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蛮有意思的,法院并不是认为这345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老头只能处分一半,所以判决前女友返还一半。
而是法院调查后认为,345万中有一半是老头的婚前财产,他有全部处分权,对于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的172万,法官判决的是全部返还。
对于婚前财产,老头赠予谁都是他的权利,不能撤销。
对于共同部分,法院没有认定前女友是第三者,所以没有认定违反公序良俗,但是未经另一半同意,大额赠予第三人,法院也判决了全部撤销而不是只撤销一半。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种不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予不是所有案件都这样判决,这要看赠予的数额大小以及各方的证据。
我估摸着这个案子打下来,原配应该也身心俱疲,今后会不会再也不去给老头扫墓了?
现金,装垃圾袋里,私下交割,别转账别汇款,这样就没有任何麻烦了。什么,垃圾袋装不了?那就用麻袋,用车载。
既然“黄老伯自经商起至与宋女士结婚前,积累的婚前财产已远高于赠与钱款数额。”
那么老人赠与李女士的财产,就应当认定为全部都是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需返还。
这才符合老人赠予的本意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法院判决显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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