是全部返还。

对于婚前财产,老头赠予谁都是他的权利,不能撤销。

对于共同部分,法院没有认定前女友是第三者,所以没有认定违反公序良俗,但是未经另一半同意,大额赠予第三人,法院也判决了全部撤销而不是只撤销一半。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种不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予不是所有案件都这样判决,这要看赠予的数额大小以及各方的证据。

我估摸着这个案子打下来,原配应该也身心俱疲,今后会不会再也不去给老头扫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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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装垃圾袋里,私下交割,别转账别汇款,这样就没有任何麻烦了。什么,垃圾袋装不了?那就用麻袋,用车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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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深情的老头,临死前都忘不了前女友,还会说男人没一个好东西吗。(手动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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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黄老伯自经商起至与宋女士结婚前,积累的婚前财产已远高于赠与钱款数额。”

那么老人赠与李女士的财产,就应当认定为全部都是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需返还。

这才符合老人赠予的本意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法院判决显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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